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论文_王凯,王兆磊,徐李结晶

导读:本文包含了让与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让与,物权,流质,日耳曼,条款,债务人,优先权。

让与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王凯,王兆磊,徐李结晶[1](2019)在《九民会后的让与担保实务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对让与担保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讲话、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了多次阐述。就让与担保的效力而言:让与担保本身的效力应参照适用"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予以处理;后让与担保如是债务人自身提供,则实践中已无实际意义,如是第叁人提供,第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有关让与担保在设立、实现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问题,亦应参照适用"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2卷 总第22卷)——上海市法学会融孚律师事务所文集》期刊2019-12-01)

赵幸琳[2](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的利与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金融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作为新型的担保方式被广泛运用。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的裁判会引发争议。如今是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学者们讨论民法典是否要增加让与担保。本文将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利与弊进行梳理,明确其作用以便更好完善立法。(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22期)

王迪[3](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转移所有权来实现债权担保的一项制度,其以信托作为最初存在的形态。其中,信托又被分为古罗马法中的信托和古日耳曼法中的信托。让与担保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担保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和古日耳曼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与担保制度逐渐落没。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担保制度需求升高,担保制度应当日益完善。因此,该制度也被学者们呼吁重返舞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张谋义,刘振宇[4](2019)在《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十二铜表法》的信托制度,凭借着便捷、高效的特点以担保债权的有效实现,成为民商事交易的重要方式。但是当前我国《物权法》尚未对让与担保制度予以法律规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和学术界就让与担保制度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是否违背禁止流质的具体规定均存有理论上的争议。需要设定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模式、公示方式以及适当扩大物权法定原则中法的范畴等方法对让与担保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晓英[5](2019)在《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和实务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对资金融通的需求急剧增长,在法定的融资渠道和担保方式之外,市场主体源于本身天然的市场活力发挥其创造性,由此产生了诸多融资担保手段,以建立信用,取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其中让与担保中的股权让与担保更是聚讼纷纭。在让与担保并非法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如何?如何才能顺利实现股权让与担保权?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本文来源于《上海企业》期刊2019年10期)

刘惠明,苗晓菲[6](2019)在《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普遍存在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未形成统一意见、裁判理由和适用法律混乱等现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厘清股权让与担保与类似行为的区别,注重合同内容,准确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合同在不具有无效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合意肯定合同效力;在股权让与担保对内对外效力认定方面,应正确认识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好当事人和第叁人的利益。民法典应构建让与担保制度,以形成统一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曹欣[7](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应纳入民法典物权编》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由学说、判例发展而来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凭借着应用场景广泛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迅速在担保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成文化具有了现实的基础。一是让与担保制度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阻碍能够进行缓和;叁是担保权构成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契合现行物权法体系。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应抓住历史机遇,将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实现立法成文化。(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9期)

肖璐,刘振明[8](2019)在《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实现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大量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味否定让与担保的效力势必也不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一旦债务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如何实现就成为破产程序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9年26期)

孙影[9](2019)在《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能够按时清偿,而把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清偿债务之前转移给债权人。视其债务履行是否存在瑕疵,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受偿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在理论、判例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这一制度,但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事例已广泛存在,本文以大量文献为基础,探讨让与担保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董帅[10](2019)在《让与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让与担保在社会实践中频繁运用,但是让与担保这种非典型担保在我国尚未确立,甚至说可能与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现行法令背道而驰,所以关于其效力的立法与司法迫在眉睫。本文首先从让与担保的概念出发,结合各种观点重点阐述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的区别。最后再结合全文对让与担保的利弊以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对让与担保制度建设和立法进行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2期)

让与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金融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作为新型的担保方式被广泛运用。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的裁判会引发争议。如今是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学者们讨论民法典是否要增加让与担保。本文将对让与担保制度的利与弊进行梳理,明确其作用以便更好完善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让与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王凯,王兆磊,徐李结晶.九民会后的让与担保实务要点[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2卷总第22卷)——上海市法学会融孚律师事务所文集.2019

[2].赵幸琳.让与担保制度的利与弊[J].山西青年.2019

[3].王迪.让与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J].法制博览.2019

[4].张谋义,刘振宇.论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5].王晓英.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和实务问题探析[J].上海企业.2019

[6].刘惠明,苗晓菲.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7].曹欣.让与担保制度应纳入民法典物权编[J].理论界.2019

[8].肖璐,刘振明.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之权利实现路径探析[J].现代商业.2019

[9].孙影.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J].法制博览.2019

[10].董帅.让与担保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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