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出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瑕疵,股东,民事责任,法律责任,资本,表现形式,股权。
股东出资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张军强,张煜[1](2019)在《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许江云[2](2017)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大多数的公司选择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成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形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权最突出的外在表现即有独立财产,并以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郑喜艳,杜炳富[3](2016)在《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资本作为公司成立的重要保障,对企业形成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股东出资瑕疵问题愈加凸显,对公司资本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在论述股东出资瑕疵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现状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四点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为企业提供实践指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1期)
张祺[4](2016)在《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制度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公司要想具备完善的独立法人人格基础,就要保证所有股东都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使公司资本得以充实。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股东都能及时的履行出资义务,层出不穷的违反出资义务的现象给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因此,对股东出资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27期)
窦孝宇[5](2016)在《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修改了《公司法》,对公司的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对创业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降低了投资创业者投入,刺激了投资积极性,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对股东的约束不完善,《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限制,所以及其容易造成股东的瑕疵出资,侵害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出资瑕疵,瑕疵出资行为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现象屡见不鲜。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责任,首先,通过我国现在立法的变化和典型案例分析出我国现行关于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规定的缺陷。其次,应对瑕疵出资行为和表现形态进行界定。再次,具有股东资格,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具备股东资格才能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请求其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瑕疵出资会使股权受到制约,瑕疵出资股东对不同的对象承担责任类型不同,对法律后果的认定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同的制度,所以对于股东出资的规制也不同,因此在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规制上也是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制的主要特点在于股东就瑕疵出资行为积极承担责任,如果其他股东有责任则应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英美法系的规定的特点在于瑕疵出资股东的个体责任和股东资格的丧失。我国关于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规制从内容上来看借鉴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制,从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股东瑕疵出资应当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在一定的场合下应向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我国对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结构不明确,配套程序机制不健全,股东出资责任的救济机制等我国未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5-01)
赵晶[6](2015)在《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体上的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完全未出资、未完全出资、未及时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的是瑕疵股权,应对公司、守约股东、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亦应根据情形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莫庆斌[7](2014)在《股东出资瑕疵与“资本显着不足”的法律责任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改革开放,踏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至今已有叁十六年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法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以来,在短短二十余年时间里,已前后经历了叁次重大修正。叁次修正的过程既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的见证,也是理论界与实务届对《公司法》各类问题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叁次修正。此次修正最主要内容是对我国实施了多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资本制度,该制度除了在推动我国市场体制进一步完善,突破市场壁垒,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外,其所直接导致的制度变更及其影响也将在法律理论及司法实务届引起进一步的激烈讨论。本文针对此前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所做的修订中,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大胆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即《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针对司法实践中占比较大的“资本显着不足”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小于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与《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资本显着不足”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不同。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出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出资瑕疵并不能直接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出资瑕疵与“资本显着不足”的问题也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离与辩证融合适用的情形。在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将法定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资本制度之新形势下,司法实践中对出资瑕疵问题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将面临新的考验与挑战。同时,也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许多问题加以厘清,以此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股东、公司等权利,保障《公司法》对市场的正确规范和引导作用,促使立法和司法更好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古宴君[8](2013)在《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它不仅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还加大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文章从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出资瑕疵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出资瑕疵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6期)
楚艳[9](2013)在《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公司制度中,公司设立的资本是由公司的设立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构成的,在整个公司的设立及后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重要的作用。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得以运营和维持资本不变的重要支柱,股东依法履行自己最基本的出资义务,就相应的享有股东的权利,反之,则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作为第叁人债权人的权利也是重大的威胁和不利因素。然而司法实务中股东违反该基本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股东出资瑕疵纠纷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目前这一现象的存在已经在瑕疵出资行为人和足额出资股东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了负面影响,部分案件甚至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制不够完善,有些法律规制出现衔接的漏洞,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预防和救济方案。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为出发点,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研究引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的第一章论述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其原因分析;第二章主要就几种常见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和认定做论述;第叁章是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并对瑕疵股权行使的限制做了分析;第四章主要在介绍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制之后对我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阐述。文章以衡量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宗旨为出发点,在探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引发性的思考,希望对后来的问题研究和法制体系的健全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3-03-28)
秦康美[10](2013)在《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叁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叁是出资抽逃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13年01期)
股东出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公司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大多数的公司选择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成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形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以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权最突出的外在表现即有独立财产,并以该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出资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张军强,张煜.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2].许江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浅析[J].晟典律师评论.2017
[3].郑喜艳,杜炳富.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4].张祺.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J].科学中国人.2016
[5].窦孝宇.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规制[D].郑州大学.2016
[6].赵晶.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
[7].莫庆斌.股东出资瑕疵与“资本显着不足”的法律责任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14
[8].古宴君.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9].楚艳.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3
[10].秦康美.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J].上海金融.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