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刑法行为理论将危害行为定性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从而引发理论中一系列的追问。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不能解决不作为犯的行为性问题;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无法涵盖所有刑法评价的行为;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不能很好地发挥刑法的界限功能。将危害行为提到构成要件之前去认识,将危害行为的评价视为一种社会评价,不仅能够解决概念与定位的矛盾问题,而且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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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征
关键词: 危害行为,构成要件,社会评价
来源: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分类号: D924.3
页码: 23-27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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