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价款,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合同,优先权,工程款。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小君[1](2019)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放弃行为的效力,司法界一直争论不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文章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至二十叁条均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基于此,文章以《司法解释二》为依据,结合现有的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分析,并站在承包人法律顾问的角度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36期)
王治超,李龙阳[2](2019)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研究——“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时点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以下简称"73号指导案例")对破产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进行了阐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判决符合合同法和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马斌涵,何影[3](2019)在《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建设工程价款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过于笼统,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结果差异明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该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笔者将结合实务,对该权利的受偿范围、起算点、行使方式进行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朱萌[4](2019)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多数的讨论往往从权利的定性出发,以此为基础来确定权利的主体、行使顺序等其他问题。引入利益衡量的视角,从利益冲突的判断角度出发,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要保护的利益和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而应当进行的限制进行自主的理解和分析,利用利益冲突和衡量的观点,对优先受偿权需要得到的限制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本文来源于《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梁远[5](2019)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及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利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措施。但在现实中,常出现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受偿权,却又通过诉讼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当前立法对承包人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界定有缺位,司法实践中裁判者个人主观判断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容易使施工企业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受偿顺序产生冲突。文章认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只要在不违背他人生存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的,即是合法有效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马超,牟海瑞[6](2019)在《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背景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继而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一剂良方,《解释二》的出台,必能更好发挥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对解决当前建筑业矛盾频发的问题行之有效。本文首先对《解释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条款的亮点尤其是对受偿主体的限定和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此次解释在具体实务适用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从国情出发,提出应该界定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当延长权利行使期限,强化优先权公示公信力等建议,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提供合理的构思。(本文来源于《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唐倩[7](2019)在《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286条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对于矫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失衡,解决建筑实践中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更是严峻和复杂。实证研究表明,针对实际施工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统一,说理不明确。从解释论的角度,无论是依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转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为顺利实现因工程建设产生的合法债权,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董文文[8](2019)在《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是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法定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保护承包人特别是其背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立法及修改优先权的基础规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04)
杨岚[9](2019)在《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解决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在具体实践中该法条的应用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基于此,文章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面临的障碍,深入探讨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相关法学界人士带来一定启发。(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柯文兴[10](2019)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款额是否可以按实际变现率进行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原告A公司上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为4100万元。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B公司所有的不动产予以拍卖,不动产评估价为5.9亿元,最终拍卖成交价为3.8亿元,法院主持制订"被执行人B公司执行案件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确认原告的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仅按(本文来源于《就业与保障》期刊2019年12期)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时点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以下简称"73号指导案例")对破产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进行了阐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判决符合合同法和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小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分析及应对探索[J].中国集体经济.2019
[2].王治超,李龙阳.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研究——“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评释[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马斌涵,何影.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J].法制博览.2019
[4].朱萌.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以利益衡量为视角[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梁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之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9
[6].马超,牟海瑞.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背景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7].唐倩.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8].董文文.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变更[N].人民法院报.2019
[9].杨岚.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J].法制与经济.2019
[10].柯文兴.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款额是否可以按实际变现率进行分配[J].就业与保障.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