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主义论文_周琼

导读:本文包含了交付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义,风险,买卖合同,负担,所有权,模式,标的物。

交付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周琼[1](2018)在《买卖合同交付主义风险负担浅析——以“一房二卖”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如何规制,向来有交付主义和所有权主义之争。《合同法》借鉴CISG后采纳交付主义。针对"一房二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规制,交付主义映射出现实困境。结合《物权法》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交付主义映射出理论困境。从解释论出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上述困境的破解路径,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黎桦[2](2015)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说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上,"交付主义"被学界认为具有超出"所有权主义"的诸多优点,是未来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但根据对我国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难以涵盖我国立法的总体规则体系,学界对"交付主义"存在盲从和崇拜,具有多处谬误。应当对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进行简练和精准的新界定,即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依"交付主义";标的物为动产时,依"所有权主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依"过错主义"。(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陈小伟[3](2014)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风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解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这种损失的发生,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从而确定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现在私法自治的法律理念倡导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表示合意,约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法律上规定风险转移制度,仅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转移问题的情形下,以立法的形式决定风险转移的规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在继承世界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有关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制度是买卖双方非常关心的问题,并且这一制度也是合同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梳理,并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系统化探讨。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比较法的视角对比了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有关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例,同时采用了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交付主义规则模式的合理性。全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作者主要系统阐述了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风险的范围、实质以及风险事由的分类以及有关风险转移的基本问题,为后文阐述风险转移的问题提供概念的铺垫。第二章,作者用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对比了风险转移规则的叁种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交付主义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同时又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作了介绍。交付主义是当今商品交易中风险转移通行的规则模式。第叁章,作者主要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中交付主义规则模式的一般规定,以及特殊情形下,交付主义的适用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关风险转移制度的不足之处。如对“交付”内涵的确立,风险转移规则适用前提,《合同法》144条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的等情形,作者在总结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法律规定中需要补充和细化的方面提供一些具体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4-03-28)

王雁凌,杨丽丽[4](2013)在《论买卖合同在交付主义模式下的风险转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各国立法规制风险移转制度不尽相同,分别有叁个标准: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而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交付主义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然而在实践中又暴露出许多问题,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的风险移转无法完全受制于交付主义,相关条文无法真正解决现实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法条提出合理建议。(本文来源于《济南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杨尧栋[5](2013)在《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探讨——兼论我国交付主义立法模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形式的日益丰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无论是所有权人负担风险原则还是传统的交付转移风险原则都存在漏洞。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对于风险的认识还存在分歧,这对风险负担规则的把握十分不利。文章将在明确风险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探讨两种立法模式的利弊,并坚持应当在采取交付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对风险负担规则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期刊2013年03期)

程美姗[6](2012)在《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不断发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象逐渐减少的同时,权利和义务行使不同步的现象愈发频繁,进而使“由谁承担风险”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在买卖合同中,有的学者认为有叁种风险负担模式: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转移理论(所有人主义)、交货转移理论(交付主义)1,本文中,笔者则认为只有两种模式:交付主义和所有人主义。对于这两种模式,各国的法律及学术界一直在争论何者更为优越,其中不乏对一些特殊合同适用的探讨,因此,必须对其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而本文主要选择从交付主义模式的角度进行阐述。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风险、风险负担概念及其与其他几个制度的比较。风险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毁损、灭失,虽然学术界与各国法律对其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价金风险。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物的瑕疵担保制度和减轻损害规则在相互影响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区别,在此作出阐述,也为下文进行具体分析作好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笔者通过选择几个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及分析其法律制定、修改的原因,阐述了交付主义模式对比所有人主义模式所具有的优越性,如符合公平原则、利于交易安全、符合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原则。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交付主义模式,对其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如交付的内涵、类型及其与风险负担的关系,最后从一般到特殊,对现代社会出现的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点。此部分主要阐述了交付主义模式下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虽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违约方负担风险,但是并不完全是如此,如对不完全给付中的质量瑕疵作出了严重性的限制,同时笔者在分析其他国家的法律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我国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25)

张永征[7](2012)在《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之争——不动产风险负担模式之体系兼容性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不动产风险负担模式颇有争议,通说采交付主义,少数说采所有权主义,国外立法沿革亦有类似争议。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孰优孰劣,争议焦点多在基本价值理念、风险的概念界定等方面,鲜有学者论及不同模式在不同法律环境中的运行状况。笔者从案例模型出发,以不同风险负担模式在国内外立法例的体系兼容性为考察对象,探究何种模式为宜,以期揭示《合同法》第142条的内涵,并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1期)

郭晓梅[8](2010)在《比较分析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自然特性等非当事人主观错误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的制度。可见,风险转移制度关系到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后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我国现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史志》期刊2010年11期)

郭晓梅[9](2010)在《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自然特性等非当事人主观错误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的制度。风险转移制度关系到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后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目前关于这一制度主要存在着叁种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我国现行的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采取了“交付主义”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但是现行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一些缺陷,而且与先进立法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鉴于该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该制度以使其在我国的经济贸易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立足于交付主义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选取了交付主义模式下叁个具代表性的立法样本:《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实际分析得出值得我国借鉴的规定及值得借鉴的原因,提出了合理具体的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0-04-01)

王雪琴[10](2009)在《风险负担规则中的“交付主义”模式之质疑——以我国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对接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模式。这一误解的根源在于法学界对风险的基本概念界定出现错误,脱离了社会的一般观念,且对外国相关法律的理解亦存在误区,从而有关研究及立法偏离了正确方向。这一误解的直接后果就是"合法"地剥夺了买房人的抗辩权,增大了买方无条件付款的义务,造成了责任分担的不公平。因此,我们应还风险之原貌,重新复活"所有权主义"模式,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不合理规定,并以此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和谐衔接。(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09年04期)

交付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上,"交付主义"被学界认为具有超出"所有权主义"的诸多优点,是未来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但根据对我国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难以涵盖我国立法的总体规则体系,学界对"交付主义"存在盲从和崇拜,具有多处谬误。应当对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进行简练和精准的新界定,即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依"交付主义";标的物为动产时,依"所有权主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依"过错主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付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周琼.买卖合同交付主义风险负担浅析——以“一房二卖”为切入点[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2].黎桦.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说的质疑[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3].陈小伟.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4

[4].王雁凌,杨丽丽.论买卖合同在交付主义模式下的风险转移制度[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3

[5].杨尧栋.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探讨——兼论我国交付主义立法模式的完善[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3

[6].程美姗.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D].华东政法大学.2012

[7].张永征.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主义之争——不动产风险负担模式之体系兼容性考察[J].商品与质量.2012

[8].郭晓梅.比较分析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确立[J].黑龙江史志.2010

[9].郭晓梅.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0

[10].王雪琴.风险负担规则中的“交付主义”模式之质疑——以我国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对接为切入点[J].法商研究.2009

论文知识图

(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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