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枪鱼案论文-魏文芳

金枪鱼案论文-魏文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金枪鱼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贸易自由,环境保护,法律冲突与协调

金枪鱼案论文文献综述

魏文芳[1](2017)在《浅析贸易自由化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如今的国际形势下,存在着两种浪潮,一个是贸易自由化浪潮,另一个是备受瞩目的浪潮即环境保护。从当今局势上看,贸易自由和经济全球化愈发明显,与此同时环境保护也是愈发具有法律化和制度化,而且也在各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多边贸易规则中逐渐显现出来,所以说,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就紧密联系起来。原则上,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使人类社会更好地持续发展下去,以及让两者形成相互协调统一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冲突也是愈演愈烈,日益复杂,主要是因为贸易自由地无节制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有时会不恰当地干涉国际贸易。本文主要是从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着手分析,注重剖析二者互相产生矛盾的原因,探究进行协调统一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可行性方法,进而寻求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本文首先是主要针对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互相影响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并简要叙述一下二者对立统一的关系;然后是通过金枪鱼案和海龟案两大经典案例介绍及评析来分析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相互之间的影响,进而深入研究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二者的法律协调。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探讨,对我国如何协调对外贸易与环境政策提议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对策。(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5-01)

李敬昌[2](2017)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李冬冬[3](2016)在《TBT协定中技术法规和标准“强制性”区分要素——以美国—金枪鱼案(Ⅱ)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是否具有强制性是TBT协定中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键区别。"美国—金枪鱼案(II)"中出现了判定"强制性"的两种方法:形式主义解释路径和市场准入前提标准。本文认为,二者均以政府权力的行使作为出发点,但在政府权力行使到何种程度时争端措施便具有了强制性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前者采取弹性标准,认为应当根据案情个案审查;后者采取刚性标准,认为只有当政府行为禁止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该措施才具有强制性。相比之下,采取形式主义路径解释"强制性",区分技术法规和标准,更有利于打击监管保护主义,同时也不会必然侵蚀国家监管的自主权。(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论坛》期刊2016年09期)

王震[4](2015)在《美国金枪鱼案中的技术法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的迅速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而其中的技术法规因其强制性,在一个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体系中往往发挥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所以对《TBT协定》相关规则的研究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重大课题,分析具有代表性的争端案例,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在2011年之前,根据《TBT协定》作出的裁决只有两起,所以可供分析和学习的案例非常有限。然而在2012年,上诉机构根据《TBT协定》的规则对叁起案件作出了裁决,这为各国学习《TBT协定》规则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本文选取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案例——美国金枪鱼案作为研究对象,该案涉及到《TBT协定》第2.2条、第2.4条以及附件第1.1条等重要条款,这叁条关系到技术法规的定义、贸易限制的必要性以及国际标准的适用等重要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TBT协定》关于技术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为我国提出相关建议。本案与技术法规相关的争议点有叁点:第一,美国措施是否构成技术法规;第二,美国措施是否违反了《TBT协定》第2.2条,即是否构成了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第叁,美国措施是否违反了《TBT协定》第2.4条,即是否以相关国际标准为基础。笔者将本文分成六个部分,紧密围绕叁个争议点展开分析。本文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旨在对案情的起因、过程以及争议焦点进行概括性的介绍。第二部分将分析美国措施是否适用可识别的一类产品、是否规定了产品特性以及是否具有强制性,并以此叁项标准界定美国措施是否构成《TBT协定》下的技术法规,其中由于强制性是区别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重要因素,并且在本案中专家组内部对于强制性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在本部分中,关于美国措施是否具有强制性,笔者将作重点分析,第二部分将作为全文的基础。第叁部分将分析美国措施是否在追求其合法目标,同时还将分析其是否具有必要性,即该措施是否为贸易带来了不必要的贸易限制,在前两者基础之上分析美国措施与《TBT协定》第2.2条的相符性。第四部分将讨论美国措施与《TBT协定》第2.4条的相符性,根据《TBT协定》第2.4条规定,如果有相关国际标准,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时需以此作为基础,所以本部分将分析相关国际标准的认定问题。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第五部分结合前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同时结合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现状,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力图为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期能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第六部分为本文之结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30)

赵秋丹[5](2014)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第一案的启示——南方金枪鱼案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南方金枪鱼案是第一个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也是国际仲裁庭拒绝管辖权的第一个案例。虽然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推翻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管辖权的初步裁定,而没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南方金枪鱼案充分体现了国际仲裁的"预防性外交"功能,同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该案还涉及对科学不确定性因素的法律应对,被认为间接承认了"预警原则"的在国际海洋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1期 总第1期)》期刊2014-11-01)

黄莉[6](2013)在《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不必要障碍”判断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不必要障碍”的判断方法。所谓“不必要障碍”判断方法,指的是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该如何判定某一技术法规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本文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是文本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DS381)的案情简介;第二部分是对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的总体介绍;第叁部分具体介绍“不必要障碍”判断方法;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本案对中国的启示。第叁部分内容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第叁部分直接结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相关论述,对“不必要障碍”判断方法做了详尽的分析。首先,是对“不必要障碍”这一概念的理解,通过概念解读,得出“不必要障碍”判断方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对《TBT协定》2.2条和2.4条的解释,完成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必要性要求”和是否使用“国际标准”的判定这一结论。然后,是对2.2条和2.4条的具体分析。2.2条被分解为“合法目标”“实现”“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必要”和“考虑目标未能实现的风险”四大要素分别解释。2.4条被分解为“相关国际标准”、“基础”“无效的或者不适当的”叁大要素分别解释。通过要素解释的方法,认识到2.2条和2.4条涉及的多个概念在解释中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套路和模式,同时,这些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突出。针对2.2条和2.4条概念的特点,本文认为应当尊重争端解决机构先前案例形成的判断“不必要障碍”的模式,同时,突出比较法的作用,将不确定的概念尽量转化为具体事物的比较。第四部分内容讨论本案对中国的启示,是对文章主题的深化。从本案出发,探讨我国在制定技术法规和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的正确做法。本文认为在制定技术法规时,要注意尽量与“国际标准”“地区标准”“他国制定的但是被广泛认可的标准”相统一,避免我国制定的技术法规造成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在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纠纷时,应当注意概念中细小元素的研究,以期作出较为完善的应诉方案。(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5)

张海玲[7](2008)在《试从麦氏金枪鱼案论国际海洋法中的临时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麦氏金枪鱼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自成立以来审理的涉及临时措施的叁个案件之一,但目前国内对该案鲜有研究。该案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对于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具有重要意义,并体现了由于国际环境案件中的"科学不确定性"特点,国际合作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08年S1期)

成红,李兴华[8](2003)在《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以“金枪鱼案”、“海虾-海龟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入WTO是我国融入世界、参与国际事务和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必然选择。以"金枪鱼案、海虾-海龟案"为例,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进行全面的法律思考,并分析绿色壁垒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WTO的新形势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挑战,结合实际状况,提出了环境法制建设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5期)

金莉[9](2003)在《从美——墨金枪鱼案看WTO体制下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协调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墨金枪鱼案是发生于1991年的一起世人瞩目的案件。该案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话题———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关系问题。然而,10多年以后,重温这个案件,笔者却发现该案存在不少矛盾之处。这些矛盾暴露了在GATT/WTO体制下有关理论基础、空白区域、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协调WTO体制下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变得十分重要。笔者大胆地提出5项建议,以期WTO妥善处理环境和贸易的关系,使WTO从纯贸易组织变成绿色贸易组织。(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3年10期)

李兴华[10](2003)在《从金枪鱼案、海龟/海虾案到贸易与环保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入世贸组织 ,是我国融入世界、参与国际事务和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必然选择。本文从金枪鱼案、海龟 /海虾案着手 ,通过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关系分析 ,“绿色壁垒”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环境法制建设的挑战进行了简要分析 ,并结合实际状况 ,提出了加强环境法律建设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3年09期)

金枪鱼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金枪鱼案论文参考文献

[1].魏文芳.浅析贸易自由化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D].甘肃政法学院.2017

[2].李敬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所建立仲裁庭之管辖权探析——以蓝鳍金枪鱼案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3].李冬冬.TBT协定中技术法规和标准“强制性”区分要素——以美国—金枪鱼案(Ⅱ)为例[J].中国科技论坛.2016

[4].王震.美国金枪鱼案中的技术法规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赵秋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第一案的启示——南方金枪鱼案述评[C].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卷第1期总第1期).2014

[6].黄莉.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不必要障碍”判断方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7].张海玲.试从麦氏金枪鱼案论国际海洋法中的临时措施[J].天府新论.2008

[8].成红,李兴华.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以“金枪鱼案”、“海虾-海龟案”为例[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

[9].金莉.从美——墨金枪鱼案看WTO体制下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协调发展[J].行政与法.2003

[10].李兴华.从金枪鱼案、海龟/海虾案到贸易与环保的法律思考[J].前沿.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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