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制度论文_桑先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执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权,监狱,财产,制度,不起诉,错案,组织法。

刑事执行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桑先军[1](2019)在《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在设置模式、运行机制与组织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了显着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派出院设置方式、条件的调整,既承继了历史经验,也契合了检察组织方式整体发展实际,但也有一些"美中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促进刑事执行检察权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各主体的权力科学配置,完善检察官办案组织,健全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与案件评鉴制度,更加充分地发挥派出院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1期)

李为[2](2019)在《论我国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回避作为源于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绵延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并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历史传统和诉讼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回避制度都有着同样的目的,即,防止人性的自然性影响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正。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被划分为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了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回避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回避的人员范围也被严格限定于专业法官和陪审员。在我国,刑事诉讼被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回避的人员除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书记员,接受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理论上,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发挥功能的范围更广泛,更有助于全面实现诉讼公正。但是,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未能将刑事执行阶段纳入其适用范围,严重抑制了刑事回避制度发挥功能的空间。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刑事执行机关承担着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职责,通过执行实现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事执行回避制度则是确保刑事执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事件,严重损害执行机关形象,危及司法的公信力。导致这些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缺失。本论文以刑事执行回避作为研究对象,阐述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一般理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回避的规定,立足刑事执行本身的特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一般法理。阐释刑事执行的概念和功能,刑事执行回避的概念及其特征,阐述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的立法现状及原因。分别从基本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介绍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的立法现状,并从历史传统、域外经验和理论探索叁个方面分析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立法缺失的原因。第叁部分:构建我国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建议。以身份不当回避、行为不当回避、跨刑事诉讼阶段回避作为提起刑事执行回避的理由,明确刑事执行回避的人员范围,确定提起刑事执行回避的主体,规定审查与决定刑事执行回避的主体及程序,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建立刑事执行回避的救济机制,并规定违反刑事执行回避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金光辉[3](2019)在《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什么刑事执行检察呢?从表面意思我们不难理解,刑事执行检察是对刑事案件的一种监督行为,那么主要检察什么呢?主要检察刑事案件实际惩罚执行过程及结果,刑事案件的暴力强制措施实行情况等,是国家宪法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责任和职能,目前我国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对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简单介绍与分析,对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简单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黄柳俊[4](2018)在《刑事被害人刑事执行参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是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被害人的规定集中体现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但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执行阶段却没有规定,导致受到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执行找不到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已经可以满足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执行条件,且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执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为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刑事被害人能否有效参与刑事执行意义十分重大:其一刑事被害人监督刑事执行,让刑事执行充满阳光,减少司法腐败;其二可以让刑事被害人抚慰报复求尝心理,让人际关系更加和谐,为罪犯释放后不至给社会带来二次伤害;其叁可以让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和尊重。(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吴廷[5](2018)在《从刑事执行监督的视角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刑事执行监督的视角,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监管考察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6期)

王淑艳[6](2018)在《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发现刑事错案的职责与独特的职能优势,承担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职责。但是面对新的任务和形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难以与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相适应,严重阻碍刑事执行检察活动的有效开展,制约着其预防和纠正刑事错案功能的发挥。纵观多起冤案,其发生大多与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申诉救济困难重重等因素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追根究底不可避免与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关。为此,本文从纠防刑事错案角度来讨论如何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甘肃“沈六斤”错案入手,初步分析得出刑事执行检察虽在促进该案的纠正上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监督不力甚至缺失的情形,制约着其纠防刑事错案作用的发挥的结论。由此,明确了文章论证的核心即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纠防刑事错案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了刑事执行检察的基本理论以及其纠防刑事错案的职能优势,为本文的论证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第叁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剖析了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在纠防刑事错案中在的不足与缺陷,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监督段强制力不足、执法理念存在误区、发现违法能力有限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方面,为下文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做好铺垫。第四章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从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监督手段强制力,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相关机制等方面来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对策及建议,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更好发展做出一点贡献。(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郭俊[7](2017)在《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得以构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这一关乎公民个人人身自由的重要问题最终纳入法律程序,使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得到切实维护,更使得我国刑事司法文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其决定与执行活动的监督,由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来实行,这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辟了强制医疗执行检察这一新的监督工作领域。新法颁布实施后,从全国检察机关针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实践看,当前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还存在着执行主体不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未严格依法执行、强制医疗机构及经费保障欠缺、解除强制医疗随意性较大等诸多缺陷。检察机关要想充分正确履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职责,需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他国成功做法,对我们现行的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进行系统化的完善,以期提升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明确我国强制医疗的刑事司法属性,廓清现行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由法条层面厘清自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伊始至法院解除强制医疗为止,这一阶段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的基本内涵,从价值层面阐述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包含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刑事执行检察等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比较域外一些国家刑事强制医疗执行制度。选择强制医疗执行制度及实践相对完善的美国和日本进行研究,分析两国强制医疗执行制度的特点,在宏观方面比较和发现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制度设计之不足;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强制医疗执行主体、执行模式、执行保障等制度方面的建议。第叁部分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总结实践数据,提出我国现行刑事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某地人民检察院对于强制医疗案件执行的监督情况为例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层面解剖现实困难,归纳临时性约束监督、监督主体、监督对象、解除程序、监督模式等方面突出问题,进一步分析问题成因和探索破解路径。第四部分以我国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为导向,找出完善的对策。围绕检察监督制度,进一步确立监督原则、明确监督主体及对象、完善监督内容、优化监督模式与方法、强化监督效力。第一,严格把握尊重和保障人权、罪行法定和程序性监督等叁个原则;第二,明确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主体地位,明确公安机关或其授权机构以及交付执行法院为监督对象;第叁,细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内容,充实临时约束性保护措施执行监督、交付执行和收治活动监督、强制医疗经费使用监督、治疗和监管监督、解除强制医疗监督等五个方面监督内涵;第四,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模式方面应以派驻检察为常态,以巡回检察为补充,强制医疗监督方法应以建立同步监督机制为重点,同时注重加强检察人员监督能力建设;第五,检察机关要规范适用纠正违法、合理提出检察建议、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检察手段,着力强化检察监督效力。(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11-01)

郜名扬[8](2017)在《我国财产刑案件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财产刑案件中实现民事债权的优先受偿,但这种制度安排存在先天缺陷。其无法全面、平等地保护民事债权,容易带来证明、调查及保全难题,并且不能统一解决公私债权冲突时的民事债权优先问题。要在财产刑案件中真正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必须打破将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限定于财产刑执行阶段的藩篱,通过完善破产制度来克服这些缺陷。为此,应赋予自然人、遗产及非法人组织破产能力,将财产性公法责任规定为劣后债权,允许对破产临界期间债务人主动或被动承担财产性公法责任的行为予以撤销,建立财产刑执行公告制度。而刑事执行程序仅能以适当的方式实现同案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且受破产制度的制约。(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5期)

张磊[9](2017)在《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执行检察是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①。派驻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在监狱等监管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检察机构②。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检察院对监所唯一的对外派驻机构,它担负着刑罚执行的监督和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的重任,它体现了刑事正义和权利制衡的理念。通过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不懈努力,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更加趋于公正、有序;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身份权、健康权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但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全民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对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杀警案、黑龙江讷河监狱利用微信诈骗案件、赤山监狱罪犯手机遥控贩毒案件等的曝光,在引起世人关注的同时,从另一个层面也凸显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缺位和滞后。因此探索完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的途径、消除检察监督的缺位和滞后就成为笔者研究该课题的目的。本文通过查阅大量资料,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研究、梳理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找出刑事执行检察的不足之处并进行原因分析,针对性提出改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一点自身见解和主张。第一章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对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历史发展进行了概括和总结,通过分析、总结域外刑事执行检察的法理基础和运行模式,反思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不足和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并析出了有别于他国的中国特色检察监督体系的一些特点。第二章从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逐渐被重视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对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价值进行阐述,指出了检察监督制度在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权、净化监管环境、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在对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肯定的同时也要发现检察监督在自身建设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检察人员偏少、财政保障不足、监督手段滞后、职务预防工作弱化、体制机制不统一、派驻机构被边缘化等问题。第叁章笔者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并通过派驻检察机构日常工作中面临叁类矛盾、监狱改革对检察监督的影响、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滞后叁个方面分析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章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在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建设、统一各部门执法标准、统筹协调社会监督力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可行性建议。本文的创新性在于提出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前沿科技来助推检察监督工作,并针对检察系统的反贪局将转由监察委员会接管的新趋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将如何开展进行相关论述。本文笔者主要针对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展开研究和论述,对刑事执行检察中的看守所刑罚执行监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方面涉及较少。(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马一博[10](2017)在《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护问题,其性质属于刑民交叉问题。因此这种问题的解决,需要适用民事执行的规则,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以公法债权实现论的视角来解释刑事执行适用民事规则的合理性。然而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尚有一些关节未打通,赋予刑事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申请权,补缺诉讼中主体缺位的不足,明确涉案财产的范围与当事人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权利范围。在此基础上参照民事执行规则中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规定,构建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而更好地保护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的案外人财产权益。(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4-01)

刑事执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回避作为源于自然正义原则的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绵延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并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历史传统和诉讼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回避制度都有着同样的目的,即,防止人性的自然性影响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正。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被划分为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了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回避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回避的人员范围也被严格限定于专业法官和陪审员。在我国,刑事诉讼被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回避的人员除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书记员,接受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委托或指派的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理论上,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发挥功能的范围更广泛,更有助于全面实现诉讼公正。但是,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未能将刑事执行阶段纳入其适用范围,严重抑制了刑事回避制度发挥功能的空间。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刑事执行机关承担着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职责,通过执行实现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事执行回避制度则是确保刑事执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事件,严重损害执行机关形象,危及司法的公信力。导致这些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缺失。本论文以刑事执行回避作为研究对象,阐述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一般理论,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回避的规定,立足刑事执行本身的特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一般法理。阐释刑事执行的概念和功能,刑事执行回避的概念及其特征,阐述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的立法现状及原因。分别从基本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介绍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的立法现状,并从历史传统、域外经验和理论探索叁个方面分析我国刑事执行回避立法缺失的原因。第叁部分:构建我国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建议。以身份不当回避、行为不当回避、跨刑事诉讼阶段回避作为提起刑事执行回避的理由,明确刑事执行回避的人员范围,确定提起刑事执行回避的主体,规定审查与决定刑事执行回避的主体及程序,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建立刑事执行回避的救济机制,并规定违反刑事执行回避的法律后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执行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桑先军.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9

[2].李为.论我国刑事执行回避制度的构建[D].华中师范大学.2019

[3].金光辉.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4].黄柳俊.刑事被害人刑事执行参与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8

[5].吴廷.从刑事执行监督的视角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6].王淑艳.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D].甘肃政法学院.2018

[7].郭俊.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7

[8].郜名扬.我国财产刑案件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缺陷及根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谈起[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张磊.论我国监狱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7

[10].马一博.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制度[D].广西民族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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