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论文_张嘉彦,龙家琪,黄达,曾鑫洋

后履行抗辩权论文_张嘉彦,龙家琪,黄达,曾鑫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后履行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抗辩权,合同,劳动合同,必要性,债务,当事人,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嘉彦,龙家琪,黄达,曾鑫洋[1](2019)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定位——基于履行抗辩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物业企业与业主的消极对抗具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但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不当变动引发了权义体系的紊乱,实际架空了履行抗辩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将物业服务合同单列为一类有名合同,但在合同当事人方面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设置。现阶段,要避免主体定位问题对合同履行的消极影响,可先在物业合同中限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另寻履约保障机制;而要真正在制度层面促进物业合同的顺利履行,应明确业委会以一贯之的合同当事人定位,保证缔约与履约阶段当事人的同一性,恢复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9年25期)

陈霞[2](2019)在《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源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权利和义务具有牵连性,所以劳动合同也属于双务合同。从法律逻辑上看,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抗辩权这个概念,也没有设置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及时解决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特别是较为轻微的劳动违法行为问题时,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会更加及时高效且成本低。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较少,但是该权利的创设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意义、内容和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等进行依次探讨,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研究:第一部分,从民法中抗辩权的理论着手,指出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法定条件成就时,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的劳动力履行请求权,暂拒绝提供劳动力的权利。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和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是劳动法有别于民法的特殊理念,因此仍然有必要为劳动者建立专门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一方面,该权利赋予劳动者救济权利的合法手段,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劳动者遭受实质性损害,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方面当前存在权利行使范围过窄、权利行使要件和程序不详、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健全甚至空白等问题。第二部分,根据劳动合同双方互负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来确定劳动合同中一般没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支付或不按时不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劳动报酬请求权未获得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第叁部分,对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进行探索,在用人单位存在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在“善意且合理相信”的主观认识上,经先行告知,即可向用人单位暂时拒绝提供劳动给付。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遵循必要性、均衡性、合目的性和合身份性的原则。第四部分,探讨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该权利的行使会使劳动关系处于特殊的中止状态,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又恢复正常运行。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需完善立法并配套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优化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同时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公平,才能长久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方睿[3](2019)在《浅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同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上重要抗辩制度,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所给予其的一种正当抗辩方式。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却尤为宽泛,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法律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解释和研究甚少,没有专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解释和说明。本文主要针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同时"二字展开一些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王文军[4](2019)在《继续性合同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债务人给付的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此种"法学微积分"可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从而产生每个期次"个别给付"的相对独立性。就"整个合同"而言,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牵连性,存在抽象的同时履行关系,而在每个结算期内,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因此整个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便在每个期次的"个别给付"上异化为先履行抗辩权。在相邻的期次间,债务人得以相对人前一期次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己方本期次的给付,该权利并非源自"个别给付"间的先履行抗辩权,而是"整个合同"同时履行关系的具象化,与每一结算期内的先履行抗辩权互为对抗,体现"整个合同"的相互性。在间隔期次的给付之间,则不宜过度扩张合同整体的对价性而认定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李建星[5](2018)在《先履行抗辩权之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履行抗辩权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还可被现有抗辩权替代。先给付义务须区分为固定与非固定两种类型。固定先给付义务一直未履行,后给付义务持续不届期。债务未届期是债务人的抗辩权,会排斥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非固定先给付义务中,后给付义务届期后,双方履行顺序转化为同时履行;先给付义务人因已违约,不符合由诚信原则推导出的合同忠实要件,丧失抗辩权,后给付义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取消先履行抗辩权;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应以《合同法》第66条为中心解释架构统一的不履行合同抗辩权。(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5期)

王菁[6](2018)在《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逐渐显现出其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需求。但由于我国《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类推适用或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在我国无法可依。文章以诚实信用原则和牵连性为扩张适用的判断标准,分析在合同解除后、主从合同义务之间、非同一双务合同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8年06期)

张翔[7](2018)在《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及延伸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指本体效力,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合同法》第66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就是对本体效力的阐述,就像E·艾伦·范斯沃思在其《合同法》一书中论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唯一后果就是违约责任,那么双诺合同当事人能够取得对方当事人所允诺的对待给付的保障就很小”。但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不仅仅只有本体效力,而且还具有其他延伸效力,例如对于迟延履行的影响、对于抵销的影响、对于解除的影响。其他效力是从本体效力中延伸而来,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本体效力源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并不是一开始就被人所接受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除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外,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同时履行判决,但是我国对于同时履行判决并没有规定,即使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也存在执行上的困难。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并结合我国相关案例,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刘绍婧[8](2018)在《论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大陆法系中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包括“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两种情形,与此立法模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67条出于提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之政策性考量,以履行顺序为界,区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分立”。故在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作为先履行方原则上不得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此种立法模式导致了相关法律问题,即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债务均已届期且后履行方构成受领迟延时,能否赋予先履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实现公平对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立法目的。然而,对于这一问题,从现有的法规范中难以获得一个公平妥当的结论,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合理的论证结果。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旦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或不履行必要的协助时,一方面,先履行方的未履行是因后履行方的不予受领或配合所致,而迟延责任却由先履行方承担。另一方面,后履行方的受领迟延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如不对后履行方的抗辩权的效力作任何限制,对先履行方而言未免不公。因此,探究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能否有条件的赋予先履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整个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均有助益。首先,文章借助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由于对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立法与学说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了“望文生义”的理解,使得研究重心从对债务不履行的抗辩转移到履行顺序上。然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本质都是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无论履行顺序为何,当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届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即存在相应的履行抗辩权。其次,通过目的解释方法,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中排除履行迟延这一规范效力,解释履行顺序的实质意义并非在于区分“同时履行”或“异时履行”,而应着重于履行期的届满,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务履行期已届满时的抗辩权,当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满,便可构成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最后结合受领迟延制度的特征论证,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均未履行给付且债务履行期已届满,后履行方陷入受领迟延时,根据债务人责任减轻理论,后履行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则具体表现为自身期限利益的丧失和先履行方责任的减轻。即当后履行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双方债务由“异时履行”转化为类似于“同时履行”的关系。此时,当相对人提出履行请求时,先履行方亦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给付。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先履行方因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可依据其规范效力排除迟延履行的构成。另一方面,可敦促相对人为获得对待给付积极进行协助及履行给付,实现合同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8)

殷书建[9](2018)在《预约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预约合同中,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发现其将要购买的房屋不适宜居住甚至不能居住,此时其就会陷入尴尬局面:按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其不公平;不按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会违反预约合同,进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购房人当然不会去签订合同,法官则会认定购房人构成违约,至于房屋的瑕疵,待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再去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此解决问题,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致使司法资源的再次启动。预约合同中,房屋的质量保证作为预约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的从合同义务,基于对实现合同目的有实质影响的从合同义务的瑕疵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及价值,进而引入同时履行抗辩权,使得购房人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延期的抗辩,避免陷入不公的窘境,进而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平衡双方利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郑夏楠[10](2017)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该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自由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扩张适用,在其它国家已经有适用的先例,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节约立法成本,我国也应当在现有的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扩张适用。本文的第一章第一节主要阐述了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叁点分别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这叁个构成要件可以说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叁个基本特征,只有具备这叁点,同时履行抗辩权才得以发挥它的效力,如果没有具备这叁个要件,或者说是只具备其中一个或是两个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都不能被启动,自然也就无法发挥它的作用。本章第二部分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实体法上的效力和程序法上的效力;在文章的第二章主要基于满足我国契约类型细分的要求、高效利用司法资源,节约社会成本、有利于调节利益平衡、维护公平正义这叁点,对于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扩张适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也是本论文的重要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上论述了我国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的可行性,大陆法系的国家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另外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这个领域的研究也比较深入,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提供有力地参考。第叁章是论文中的核心部分,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扩张适用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理论梳理,从叁个方面阐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的合理性,法理基础也为我国将来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适用的研究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第四章对于同时履行抗辩的情形一一加以列举,第四部分所涉及到的情形都是在纷繁复杂的交易活动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纷争情形,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甚至买卖关系不存在时仍然存在着给付关系,这些情形都是现今社会非常容易发生的,第四章针对这些情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多解决方式、适用方式和效力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鉴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区别相关相似法律,研究世界上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使用研究比较深入的国家的相关案例和立法,清晰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真身”,并侧重阐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今社会复杂的交易模式中出现的特殊情形下的适用问题,以及面对现有经济形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问题阐述自己的拙见。(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12-01)

后履行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劳动合同源于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权利和义务具有牵连性,所以劳动合同也属于双务合同。从法律逻辑上看,可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抗辩权这个概念,也没有设置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及时解决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行为特别是较为轻微的劳动违法行为问题时,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会更加及时高效且成本低。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较少,但是该权利的创设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意义、内容和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等进行依次探讨,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研究:第一部分,从民法中抗辩权的理论着手,指出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法定条件成就时,劳动者对抗用人单位的劳动力履行请求权,暂拒绝提供劳动力的权利。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和社会责任本位的理念是劳动法有别于民法的特殊理念,因此仍然有必要为劳动者建立专门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一方面,该权利赋予劳动者救济权利的合法手段,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劳动者遭受实质性损害,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立法方面当前存在权利行使范围过窄、权利行使要件和程序不详、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健全甚至空白等问题。第二部分,根据劳动合同双方互负先后履行顺序的义务来确定劳动合同中一般没有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或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支付或不按时不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劳动报酬请求权未获得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和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第叁部分,对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的判断和原则进行探索,在用人单位存在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在“善意且合理相信”的主观认识上,经先行告知,即可向用人单位暂时拒绝提供劳动给付。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遵循必要性、均衡性、合目的性和合身份性的原则。第四部分,探讨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该权利的行使会使劳动关系处于特殊的中止状态,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又恢复正常运行。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作用,需完善立法并配套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优化劳动争议证据规则,同时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公平,才能长久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后履行抗辩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嘉彦,龙家琪,黄达,曾鑫洋.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定位——基于履行抗辩权的分析[J].管理观察.2019

[2].陈霞.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方睿.浅析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同时”[J].法制博览.2019

[4].王文军.继续性合同之同时履行抗辩权探微[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

[5].李建星.先履行抗辩权之解构[J].法学家.2018

[6].王菁.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J].市场周刊.2018

[7].张翔.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及延伸影响[D].苏州大学.2018

[8].刘绍婧.论异时履行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9].殷书建.预约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10].郑夏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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