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程序论文-马儒豪

解除程序论文-马儒豪

导读:本文包含了解除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职工权益

解除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马儒豪[1](2019)在《论重整程序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的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实践中对于重整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事由,管理人主要依据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计算却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与实务上的难题。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一定条件下是法定形成权,管理人与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管理人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对于职工权益的计算问题,可以引入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并在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出现时停止计算工资等职工权益。不仅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也基本适用上述法理。(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陈雪[2](2019)在《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解除抵押权登记问题——以湘西自治州A企业破产重整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破产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叁)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1]企业申请破产后,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环节。很多时候,企业都因为融资需求而将厂房、设备等抵押给其它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重整的顺利进行,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权登记以使担保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我国破产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急需解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归于无效,目的是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出现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过执行中止、禁止个别清偿,以维系债务人财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及意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万富强[3](2019)在《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出现了解散的法定事由后,股东之间可以组织自行清算,在股东内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无法就清算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股东一方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由于法条资源的不足,在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时,往往在实务操作中找不到妥善的解决方法。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强制清算在本质上属于解散清算,是在股东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强制清算的步骤和程序都应该由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并不享有破产法规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戴源[4](2019)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网签的解除类型及解除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为规制房地产企业一房多卖的现象,对房地产企业采取必须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签约的形式完成商品房预售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章认为,对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房地产企业而言,网上签约恰巧给虚假网签户提供了合法的交易平台,使得房地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难以高效处置资产,债权清偿时间长同时也使得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难以通过"自我造血"实现"涅盘重生"。管理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对可解除网签进行合理界定及解除路径,已成为房地产企业能否顺利尽快终结破产程序或成功突围的重要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7期)

谷琪[5](2019)在《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典型分支,注重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差别和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地位,实现实质公平这一社会目标。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则经历了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到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重整目标、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诸种社会利益之平衡的发展过程。劳动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无论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只要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承担的合同义务就均未履行完毕,因此理应归入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范畴。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特殊规定,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处理,似乎只能依据仅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部分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但二者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劳动者之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无论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方面,还是在维护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不足。法律指导实践,立法不足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在当今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践中,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由于劳动法上过于严格的规定,往往不得不等待法院的破产宣告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有重整可能性的企业而言,管理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不得不迫使债务人财产背负巨额经济补偿金的压力;此外,对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放任也有损于企业的重整目标。对劳动者而言,也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主观懈怠等原因而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发现社保费用缴纳不足、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另外还存在劳动债权由于破产程序持续时间过长而迟迟无法获得清偿的问题。本文分四章讨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第一章论述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问题与实践中的不足,从破产法与劳动法上对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实践中待履行劳动合同处理规则在保障管理人解除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完善空间。第二章论述利益平衡原则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与劳动者的授权、保障与限权功能。通过分析利益平衡原则与破产法和劳动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得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应然价值取向。阐述德国劳动法和破产法上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则及其实行状况,作为我国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体系的参照。第叁章论述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对待履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经济性裁员权。从经济性裁员权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立法价值取向,得出企业破产时管理人经济性裁员权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的应然设计。第四章从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分析用人单位破产时劳动者解除待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陈艳飞[6](2018)在《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之检视与完善——以被强制医疗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医疗解除实践中,存在着被强制医疗人自决权缺失、代理权缺位、解除提请任意、审理程序失范、同案不同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源于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强制医疗人存在误解,法定代理人害怕担责而逃避责任,诉讼代理人为节约成本而未有效代理,鉴定机构与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的同一而导致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不足,法官得不到被强制医疗人家属及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而不得不采取书面审理和同案不同决。为改变这种现状,从内部而言,应从自决权、代理权、参与权、自由权和救济权五个方面建立起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从外部而言,应合理调整强制医疗的管辖权、强化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引入社会公益力量,以切实加强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保障水平。(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张颖[7](2018)在《强制医疗的解除及监督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医疗是针对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依法适用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平衡公共安全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只是原则性规定,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对某些具体问题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解除程序遇到一些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笔者对强制医疗的解除及监督程序进行研究,以期完善强制医疗制度。(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4期)

胡嘉金,刘志军[8](2018)在《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实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社会防卫程序,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实施以来,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方面,解除条件、审理程序等许多问题没有规范,导致程序使用率偏低。本文主要从如何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员人身自由权、其近亲属知情权等方面来完善解除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及程序,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3期)

董璐[9](2018)在《破产程序中合同特别解除权之准用规则——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以单方合同解除权,旨在最大化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最大程度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然而这一权利如何准用,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实务中需要准确界定其识别规则、准用范围和准用后果,并结合不同案件类型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8年01期)

张玉琴[10](2018)在《对规范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到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重大利益。任何一方解除不当,都会破坏劳动合同的效力,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合规开展劳动合(本文来源于《科学导报》期刊2018-05-04)

解除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破产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叁)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1]企业申请破产后,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环节。很多时候,企业都因为融资需求而将厂房、设备等抵押给其它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重整的顺利进行,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权登记以使担保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我国破产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急需解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归于无效,目的是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出现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过执行中止、禁止个别清偿,以维系债务人财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及意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解除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马儒豪.论重整程序中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与相关职工权益的计算[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陈雪.论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解除抵押权登记问题——以湘西自治州A企业破产重整为例[J].法制博览.2019

[3].万富强.清算程序中合同任意解除权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9

[4].戴源.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网签的解除类型及解除路径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9

[5].谷琪.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9

[6].陈艳飞.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之检视与完善——以被强制医疗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展开[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7].张颖.强制医疗的解除及监督程序研究[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8].胡嘉金,刘志军.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实务探析[J].法律适用.2018

[9].董璐.破产程序中合同特别解除权之准用规则——以房地产企业破产为例[J].民商法争鸣.2018

[10].张玉琴.对规范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探讨[N].科学导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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