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责任建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壤污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民法绿色化,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建构论文文献综述
康瑶,冯铁栓[1](2019)在《民法绿化视域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反思与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缺。在民法绿色化背景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承担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助"双阶理论"和"国家法人说"理论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基础,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市场以"招拍挂"等方式获得土地收益时,则该行为可以运用民事法律规则予以调整;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对土壤污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将其纳入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师振华[2](2018)在《论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来说,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会存在一体性的事实,但是这种事实并不会一直存在。当律师没有忠实的履行责任义务,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等因素来向律师提出民事责任赔偿等诉讼,这种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不仅仅会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引起,还可能因为律师民事代理而产生,当事人向律师提出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不只有不利于律师的一面,也能够实质性的保障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并调节法律服务市场,但是这一切必须要在合适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要求下才可以实现。(本文来源于《文存阅刊》期刊2018年08期)
秦梦圆[3](2017)在《建构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机制的必要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益与众筹相结合,同时引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汇聚社会力量和资源精准扶助,体现出公益高效和金融普惠的价值。此时,公益众筹平台应当提高募资效率及花费账目透明度,满足公众对于公益项目透明化的要求。由此形成的公益市场信用机制和责任机制,将对改变饱受诟病的中国网络慈善的形象,解决公益组织筹资难等问题,促进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创新氛围有着示范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宋远升[4](2016)在《论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并不总是存在一体性的事实。如果律师不能忠实履行职业义务,当事人会基于合同或者侵权事实等原因向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这不仅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而引起,而且还可基于律师民事代理而发生。当事人对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有不利律师职业利益的一面,但是从深层或者长远考虑,其还是能够起到实质性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有效调节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通过经济赔偿实现对律师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律师民事责任具体制度的调适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来真正发挥律师民事责任之功效。(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09期)
张建伟,岳红强[5](2016)在《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预防机制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诸多不确定的社会风险。食品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的全球化公共安全议题。在传统公法主导治理模式面临治理失灵风险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私法治理已成为多元化共同治理中的重要一极。与私法治理的救济功能相比,强化私法治理的预防功能和机制显得更为重要。而食品安全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惩罚性赔偿、食品召回、连带责任、免责条款在相关立法中的合理运用和相互协作。(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6年03期)
张家勇[6](2015)在《论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基于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构造存在"原因模式"与"后果模式"的差异。在责任形式多元化的情况下,"后果模式"与后果引导的法律救济思维特征更相契合。"后果模式"以功能性的责任形式为基础,不同功能性责任具有不同的构造逻辑和一般要件。根据"救济与权利一致"原则,不同责任基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结构形式,这为一般责任规范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不同责任基础表现为一般责任规范的具体实现形式。一般责任规范与具体责任基础这种关系的厘清,有助于恢复被异化的责任基础的功能设置,实现不同责任基础的效果融合或责任统一。责任融合降低了现行法所贯彻的请求权竞合模式的正当性,为共同责任规范的立法抽象提供了可能性。对于中国民法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而言,依"后果模式"配置责任制度是开发《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编制积极价值的可行之道。(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8期)
沈娅云[7](2015)在《贷款人环境民事责任建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出了贷款人在信贷领域的法律责任来源于赤道原则,蕴含了环境法要求法律主体从"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变的立法理念。目前贷款人信贷环保责任多体现为一种企业社会责任,以贷款人的自愿履行为基础,有必要将此种责任上升至法律责任层面。贷款人环境民事责任不仅局限在作为污染行为人的责任,还可能是污染源的占有人或管理人这一污染关系人身份,但是要将"贷款人"这一十分特定化的主体概念写入民事或环境基本法显然并不合理,因此,贷款人环境民事责任建构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和理论之下把商业银行作为普通的污染行为人,另一方面,借鉴域外有关贷款人责任中的占有人责任,将贷款人作为污染源管理者或占有者的身份通过污染关系人引入环境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内。(本文来源于《绿色科技》期刊2015年01期)
昌智伟[8](2012)在《简析明星代言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形式——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的泛滥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立法机构颁布《食品安全法》第55条从中予以规制。但其颁布实施迄今几年来,并未见到相关的实例,几乎成了一个摆设,可见其适用机制上存在诸多不足。本文通过对该条文所依据的法理以及缺陷的分析,力求在我国真正构建起一套完整而富有实效的广告代言人侵权民事责任机制,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郭小枝[9](2010)在《我国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之民事责任的制度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一个或者一组概念,而应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活动,是一个能被用以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只有“实用”的法律才有生命力。在“严厉追究违法破产董事民事责任以减少和遏制破产数量的增加”的呼声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孕育了十年之久的我国新《破产法》改变了以往立法中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在董事责任形式方面增加了“民事责任”一项,使之更能触及违法者利益深处,形成较强威慑力。然而司法实践中,人们却发现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追究董事民事责任的道路并不通畅,甚至有些规定难以有效的操作,远远没能实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新《破产法》中虽然有“民事责任”之规定,但却缺乏一套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可被追究责任的行为种类及构成要件、责任追究的主体及追究程序、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如何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发挥“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在减少和预防破产、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方面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全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破产董事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首先,指出新《破产法》出台之前国内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并做出评述,阐述为何这样的规定无法遏制违法破产的势头;接着指出新《破产法》出台的历史背景、新增的内容,通过新旧法律的对比指出追究董事个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二部分,针对新《破产法》中追究破产公司董事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制度的设计。首先,将违法行为分为叁大类:破产欺诈行为、偏颇性清偿行为、其他不正当行为;接着指出各类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就赔偿责任问题做出规定。以期通过明确的行为模式设计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版”可依,提高审判效率。第叁部分,指出要有效追究破产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实现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增加破产财产、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还有赖于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为此本文在总结国内相关立法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制度,提出一些司法建议,包括健全财产保全制度、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引进法院民事责任核定审判制度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8)
张冬梅[10](2005)在《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告别试点阶段,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发展新时期。在《证券法》第叁章“禁止的交易行为”中,列首要禁止地位、占有条文最多、规定最详细的是内幕交易行为,但《证券法》实施至今,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的效果并不理想,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普遍存在几成共识。基于此,作者针对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是法律规制重要手段的见解。令人欣慰的是,本月刚通过的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然而,从修改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来看,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交易课以民事责任尚存在重大的法律难题,例如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及诉讼程序规则等问题,法律上并未根本解决。而上述问题正是作者在结合多年的金融案件审判经验,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现象作浅显剖析,并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比较之后,在文中所着重阐述的。本文从我国证监会所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入手,分析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在交易手段、涉案金额、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点,阐述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经营、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巨大危害,凸现了对内幕交易行为加强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揭示了建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规制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安定的交易环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缺陷所形成的原因,包括社会经济因素、监管体制因素及法律制度因素。在提出具体的建构设想之前,作者通过比较研究,对内幕交易的含义从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两个核心因素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对如何进一步明确我国立法中的相关概念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最后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建的建构中,作者首先结合传统民事侵权理论和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全面阐述了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继而提出对我国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主体分成叁类,即为直接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基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间接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同时对这叁类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作者重点阐述了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素,即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5-11-01)
民事责任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般来说,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会存在一体性的事实,但是这种事实并不会一直存在。当律师没有忠实的履行责任义务,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等因素来向律师提出民事责任赔偿等诉讼,这种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不仅仅会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引起,还可能因为律师民事代理而产生,当事人向律师提出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赔偿不只有不利于律师的一面,也能够实质性的保障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并调节法律服务市场,但是这一切必须要在合适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要求下才可以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责任建构论文参考文献
[1].康瑶,冯铁栓.民法绿化视域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反思与建构[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师振华.论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制度建构[J].文存阅刊.2018
[3].秦梦圆.建构公益众筹平台民事责任机制的必要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7
[4].宋远升.论律师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制度建构[J].法学杂志.2016
[5].张建伟,岳红强.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预防机制的建构[J].学习论坛.2016
[6].张家勇.论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基于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J].中国社会科学.2015
[7].沈娅云.贷款人环境民事责任建构研究[J].绿色科技.2015
[8].昌智伟.简析明星代言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形式——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视角[J].福建法学.2012
[9].郭小枝.我国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之民事责任的制度建构[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张冬梅.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D].华东政法学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