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在职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司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启示
在职竞业禁止论文文献综述
陈军[1](2013)在《董事在职竞业禁止义务—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竞业禁止案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公司法中,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有《公司法》第70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由于《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后半部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及于所有非国有独资公司,因而更具有典型性,故本文以该部分为重点选取案例和进行法律分析。作为案例分析报告,本文以案例引出相关问题,并对所述问题结合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对由案例和相关分析带来的法律启示进行了思考。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北京市京渝天河计算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等竞业禁止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案例简介。即温秋生于2006年9月22日担任京渝天河的董事,并为京渝天河股东,在未辞去董事职务的情形下于2008年8月12日与北京艾克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斯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艾克斯特的技术顾问一职。温秋生于2006年9月26日以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京渝天河的部分董事发送关于辞去董事职务的信息。京渝天河认为温秋生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辞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问题详析。所分析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温秋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经营同类业务,通过对法律规定的阐述,分析法定的董事在职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目的,从而得出对禁止竞业范围的判断标准,最终得出对第一个主要问题的结论;第二个主要问题是温秋生是否已于2008年9月26日辞去董事职务,通过分析界定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从而论述董事辞职应当向谁提出和董事辞职申请什么时候生效,最终得出对第二个主要问题的结论。本文的第叁部分是案件带来的法律启示。通过分析诉讼案例,得出一定的法律启示,并评判各方的行为。本部分分析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无程序要求的法律缺失,和“同类业务”认定标准模糊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效果,并分析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不及时起诉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风险,从而认识到潜在的法律漏洞或空白,明晰各方当事人法律策略的得失,并为风险的发现和防范提供思路,以改善法律实务工作,启迪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思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10-01)
徐悦,周维琦[2](2009)在《在职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在职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签有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竞业禁止约定,应当遵守其约定。即使劳动者只有发起成立经营范围相同企业的行为,并未实际经营,也违反了上述竞业禁止的约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12期)
庞志毅[3](2008)在《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职劳动者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这种竞业禁止义务来源于《劳动法》上的善意义务。劳动法理论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岗位、薪酬、发展机会等资源,作为对用人单位的回报,劳动者应(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8-06-11)
在职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劳动者在职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签有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竞业禁止约定,应当遵守其约定。即使劳动者只有发起成立经营范围相同企业的行为,并未实际经营,也违反了上述竞业禁止的约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在职竞业禁止论文参考文献
[1].陈军.董事在职竞业禁止义务—京渝天河与温秋生竞业禁止案案例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3
[2].徐悦,周维琦.在职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J].人民司法.2009
[3].庞志毅.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N].江苏经济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