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邻接权论文_蔡宇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邻接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着作,网络,出版者,传播者,新闻,版式,提供者。

网络邻接权论文文献综述

蔡宇超[1](2018)在《网络环境下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环境下,以新闻聚合器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改变公众获取新闻报道的方式——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商利用网络爬虫从新闻网站抓取新闻报道的标题、内容摘要、评论等“片段”并呈现给用户。这一运营模式引发了新闻出版商的抗议,理由是对新闻报道的内容“片段”、图片和其他组成部分的使用构成对其权益的侵犯。但是,在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中,明确将与新闻报道有关的客观事实排除在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例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同时,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商提出,这种对新闻报道的片段化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为了保护新闻出版商的相关权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在立法实践中提出通过增设邻接权种类的方式对新闻报道予以保护。以德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国家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增设了新的邻接权种类——新闻出版者权;欧盟委员会也在2016年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其中第四节规定了在欧盟范围内对新闻出版商和其出版物进行法律保护。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制度是为了探求我国着作权法和邻接权制度发展的前景。传统的邻接权制度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和广播电视对其节目的权利。但这只是对成员国要求的最低保护标准,并不意味着邻接权仅包括这叁类权利。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邻接权制度也进入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各国立法往往根据本国不同的实际情况,针对部分独创性不足但不保护会有失法律公平的客体规定邻接权保护制度。本文立足于欧盟国家创设新闻出版商权的实践探索,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转让、期限和限制等,同时涵盖学者观点和法院判决中的事实、理由。通过分析新闻聚合器产生与发展、引发的法律纠纷和传统新闻出版者、新闻聚合器运营者的不同观点,阐明该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介绍新闻报道的不同保护方式以及邻接权保护模式。其次,对新闻出版者权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网络环境下是否应当对新闻报道进行邻接权保护。对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模式进行详细分析,包括邻接权发展、市场激励作用、技术进步、与着作权人的关系以及德国、西班牙实践情况五个维度。此外,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时事新闻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区别,我国目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对新闻报道片段化使用行为的规定以及新闻图片保护问题。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其具体目标、要求。最后,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其他国家邻接权立法上实践来明晰网络环境下传统新闻出版商与搜索引擎为代表的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着作权纠纷以及相关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李源[2](2017)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邻接权衔接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化的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侵犯着作权与邻接权的新形式、新问题。本文从着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联系切入,探讨在当下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与邻接权衔接的必要性与措施,力求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智库时代》期刊2017年09期)

上官凯云[3](2016)在《信息网络传播者邻接权保护的构想——以网络深层链接中被链网站利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深层链接的技术引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以及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议。然而,信息网络传播者也是深层链接行为下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立法上也没有针对信息网络传播者的相关保护规定。邻接权产生之初就是基于新技术而对传播者给予一定的保护,因此,设立一个"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邻接权来对信息网络传播者进行保护,是合理的选择。(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6年01期)

夏妙然[4](2014)在《侵犯网络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及免责事由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环境中,网络正逐渐取代出版、印刷等传统手段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而由于网络传输信息的虚拟性、数字性和网络产业的幼稚型,在网络上对着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更加容易也更加普遍,这要求法律制度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明确相关的网络邻接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相应的免责事由,使得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驾齐驱。(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4期)

赵丹丹[5](2014)在《论网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完善正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通过网络就能满足各种需求,但获得所需的同时也可能会侵犯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网络的虚拟性、全球性、匿名性、即时性、互动性、快速传播性等特征,冲击了现有的邻接权保护法律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网络邻接权保护的关注,因此,研究网络邻接权保护问题显得极为重要,本文重点对网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进行研究。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针对互联网领域邻接权保护的问题达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WPPT)。为贯彻实施该条约,美国和欧盟相继出台了法律。其中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即DMCA),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12月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即“版权指令”),本文通过结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及美国、欧盟适应国际保护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网络邻接权保护国际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邻接权保护的建议,以求更好的推动我国网络邻接权保护国际化的程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网络邻接权的概念、其与传统邻接权的区别,接着对网络邻接权的合理性和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际组织网络邻接权保护的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PT条约及时地调整了网络邻接权人的权利内容,重新澄清了传统邻接权制度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创设了“出租权”和“向公众提供权”,并进一步强调了各缔约国针对“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法律救济”的义务等。通过对WPPT的分析,全面认识到网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第叁部分是美国和欧盟适应网络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经验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和欧盟“版权指令”的出台均为贯彻实施WPPT。美国和欧盟代表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的趋势,并且是比较先进的立法,以对美国和欧盟适应网络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研究作为先导,为我国更好地适应网络邻接权国际保护起到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首先是阐述了我国适应网络邻接权国际保护的立法现状,从而引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与WPPT存在的差距,并结合WPPT的规定和美国、欧盟适应WPPT的先进经验,给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以达到进一步推动我国网络邻接权保护国际化的目的。(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4-04-01)

姚洪军[6](2013)在《从着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历史上看,先有邻接权,后有着作权。传播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着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实中,传播者的利益总是优先于着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法理中,着作权法对创作的鼓励是通过让创作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可以获得利益来实现的。为了让新媒体———网络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我们要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计一些适当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山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刘明江[7](2013)在《论网络环境中图书版式设计的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图书版式设计是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享有邻接权保护。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仅表现为专有使用权,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不能延及信息网络传播领域。(本文来源于《科技与出版》期刊2013年07期)

谢静利[8](2012)在《网络环境下邻接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的生活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了,能够带给我们丰富的知识和信息,但在汲取信息时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网络环境的虚拟性、隐秘性等特点对现有的邻接权保护法律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挑战,从而引发了网络环境下邻接权保护的问题,这就要求应随着时代的发展来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最早规定邻接权制度的国际公约是《罗马公约》;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中首次确立了网络邻接权享有的法律地位;而美国颁布的《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则开始涉及对网络邻接权的内容进行系统、完整的保护和对网络技术的保护制度,并对侵权网络邻接权的行为加以责任限制。此外,该法还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有关合理使用的内容。由欧盟执委会针对信息社会问题提出并通过的《调和信息社会中特定着作权及着作邻接权指令》草案中则明确了发行权、复制权以及公开传播权,并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对复制装置和互联网管理信息等加以保护。综合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家关于网络邻接权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网络邻接权法律制度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完善现有的网络邻接权制度。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对邻接权的进本内容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引出网络环境下邻接权的内涵及特征。传统的邻接权制度相对是比较完善的,可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使得比较完备的邻接权制度面临了新的挑战,而如何能够更好的适应网络环境邻接权制度面临的新课题,需要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内容,首先解决理论部分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以域外对网络环境下邻接权的规定为研究重点,通过对国际公约、美国及欧盟等主要国家有关邻接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根据当前立法和实践状况,为完善我国网络邻接权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建议。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在网络环境下邻接权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立法实践。对于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邻接权制度的梳理,能够更好的弄清楚问题所在。通过对现有制度的梳理,得出恰当结论,从而避免盲目借鉴国外制度。第四部分以我国网络环境下邻接权制度的相关法律保护为重点,本研究通过对网络环境下邻接权的分析,以及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分析,引出我国邻接权制度有待完善的方面,提出相应的制度及策略,从而形成相对完备的邻接权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使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邻接权保护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5-01)

李宗辉[9](2011)在《试论网络邻接权的构建基础与权利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新的利益诉求和法律问题,创立网络邻接权的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网络邻接权的建立不仅能在规范层面上与传统邻接权相对应,而且有重大的实践性价值和良好的平衡性作用。网络邻接权的客体应当满足法定的条件,主体则是开放的一切网络传播者,内容主要包括"上载权"、"网络传输权"和在与传统邻接权客体转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1年02期)

赵鸥,颜志森[10](2011)在《期刊网络出版者的邻接权及其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了邻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分析了邻接权和相关权益.提出期刊出版者应提高编辑法律意识,规范出版行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对其作品的非法使用,并与用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系统的着作权保护工程,平衡相关方面利益,完善邻接权权利范围和保护措施,从而依法保护期刊网络出版者的邻接权.(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网络邻接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化的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侵犯着作权与邻接权的新形式、新问题。本文从着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联系切入,探讨在当下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与邻接权衔接的必要性与措施,力求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建言献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邻接权论文参考文献

[1].蔡宇超.网络环境下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李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邻接权衔接机制的完善[J].智库时代.2017

[3].上官凯云.信息网络传播者邻接权保护的构想——以网络深层链接中被链网站利益为视角[J].传播与版权.2016

[4].夏妙然.侵犯网络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及免责事由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5].赵丹丹.论网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D].重庆大学.2014

[6].姚洪军.从着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

[7].刘明江.论网络环境中图书版式设计的邻接权保护[J].科技与出版.2013

[8].谢静利.网络环境下邻接权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2

[9].李宗辉.试论网络邻接权的构建基础与权利构成[J].网络法律评论.2011

[10].赵鸥,颜志森.期刊网络出版者的邻接权及其保护[J].韶关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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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邻接权论文_蔡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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