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学(下)要点辅导(论文文献综述)
陈丽华[1](2020)在《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迅速发展,高中物理教学的方式和手段也随之不断地发生改变,以多媒体为中心的可视性教学资源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凭借可视性、趣味性、便捷性等特点,可视性教学资源在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知识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实际的高中物理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可视性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降低了教学的效率、没有真正把课堂还给学生导致学生参与的机会较少等,这些都阻碍了学生物理核心素养的提升,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那么,在这个问题上,高中物理教学亟需改变教学方式和方法,让可视性教学资源发挥出最大的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在物理课上的积极参与,而VIPP教学法正是强调了教学的可视性和学生的参与。所以笔者认为,如何将VIPP教学法运用到高中物理教学中来提高教学效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调查法、观察法和行动研究法,笔者在研读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学师生的调查和课堂观察了解高中物理教学的基本现状,在此基础上对VIPP教学法的合理运用进行了探讨和实践。本论文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研究的目的、意义、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本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参与、可视性、VIPP教学法等相关概念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然后简述了对本研究有着重要指导意义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和脑科学研究理论。第三部分是对高中物理课堂教学的现状调查与分析。笔者首先自编了调查问卷、教师访谈提纲和课堂观察表,对高中物理课堂中学生的参与情况和教师可视性教学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调查;然后对调查统计的结果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后分别从学生、教师层面总结出这两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是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运用研究。笔者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并提出了 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的基本原则和策略。第五部分是教学案例。在校外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笔者根据本研究提出的部分策略,设计了有关教学案例,并进行了一定的课堂教学实践。第六部分是结束语。笔者对本研究进行了回顾,总结了研究中的收获,并反思了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蒋志如[2](2019)在《调研报告: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学徒社读书会情况》文中认为通过分析和展示辅导学生读书、考研的详细过程,在5年有余的时间里,该活动从一个偶然的活动、松散的辅导转变为一个每年有20余学生参与读书团队(在2014年,该读书团队被正式命名为"法律学徒社")。法律学徒社读书团队已经形成如下制度化的作业:读书内容、范围的确定,固定的读书流程,在每两周一次的读书活动中形成一个有意义的格局,即:大三主讲、大二点评、大一听的格局。通过该读书活动,学生①习得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②习得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③并在阅读能力、表达能力上得到充分展示,有的同学的写作能力也得到锻炼;④团队的考研率比较高,可以达到60%以上。同时,读书团队也存在一些缺陷,要克服之,一方面笔者及其团队可以改进,另一方面更需要学校、学员提供经费等方面支持,以全面提升该读书活动的规模和质量。
孙松[3](2019)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作为连接着作权人与使用者的许可桥梁,既是实现着作权大规模许可的良好设计,也是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重要前提。然而,上述许可功能和价值的良好发挥,不仅得益于着作权人的私人自治,而且依赖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有效实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挥上述制度功能的同时,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天然倾向。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就存在着索取高额许可费、拒绝许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此外,由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支持和政策驱动的结果。这种过度“行政化”的路径依赖,非但无法充分发挥出有效规范集体管理行为的重要职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此,实现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解决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述问题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厘清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实现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本土化完善,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对此,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分析和论证,共分为六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是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基本问题概述。第一,在集体管理行为的基本概念上,集体管理行为具有“集中化”、“标准化”和“意定化”的内涵特征;其不宜被定位为信托性质的法律行为,而应被解释为法定意义上的特殊委托行为。此外,一方面,集体管理行为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和激励价值,而且存在着差异性较大的社会文化功能;另一方面,集体管理行为既不同于直接许可行为,也不同于相应的代理维权行为。第二,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机制方面,集体管理行为的应然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人的利益为本位。着作权人的信任程度、商业模式的发展因素和技术的变革因素,也会影响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有效运作。第三,在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依据方面,着作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理念共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力,既来源于着作权权利本身的法定垄断属性,也产生于集体管理行为的特定许可机制。当然,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系列权利滥用行为,也有着影响着作权许可交易,以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危害结果。第二章分别从法哲学、民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和着作权法的多元视角,具体考察和分析了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第一,在法哲学的视角下,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规制,不仅符合分配正义的基本蕴意,而且符合矫正正义的具体要求。第二,在民法学的语境下,一方面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不是对私人自治原则的违反,而是旨在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规制,不仅符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应有之义,而且契合着作权法和市场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第三,在经济学的语境下,对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抑制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机会主义的需要。第四,在公共政策学的语境下,对集体管理行为所采取的法律规制措施,需要遵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理念,来共同促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有效运行。第五,在着作权法的内部视角下,实现着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对集体管理行为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第三章是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样本考察和比较分析。第一,英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取的是竞争化的组织模式,且并不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具体类型。在英国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着作权法庭的明确设立,是其制度安排上的主要特色。当然,英国对于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带有执行欧盟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第二,美国在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定位上,采取“自由竞争”的组织模式和“相对开放”的组织类型。具体到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一方面美国所采取的“和解协议”,能够根据技术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有效回应和调和不同产业主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美国所采取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司法适用,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和解协议”所存在的规制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保护。第三,德国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经历了由“自由竞争”到“法定垄断”,再到“事实性垄断”的发展演变。德国不仅具有颇具特色的分层授权机制,而且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德国还具有相对完善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专门规制路径,以及欧盟层面操作性较好的竞争法规制路径。第四,日本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模式上,实现了由垄断模式向竞争模式的有效转变。一方面,日本文化厅所实施的专门行政监督的规制方式,与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实施的准司法行政的规制方式,有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日本法院对于集体管理行为排除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既具有明确的司法态度,也正在表现出规制力度不断加强的发展态势。第五,我国台湾地区采取适度调节的竞争模式和费率调解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其所采取的着作权法和竞争法规制的双重路径,发挥出了规范合理、衔接有效的良好规制效果。第四章是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现状考察。首先,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具有法定式垄断、非营利性,以及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的具体特点,而且在集体管理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其次,在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进路分析上,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具有制度规范上的法定垄断地位,而且拥有市场竞争层面的优势性市场支配地位。此外,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救济路径,难以真正有效地发挥出相应的制度功能和价值;而我国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实施路径,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最后,在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方面,我国存在着价值认知不当、法律依据不明、实施路径不畅和配套机制不足的问题。第五章是关于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选择。第一,就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前路径而言,垄断式的组织模式是一种不可取的模式方案,而“限制竞争式”的组织模式则是一种对“垄断模式”的本质依赖和简单变形,因此应该采取竞争式的组织模式。其次,不宜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限定为“非营利性”的组织类型,而应采取更加多元化、竞争化的组织类型设置。第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中路径而言,通过对着作权费率法庭、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三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可以得出使用费仲裁机构的解决方案具有相对的优越性。第三,就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后路径而言,相对于“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更加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第六章是对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体系完善。首先,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制度模式方面,我国不仅应该采取“有效竞争”的组织模式和相对自由的组织类型,而且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着作权许可方式,以及进一步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义务。其次,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结构方面,一是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机构,如建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二是应尽快确立着作权使用费仲裁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应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主体的职能衔接。最后,在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路径方面,一是需要遵循反垄断豁免、同等对待、竞争保护和分类适用的实施原则;二是应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专门实施路径,弱化对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行政干预,强化对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垄断监督,并进一步优化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救济途径;三是应进一步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实施路径。一方面,需要充分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公共实施层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集体管理行为反垄断私人实施层面的路径优势。首先,在适用范围上,需要明确将“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情形,列为特定的规制情形;其次,在适用类型上,需要采取“列举+兜底”式的规范方式,来具体规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的行为表现;最后,在判断标准上,需要合理区分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垄断”效应与“市场垄断”效应的不同之处,进而结合“可替代性许可方式”“市场准入难度”“不同使用人许可费的对比情况”,以及“许可费定价与着作权人报酬的比例”等判定因素,综合运用经济分析和法学分析的判定方法,来具体判定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构成反垄断意义上的权利滥用行为。
任江[4](2015)在《姓名权私法功能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姓名权作为第一项被近现代民法典创设的具体人格权,对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制度构建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研究的总体趋势上,对姓名权的含义、权能等基本理论并无较大争议,而对其权利性质、客体的探讨亦未超出传统姓名权理论的范畴。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多件姓名权争议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热议却已经超出了姓名权、人格权理论探讨范畴,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姓名权所实际满足的权利人客观利益需求与法律制度的预设是存在差异的。这种权利人在意思自治法律空间内自由行使姓名权,借助姓名权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来满足自身客观利益需求的司法实践活动,是姓名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的客观法价值实践活动。姓名权在这一法价值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即为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核心内涵。厘清姓名权所实际保护的权利人客观利益,是完善姓名权法律制度,使姓名权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前提与基础。而通过相对全面司法实证案件调研,我国当前姓名权案件可依据情节特点大体划分为十种类型。在这十种类型案件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直接保护的利益则包含了人格利益、亲属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个人的社会资源利益等多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利益。这些不同性质的利益构成了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其所具有的共同载体姓名,则是权利人所直接支配的对象。姓名权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利益的保护方式,亦同样存在着类型化的共性,呈现出四种具体的姓名权私法功能,即主体识别利益表达功能、社会整合利益平衡功能、社会资源利益重整功能与社会记忆利用功能。这四种姓名权私法功能,是建立在姓名功能与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基础之上的,具有客观性、物质性、普遍联系性等特点。因此,姓名权多元私法功能的发现,证明了在经济基础发生变革后,或者权利制度功能发生改变,或者权利制度内容发生改变,否则,停滞的权利制度与权利功能将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在其多元私法功能发现的过程中,同时也发掘了姓名权本土法律资源,对这些本土法律资源的梳理,有助于将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转化为未来人格权法中的形式理性,进而完善姓名权法律制度,最终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人格权编。
曲玉梁[5](2011)在《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理院的最初设立是由于清末“仿行宪政”、修律变法,它作为近代法制意涵下最高审判机关,享有“统一解释法令权”和“最高审判权”,独立于其他机关之外。这既决定了民初大理院与清末修律之间割舍不断的关系,也表明了对民初大理院总体认识的起点。为此,本文从清末修律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开始展开,通过对民初大理院的设立、职权享有、独立审判,尤其是关于判例的运用展开论述,分析了民初大理院民事判解制度的特点、性质,并将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概括了其对民国民法制定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的影响,最后总结了对我国大陆地区当前民事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启示。从逻辑结构来看,本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清末修律活动对民初大理院及其活动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催生了中国近代法制意涵下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近代司法独立观念与制度对民初大理院裁判活动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活动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民初大理院的设立、内部组织、职权享有和法官独立,进而展开对民初大理院运用判例,对制定法、习惯法和法理等民法渊源适用情形的分析以及对判例运用在法学方法方面意义的阐释,较深入地了解其民事判解制度。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的特点、性质,并将该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认识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同时还考察了该制度对“民国民法”的制定和对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基于前述对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的考察、分析、研究,总结出对我国大陆地区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包括对改进审判独立、统一解释法律和促进民法典制定方面的借鉴作用。
刘海燕[6](2011)在《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实践探析》文中指出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在民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应依据建构主义的教育思想,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构建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作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更好地探索和研究现代远程教育规律,创新教育观念,不断摸索并形成比较稳固的教学程序及教学模式。
钟志文[7](2008)在《成人函授教学中讲授《民法学》的五个结合》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学》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为基本和主要的课程,针对成人函授学员的特点,在讲授中应做到把讲授教材内容与拓宽知识面结合起来,把阐述理论与介绍法规结合起来,把讲授原理与分析案例结合起来,把重点讲授与辅导自学结合起来,把运用传统方法和创新教学方式结合起来。
叶志宏[8](2004)在《民法学(下)要点辅导》文中认为
叶志宏[9](2003)在《民法学(下)要点辅导》文中认为
叶志宏[10](2002)在《民法学(下)要点辅导》文中研究指明
二、民法学(下)要点辅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法学(下)要点辅导(论文提纲范文)
(1)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的需要 |
1.1.2 优化高中物理教学方式方法的需要 |
1.1.3 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好的教学平台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意义 |
1.4 研究的目的和内容 |
1.4.1 研究的目的 |
1.4.2 研究的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的主要思路 |
1.5.2 研究的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参与 |
2.1.2 教学中的参与 |
2.1.3 可视性 |
2.1.4 教学中的可视性 |
2.1.5 VIPP教学法 |
2.2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2.2.2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
2.2.3 脑科学研究理论 |
第3章 高中物理课堂教学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
3.1 问卷调查的统计与分析 |
3.1.1 调查问卷的编制 |
3.1.2 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3.1.3 问卷调查的实施 |
3.1.4 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 |
3.1.5 问卷调查的分析 |
3.2 教师访谈 |
3.2.1 访谈提纲的编制 |
3.2.2 访谈内容的整理与分析 |
3.3 课堂观察 |
3.3.1 课堂观察表的编制 |
3.3.2 课堂观察表使用说明 |
3.3.3 课堂观察的实施 |
3.3.4 课堂观察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
3.4 高中物理教学中学生参与和可视性资源运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学生层面 |
3.4.2 教师层面 |
第4章 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运用研究 |
4.1 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的基本原则 |
4.1.1 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结合的原则 |
4.1.2 民主性原则 |
4.1.3 直观性原则 |
4.2 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的策略 |
4.2.1 围绕VIPP教学法,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
4.2.2 注重可视性情境的创设,激发学生物理学习兴趣 |
4.2.3 注重可视性工具的运用,引导学生建构物理知识 |
4.2.4 提供多种物理课堂参与途径,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 |
4.2.5 丰富各种课后参与形式,促进学生的知识拓展 |
第5章 教学案例 |
5.1 《电容器和电容》教学实例 |
5.2 《动能动能定理》教学设计案例 |
第6章 结束语 |
6.1 本课题研究的收获 |
6.2 本课题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高中物理课堂教学情况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教师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基本概念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内涵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功能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辨析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机制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价值取向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类型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运作方式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运作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问题 |
一、着作权法与反垄断法实施的关系考察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原因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滥用行为的危害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依据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法哲学基础 |
一、公平正义原则: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正当性 |
二、分配正义: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规范依据 |
三、矫正正义: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理由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民法学支撑 |
一、私人自治原则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目标 |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保障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一、“理性经济人”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二、交易成本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三、经济效率分析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实施 |
第四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公共政策学考察 |
一、公共政策与着作权制度 |
二、市场失灵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 |
三、政府失灵与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限度 |
第五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着作权法解读 |
一、激励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二、传播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三、获取机制与集体管理行为的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英国 |
一、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英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二节 美国 |
一、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样本 |
三、美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德国 |
一、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德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日本 |
一、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本 |
三、日本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 |
一、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背景 |
二、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践样态 |
三、我国台湾地区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经验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背景考察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制度样态 |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立法实践问题 |
三、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司法实践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进路分析 |
一、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基本路径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问题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价值认知不当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法律依据不明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路径不畅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配套机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前路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模式评析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类型解读 |
第二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中路径 |
一、着作权费率法庭 |
二、着作权使用费调解委员会 |
三、着作权使用费仲裁机构 |
第三节 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事后路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事后规制的法律依据 |
二、以行政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
三、以司法规制为主导的实施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体系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模式优化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组织类型扩容 |
三、着作权许可方式的多元开放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主体义务明确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组织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优化 |
二、着作权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具体设置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主体的职能衔接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路径完善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实施原则 |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专门实施完善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规制的反垄断实施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姓名权私法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四、本文的命题与创新 |
五、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探索基础 |
第一节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研究对象 |
一、概念范式特征 |
二、概念理论结构 |
第二节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概念辨析 |
一、概念内涵诠释 |
二、概念属性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实践呈现 |
第一节 案件的收集、整理与总体特点 |
一、案件的收集与整理 |
二、宏观数据特点 |
第二节 案件类型梳理与分析 |
一、“骗贷逾期未还”姓名权案 |
二、假冒他人身份求学、就业姓名权纠纷案 |
三、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纠纷案 |
四、姓名行政管理纠纷案 |
五、盗用他人资质从业姓名权纠纷案 |
六、盗用他人名义表达言论姓名权纠纷案 |
七、盗用他人名义参与司法、行政活动姓名权纠纷案 |
八、姓名权的推定授权使用纠纷案 |
九、祭奠悼念姓名纠纷案 |
十、姓名商业利用纠纷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多元发现 |
第一节 姓名权的主体识别利益表达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呈现形式 |
第二节 姓名权的社会整合利益平衡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呈现形式 |
第三节 姓名权的社会资源主体利益重整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实践呈现形式 |
第四节 姓名权的社会记忆利益利用功能 |
一、基本含义 |
二、实践呈现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姓名权私法功能的现实反思 |
第一节 姓名文化视域下的功能反思 |
一、姓氏功能与影响 |
二、名字功能与影响 |
三、谥号与社会记忆 |
第二节 姓名权本体论的若干反思 |
一、姓名权的客体与对象 |
二、姓名权的性质 |
三、姓名权的商业利用与继承 |
第三节 当前姓名权立法思路的反思 |
一、实践中的问题 |
二、立法解释分析 |
三、解释适用分析 |
四、立法解释评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法律实践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目前的研究成果 |
三、关于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大理院在清末的设立 |
一、清末修律活动 |
(一) 修律的背景 |
(二) 修律的宗旨和内容 |
(三) 修律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 |
二、司法独立背景下的大理院 |
(一) 清末的司法独立观念 |
(二) 大理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 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
(四) 司法独立在民国时期的演变 第二章 民初大理院与《大清民律草案》 |
一、近代民法学与《大清民律草案》 |
(一) 近代法学知识与法学观念在中国的传播 |
(二) 近代民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
(三) 法学名词传入中国的方式 |
(四) 中国近代民法学的诞生与成果 |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大清民律草案》 |
(一) 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非中心地位 |
(二) 宗族伦理与近代个人自由、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 |
三、《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及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 |
(一) 修订民律问题的提出 |
(二)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
(三) 民律草案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 第三章 民初大理院的机构与法官 |
一、民初大理院的设置与地位 |
(一) 民初大理院设置的法律依据 |
(二) 民初大理院的法律地位 |
二、民初大理院的组织与职权 |
(一) 大理院的内部组织 |
(二) 大理院的职权 |
三、民初大理院的法官独立 |
(一) 法官选任 |
(二) 法官的精神独立 |
(三) 法官独立审判个案 |
(四) 法官职禄保障 第四章 民初大理院民事判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上) |
一、民事法律渊源及援引次序 |
(一) 以判例确认民事法律渊源 |
(二) 以判例确认民事法律渊源的援引次序 |
二、大理院对制定法的适用:以对前清现行律的适用和改造为视角 |
(一) 对民国政府民事法令的遵行 |
(二) 对前清律令中民事规范的沿用 |
三、对传统民事习惯的适用:以习惯法适用规则的设立及其适用为视角 |
(一) 习惯与习惯法 |
(二) 习惯法构成要件分析 |
(三) 民初大理院确立习惯采用的标准 |
(四) 民初大理院基于公共秩序利益对习惯的适用 第五章 民初大理院民事判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下) |
一、对民法条理的适用: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视角 |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二)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
二、民事判例在法学方法上的运用 |
(一) 以"例"破"律" |
(二) 类型化法学思维的运用 |
(三) 赋予传统概念以近代民法含义 |
(四) 解释、类比的运用 |
(五) 导入近代民法权利类型 |
(六) "类推"方法的运用 |
(七) 调整律文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 |
一、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 |
(一) 判解的内容 |
(二) 民事判解制度的内容 |
(三) 民事判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
(四) 民事判解制度的性质 |
二、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一) 来自传统文化的因子:与中国传统判例制度比较 |
(二) "判例"名称的暗合:与英美判例法的比较 |
(三) 根植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比较 第七章 民初大理院民事判解制度的影响 |
一、民事判解制度对民法制定的影响 |
(一) 对民国《民律草案》的影响 |
(二) 对制定"民国民法"的影响 |
二、民事判解制度对台湾地区法制的影响 |
(一) 台湾地区现行判例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变化 |
(二) 台湾地区现行判例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
(三) 民事判解制度流变于台湾地区的启示 第八章 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的启示 |
一、对我国大陆地区审判独立的启示 |
(一) 民初大理院对审判独立的坚持与追求 |
(二) 大陆地区审判独立的评判及改进 |
二、对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与法制统一的借鉴 |
(一) 民初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的历史作用 |
(二) 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的现状与问题 |
三、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
(一)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法典的制定 |
(二) 民主科学地制定民法典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6)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实践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的理论基础 |
二、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过程中面临的矛盾 |
(一) 学员学习目的明确、自制力较强与基础薄 |
(二) 开放教育模式与学员业余学习之间的矛盾。 |
三、民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经验 |
(一) 教师要根据学员在职学习的特点, 挖掘学员的自学能力, 创新教学方式。 |
(二) 民法学教学中应大量运用视频案例教学。 |
(三) 精心制作网上辅导内容, 发挥计算机网络资源作用。 |
(四) 小组协助学习, 发挥教师在小组中指导者和调控者的作用。 |
(9)民法学(下)要点辅导(论文提纲范文)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
第十六章 合同总论 |
第十七章 合同分论 |
第十八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
第十九章 人身权概述 |
第二十章 具体人身权 |
第二十一章 知识产权概论 |
第二十二章 着作权 |
第二十三章 专利权 |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 |
第二十五章 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
第二十六章 财产继承制度概述 |
第二十七章 法定继承 |
第二十八章 遗嘱继承 |
第二十九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三十一章 违约的民事责任 |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
(10)民法学(下)要点辅导(论文提纲范文)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
第十六章 合同总论 |
第十七章 合同分论 |
第十八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
第十九章 人身权概述 |
第二十章 具体人身权 |
第二十一章 知识产权概论 |
第二十二章 着作权 |
第二十三章 专利权 |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 |
第二十五章 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 |
科技成果权 |
第二十六章 财产继承制度概述 |
第二十七章 法定继承 |
第二十八章 遗嘱继承 |
第二十九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
第三十一章 违约的民事责任 |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
四、民法学(下)要点辅导(论文参考文献)
- [1]VIPP教学法在高中物理教学中运用的研究[D]. 陈丽华. 扬州大学, 2020(05)
- [2]调研报告: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学徒社读书会情况[J]. 蒋志如.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9(04)
- [3]着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孙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姓名权私法功能论[D]. 任江. 黑龙江大学, 2015(12)
- [5]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D]. 曲玉梁.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
- [6]开放教育模式下民法学教学实践探析[J]. 刘海燕.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11(01)
- [7]成人函授教学中讲授《民法学》的五个结合[J]. 钟志文. 成人教育, 2008(02)
- [8]民法学(下)要点辅导[J]. 叶志宏. 当代电大, 2004(01)
- [9]民法学(下)要点辅导[J]. 叶志宏. 当代电大, 2003(01)
- [10]民法学(下)要点辅导[J]. 叶志宏. 当代电大, 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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