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1]2004年在《欠税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欠税是税收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欠税的危害,深入分析欠税的原因,探索治理欠税问题的途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本文分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欠税存在的危害及原因。欠税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收入总量的增长和收入进度的加快,同时也影响了税收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具体分析起来,欠税的危害主要有,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侵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是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要治理欠税,就要深入分析欠税的根源。我们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欠税发生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主要是,一些职能部门本位主义严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存在“欠税有理、欠税有利、欠税待免、万一要缴靠贷款”的错误思想;纳税人还存在无钱就欠,有钱也拖的错误思想,不断寻找法律漏洞实现欠税目的。客观原因主要有,税、费并收,致使企业负担加重;税收管理体制中,没有独立的欠税管理法规;法律规定的清欠手段刚性不足;企业经营方面也存在的问题以及税收管理方面也存在相当的偏差。认识欠税的危害,分析欠税的原因为探讨治理欠税的途径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阐述了欠税治理的主要法律措施。治理欠税的措施主要有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使税收优先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在能够保证国家税权实现的前提下,首先应当选择适用民法手段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把对正常社会经济法律秩序破坏降到最低。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的保全制度是对债权的积极保障,可以对债权不能实现起到预防和补救的作用,移用到税法领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纳税担保是各国税收立法和实践竞相采纳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纳税担保在税收领域应用还不够广泛,没有真正发挥其在治理欠税,堵塞税收漏洞中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拓展纳税担保的应用领域,在立法上明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广泛推行纳税担保,
姚啸鹰[2]2017年在《税收附带债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不仅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节越发重要,但是许多违背税收管理的行为却也是不断威胁着我国的税收征管。从税收债务成立到消灭这一过程中,我国税法采取了许多方式保障税款的征收。其中之一就是税收附带债务,其因税收债务履行瑕疵而产生的附带给付义务。由于税收附带债务功能的复合性,各国大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处理违背税收征管的行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滞纳金这一种附带债务,并结合罚款共同制约税收债务履行瑕疵。但是,这些制度规定模糊,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最新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税收利息”这一内容,区分了税收利息和滞纳金的区别,开始建构我国税收附带债务的体系。在此趋势下,本文力图系统地研究税收附带债务制度,并借鉴日本、德国和美国税收附带债务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除本文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会从四个部分对税收附带债务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明确税收附带债务基于税收之债而成立,以及税收附带债务应当税法原则。并阐述税收附带债务从成立到消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滞纳金的历史,从其发展过程中显示我国税收附带债务的定位和作用。结合当下的相关立法状态,阐述我国税收附带债务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第叁部分重点在于出现在纳税申报和税收缴纳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且通过比较各国所采取的税收附带债务,找出其中各自制度的优缺之处。第五部分则是基于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我国税收附带债务制度的建议。
耿晓松[3]2004年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从现代企业制度对税制的基本要求入手,结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税制改革的利弊得失,重点分析了影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税收问题,提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构想。 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组建、管理、运营的规范的制度形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要求的企业制度。它具有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特征。现代企业制度与税收关系密切,具体表现在:1、企业是税收的基础,税收反作用于企业;2、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企业收入分配;3、国家通过税收规范企业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对国家税收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即:税法统一、税制规范、税收结构优化、税负公平。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税收在内的各个方面的配合与支持。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分别统一了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纳税;不断优化的税制结构,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补充完善了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税收法规制度,充分运用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了经济杠杆作用等。但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仍然存在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如,税制结构不够优化、税法尚未完全统一、存在重复证税、税收调控力度与广度还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问题,包括:政策不明确、体制上不适应、政策规定过于原则、纳税主体难认定、零散税源难监控、应征税款难征收、欠税、避税问题突出,税款流失严重等。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使得深化税制改革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成为当务之急。 针对前述各方面问题,本人分析了企业的发展规律,结合我国税制现状,就深化税制改革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体措施包括:(1)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按所有制和区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逐步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过渡:(3)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促使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4)分流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作用;(5)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强化欠税管理;(6)逐步改变“任务治税”的局面,推进税收属地管理体制。
叶金育[4]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提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叁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叁,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史学成[5]2009年在《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税收作为现代国家的物质基础,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是一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争议的社会,而是拥有一套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使社会矛盾和争议不断得到动态解决的社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障纳税人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确保税收征纳关系和谐,需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争议几乎是该国行政争议的主要类型,这些国家也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国的法治建设固然需要挖掘本土的法治资源,更需要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因此,本文选择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八个主要国家,对其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归纳总结出各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共同规律和不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和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出发,提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该部分对本文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等做了概括介绍,对有关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各种文献资料做了综述,对研究方法、手段以及研究中的难点、创新点和不足等做了说明。第一部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理念和目标。首先界定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而认为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当坚持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及时解决和多元协作四个理念,体现公正、有效、及时、协调的特点,并提出应当构建机构多元、程序多样、相互衔接、救济范围广泛的多元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目标。第二部分:英美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选择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个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四个国家的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税收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部、税务法院和税收监察专员等)、具体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和行政申诉等)做了较为细致和深入的介绍,并以统计数据为例对四个国家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四个国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研究基础上,归纳概括了这些国家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第叁部分:大陆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四个国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四个国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税务机关、国税审判所、税务法院、普通法院、调解专员)、具体法律制度(异议申诉、审查请求、诉愿、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诉等)做了较为细致和深入的介绍,并以统计数据为例对四个国家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四个国家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的研究基础上,归纳概括了这些国家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第四部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模式。在对两大法系八个主要国家进行国别比较的基础上,分别归纳概括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既包括共性,又包含差异。在此基础上,又以几个主要法律制度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了世界各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模式,并总结出了两大法系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比如,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和保护,要重视发挥税务机关在解决税收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税收行政争议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专业和公正,要灵活运用协调、调解等争议解决方式等。第五部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首先分析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和制度现状,并以统计数据为例说明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案件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我国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信访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及其相互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税收行政复议委员会、纳税人公益诉讼的申请资格、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先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的衔接等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即以构建多元化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目标,整合税收行政争议解决资源,理顺各种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关系;以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为中心,加强对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宣传;发挥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主渠道作用;树立司法权威、发挥税收行政诉讼的最终解决作用;找准信访制度的定位,发挥信访制度的独特优势。结论:在对全文研究进行回顾的同时,概括说明了对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总体感悟和结论。比如,要将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必须注重学习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必须重视研究方法的创新,必须重视一国的国情制约等。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分析框架,第一次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对各种分散的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信访等)进行了综合性研究,提出要坚持人权保障、社会和谐、及时解决和多元协作的理念,构建公正、有效、及时、协调的多元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同时,本文对于国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是比较深入和新颖的,尤其是不仅仅关注国外的具体制度,更关注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使人们对国外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能有一个既抽象又具体的全面认识。无论是在研究资料的运用还是研究结论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在对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方面,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税收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张晶[6]2011年在《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流失作为税收存在和发展的伴生物,自税收产生之日起便与之相伴相随。税收流失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现象,治理和控制税收流失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世界各国也都为此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转型时期,税收流失的泛滥和猖獗,不仅使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遭到破坏,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收入的取得,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进而会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税收流失法律控制加以研究,是税收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突破口。只有在稳定税收法律秩序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才能更加有力的保障国家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本文始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在研究中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最终目的是健全税收流失法律控制体系,控制税收流失的规模,减少税收流失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本文旨立足于法学这个全新的视角,其主要内容围绕税收流失问题,以法律规制为侧重点,以构建控制税收流失的法律制度体系为落脚点,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不仅是一种新颖而有益的探索,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基础理论。在对税收流失的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的基础上,试着对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基本内涵加以概括,通过对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理论依据进行详细分析,对控制税收流失探索方法上的总结,以此得出法律是控制税收流失的主要手段。第二章,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现状分析。首先,对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相关问题进行概括性的阐述,介绍了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取得的成就以及目前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其次,从我国税收流失的典型现象入手,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典型现象进行法律分析;最后,从主要税种税收流失的现状出发,分税种介绍了我国税法对控制税收流失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完善之处。第叁章,国外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介绍了国外国家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的典型特点,包括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服务纳税人为中心设置税务机构、专业且程序化的稽查、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深度应用、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科学的纳税申报制度以及普遍设立专门的税务诉讼机关,这对拓宽健全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体系的研究思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健全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体系。本文从控制税收流失的立法完善、控制税收流失的司法补缺、控制税收流失的执法改革和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入手,分别提出了完善的措施:立法完善包括立法权限的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重建责任和惩罚机制;执法改革则从内外因两个方面出发,既要强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观念的转变,又要强调税务稽查功能的发挥;司法补缺首先要实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其次,要采取包括改良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等具体措施,保障多机制解决纠纷,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执法监督包括合理地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建立税务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的激励机制叁个方面,从根源上减少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的税收流失。
张婉苏[7]2013年在《滞纳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滞纳金制度,其性质及法律地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争议、混乱甚至于矛盾的现象。本文通过我国六十多年的法治发展历程中滞纳金相关法律条文、案例以及理论研究作为切入点,对我国滞纳金制度进行系统的考察与研究。本文除导论与结语之外,共由四部分构成。论文从制度变迁角度对滞纳金制度进行解读,综合采用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研究方法、案例研究分析方法及法经济学等分析研究方法对滞纳金制度的现象、滞纳金制度的变迁、滞纳金制度的理论分析以及本质回归及改革的方向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第一章梳理了我国建国60多年来“滞纳金”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并且以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数据库所检索出的含有“滞纳金”字样的2359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该章的基本结论是,我国的滞纳金不仅反映在税收、其他行政收费领域,而且在普通民事合同中也存在着,呈现出滞纳金问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中的乱象。第二章考察了滞纳金的历史变迁。滞纳金制度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首先起源于税收领域,一方面由于该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在税款和规费及时入库问题上显现出一定的成效,另一方面基于“制度依赖”效应,该制度在其他行政领域也逐步推行。同时在行政单一化观点的影响下,滞纳金制度逐步向公用事业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区分公法和私法己成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因此,原先公用事业单位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关系开始向平等基础的合同关系转变,从行政法追求效率开始向民法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转变。滞纳金逐渐退出民事领域,而在行政领域中出现比例下降等趋势。第叁章从理论层面探讨了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学界对于滞纳金的性质界定主要集中于损害赔偿说、行政处罚说、行政秩序罚说等。损害赔偿说基于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认为滞纳金的标准相当于债权的损失。对于此种说法笔者认为滞纳金除了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之外还兼有惩罚性的性质。行政处罚说认为由于滞纳金的征收比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是一种直观的经济制裁惩罚方式,故可等同于罚款。笔者以为滞纳金无论是从形式、性质、目的、法律体系归属、法律规定方式以及最终决定程序上都与罚款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而非和罚款一样同属行政处罚,而应将其归为行政强制的范畴。行政秩序罚说认为滞纳金是一种强制方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其按时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滞纳金条文本身还是历史解释的角度来看此种分类并不是很妥当。论文基于滞纳金的形式、性质、目的、体系归属、决定程序等方面的分析,提出滞纳金应当属于执行罚的性质。第四章从改革完善的角度探讨了滞纳金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及经济发展的双重转型,滞纳金制度也在不断地去伪存真。此时严格意义上的滞纳金除了在行政领域,行政性收费领域还存在外,公共事业中的滞纳金制度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虽然滞纳金的界定已经确定,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尤其是滞纳金征收比例的设定导致“天价滞纳金”现象的出现。故在立法中需要从降低征收比例、设定征收上限、设定执行期限、引入“滞纳利息”等角度予以制度完善。我国滞纳金制度六十多年的变迁历程,实际上是与中国社会变迁、法治发展基本同步的,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因此我国法治的发展方向也正是滞纳金制度的发展方向。
姚琦[8]2017年在《声誉罚研究--以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传统声誉罚的形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通报批评等,其法律效果都是减损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声誉度、造成精神申诫的作用,但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和行政行为从"干预性"到"新兴形式(包括协商化、非形式化、多样化等)的变化,社会生活中的新的现象需要依托旧有的行政法法律框架进行解释,譬如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等,以赋予它们合理性的基础。
官欣荣[9]2007年在《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2006.7—2007.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岁一度年会至,恰是橙黄橘绿时"。又到了回顾与检阅商法学研究(2006年7月—2007年9月)之际,时逢新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的实施,赋予了商法学术新的动力和使命,人们在坚持以往固有的研究阵地基础上,又进一步结合崭新的商事立法、司法实践取得了新的收获和进展,探索触角继续深入,新的关注点也在不断增加。兹综述如下:
孟庆瑜[10]2004年在《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文中研究指明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彻底摆脱环境资源和社会产品的有限性或稀缺性的限制或束缚的条件下,一个国家选择和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形成和维护一种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将直接决定着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直接关系着广大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安全与进步。在经历了20余年的改革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今日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并没有实现全体国民社会福祉的普遍提高,人们实际面对的却是经济总量增长下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面临严重困境、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等一系列的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作为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分配的公平与否以及公平的实现程度,基本取决于分配前提的平等性、分配规则的公平性、分配过程的秩序性和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其中的关键是分配规则或分配制度问题。因此,把分配引入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无论是在分配理论的创新上,还是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本论文着眼于社会分配正义目标的实现,分配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从分配关系的法律分析入手,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路径,从导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应用论等五个层次对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导论部分,笔者从剖析分配在现象形态、经济流程和配置格局或结果等方面的表现,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运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社会生产关系的联系等不同侧面所具有的丰富经济内涵入手,详细分析了分配关系的法律意义。具体指出分配关系是指分配主体与分配受体之间基于分配对象的划分与配给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将因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以及关系主体在分配过程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等方面存在差异而有不同的关系内容和表现。究其实质,分配关系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内部的一种资源或财产的分取与占有关系;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分配关系主体之间以及它们各自内部的一种利益划分与协调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则表现为他们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权力和权利的分权与制约关系。这种财产和利益的分配关系需要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的介入与调整,基于经济法在调整分配关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功能优势,权力与权利在经济法律内部正确配置的过程就是经济法律对于财产和利益关系的规范与调整的过程。 价值论部分,基于法律价值的体系化存在这一法学理论前提,笔者首先在充分认识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所具有的多面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分配正义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裱十经济法的研究视野作为法律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永恒价值目标,与平等、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具体价值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在对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正义进行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正义在古代社会制度下,一方面给予秩序与安全以突出地位,但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自由和平等价值目标的重要性。在资本主义时代,分配正义的自由和效率价值才得到明显的提升和有效的实现。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配正义则处于一种“平均主义”的极端扭曲状态。即使是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分配正义在不同类型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下也呈现出明显国别差异性。最后,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分配正义作为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总目标的前提下,具体构建了以平等、效率、公平与秩序为内容的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以及基本原则在不同分配法律制度中的选择适用。 机制论部分,笔者以确立和构建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为目标,提出了以分配权在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等所有社会主体之间和他们各自内部的不同配置机制为内容的实现路径。首先从作为分配法律制度核心范畴的分配权的法律界定入手,详细全面地分析了分配权的特征、类型划分、性质和部门法归属,提出了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为目标的国民收入分配的计划调控权、国家财政分配权、征税权、金融调控权、价格分配干预权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分配权力,以及以企业收入分配权、个人收入分配权为组成部分的分配权利的法律内容。然后,具体剖析了分配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及其各自内部乃至不同地域空间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但这种分配权的法律配置结构和运行机制往往受到企业利益主体及其分配权利优势、劳动者利益主体的斗争力量与分配规则矫正、国家及其权力与分配制度的相机调整等内在因素和技术进步、制度环境、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制度论部分,笔者在简要分析影响分配制度选择的主要关系因素的基础上,全面构建了国家分配权、企业分配权和居民个人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就国家分配权的制度保障体系而言,国家计划法律制度、国家预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国家价格分配法律制度等构成其主要内容。其中,计划法律制度的社会分配功能理应得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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