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当前程序性行政行为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存在可诉性标准模糊不清、相关司法解释被滥用、司法审查的救济力度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明确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基础,并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终局性、内部程序外部化作为其可诉性的标准,来加强对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审查。
论文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二、程序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 程序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 (二) 程序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的标准模糊不清。 2. 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被滥用情形。 3. 司法审查的救济力度不合理。三、第69号指导案例确立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 (一) 第69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与裁判思路分析 1. 案情介绍 2. 裁判要旨简介 3. 裁判思路分析 (二) 69号指导案例的意义与缺陷 1. 意义———明确了该类案件可诉性的标准, 扩大了受案范围 2. 第69号指导案例中可诉性标准确立的缺陷四、厘清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基础条件与标准 (一) 基础条件: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 (二)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的探讨 1.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标准。 2. 终局性标准。 3. 内部程序外部化标准。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超
关键词: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权利义务,受案范围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5.3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2
页码: 58-61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957K
下载量: 417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程序性行政行为论文; 可诉性论文; 权利义务论文; 受案范围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