责任转质论文-张雪

责任转质论文-张雪

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转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责任转质,质权,转质权,共同出质

责任转质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1](2019)在《责任转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效益,还有因追求经济效益和物尽其用目的所产生的责任转质法律问题。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移转给第叁人,从而设立新的质权的制度。实践中质权人为担保自己对第叁人的债务,将占有的质物转质给其债权人的现象较为常见,此时同一出质物上同时存在质权和转质权。通过对有关责任转质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可以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有关责任转质纠纷的解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或是有意避免对责任转质法律规范的适用,或是对责任转质固持保守态度,消极的否定责任转质行为的效力。通过对有关责任转质研究的文献梳理,理论界对有关责任转质的性质、行为效力和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不同意见,至今无法达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实务中同案异判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立法的缺陷加上理论学说的庞杂。一方面,现行《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中都存在有关责任转质的规定,且二者各不相同,导致不同法院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产生差异;另一方面,理论界关于责任转质在法律规范中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尚存争议,造成不同案件中法院对同一法条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可见责任转质制度如今无论是在学术研究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处于较为尴尬的困境,以实务中出现的责任转质问题为导向的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责任转质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责任转质问题的研究首先从规范层面入手,根据责任转质的特点,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关责任转质规定的现状。我国颁布较早的《担保法》中没有提到责任转质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否定了质权人擅自转质的行为,只认可了经得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第217条并未明确规定质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转质权,仅仅规范了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和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物权法》第217条的表述对责任转质态度模糊,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否定该条为有关责任转质规定的观点,但是通过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该条予以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第217条是调整责任转质的法律规范。通过对有关责任转质纠纷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梳理,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认定责任转质的性质时存在较大分歧。有的法院将当事人之间典型的责任转质行为认定为含有质押内容的借款行为;有的案件中,法院则将责任转质行为理解为质权人对质权的转让。不仅实务界,通过对有关研究文献的梳理,理论界对责任转质的性质也存在认定分歧。通过对各个学说观点分析论证,责任转质的性质应属于质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和质权共同出质给转质权人。在责任转质行为效力的认定方面,实务中有的法院选择绕过对其的讨论,直接适用《物权法》第21 7条有关质物损害赔偿的规定;有的法院则将《物权法》第217条理解为对责任转质行为的肯定,认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行为有效;剩下大部分裁判文书都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否定了责任转质行为的效力,认定转质合同无效。如此明显的同案异判现象反映了我国实务中责任转质纠纷遇到的困境和相关理论支持的缺失。通过对责任转质效力的理论研究,可以得出在规范层面上,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质物的行为有效,责任转质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最后,理论界关于责任转质关系的内容也存在不同看法。通过对各观点的分析和论证,责任转质成立后,债务人应负有先向转质权人清偿的义务。对于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分配问题,除即使不转质仍会发生质物损害的情形外,应当区分质物损坏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损坏的,质权人应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自己的责任赔偿出质人。反之,非因不可抗力时,应根据转质权人的过错程度,由于转质权人原因造成质物损坏、灭失的,应当由质权人与转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非因转质权人原因但保管不当存在过错的,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转质权人追偿,转质权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质权人债权到期而转质权人债权未到期时,转质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的清偿款并返还质物,转质权人与质权人协商提存清偿款或提前清偿。由于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因此转质权人的债权消灭后,质权人仍享有部分债权且可以就该部分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代小飞[2](2019)在《责任转质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立法中,对责任转质的效力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叁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该规定明确了责任转质无效;然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只规定了责任转质中的赔偿责任,未明确责任转质的效力;再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规定做出了“不提倡,也不禁止”的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对责任转质效力的认定争议较大。争议的原因是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该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一样,均是规定责任转质无效及其后果;另一种理解则是结合立法机关的解释,认为该条规范认可责任转质。在现行法体系之下,认可责任转质有效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首先,现代生活对现金流的需求较大,价值选择已由秩序与安全到兼顾效率,在责任转质制度之下,能够更好的满足金融融资的需求,最大程度上实现物尽其用。其次,相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在立法过程中删除了责任转质无效的规定,保留了责任转质后果的规定,再结合相关部门的解释,说明是认可责任转质行为的,因此不违背物权法定的原则。最后,责任转质的内在构成可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严格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能够很好的平衡各方利益,如出质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责任转质,严格的转质责任使得质权人不会滥用权利等。因此,对责任转质可以做出有效的认定。(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郭兴星[3](2018)在《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责任转质在我国民间债权关系中时有发生,而我国对该制度的态度颇为暧昧。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的法律适用仍然争议不断,所以明确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分析该制度的具体法律适用,对完善法治体系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动产责任转质为研究对象,从动产责任转质的性质、立法例、现状、制度衔接等方面依次展开分析。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动产责任转质性质的分析和立法例介绍。分析动产责任转质的法律性质,以引入本文要介绍的对象,同时也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采用比较研究法,介绍当代各国、各地区动产责任转质的立法例,从而对该制度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是关于动产责任转质的基本法理。本部分主要从动产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两方面展开,明确动产责任转质不仅要具备动产质权成立的一般要件,还要具备一些特定的构成要件,同时动产责任转质的效力主要围绕出质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展开,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动产责任转质的内涵,从而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把握。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现状的分析。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立法、司法、理论界就动产责任转质制度法律适用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于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的法律适用莫衷一是,从而提出本文要着力分析和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立法肯定动产责任转质的正当性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从解释论出发,在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来看,将《物权法》的规定解释为肯定了我国动产责任转质,更符合我国立法传统以及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更符合该条文本身的文义解释,更符合当代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理念。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动产责任转质的具体适用。本部分在第四部分得出的我国已经承认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的逻辑前提下,进一步分析该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适用问题。简言之,首先,动产责任转质制度与动产承诺转质制度在原质权和转质权的关系上、法律规制上要相区别;其次,要注意动产责任转质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原出质人取回质物的方式和原出质人承担的风险上的不同;最后,在我国物权体系之下,当转质对象为动产时,原质权在设立时即已公示,设立转质后,其作为一个整体已然公示,没有必要再次进行公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唐旭,赵申豪[4](2017)在《责任转质之证立及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责任转质的态度模棱两可,容易引发纠纷。从效率维度上看,责任转质确实有其正当性,既可以促使物尽其用,也可弥补承诺转质难以取得出质人同意之不足。在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要兼顾物尽其用和保护出质人利益,明确责任转质能否成立应视质押物的类型而定,转质权应依附于原质权,同时应建立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在责任转质的具体构建上,要将"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期限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与"质物是可替代物"作为责任转质的构成条件;同时,要赋予出质人清偿对象选择权以及当质物损坏时直接向转质权人追偿等权利。(本文来源于《南方金融》期刊2017年08期)

周军[5](2015)在《动产责任转质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责任转质在实践中有极大的需求,其运用也与物尽其用、保障交易安全的现代物权法大趋势相一致,但由于其有可能给质物所有权人带来极大风险以及违背某些传统物权法理论等原因迟迟未纳入立法。在周密的制度设计下,如何将风险降低到最小以保障利益的公平是使这一制度扬长避短,发挥其功效的关键。(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崔明亮[6](2015)在《对责任转质的再检讨——兼论我国责任转质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质制度在日耳曼法时期已初现端倪,其可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相较于承诺转质,责任转质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意思自治"的挑战,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责任转质未作出明确规定,忽略了责任转质的客观存在,这种现状容易滋生以下流弊:忽视现实中常有的责任转质现象的存在,可能导致在各方当事人中利益保护的失衡;承诺转质固有的局限性使其往往处于虚置的位置;不利于"物尽其用",因而妨碍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增进。面对责任转质在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与立法上缺位的困境,引入责任转质制度是我国未来立法的应然选择。(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张玉东[7](2015)在《承认抑或否认:解释论视角下的责任转质——以《物权法》第217条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解释论视角,通过对《物权法》第217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层面的分析,应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承认了责任转质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2款为依据否认责任转质的做法,为适用法律错误。立法上承认责任转质,意在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贯彻物尽其用的理念,存在价值选择上的恰当性。(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5期)

周芸芸[8](2015)在《论责任转质中违约责任对出质人的救济——《物权法》第217条出质人质物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转质作为质押的伴生结果,承认其合法地位是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对质物损害赔偿的物权方式救济也有损害出质人利益之虞,我国责任转质制度的建立除了使用物权方式规范,更应使用合同信赖利益损害保护出质人权益,对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转质行为这一损害出质人信赖的行为给予救济,这样既可以对质物进行充分、合理利用,又可以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要求与合理配置。(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杨会,杨菁[9](2012)在《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责任转质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质是指在质押权存续期间内,质权人以自己所占有的质押物〔1〕为标的物,以自己为出质人,以第叁人为质权人所设定的质押。最经典也广被引用的例子是,债务人甲为担保其所欠乙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2年12期)

李凤伟[10](2012)在《论动产责任转质及其在我国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责任转质是否被立法承认,世界各国有很大不同。动产责任转质的存在与是否承认动产间接占有有关,责任转质不构成无权处分,责任转质的承认也不会混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此外,动产责任转质能有效地平衡出质人、质权人(转质人)、转质权利益关系,责任转质制度比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保护。我国没有理由不承认动产责任转质制度。(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2年31期)

责任转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行立法中,对责任转质的效力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叁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该规定明确了责任转质无效;然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只规定了责任转质中的赔偿责任,未明确责任转质的效力;再加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规定做出了“不提倡,也不禁止”的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对责任转质效力的认定争议较大。争议的原因是对《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该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一样,均是规定责任转质无效及其后果;另一种理解则是结合立法机关的解释,认为该条规范认可责任转质。在现行法体系之下,认可责任转质有效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首先,现代生活对现金流的需求较大,价值选择已由秩序与安全到兼顾效率,在责任转质制度之下,能够更好的满足金融融资的需求,最大程度上实现物尽其用。其次,相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在立法过程中删除了责任转质无效的规定,保留了责任转质后果的规定,再结合相关部门的解释,说明是认可责任转质行为的,因此不违背物权法定的原则。最后,责任转质的内在构成可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严格的构成要件和法效果能够很好的平衡各方利益,如出质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责任转质,严格的转质责任使得质权人不会滥用权利等。因此,对责任转质可以做出有效的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转质论文参考文献

[1].张雪.责任转质研究[D].安徽大学.2019

[2].代小飞.责任转质效力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3].郭兴星.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唐旭,赵申豪.责任转质之证立及制度重构[J].南方金融.2017

[5].周军.动产责任转质制度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6].崔明亮.对责任转质的再检讨——兼论我国责任转质制度的构建[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张玉东.承认抑或否认:解释论视角下的责任转质——以《物权法》第217条为中心的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5

[8].周芸芸.论责任转质中违约责任对出质人的救济——《物权法》第217条出质人质物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商榷[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杨会,杨菁.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责任转质效力研究[J].法律适用.2012

[10].李凤伟.论动产责任转质及其在我国的确立[J].商业时代.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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