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诉讼论文_许莉莉

导读:本文包含了团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益,原告,社会团体,团体,公法,资格,环境。

团体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许莉莉[1](2019)在《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我国将行政公益诉讼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缺陷,仅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唯一的起诉主体并不能处理好每一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文通分析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赋予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地位势在必行。因此,本文进一步从哪些社会团体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减轻社会团体的诉讼成本、以及是否制定诉前程序等方面对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陈滨[2](2019)在《对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公共利益侵害事件的频频发生,虽然我国有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规避和妥善解决公益诉讼问题,本文将国外在社会团体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规定作为参考,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框架,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章楚加[3](2018)在《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演变之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经历了从无到有、由严格限定到适度宽松的变迁历程,其间既有与本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相协调的立法探索,又经受着欧盟法上"去主观化"趋势的冲击。包括环境团体受到认可、被诉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法定的协作决策权限受损、环境团体曾积极参与行政决策过程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前提的确立,使得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制度建构在社会监督强化、环境行政实效性提升以及司法资源有效利用叁重目的之间达成了平衡。德国经验对于探讨中国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命题具有深刻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章楚加[4](2017)在《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之立法嬗变及动因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综观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之立法变迁历程,按照中心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立法论证、立法实践探索与制度框架形成叁个阶段,由此建构了一套拥有独特功能定位、设计思路与内容结构的制度体系。本文基于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相结合之研究视角,回顾各时期德国环境团体诉讼立法实践,剖析制度植根的德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土壤,解读欧盟法对德国制度演进所造成之冲击。以问题导向为比较法研究之起点,为深陷环境执法困境、寻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中国提供经验参照。(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单士磊[5](2017)在《反“萨德”团体拟提损害赔偿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备受争议的“萨德”反导系统已“临时”部署完毕,但韩国民众反对“萨德”的活动并未停止,且做好了长期抗争的准备。他们决定将继续阻止韩国国防部和驻韩美军为“萨德”基地输送施工装备、材料、油料等货物的车辆;此外,还将成立“蓝蝴蝶远征队”,巡游全韩国,继续表明(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9-11)

赵书云[6](2017)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热度不减。其中,原告资格更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近年来,由于社会团体的蓬勃发展,以及其与身俱来的独立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使得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结合实际,从多方面多角度论证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同时借鉴相关经验,旨在为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构建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研究的逻辑前提是我国已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众所周知,对于这一制度,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基于本文的研究重点以及论文篇幅限制,文章将只对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再对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其他内容进行探讨。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通过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整合,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制度设计等进行比较,同时,还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最终达到本文研究的目的。从研究内容来看,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社会团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作原告的基本理论。内容主要围绕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团体这叁个关键词的一些基本含义、特征及一些相关的理论来展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从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理论基础,主要从社会制约权力理论以及人权保障理论两方面来进行阐述。其次是对社会团体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监督行政权、民主参与、保护公益叁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是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的可行性,主要从其自身的优势、性质以及其他领域甚至域外的成功经验等方面来阐述;第叁部分是研究目前在我国,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些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立法上的障碍、社会团体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政社不分等情形;第四部分主要对域外一些法治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的现状;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重点,主要是研究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我国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包括破除立法上的障碍、完善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构建可操作的起诉制度、限制制度、激励制度等。在通过对社会团体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之后,本文最终得出结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赋予社会团体原告资格,不仅具备理论与现实意义,而且必要可行。(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7-06-01)

崔汉伟[7](2017)在《论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立法中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理论界对此争议颇丰,司法实践中对于主体资格也时常出现分歧。近年来,社会团体力量的不断扩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逐年增多,多起侵害公益的案件因为社会团体的介入而取得广泛关注。但是当前对于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为有效破解当前社会团体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等困境,要进一步明晰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举措,以寻求公益诉讼中发挥社会团体原告主体资格的良性道路。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简要的概述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入手,深入的对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判断,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发展现状及困境,比较了域外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社会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最后就完善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以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准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阐明了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提出有损害就会有救济,有救济就有诉讼,有诉讼则需要有原告。原告提起诉讼是启动法院审查公益诉讼的敲门砖,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因素。并简要分析公益诉讼四种原告主体资格的优劣,引出了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原告主体资格的论题。第二部分以社会团体在我国的发展为出发点,明确了社会团体现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组织体系中最大的一环,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独立性、组织性和专业性等特性,所以社会团体成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优势,应该成为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最佳的原告主体。第叁部分具体分析了社会团体发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并指出目前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表现为主体资格、诉权范围不明确,公益性受到质疑以及高额的诉讼成本无力承担等。第四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了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社会团体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实践,以取其精华,指导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团体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设想,要明确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范围,确立社会团体发挥作用的领域;其次,要明确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范围,合理行使损失赔偿请求,并规范使用损害赔偿金;再次,要完善配套性保障措施,减轻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并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提高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最后,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长效机制。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提出展望。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确保其成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中流砥柱。(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邓岚[8](2016)在《浅谈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法典中如何体现对公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集中在环境和消费领域,赋予了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因为公益保护的特殊性及我国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为数不多的现状,应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将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纳入到公益诉讼中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1期)

王锋[9](2016)在《工会作为劳动团体诉讼原告资格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修改以及最高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在立法和实践上为民事公益诉讼扫清了障碍。根据规定,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在理论上属于公益诉讼中的"团体诉讼"。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组织,也可以参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在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赋予工会提起劳动团体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劳动团体诉讼基本制度的构建上,亦可借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管辖、诉讼费用、处分权限制以及判决的效力等规定。(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6年10期)

姜洪斌[10](2016)在《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路径探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问题引起了公民的高度关注。在这种形势下,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高校环保团体得以高速发展。高校环保团体是我国环保法治建设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也是环保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高校环保团体处在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由于高校环保团体自身缺乏资金和支持以及管理制度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立法及公民给予的关注度不够。《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高校环保团体却不属于立法规定的起诉主体范围。就高校环保团体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来讲,它们应该积极争取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寻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路径,同时为自身发展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加内涵。(本文来源于《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团体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公共利益侵害事件的频频发生,虽然我国有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规避和妥善解决公益诉讼问题,本文将国外在社会团体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规定作为参考,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框架,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团体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许莉莉.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陈滨.对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9

[3].章楚加.德国环境团体诉讼权能演变之解析[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

[4].章楚加.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制度之立法嬗变及动因探析[J].德国研究.2017

[5].单士磊.反“萨德”团体拟提损害赔偿诉讼[N].法制日报.2017

[6].赵书云.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研究[D].山西大学.2017

[7].崔汉伟.论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原告主体资格[D].华中师范大学.2017

[8].邓岚.浅谈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法典中如何体现对公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6

[9].王锋.工会作为劳动团体诉讼原告资格探析[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

[10].姜洪斌.高校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路径探寻[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论文知识图

为 2 0 0 0 名海岸清污志愿者正在清除泄...梳理来龙示业者与世人。索引索引1关于刑讯逼供研究文献数量年度变化曲线...节能服务产业利益相关者权力/利益矩阵根...“环境基本法”之立法沿革与各阶段法制...

标签:;  ;  ;  ;  ;  ;  ;  

团体诉讼论文_许莉莉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