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程序论文-王宇

派生诉讼程序论文-王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派生诉讼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

派生诉讼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王宇[1](2019)在《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起派生诉讼前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是为了防止滥诉、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设置的派生诉讼辅助制度。但若一味地强调公司利益,将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普遍化,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不利的,甚至违背了这一辅助制度设置的初衷。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研究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在对其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意见。本文将对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分为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着重阐明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而说明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派生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提起派生诉讼之前一般需要履行特殊程序——前置程序,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需要。派生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而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能够更加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有助于加强对管理者的约束。第二部分,主要探讨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目的在于分析我国这一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这一制度在司法适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总结得出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一制度时的审查标准。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缺陷,即存在对“情况紧急”这一情形规定得不明确、对豁免情形及豁免对象规定不明确、未规定非紧急情形下的豁免规则等缺陷,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研究这一制度的意义。第四部分,比较各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现状,总结归纳其审查标准,为后文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及制度借鉴。第五部分,探讨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论述以美国“申请无益”模式完善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的合理性;进而说明完善我国这一制度的途径及以美国“申请无益”模式完善我国这一制度的原因;最后通过以上分析阐明应细化我国这一制度立法规定的内容及角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王晓波[2](2017)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许多国家的确立,我国于200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152条也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这是这一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但是,我国仅仅以这一个法律条文来规制这一机制,难免略显的有些单薄。经过仔细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存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立法涉及到的角度还是存有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在法律还没有涉及的方面,仍旧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本文主要是针对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部分进行研读和阐释,同时,采取中外比较的方法,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使前置程序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股东派生诉讼的整个机制的良好运行,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本文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在我国的现状。其中,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第152条的法条进行分析,总结第152条中涉及前置程序部分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为下文的详细阐述提供一个问题导向。第二部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启动。其中包括前置程序的启动原因和申请对象两个角度,主要基于中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进而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第叁部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其中包括前置程序的审查期限,前置程序中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和前置程序的免除叁个角度,主要基于中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进而对于我国规定合理的部分予以肯定,并且阐述合理的理由;对于我国规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当然,在上述方面,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加入部分我国已经做出的裁判案例,使本文的观点有更加坚实的依据,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诉讼机制的实践走向,从而为以后的立法,以及实践提供一些简单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7-05-24)

姜诗彦[3](2017)在《股东派生诉讼程序中外发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股东保护公司及自我保护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发源自英国,在各个国家发展后被引入我国,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姜诗彦[4](2017)在《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在国外的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前置程序作为制度构成部分之一,也经历了时间的考验。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就各个国家所规定的前置程序的内容、特点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前置程序需要细化的观点并拟出了细化方案,希望能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为介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及其前置程序的概念、渊源,以及前置程序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实施的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案例讲解,寻找出该制度运行的不足及其原因,第叁部分为介绍英、美、德、日四个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并与我国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前置程序的细化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则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前置程序申请内容应当明确、申请对象应当明确、申请免除情况应当细化规定及探讨了公司决定的效力问题。(本文来源于《浙江工业大学》期刊2017-03-28)

王阁[5](2016)在《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框架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在促进公司与股东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公司治理结构和社会传统所决定,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内容架构具有明显特色,并对该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公司法》有必要从中借鉴合理成分,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促进其诉讼外纠纷解决功能的有效发挥。美国的股东派生放讼前置程序制度框架对我国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有重要启示:重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平衡作用,确定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合理请求对象,增加法院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以及强化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程序法地位。(本文来源于《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Z1期)

郑观[6](2016)在《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者于2005年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之中,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赋予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相应的诉权。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早已存在,由于当时缺乏统一立法,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根据自身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加以适用,故而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相关法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由于立法者对于程序性规定的忽视,从而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产生了不协调之处。(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龚博[7](2016)在《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前置程序规则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决定是否开启股东派生诉讼,以自由来换取秩序,取公平而舍效率。因此,法官对前置程序的审查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较多的应用,前置程序豁免情况较高,法院在认定前置程序执行的标准上存在诸多问题。实务中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规已经背离了前置程序的价值和立法本意。我国公司法应当以维护公司自治为核心,完善前置程序的诉讼请求制度,加强对前置程序豁免的司法审查,引入法院对公司拒绝起诉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细化相关操作规则。(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杨惠前[8](2016)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美法国家,旨在加强对公司经营层的监管,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制度保障。但同时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一把双刃剑,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成为一些恶意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大多数国家又制定了前置程序对派生诉讼进行约束,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向公司内部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进行追究。2005年我国在修改《公司法》的同时在第151条明确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时设定了前置程序,这次改革对我国公司法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研究历史较短,在实践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前置程序的规定欠缺严谨,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本文通过对派生诉讼以及前置程序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同时对比研究国外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前置程序理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本文主要是对比参照美国和日本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则,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学者的理论研究,对前置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引言部分、正文部分、结论部分叁个方面。引言主要是引出本文论题,揭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正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股东派生诉讼以及前置程序进行基础理论分析。首先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渊源、发展以及制度价值,随后引出前置程序这一核心问题。对前置程序的概念、原则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分析了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申请制度。大致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前置程序的前提条件、主体、申请形式和内容。在主体中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对象等方面又加以详述,以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对申请人进行系统化分析。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制度。从审查期限、审查机关所做决定的效力、豁免条款叁个方面论述。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建议。对比文章第二、叁部分的制度分析,从前提条件、主体、独立委员会、申请内容和豁免条款等五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为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概括总结。(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6-04-01)

包一明[9](2016)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派生诉讼的正当性——基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演进的核心命题在于调和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与法人格独立这对矛盾,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利益相关者对置于公司控制权主体下的自身利益的监督。在公司濒临破产时,股东和董事具有高风险决策倾向的一致性,治理结构上的利益平衡再次被打破,债权人的间接利益有被侵害之虞,为跨越法人格独立的障碍,须构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派生诉讼来实现债权人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监督。(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吴贺旭[10](2015)在《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由英国最先发展起来,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扩展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为解决董事、高管以及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不法侵害,我国2005年《公司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经验,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与法院审判权的衔接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6期)

派生诉讼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许多国家的确立,我国于200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152条也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这是这一制度第一次出现在法律规范中,但是,我国仅仅以这一个法律条文来规制这一机制,难免略显的有些单薄。经过仔细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存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立法涉及到的角度还是存有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在法律还没有涉及的方面,仍旧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本文主要是针对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部分进行研读和阐释,同时,采取中外比较的方法,进而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使前置程序作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股东派生诉讼的整个机制的良好运行,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本文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在我国的现状。其中,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第152条的法条进行分析,总结第152条中涉及前置程序部分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为下文的详细阐述提供一个问题导向。第二部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启动。其中包括前置程序的启动原因和申请对象两个角度,主要基于中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进而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第叁部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其中包括前置程序的审查期限,前置程序中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和前置程序的免除叁个角度,主要基于中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进而对于我国规定合理的部分予以肯定,并且阐述合理的理由;对于我国规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当然,在上述方面,也会在适当的时候加入部分我国已经做出的裁判案例,使本文的观点有更加坚实的依据,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诉讼机制的实践走向,从而为以后的立法,以及实践提供一些简单的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派生诉讼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宇.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豁免制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2].王晓波.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完善[D].外交学院.2017

[3].姜诗彦.股东派生诉讼程序中外发展研究[J].法制博览.2017

[4].姜诗彦.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7

[5].王阁.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框架及对我国的启示[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郑观.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与反思[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龚博.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实证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

[8].杨惠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D].郑州大学.2016

[9].包一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派生诉讼的正当性——基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10].吴贺旭.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浅析[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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