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的维护(论文文献综述)
殷昭鲁[1](2015)在《多维视野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向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代以来,由于日本的贪欲和历史原因,钓鱼岛从一个没有争议的岛屿变成了一个有“问题”的岛屿。因此,“从历史上来看,它是战后遗留的领土争端;从国际法来看,它是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从海洋开发来看,它涉及未来东海石油与海洋资源的开发问题。”近年来,中日因钓鱼岛问题争端频仍。此争端不仅影响了中日两国的外交及战略布局,而且也牵动了东亚,乃至世界的神经。诚然钓鱼岛问题表面上是中日两国的领土主权之争,而其内里却充斥着大国间的战略选择与利益博弈。因此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的价值,更有对国家利益现实的关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有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图籍可以证明。明朝永乐年间的《顺风相送》是目前世界上发现有关钓鱼岛岛名记载的最早的文献,这足以体现中国对钓鱼岛最早的发现和“命名权”。并且明清两朝历届册封使的使录对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则更为翔实,这些使录不仅把钓鱼岛等岛屿作为中琉航道的航标,而且也明确指出中琉之间的界线为“黑水沟”,或是琉球姑米山。不仅如此,钓鱼岛在明清两朝还被纳入到中国海防的范围之内,《筹海图编》、《台海使槎录》等文献中都有明确记载。所以从钓鱼岛的发现、命名及使用和管辖上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外,日本、琉球与西方等国的古文献和地图也对钓鱼岛属于中国这一历史事实给予了佐证。因此,对这些事关钓鱼岛历史文本的梳理与解读,是我们研究钓鱼岛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主权诉求的源流。晚清以降,由于中国国运式微,激发了日本对中国领土的觊觎之心。早在1885年,日本政府就指使冲绳县政府对钓鱼岛等岛屿进行窥伺和调查。通过对该时期日本与冲绳县之间往来文书的梳理和解读,我们能清晰的看到,日本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窥伺经过了最初的迟疑、搁浅,而甲午战场的胜利,使得日本最终有恃无恐,假胜利之威,乘胜追击,窃占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对日本窃占钓鱼岛经纬的分析,也可以显示出,在纷繁复杂的国际格局之下清日两国的衰兴与实力消长。因此把钓鱼岛问题放在近代中日关系的大背景下去审视和考察,从源头上寻觅日本窥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径,使我们更能有力驳斥日本对钓鱼岛的“领有”主张。钓鱼岛问题的产生,不仅事关中日两国,还与美国息息相关。钓鱼岛问题的美国因素集中体现在美国战时及战后对东亚的战略布局,尤其与美国的琉球战略密切相关。无论是战时对琉球地理情报的搜集,还是战后旧金山会议上寻求对琉球的排他性托管,抑或是20世纪70年代的冲绳“归还”无不体现了美国的战略利益安排。但是美国这种战略利益安排却因对琉球的地理界域错误性认知以及对本国利益的考量把本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挟裹其中,到冲绳“归还”时与日本私相授受而终于酿成中日间的钓鱼岛问题纠葛。但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所谓的“行政权归还不涉及主权”的“中立立场”,这实际上是美国假“中立之名”,而行逃脱历史责任之实。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领土,引起了海内外中国人的愤怒和抗议。在钓鱼岛争端初期,由于中国大陆同美日两国还没有改善和建立外交关系,再加上联合国的席位还被台湾当局霸占,所以在对外交涉上面受到一定的制约。但是在此期间仍积极地与相关学者研讨应对钓鱼岛争端策略,并向外发表声明,表达对钓鱼岛的主权诉求。在中日建交前后,中国领导人以中日关系大局为重,提出了钓鱼岛问题“搁置”起来的想法,得到了日本领导人的赞同。《中日友好条约》签订前后,发生“钓鱼岛渔船”事件,在中国领导人的妥善处理之下,很快平息下去。随之,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再次表达了在钓鱼岛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并与日本的领导人达成共识。钓鱼岛争端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于其附近海域发现了潜在的石油资源。琉球政府在美国和日本政府怂恿和支持之下,在战后首次发声,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在钓鱼岛上设立界碑等标志物。作为对美琉当局举措的反制,台湾当局也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不过此时台湾当局的着重点在于对钓鱼岛海域附近大陆架石油资源开发问题,与美国石油公司合作开采石油。但当钓鱼岛争端表面化后,在强大的保钓运动压力之下,台湾当局开始在钓鱼岛主权诉求立场上日趋坚定,开始与美日交涉,但是由于台湾特殊的国际地位,以及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上有求于美日,最后还是没有改变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的事实。钓鱼岛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搁置争议”的默契以来,中间虽有日本右翼势力的挑衅行为,但是总体发展还算良性。但是新世纪以来,日本部分领导人和右翼势力为了政治上的考虑,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特别是2012年的钓鱼岛“国有化”事件使钓鱼岛争端陡然升级。中国以强硬的战略布局打破了日本对钓鱼岛的“单独管控”局面,实现了“交叉管控”,而日本也采取战略应对,同时美国也加强对亚太的战略资源投递,以获得更多权益。在这场中美日的战略博弈中,使得钓鱼岛问题更趋复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呈现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孤悬于东海上的几座岛礁,钓鱼岛问题已经由一个事件变成了一个符号。这种符号凸显的是中日之间领土主权的争执、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纠葛、对二战历史遗绪的记忆、以及东亚场域中大国利益的博弈。总之,钓鱼岛问题的研究要以宏观的视野进行看待,以战略的眼光进行审视。从纵的方面来看,以历史的长时段来了解其因果延承;从横的方面看,把其放在国际格局变动下国家间的利益博弈中把握其脉动。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仍在继续,从目前来看解决的前景虽不甚明朗,但是我们应有未雨绸缪的精神,为此在钓鱼岛问题提出以下三个展望:两岸合作乃维护领土主权之幸;中日应寻求和平解决以破解零和博弈之殇;而中国自身应大力提升国力以应不时之需。
叶正国[2](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蒋静,黄春华,陈绍河[3](2014)在《加强中小城镇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城港市中小城镇气象灾害调研》文中认为气象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调查了防城港市中小城镇气象灾害基本情况,阐明防城港市中小城镇致灾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发展的现状,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主要括气象监测站点不足;预报技术方法还不多,预报预警服务的科技支撑不足;中小城镇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渠道和覆盖面仍显不足。并对建设中小城镇气象灾害预测预警体系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邱爱武,高雪飞,牛建蝉,邓东杰[4](2012)在《121气象专家城市服务浅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武汉121专家6.11雾霾天气服务过程引发出对都市专家气象服务思考,通过对121专家服务应答记录资料的统计定量分析,揭示出武汉公众对专家气象信息的需求呈现出以下规律:最为关注的是武汉市及周边地区一周以内的气象信息,咨询的目的依次分别是户外出行、农业生产、建筑施工、商业活动等。并从日常服务工作和应急服务工作两方面提出做好121气象专家咨询服务工作的建议。
摆琰,蒋慧琴[5](2012)在《“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系统故障分析与排除》文中提出以昌吉州气象局"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系统所发生的故障为例,分析了故障现象和原因,并详细介绍了故障的排除方法,指出在安装ISA接口设备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在突然断电后对计算机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一般性保护措施。
漆光国[6](2012)在《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由于人类对环境保护的忽视使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影响日趋明显和广泛。近十年来,郴州气象灾害频繁发生,尤其是暴雨、洪涝、干旱、冰雹、龙卷风等时常发生。影响之大、范围之广的要数“碧莉斯”、“圣帕"等强台风引发的局地山洪地质灾害,造成郴州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迫切需要气象部门提供一套针对台风暴雨的准确及时的气象业务服务系统,为政府制定防台、抗灾决策服务,更好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前国内台风暴雨预报发展现状,我省台风暴雨预报、预警系统发展现状,联系到当前郴州气象预报预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郴州本地的地质气象特点提出建立郴州本地的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的必要性。通过气象业务的硬件等方面来对建立郴州本地的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说明郴州气象局已具备建立台风预报、预警系统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详细地阐述了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方案:介绍系统建设的基本目标,首先利用1959-2008年台风历史资料,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了影响郴州台风的年际变化与月分布规律,台风暴雨的分布特征,台风路径和环流形式特点等问题,提出了影响郴州台风的分级标准,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台风暴雨的初步预报回归方程。研究发现台风暴雨对郴州具有显着的高影响时段和高影响区域,其移动路径有规律可循。对可能对郴州造成重大影响的台风,结合郴州本地的地质灾害分布特点,作出重大气象决策服务提供了系统的实现方法,台风预报流程,预警服务的方式,在文章的最后,对系统进行了验证,在具体的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中,系统经受住了考验,决策服务准确及时,预警服务对象满意,避免了因台风暴雨或特大暴雨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现象,取得了良好的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指出系统将米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冯冼,徐建文[7](2009)在《自动语音外呼系统在气象声讯服务中的应用》文中指出从硬件架构、软件系统设计及数据库等方面,简单介绍了一套采用Delphi7.0开发的自动语音外呼系统。并对该系统在气象灾害预警、专项气象服务、气象信息宣传等方面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杨腾慧,韦玉洁[8](2009)在《伍豪12121系统的维护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基于实际维护工作,分析利用伍豪12121系统所遇到的问题和常见的故障处理,为其他单位维护和管理伍豪12121系统提供可借鉴的方法和技巧。
谷景生[9](2007)在《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气象预报的市场价值越来越突出。中国气象局《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规定,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气象预报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并没有任何规定,气象预报的权利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分析气象预报的性质的基础上,认为气象预报是一种公共信息,应当及时、广泛、深入、无偿地传播给大众。气象预报不属于包括气象部门在内的任何部门或个人私有,不具有知识产权和其他私权属性。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准确和安全,国家赋予了气象部门垄断发布气象预报的权利,但是没有赋予其垄断传播气象预报的权利。在气象预报的传播环节,无需气象部门的许可或者同意,任何客观且适当的传播行为均不构成对于气象部门的侵权,不应当受到气象部门的限制,特别是不应受到气象行政处罚。尽管《气象法》规定的有关媒体在传播过程中获取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但气象预报付费与其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属于两个独立的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气象预报的私权利是气象部门利益膨胀的体现。
曲长波[10](2007)在《“12121”优化软件简介》文中提出1引言"12121"电话天气预报语音自动答询系统是气象科技服务的一项支柱项目,为了保障它的正常运行,提高拨打率,需要及时对其内容进行维护。白城局引进的是北京伍豪公司的"12121"电话天气预报语音自动答询系统。该系统的更新升级没有做到与我省现行开展的天气预报业务接
二、“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的维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的维护(论文提纲范文)
(1)多维视野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现状 |
(一) 中国方面的学术研究现状 |
(二) 日本方面研究现状 |
(三) 中日之外其他国家研究成果 |
三、研究方法与解析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难点 |
(三) 解决途径与创新 |
四、研究架构之说明 |
(一) 论文结构 |
(二) 相关问题与概念之说明 |
第一章 钓鱼岛地理、历史与主权溯源 |
第一节 钓鱼岛的地理生态与地缘战略价值 |
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称谓演变 |
二、钓鱼岛群岛的地理与生态 |
三、钓鱼岛的地缘战略价值 |
第二节 历史文本中的钓鱼岛记述 |
一、中国古文献中钓鱼岛记述:中国主权诉求的源流 |
二、日琉古文献中钓鱼岛记载:中国主权诉求的佐证 |
第二章 近代东亚变局及日本对钓鱼岛的窥伺与窃占 |
第一节 近代世界变局与中日东亚权力再分配 |
一、近代西方冲击与中日两国的应对 |
二、日本“并吞”琉球与东亚权力格局的变动 |
第二节 明治政府早期“领有”钓鱼岛的企图及搁浅 |
一、甲午战争前冲绳县对钓鱼岛的秘密调查 |
二、日本政府内部对窃占钓鱼岛的讨论与企图的搁浅 |
第三节 日本假战场优势窃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
一、日本“并吞”钓鱼岛顾虑消除与秘密占有 |
二、日本“领有”钓鱼岛的国际法分析 |
第三章 战后美国琉球战略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 |
第一节 战时美国对琉球的调查与归属讨论 |
一、战时美国对琉球的地理情报搜集 |
二、战时美国对琉球的归属讨论 |
第二节 战后美国排他性托管琉球政策的形成 |
一、冷战升级与美国内部托管琉球的讨论 |
二、旧金山会议与美国排他性托管琉球的实现 |
第三节 旧金山会议后的美国琉球政策 |
一、利益权衡下的奄美群岛归还 |
二、台湾当局对美日奄美归还的对策 |
三、奄美群岛归还与钓鱼岛问题的勾连 |
第四节 冲绳“归还”与中日钓鱼岛问题 |
一、日本寻求冲绳“归还”下的美国琉球政策 |
二、美日冲绳“归还”交涉与钓鱼岛问题跃上台面 |
三、尼克松政府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处理 |
第四章 钓鱼岛问题与中国大陆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在钓鱼岛争端初期的态度及举措 |
一、钓鱼岛争端初期中国政府与学者间的互动 |
二、20世纪70年代前后中国政府外交战略与钓鱼岛政策 |
第二节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的形成 |
一、中日建交前后的钓鱼岛交涉 |
二、“钓鱼岛渔船”事件始末 |
三、“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共识的达成 |
第五章 钓鱼岛问题与台湾当局的因应 |
第一节 钓鱼岛争端初期与台湾当局内部讨论与应对 |
一、钓鱼岛海域石油发现与美台琉的反应 |
二、钓鱼岛争端升级与台湾当局主权诉求的强化 |
第二节 台湾当局对外交涉及对保钓运动的处理 |
一、台湾当局与美国就钓鱼岛问题的交涉 |
二、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态度及台湾当局的对策 |
三、台湾当局对留美学人与学生保钓运动的因应 |
第六章 21世纪钓鱼岛问题与大国间的战略性博弈 |
第一节 中国的海洋权益诉求与国内外战略性动员 |
一、日本“购岛”闹剧与中国态度的强烈性反弹 |
二、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与国内的战略性动员 |
三、海外钓鱼岛话语权的争夺与中国国家形象的重塑 |
第二节 日本“实控”钓鱼岛遭到挑战与战略性应对 |
一、日本进行战略性应对的动因 |
二、日本国内外的战略性应对举措 |
第三节 美国的亚太战略布局与其钓鱼岛“中立”政策的再检讨 |
一、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及对亚太政治生态的影响 |
二、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中立政策”的演变及其再检讨 |
第七章 钓鱼岛的政治意蕴与研究的多维性 |
第一节 从“事件”的钓鱼岛到“景物”的钓鱼岛 |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诉求 |
二、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纠葛 |
三、东亚“场域”中的大国利益博弈 |
第二节 从历史遗留问题到二战历史遗绪的记忆 |
一、中日民族情感的催化剂 |
二、对二战后战胜国共识的挑战 |
第三节 钓鱼岛研究的多维性 |
一、以历史的长时段来审视钓鱼岛问题 |
二、以宏观的战略视野来统筹钓鱼岛问题 |
三、以符号学的视角来透视钓鱼岛问题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 地图资料 |
附录二: 相关条约和协定 |
附录三: 钓鱼岛名称表 |
附录四: 钓鱼岛问题大事记 |
附录五: 相关中外文人名、地名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一、档案资料 |
二、古文献及资料汇编 |
三、报刊资料 |
四、着作 |
五、论文 |
六、网络资源 |
后记 |
(2)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5)“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系统故障分析与排除(论文提纲范文)
1 中继卡故障 |
1.1 现象 |
1.2 排除方法 |
2 信箱设置丢失 |
3 语音卡故障 |
3.1 现象 |
3.2 排除方法 |
(6)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国内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发展现状 |
1.2 郴州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的现状 |
1.3 郴州台风暴雨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的意义 |
1.3.1 实现对可能影响郴州的台风早预警、早处置 |
1.3.2 为防御其他气象灾害提供借鉴 |
1.4 论文所完成的工作 |
第二章 影响郴州的台风特征分析与预报 |
2.1 台风的资料收集和处理 |
2.2 台风的时间分布特征分析 |
2.2.1 从年际分布统计 |
2.2.2 从月分布统计 |
2.3 台风的空间分布特征分析 |
2.3.1 暴雨次数统计分析 |
2.3.2 暴雨强度中心分布统计 |
2.4 台风的路径分析 |
2.5 台风暴雨与环流形势的关系 |
2.5.1 西太平洋台风暴雨 |
2.5.2 南海台风暴雨 |
2.6 对郴州有影响台风暴雨的预报 |
2.6.1 区域台风暴雨判据 |
2.6.2 效果检验 |
第三章 郴州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设计 |
3.1 系统构成 |
3.1.1 系统结构 |
3.2 网络平台与基础设施 |
3.2.1 使用多级组网技术,实现气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
3.2.2 市局网络结构,功能组成 |
3.2.3 中小尺度灾害天气自动气象监测站网(雨量站)简介 |
3.2.4 网络安全 |
3.2.5 数据库系统设计 |
3.2.6 数据库软件要求 |
3.2.7 系统配置与开发环境要求 |
3.3 台风暴雨的预报 |
3.3.1 台风暴雨预报中所使用的资料 |
3.3.2 台风暴雨预报模式 |
3.3.3 台风暴雨预报流程 |
3.4 台风暴雨的预警 |
3.4.1 郴州主要气象灾害概况 |
3.4.2 郴州地质灾害区域分布 |
3.4.3 建立台风暴雨预警的必需性和迫切性 |
3.4.4 郴州台风暴雨预警流程 |
3.4.5 每次台风暴雨预警服务总结 |
3.5 市县两级公共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实践 |
4.1 运行环境 |
4.1.1 硬软件设备齐备,运行状况良好 |
4.1.2 具备触发条件 |
4.2 实践结果 |
4.2.1 台风实际运行路径 |
4.2.2 大气环流形势分析 |
4.2.3 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 |
4.2.4 台风暴雨降水实况与灾害统计 |
第五章 结论 |
5.1 论文成果 |
5.2 下一步改进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自动语音外呼系统在气象声讯服务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 系统简介 |
1.1 硬件平台 |
1.2 软件系统 |
1.3 数据库系统 |
2 系统应用 |
2.1 气象灾害预警 |
2.2 专项气象服务 |
2.3 包月用户服务 |
2.4 气象信息宣传 |
3 结语 |
(8)伍豪12121系统的维护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12121电话语音答询系统的特点 |
(一) 数字化、网络化 |
(二) 底层技术先进、扩展性好 |
(三) 操作界面直观 |
(四) 信箱特性综合多样 |
(五) 语音制作简单、方便 |
(六) 其他功能 |
三、伍豪12121系统文件的维护介绍 |
(一) 系统配置文件 |
(二) 系统文件 |
四、12121系统运行以来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
(一) 信箱特性中没有了信箱名, 无法进行语音制作 |
(二) 有振铃无应答 |
(三) 主叫号码接收不全或者是无主叫号码 |
(四) 只能听到语音“谢谢收听, 再会!” |
(五) 重启后, 12121语音无任何信箱结构 |
(六) 出现信令出错提示或“12121”出现长时间无人拨打情况 |
(七) 有一路信令突然无法打进 |
五、结语 |
(9)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一、气象预报不属于科技成果 |
(一) 科技成果的定义及特征 |
1. 科技成果的定义 |
2. 科技成果的特征 |
(二) 我国科技成果的法律保护 |
1.有关科技成果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分析 |
2.科技成果权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 |
(三) 气象预报不属于科技成果 |
1.气象部门自行设定科技成果权不符合法律 |
2.气象预报不具备科技成果的构成要件 |
3.将气象预报作为科技成果将产生一些悖论 |
(四) 从“天”字第一号官司检讨以往判决存在的问题 |
1. 知识产权只能通过立法创设 |
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的危害 |
3.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角色定位 |
二、气象预报不属于着作权保护范围 |
(一) 气象预报不具有着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特点 |
1.气象预报不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2.《气象法》第25条规定的“部分收益”不是着作权使用费 |
(二) 气象预报受着作权法保护将有损公共利益 |
1.气象预报属于公共信息 |
2. 气象预报受着作权法保护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
三、气象预报不具有其他民事财产权利 |
(一) 区分气象法规定的两种收费的性质 |
1.气象专业服务收费的根据 |
2.媒体传播气象预报提取收益的性质 |
(二) 气象部门收费范围超出法定的范围 |
1.气象部门通过公众气象预报牟求利益是违法的 |
2.气象部门通过公众气象信息营利导致部门利益膨胀 |
3.媒体传播气象预报提取收益应上缴国库 |
四、结论 |
四、“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系统的维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多维视野下的钓鱼岛问题研究[D]. 殷昭鲁. 南京大学, 2015(01)
- [2]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3]加强中小城镇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城港市中小城镇气象灾害调研[A]. 蒋静,黄春华,陈绍河. 第四届广西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 2014
- [4]121气象专家城市服务浅析[A]. 邱爱武,高雪飞,牛建蝉,邓东杰. 城市气象论坛(2012年)·城市与气候变化论文集, 2012
- [5]“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系统故障分析与排除[J]. 摆琰,蒋慧琴. 现代农业科技, 2012(18)
- [6]台风暴雨预报预警服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漆光国. 北京邮电大学, 2012(02)
- [7]自动语音外呼系统在气象声讯服务中的应用[J]. 冯冼,徐建文.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9(27)
- [8]伍豪12121系统的维护探讨[J]. 杨腾慧,韦玉洁.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09)
- [9]论气象预报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气象部门利益膨胀有损公众利益[J]. 谷景生. 河北法学, 2007(09)
- [10]“12121”优化软件简介[J]. 曲长波. 吉林气象, 2007(02)
标签: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论文; 台风路径论文; 台风预报论文; 中国钓鱼岛论文; 台湾台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