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游戏直播可以分为电子竞技赛事直播、日常游戏直播,其适用《著作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属于作品,是否具有复制性和独创性。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电子竞技赛事直播因具有相对较高的独创性,可认为属于类电影作品;日常游戏直播的独创性较低,但是以视频方式呈现的,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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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佳音
关键词: 网络直播,游戏直播,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
来源: 西部学刊 2019年2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分类号: D923.41
DOI: 10.16721/j.cnki.cn61-1487/c.2019.21.016
页码: 51-53
总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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