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提单保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提单,承运人,保函,清洁,海运,效力,法律效力。
提单保函论文文献综述
张继红[1](2018)在《清洁提单保函与交易安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清洁提单保函、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在当前国际货物海运中极为普遍。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则、各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效力等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国际货物海运中,因清洁提单保函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尝试厘清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探讨清洁提单保函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方式,旨为应对清洁提单保函带来的问题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2](2013)在《货物短缺纠纷——有关清洁提单、保函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描述2004年1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出售一批运动衫给B公司,数量50000件,贸易条件为FOB上海(即货物的装运港为上海。采用FOB则表明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船,越过船舷那一刻,风险就从买方转移到了卖方)。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在3月15日前交付给B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本文来源于《石油石化物资采购》期刊2013年03期)
曲典玉,兰鑫[3](2011)在《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1年S7期)
郭洪庆[4](2010)在《浅析海运贸易中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在现今国际海上运输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操作方法。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书面赔偿担保,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不在提单上作货物或包装不良的批注而引起的对第叁者的责任。换取清洁提单保函主要包括叁部分内容(1).本航次基本情况,包括船(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期刊2010年08期)
邱天,陈立风[5](2010)在《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与效力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并不因为主体不同而构成某种特殊的合同。其有担保之功能,但主要功能在于确定责任承担,而不是担保债的履行,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属于担保。就其法律效力而言,保函在承托双方为善意的情况下应赋予法律上的效力。但在决定其有效或无效时应当考虑目前法在整个社会规制中的地位、现实需要、国际做法与我国的实践、善意标准的确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诸多因素。(本文来源于《经济经纬》期刊2010年04期)
宋卓磊[6](2007)在《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保函自出现和应用以来,成为海运理论和实务中广为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保函的出现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便捷和经济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效力不确定,保函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尤其是在提单形成阶段保函介入,其对提单信任度和安全性的下降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并且,保函的使用为贸易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实务界对保函褒贬不一,但由于各国成文法对海运保函尚无明确、专门及统一的规定,导致司法界、学术界对保函效力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保函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往往又使当事人在航运实务中陷入茫然与不知所措的境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对提单保函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概述,对提单保函的概念、产生及实务中存在的利弊作了论述,提出提单保函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及研究意义;第二章是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基本观点,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及中国司法界对保函效力的基本观点及处理,并且,由于目前国际条约中只有《汉堡规则》第17条对保函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本章对该条约涉及保函效力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并进行了评述;第叁章从解决实际矛盾,保证、促进国际海事贸易顺利发展的目的出发,首先针对理论界关于保函法律性质不确定的争议,依据保函出具主体的不同对保函性质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研究保函效力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其次简述了提单保函效力范围,并就两大类提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为预借或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的法律效力及保函无效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论证,明确了认定相关保函法律效力的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行为模式。第四章分两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建议在我国《海商法》修订时应弥补提单保函的立法空白并加以完善,从而公正地维护各方有关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第二部分分别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海运实务中使用保函提出若干建议,特别是建议承运人对保函出具主体资格、保函内容及文字措辞等方面进行合理审查,以求扬长避短,使提单保函更好的促进国际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5-01)
高静美,郭劲光[7](2002)在《浅议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提单保函,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不能签发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提单的做法。关于提单保函的使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承运人凭托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财会》期刊2002年02期)
卢少杰[8](1998)在《浅析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对外经贸》期刊1998年01期)
卢少杰[9](1997)在《浅析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即大都持这一观点。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货物装船时外表包装上出现轻微的缺陷,而托运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货物(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1997年09期)
提单保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例描述2004年1月,中国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墨西哥某外贸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项关于运动衫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出售一批运动衫给B公司,数量50000件,贸易条件为FOB上海(即货物的装运港为上海。采用FOB则表明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船,越过船舷那一刻,风险就从买方转移到了卖方)。双方还约定这批货物应在3月15日前交付给B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单保函论文参考文献
[1].张继红.清洁提单保函与交易安全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货物短缺纠纷——有关清洁提单、保函的思考[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3
[3].曲典玉,兰鑫.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J].商品与质量.2011
[4].郭洪庆.浅析海运贸易中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应用[J].中国水运.2010
[5].邱天,陈立风.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与效力探析[J].经济经纬.2010
[6].宋卓磊.论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07
[7].高静美,郭劲光.浅议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J].对外经贸财会.2002
[8].卢少杰.浅析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J].黑龙江对外经贸.1998
[9].卢少杰.浅析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J].对外经贸实务.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