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过失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过失,作业,教唆犯,义乌市,公安部,风险,共犯。
过失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朱书平,周建裕,苑瀛予,杜泽玉,李伟[1](2019)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医疗过失行为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主体,他们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首先,阐述有限理性理论,对医疗过失行为概念进行界定。其次,运用有限理性理论探究医疗过失行为的成因。医学的复杂性、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水平及经验主义会影响医务人员理性决策,导致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最后,根据成因对问题提出对策,包括采取科学方式系统治理医疗过失行为,完善医疗监管与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减少医疗过失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期刊2019年21期)
霍俊阁[2](2019)在《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程序性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既是实体性的定罪与否问题,也是程序性的求罪与否问题。当前有关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讨论,还滞留于正当化根据的理论论辩中,忽略了如何具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其非罪化的路径问题。在实践中,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存在撤案与不起诉的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但二者却在基本理念、适用条件与运行机制方面遭遇着诸多障碍。对此,应通过将司法细化的适用条件作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的立法补充,并科学化此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运行机制的方式,促进其程序性非罪化的司法实现。(本文来源于《西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郑卫[3](2019)在《合同相对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予驳回——合肥华庆建材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华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建筑公司)。中铁四局建筑公司因承建TCL家电(合肥)产业园A标段并向厂房土建工程项目成立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TCL家电(合肥)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部。后中铁四局建筑公司与合肥世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张黎明,陈文青[4](2019)在《义乌153人因消防违法被拘留》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6日,在义乌市拘留所,乔某因“飞线”(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而被羁押。今年以来,义乌市根据《消防法》规定,严打出租房东拒不整改消防隐患、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冒险作业等3类消防违法行为,对责任人的处罚与“飞线”为(本文来源于《金华日报》期刊2019-09-11)
刘天宏[5](2019)在《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共同过失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教唆犯,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理论,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的故意,理论上一般为双重故意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的犯意和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完成犯罪[1]。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教唆他人过失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就是暗含共同犯罪之意。理论上也将这种情况称为教唆过失。对于教唆过失是否应当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应当肯定故意教唆他人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方超[6](2019)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学是救死扶伤的科学,是当今人类健康生活的保障,也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基石。医务人员将医学科学运用于医治疾患,发动医疗行为对患者进行治疗,期间可能会发生对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造成严重侵害的风险。当这一风险是由医务人员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之时,医务人员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在我国以医疗事故罪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实行行为,刑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不仅是为了保护患者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也是在为医务人员的正当执业行为确定安全边界,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明确医务人员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类型,从而保障医务人员进行正当执业行为的自由。为此,刑事实务中司法机关应当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正确把握,明确该罪名所应当包括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以此对每个发生了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实现对于医患双方正当利益的保障。而刑法学,特别是刑法教义学,基于刑法解释的方法对与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将条文中高度简洁概括的文字转化为能够指导具体行为评价过程的结论,从而实现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这也正是以刑法教义学的进路对医疗过失行为展开研究的核心价值。回顾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判决,首先呈现出的问题便是判决数量过少,而与此同时暴力伤医类案件的判决数量却偏高,两相比较便能够轻易得出结论:发生了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多数不能够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评价,使得因此产生的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并已经导致了更加恶性的结果。司法机关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回避态度反映了我国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不完善、刑法相关理论储备不足的现实,二者互为表里。若力图对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的刑事实务现状加以改善,必须以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回应司法现存的问题。综合已知判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医疗过失罪的判决存在着判决数量尤其是有罪判决数量过低、构成要件误用、过失判断不清、对于行为的认定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结论以及倾向于仅对单独正犯进行处断等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可以总结为注意义务的边界不明确、忽略监督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判断被侵夺叁个问题。在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究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医疗行为的刑法地位问题,即医疗行为能否有可能被刑法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而构成医疗事故罪。历史上虽然曾有学者主张或绝对或相对的“医疗行为非伤害说”,但不得否认的是从未有任何主要法域在司法实践中将医疗行为完全排除刑法评价之外。因此,医疗行为在发生侵害结果之时必然具有能够被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可能性,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究当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空间。然而,出现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并非只能以刑法进行评判,侵权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有可能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价,且在缺乏必要构成要件要素之时该行为也只能以刑法以外的部门法来评判。刑法评价的发动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部分权利会被限制或剥夺。当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在对行为进行是否成立犯罪的评价之前,需要确定刑法发动的必要性,即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刑法以保护法益为基本目的,只有在刑法值得保护的法益被侵害之时,刑法才有发动的必要,否则刑法随意发动必然会侵害人权。这种判断早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司法机关的习惯性操作,在大陆法系法域学界将之明确为前构成要件判断。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成为入罪的重要标准,这恰恰是前构成要件判断的内容,因此以前构成要件作为对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进行判断,应当成为刑法评价的第一步,也是医疗过失行为刑民边界的基本界分。此外,我国刑法学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域,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更具特色,与大陆法系法域的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形成鲜明对照。虽然形式不同,但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在个案中正确运用之时,其评价结果并不会产生本质不同。不仅如此,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中,尤其是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中,两套理论所判断的内容与方法也十分相近,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在犯罪构成层面所进行的理论研究所获的成果在两套理论的语境下都能够达到与既有判断方法的兼容。但考虑到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层次清晰、方法明确的优点,以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的语境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研究将具有明显优势,也能够充分吸收大陆法系法域的先进理论成果。但凡过失行为,均以违反注意义务为要义,正是由于行为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造成了结果的发生,才能够被刑法以过失行为所对应的罪名进行评价。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研究,其核心之一便是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进行明确。在新过失论看来,注意义务应当被拆分为主观的注意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因此,在新过失论的视野下,医疗过失行为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但未预见侵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并未能采取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措施预防结果的发生或虽然预见仍因过失而未采取该预防措施以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主观注意义务的行为在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应当在有责性层面进行判断。在意思责任论的立场下,医务人员应当对于具体的患者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进行预见,预见的程度应当是具体预见而非新新过失论所主张的“危惧感”。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以医务人员个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若根据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能够预见而实际并未预见,则医务人员便违反了主观的注意义务;而虽然根据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不能够预见,但该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低于一般医疗水平且具备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有能力预见,则该医务人员依据原因上自由的行为之原理仍然违反了主观的注意义务。而医务人员履行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则应当采纳客观标准,若在相同客观具体情况下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生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而该医务人员未履行的,就应当认为该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应当明确的是在大多数新过失论者看来,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而在医疗过失行为中医务人员履行客观注意义务的标准虽然以一般医疗水平为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高于一般人,而是在同样的情形下任何人均应当以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的能力标准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其行为便难以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言之医疗过失行为中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就是一般医疗水平标准,二者并无区别,否则便有损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而客观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是智识的,难以高度概括的,其内容应当来自于医疗习惯、医疗常规、专科技术规范、法规以及先行为之中。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行为中负有注意义务的医务人员未能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因此,只有在医务人员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具有法律性的因果关系之时才能成立犯罪。也有学者将这一过程称为归责。应当看到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在行为和结果经过定型判断后的判断过程,是对行为人进行责任归属的基础。但这一判断并不能够等同于有责性判断,因此应当在合法则的条件说判断的基础上采纳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已经突破了单纯的因果关系判断领域,涉及了归责层面的问题,在判断的效果上与客观归责理论并无本质不同。同时,客观归责理论在面对医疗行为领域复杂的实行行为之时,往往会因缺乏对行为的定型判断而出现问题。应当认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以合法则的条件说与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路径,只有在以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判断能够明显且快捷地得出否定性结论之时,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才具有意义。医疗行为与社会中其他常见的行为不同,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分工协作来进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精细程度远超以往,依靠医务人员个人便能够完成的医疗行为已经非常罕见,团队协作、分工治疗、监督指导等成为医疗行为中的常态,这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高级医务人员对于其他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监督和指导。与其他过失行为同时正犯不同,医疗行为中的监督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的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这就造成了医疗行为中的监督过失并不能简单地以与直近过失相同的眼光来看待。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关于监督过失的明确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过失的原理被排除在我国语境之外。其实,我国《刑法》对于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便已经有了监督过失的基本特征。其次,在已经出现的判决中已经有医务人员因实际上属于监督过失的过失行为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情况。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要求与直近过失最为明显的区别在对主观注意义务的预见对象范围不同,居于监督指导地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于监督指导不力的结果、被监督指导的医务人员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作出具体预见,其中对于监督指导不力的结果的预见本质上属于对过失行为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部分内容的预见。此外,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行为所违反的客观注意义务内容也必然与医疗行为中直近过失行为不同,虽然同样也来源于医疗习惯、医疗常规、专科技术规范、法规以及先行为之中,但由于行为人应当将这些客观的规则和先行为对于行为的要求应用于监督指导行为之中,因此客观注意义务的实际内容必然不同。此外,虽然有学者认为监督过失的理论应当建立于新新过失论的立场之上,预见的程度应当以医务人员具有“危惧感”为标准方可解释监督过失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观点与意思责任原理相冲突。在对前述刑法教义学问题进行研究后,应当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路径进行梳理,以促进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结合前文的研究,应当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内涵,进一步确立因果关系的判断要素以及探究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行为的认定。如此,才能够以刑法教义学理论充分指导立法和实践,以期解决医疗事故罪刑事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崔耀华[7](2019)在《过失犯实行行为定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定型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理论上与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契合,实践中又迎合了破除对“社会危害性”过度依赖的需求并将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与一般的过失违规行为区分开来。但是,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中却又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仅对过失犯的主观方面设置规范,而对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规范不明确,而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表述或与故意犯实行行为等同或与行政违规行为的结果加重犯混淆。而司法中对过失犯实行行为的认定,或是过于形式化而忽略行为本质的法益侵害性,或是过度运用类型化思维忽略构成要件形式上的符合性。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们可以借鉴德日的先进理论,从而得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定型结论,即形式上将其定型为对客观义务的违反,在实质上定型为制造了法不容许的危险。另外通过德日司法实践中的理论运用,我们将形式上的定型作为积极的认定因素,而实质上的定型作为消极的排除因素。最后,回归到我国过失犯实行行为定型问题的具体解决,原则有二,第一,坚持形式定型和实质定型的统一;第二,坚持形式定型优先于实质定型。立法中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缺失可采用“例示法”运用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予以弥补,司法中以形式理性矫正对类型化思维的过度运用。(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杨雅衡,蔡笑[8](2019)在《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5日2时许,广东省肇庆市水政监察支队、高要区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到西江高要禄步岗仔头河段时,发现"粤佛山工2038"船涉嫌盗采河砂,遂传唤相关人员、扣押船只,并准备将该船驶往肇庆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对面西江河段处理。高要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聘请行为人陈某(未取得轮机或驾驶方面任何资质),陈某又找来同案被告人林某(不具备驾驶该船的适任资格)共同驾驶"粤佛山工2038"船。按照(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8期)
王俊[9](2018)在《过失犯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研究——从合义务替代行为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规范保护目的是客观归责理论的重要判断规则。其中的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构成要件目的同时影响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行为规范目的与制裁规范目的具有整合这两者的体系性意义。规范保护目的与合义务替代行为并非是并列规则,而是其上位的解释原理。客观归责的结果归属,包括立足于行为规范的一般预防性关联与立足于制裁规范的保护法益性关联。行为规范预防性地保护法益,风险增高理论具有刑事政策的价值。而制裁规范涉及国家刑罚权的正当化根据,只有合法行为能够确实保护法益的,刑罚的贯彻才有意义。制裁规范意义上的保护法益关联,具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以注意规范目的为思考原点的义务违反关系以及以构成要件目的为思考原点的法益违反关系。与其他替代性方案相比,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客观归责理论具有明显优势。(本文来源于《东南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彭哲[10](2019)在《我国过失实行行为研究——以客观归责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归责论对过失犯罪相关疑难的分析研究存在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判定因果关系以及对过失实行行为进行判定时,尤为突出。文章就目前国内对过失犯罪的研究正面临现实问题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联系起来,以客观归责论为视角,分析解剖过失实行行为,进而帮助过失犯罪理论完善其存在的不足,以期在合理借鉴客观归责论的前提下,为我国的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献出自己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过失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既是实体性的定罪与否问题,也是程序性的求罪与否问题。当前有关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讨论,还滞留于正当化根据的理论论辩中,忽略了如何具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其非罪化的路径问题。在实践中,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存在撤案与不起诉的程序性非罪化路径,但二者却在基本理念、适用条件与运行机制方面遭遇着诸多障碍。对此,应通过将司法细化的适用条件作为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的立法补充,并科学化此伤害行为程序性非罪化运行机制的方式,促进其程序性非罪化的司法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过失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朱书平,周建裕,苑瀛予,杜泽玉,李伟.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医学与哲学.2019
[2].霍俊阁.竞技体育过失伤害行为非罪化的程序性考察[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9
[3].郑卫.合同相对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予驳回——合肥华庆建材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4].张黎明,陈文青.义乌153人因消防违法被拘留[N].金华日报.2019
[5].刘天宏.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共同过失解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李方超.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D].吉林大学.2019
[7].崔耀华.过失犯实行行为定型研究[D].华侨大学.2019
[8].杨雅衡,蔡笑.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9
[9].王俊.过失犯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研究——从合义务替代行为展开[J].东南法学.2018
[10].彭哲.我国过失实行行为研究——以客观归责论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