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研究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研究

赵清[1]2002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下简称MBS)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金融界最关注的热点,国家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必须改革传统房地产金融体制。 MBS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大创新之一。自1970年第一笔MBS证券发行以来,这项创新相继被许多国家引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对这些国家房地产业的起飞、金融与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MBS的效应、可行性、模式、实施方案、问题及对策作了深入研究,以求在中国顺利引入MBS。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涵义、特点和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进一步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最后阐明MBS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在第二章中主要对美国、加拿大、英国的MBS模式的具体运作进行研究,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经验、教训,为我国顺利引入MBS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研究了借鉴以上叁种模式设计出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在前文论述了各国MBS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大胆提出了我国实行MBS的可行模式,进一步对我国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四章是全文的核心,从分析深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可行性入手,提出深圳住房抵押证券化模式,其中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模式、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构建模式、信用增级方式等。并对实施方案的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提出实施方案的风险及防范。 第五章就我国实行MBS中可能遇到的法律、会计、税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建议。

刘翌楠[2]2007年在《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及防范》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MBS)是一种新型的结构融资方式。由于这种金融创新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其在世界各国发展非常迅速。2005年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建设银行被批准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试点,并于2005年12月1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完善我国住宅金融市场的重要途径,更是缓解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即将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手段。然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又会产生其他风险。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债务人、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受托人、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任何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带来风险,使得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风险呈现出连续性和复杂性。因此,在我国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试点的同时,预测我国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依据我国现实国情构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促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将起到有力的保障。全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在对国内外目前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理论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的目的以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理论进行概述。首先阐述了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形成理论,以说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风险的理论基础。再以美国为例,介绍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以及对于各种风险的防范措施。第叁部分结合中国目前经济状况,预测了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从介绍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出发,与美国发行的MBS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发展的MBS存在表外融资不完整;规模小、数量少;证券化品种单一;销售方式十分局限的特点。并进一步预测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潜在风险:资产池质量的风险、MBS操作过程中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法律法规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第四部分重点从五个方面讨论了我国面临以上风险的原因,包括:提前偿付风险形成的机理;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不严格;会计、税收制度不完善;担保及保险制度不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技术水平和人才的制约。第五部分提出如何构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防范机制。首先从我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参与主体两个方面提出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对策。再结合我国风险监管内容和原则,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

尹维军[3]2006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文中提出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比较研究,来探讨借鉴他们的经验如何在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早在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夏普和米勒就曾提出:“不动产证券化将是未来金融发展的重点。”提前预见了不动产证券化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从国外来看,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体系,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本国或地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此举对于改善和提高本国居民的居住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在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还处于试验阶段,真正实施起来困难重重。那么,到底是什么阻碍了证券化前进的脚步?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部分在于不完善的法律体系、缺乏诚信的信用现状和尚欠规范的资本市场运作。本文对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成因、发展现状等进行比较研究,目的在于寻求适合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除导论外,全文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主要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意义和运行机制等基本原理,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风险;第二章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西欧以及中国香港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比较分析,总结其对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第叁章对当前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有效分析;第四章重点论述了当前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和运行构想;第五章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焦健[4]2006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将能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MBS被称为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之一。 本论文在继承国内外学者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现状,探索出我国全面推行MBS所需注意的问题和对策,以期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全面推行提供理论参考。 本文首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论述。在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特性的基础上,对美国MBS发展的经验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现阶段要全面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加强MBS运作过程的管理、加强MBS的风险管理和加强MBS发展环境的完善。 结合上述对我国MBS发展问题的提出和论述,本文第3章将研究MBS运作过程的管理,在提出我国MBS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对运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资产池的组建、SPV的选择、信用增级和证券的设计进行重点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第4章主要研究MBS的风险管理,对MBS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操作风险(真实出售风险、证券设计、发行和流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政策风险)等各种风险进行正确的识别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以求设计出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管理方案。第5章从宏观层次上着重论述如何完善我国MBS的发展环境,提出当前制约我国MBS发展的各种市场内外环境问题,如: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和市场的中介服务水平等市场内部环境问题,以及法律制度、政府作用等市场外部环境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措

田玉[5]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宅商品化进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需求量迅速增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在筹集住房资金、分散贷款风险,改善贷后服务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我国债券产品,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近几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情况,提出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无论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角度都是十分必要的,此外也是可行的。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已初具规模,这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充足有效的基础资产组合,从而为证券化业务的顺利进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文章还从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商业银行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育还不完善,机构投资者不规范,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其次,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真实出售”环节面临着障碍;再次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严重束缚了二级市场的建立。最后会计、技术和人才短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此,本文提出几点对策:第一,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要进一步规范化,而且要扩大其规模。第二,逐步建立小到个人、大到企业机关的信用档案,以致形成一个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第叁,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保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一个相对规范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运作。本文在认真学习借鉴了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几种操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设计要遵循的原则及采取表内模式的好处。对于几种抵押贷款证券的品种也做出了详细的比较,研究了建设银行的案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追求投资收益的理财工具,也面临各种风险。论文的最后对住房抵押贷款几种常见的风险进行了描述,并且详细介绍了几种可行的防范方法。总之,笔者认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尽管存在很多障碍,但发展是一个必然趋势,只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市场环境,我们相信,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市场一定能够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

赵一文[6]2007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给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始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操作的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资本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在叁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资产证券化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流动性、分散风险、提供新的投资融资品种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国际金融证券化的趋势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需要借鉴和借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逐渐兴起的今天,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理论以及西方国家证券化的实践,结合目前美国次级房贷市场危机,探讨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对于推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系统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各个参与方及流程加以介绍和分析,并对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简称“建元一期”)的情况给予介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目前发生的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分析我国房贷市场应得到的启示,并给出政策建议。本文共分6章。第1章为导论,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意义及篇章结构进行简要介绍。第2章概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特征及按两种不同方式进行分类情况,并具体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叁大基本原理。第3章介绍了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并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一项结构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个参与方在证券化中的职能和证券化的具体运作过程。第4章介绍了“建元一期”发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建元一期”在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5章在明确了几个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美国次级房贷危机进行介绍,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6章针对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分析我国的情况,并得出相应的启示和政策建议,希望有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合理开展。

方亮[7]2003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的主题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的研究,通过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的现状,结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研究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障碍,最后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 全文共分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阐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一是资产证券化的原理,简要介绍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特点及作用。二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结构与机理,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基本结构和现金流过程,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理。第二章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国外的发展情况,以及对我国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第叁章分析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则对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机制进行了分析。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实施住房抵押款证券化目前所面临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侯飞[8]2004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住房产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的确立以及货币分房政策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将成为全社会最主要的住房消费方式。随着住房贷款市场规模的日益增长,不仅给银行带来了越来越大的信贷压力和资金供需矛盾,也因“短存长贷”引致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程度加重而加重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就可能构成金融危机的隐患。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缓解这一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技术引用两个层面上,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中国的实施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实施策略。 本论文首先基于美国资产证券化模式,对美国住房抵押证券化实施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具体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国际比较,以及对美国政府在证券化实施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指出采用政府导向证券化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分析了中国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列举了抵押支撑证券与衍生品种,分析了其生成原理与基本构造;分析了美国二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与持有结构,并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展示了美国政府在证券化中起的作用;运用相关性分析方法阐述了附属担保品的抵押债券(又称担保抵押证券)在发行与持有结构上与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存在着独特的线性关系,为证券化产品策略的提出作铺垫。 在对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从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技术引进上提出了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策略构想。通过分析政府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结合中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和法律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于特别机构设置模式的选择问题上,提出了分步到位的实行策略,最终达到国际上通行的表外运行模式的标准。然后从金融技术角度,即证券化衍生产品的引入以及信用增级方式的采纳两方面提出了与我国金融环境现状相契合的实施策略。

杨元章[9]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在高速发展。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商业银行体系支撑着房地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没能构成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和风险分担体系。为了降低融资风险,2005年底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启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但试点两年来,MBS市场建设停滞不前,投资者认购不积极,商业银行对发行MBS产品动力不足,二手市场交易也很少。资产证券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本文首先借鉴讨论了美国的政府主导模式、英国的市场主导模式与香港、日本的半政府半市场化模式的发展历程与特点,从国际化比较中可发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对于MBS市场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从对2007年波及全球的美国住房抵押次级贷款危机的分析中可看出,危机的根源在于银行信用扩张过度,盲目发放次级贷款,而不在于政府主导型体制。相反,政府主导的SPV机构对于降低危机的破坏程度起了重要作用。本文接着分析了我国MBS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指出市场主体严重缺位、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投资者队伍是其主要因素。为了加强MBS的培育和发展,应从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共同入手,采取对策。在总体方针上,政府与市场应有共识,应加快而不是暂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政府应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完善我国MBS保险及担保体制建设,由国家出面对MBS产品进行担保和信用增级。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应由政府主导,但是不能排斥市场的作用。在市场自身建设方面,应加强信用评级机制市场建设;组建独立的SPV机构,实现MBS的“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设立专业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加强对房贷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在源头上控制住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此外,应降低MBS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壮大MBS投资者队伍,以促进二级市场的繁荣。

温小军[10]2003年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特别在发达国家的项目融资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证券化最早的形式是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向投资者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证券化形成了目前传统的证券市场。后来,随着金融市场大量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金融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业务的需要。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首次出现并发展了以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的证券化新的形式,即资产证券化。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创新的融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最早的资产证券化是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始的。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房地产抵押证券的过程,具体而言,也就是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若干房地产抵押贷款依其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汇集重组,形成一系列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池(资产组合),再将该组合出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后,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由证券承销商将信用级别较高(通常为AAA或AA级)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证券化模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极为细致的技术工程,一般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运作:(1)组建资产池。由银行等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然后通过对现有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核查,选择一定数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证券化目标,并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产池(即资产组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出售贷款组合,即“真实出售”。项目发起人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向作为证券发行人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所选定的贷款组合;(3)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证券的投资风险及信用水平,作为拟定发行证券的定价和证券结构设计的依据;(4)发行贷款抵押证券;(5)资产管理与回收资产收益。通过上述的运行机制,使需要资金的发起银行事先获取资金,以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或发放新的贷款;(6)还本付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付日,特殊机构将委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如果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它们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至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全部过程宣告结束。 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通过该证券的发行,金融机构将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了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为其发放新的贷款提供了可能性,最终达到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分散信贷风险、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的效用和目。所以,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我国现存的许多制度和经济条件也必然会存在与这一现代金融创新工具不相适应的地方,我国在处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现实、体制以及法律上的问题,从而制约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发放,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金融各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肛V,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2)要实现“真实出售”,首先必须使债权向第叁人转让的行为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护,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1条的规定,实现债权“真实出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3)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等级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的特征,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能够真正对被证券化的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但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甚至有可能为了实行证券化而肆意地美化资产,提高它的信用级别;(4)机构投资者准入与政府机构参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5)债券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6)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化主体”V的行为能力。在美国,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叁种,其中以信托和

参考文献: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的研究[D]. 赵清. 浙江大学. 2002

[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及防范[D]. 刘翌楠. 四川大学. 2007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 尹维军. 苏州大学. 2006

[4].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D]. 焦健. 郑州大学. 2006

[5].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研究[D]. 田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美国次级房贷危机给我国的启示[D]. 赵一文.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研究[D]. 方亮. 暨南大学. 2003

[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侯飞. 武汉大学. 2004

[9].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研究[D]. 杨元章. 厦门大学. 2008

[10]. 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温小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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