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单位犯罪自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单位,制度,自然人,责任人,意志,主体,司法。
单位犯罪自首论文文献综述
潘立波[1](2019)在《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相对自然人犯罪的自首制度而言,还需要深入探讨和完善,但是,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学界论述来看,很少学者在该领域内进行研究分析。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问题却又是亟待解决的。本文从单位犯罪的特征、自首认定的条件以及单位犯罪进行研究分析,旨在切实有效的提升学者对单位犯罪自首行为的理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范志娟[2](2017)在《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不容否认的是,单位犯罪在我国的匆忙出台更多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压力,而未经刑法理论的充分积淀与论证。在立法中,“自然人-单位”的二元犯罪主体模式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值得怀疑,刑法总则中其他相关原理是否能自动套用“单位”的效力,刑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以自然人为规范样式的条文表述形式在刑法总则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留给单位犯罪在措辞上的解释空间也极为狭小。在单位自首问题上的理论困惑更是明显,相关立法的不明确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实际案例出发,对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理论学说对被告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陈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被告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进行具体的分析;第叁部分对我国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中的制度困境进行分析,明晰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刑法观念的制度规制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例、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以及自首制度规定的现状进行对比研究,借鉴其合理之处,提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五部分探究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上文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界定单位自首的概念及单位自首的处罚方法两方面提出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罗雨伦[3](2017)在《论单位犯罪自首成立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首在我国属于一种法定的量刑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实现罪刑相适应以及帮助犯罪者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自首尚存在诸多问题。文章从确立单位自首的价值和其存在的理由出发,通过对其在实践适用当中的主体要素、客观表现以及可能碰到的特殊问题予以明晰,以期能够推进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01期)
乔泽华[4](2015)在《刍议单位犯罪自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中明确阐述了,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的活动对社会构成危害的,基于法律为标准确定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单位犯罪进行了较多阐述,同时成为了判定和处罚单位犯罪的标准。但是,在目前我国存在的司法或者高校中所进行的相关研究表,单位自首的相关标准并没有较为系统的阐述和说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3期)
孙浩钧,田振[5](2014)在《浅析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刑法理念主张惩罚与宽大并举,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还难以达到根治的目的,这就要求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允许犯罪嫌疑人主动担当,改过自新,以此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建立了自首制度。自首制度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自然人主体,这就造成了在处理单位自首案件时的法律空白。本文立足于通过讨论有关单位犯罪是否能够构成自首的理论界的不同主张,分析确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并对单位犯罪适用自首的一些问题进行阐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6期)
刘仁文,金磊[6](2012)在《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和自首分别作了相应规定,但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成立自首。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这里的罪犯应理解为自然人,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12-17)
陈民翔[7](2012)在《论单位犯罪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有单位和自然人,单位是法律拟制的犯罪主体,在有法律明文规定时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对于单位能够成立自首的问题,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了理论与实务的需求不对接,实务中遇到单位成立自首与否的问题时所采取的做法也不统一,或者即便承认单位自首对于具体的环节认定却可能截然相反。尽管两高已经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但是理论界认为仅凭此就认定单位成立犯罪自首是不合理的,其需要相关的理论支持。本文通过叁大部分对该问题予以了阐述,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单位成立自首的基本制度论述。分为叁大节,第一节主要是单位成立自首的基础,只有清楚认识了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成立自首的法律基础,单位成立自首的意义,才能清楚认识单位自首的存在价值。第二节通过对单位成立自首的理论进行分析,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争论分析,囚徒博弈理论的分析,理论作为单位成立自首的重要支持是具有相当价值的。第叁节通过对单位成立自首的构成要件做了细化的论述,单位成立自首的条件与自然人有区别但是又有相似之处。第二部分是针对单位成立自首后会涉及的问题进行的论述。本章分为两节,分别是犯罪单位成立自首的一般问题,和数罪、共同犯罪状态下的问题这两个部分。之所以这样区分,是因为笔者认为只有在区别一般问题和特殊的问题,才可以适应司法实务的普遍要求。第一节分为四大部分,分别是单位成立自首与其成员的关系,单位成立特别自首的问题,单位自首中逃跑或翻供的处理、单位不成立犯罪时单位成员的自首问题。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的关系比较复杂,这也是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尚未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尝试着对此进行讨论。其他叁个问题相对较为单一,实务中的认定也比较统一。第二节,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是数罪下的单位自首认定和共同犯罪下的单位自首认定,由于犯罪形态比较复杂所以单列讨论。第叁部分是对单位自首的处罚和制度建议。笔者对目前我国关于单位自首的处罚及立法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对此,笔者提出,对于犯罪单位自首的,立法时应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名誉刑。通过增加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法,完善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刑罚体系,实现对单位处罚的多样化,使单位犯罪后自首与不自首在处罚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豆忠娟[8](2012)在《区分情形认定单位犯罪自首》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刑法及以往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也有人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现行刑法没有对单位自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立法的疏漏。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3-28)
卢俊杰[9](2010)在《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于单位犯罪理论中的自首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具体涉及。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并要性与可行性、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叁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张玉珍,乔福东[10](2010)在《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缺乏对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明确规定,而传统的自首制度又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文章认为单位犯罪自首应成立,并对其认定条件、适用情形及例外情况作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单位犯罪自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不容否认的是,单位犯罪在我国的匆忙出台更多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压力,而未经刑法理论的充分积淀与论证。在立法中,“自然人-单位”的二元犯罪主体模式是否得到真正的贯彻值得怀疑,刑法总则中其他相关原理是否能自动套用“单位”的效力,刑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以自然人为规范样式的条文表述形式在刑法总则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留给单位犯罪在措辞上的解释空间也极为狭小。在单位自首问题上的理论困惑更是明显,相关立法的不明确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实际案例出发,对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理论学说对被告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陈某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被告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进行具体的分析;第叁部分对我国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中的制度困境进行分析,明晰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刑法观念的制度规制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例、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以及自首制度规定的现状进行对比研究,借鉴其合理之处,提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第五部分探究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上文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界定单位自首的概念及单位自首的处罚方法两方面提出我国单位自首制度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单位犯罪自首论文参考文献
[1].潘立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J].法制博览.2019
[2].范志娟.单位犯罪自首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7
[3].罗雨伦.论单位犯罪自首成立与适用[J].法制与经济.2017
[4].乔泽华.刍议单位犯罪自首制度[J].法制博览.2015
[5].孙浩钧,田振.浅析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运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6].刘仁文,金磊.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简析[N].检察日报.2012
[7].陈民翔.论单位犯罪自首[D].华东政法大学.2012
[8].豆忠娟.区分情形认定单位犯罪自首[N].检察日报.2012
[9].卢俊杰.论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认定[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
[10].张玉珍,乔福东.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与适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