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华[1]2003年在《秦汉商法述略》文中认为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有关法学理论为指导,根据文献、考古资料,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就秦汉商法问题试图进行初步探讨。主要内容包括叁个部分:(一)商法的渊源及其在秦汉的发展;(二)秦汉商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质;(叁)秦汉商法的若干特点和意义。旨在通过总结历史经验,为现实提供资治和借鉴。
单明川[2]2011年在《明代济南府作家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明代济南府作家为考察对象,力求通过对此地域内的作家生平、交游、着述及文学创作的全面研究,为明代文学研究的再深入提供有用的资料,也为地域文学研究提供一个探索性的范本。通过对诗文总集、别集、府志、诸家杂记等各种文献资料的考索,共检得明代济南府作家一百六十叁人,现存着述一百五十四部,构成了本文的文献基础。第一章为“绪论”,除了交待本课题的若干说明外,包括“地域视角中的明代济南文学”、“文献综述”、“济南的历史沿革”、“明代济南府的教育、文化状况”。自第二章起以历时性为线索介绍济南作家。第二章为明前期的济南作家。元末天下大乱,北方山河破碎,人民流离;明初山东又经历“靖难之役”,因此明前期的济南府民生凋敝,迫切需要发展生产、恢复民生,而文教之兴则要待民生恢复之后了。故而明前期济南文学不振,自洪武至成化仅寥寥数人。第叁章为明代中前期的济南作家。经过一百多年的休养生息,整个北方文学开始恢复生机,而此时文坛上“南学”的弊病也显露无疑,因此,李梦阳振臂一呼,“北学”开始振兴,明代文坛拉开了复古运动的大幕。伴随着复古运动第一个高潮和低谷,济南府各有人才涌出,如边贡、刘天民、孙重光、李开先等人。第四章专门介绍“前七子”之一的边贡。从其生平、着述、文学思想与文学创作四个方面入手,全面考察边贡的文学成就和文学地位。第五章专门介绍“嘉靖八才子”之一的李开先。在详细论述其生平、着述的基础上,考察其文学思想与复古派和唐宋派的离合关系,之后详论其文学创作,尤其是戏曲成就。最后简要考察以李开先为中心在济南章丘形成的章丘词会。第六章为明代中后期的济南作家。在复古运动经历第一个低谷之后,济南历城人李攀龙再次擎起复古运动的大旗,复古运动迎来第二个高潮,这也是济南文学在明代的顶峰。自嘉靖中期开始,济南诗人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名家作手。当李攀龙主盟文坛时,许邦才、殷士儋左提右揳,以为羽翼,而海丰杨巍不循时习,独标清音。当李子殁后,公安、竟陵迭起时,临邑邢侗、新城王象春能够继承齐气,与之鼎足而叁。第七章专门介绍“后七子”之首李攀龙。考其生平、着述,分析其身后屡遭抨击之原因,辨其文学复古之思想,最后评价其文学创作成就。第八章是明晚期的济南作家。明代晚期北方流寇四起,加之满洲铁骑的不时掳掠,社会环境已无复先时的安定,此期济南再无名家作手出现。但是,明清鼎革后济南的遗民诗人却是一个亮点,徐夜、张光启、张实居等人承袭明代余绪,继续对诗歌的探索,对清初“神韵”诗论的形成有着不小的影响。第九章介绍明代济南府的家族作家。自明代中期开始,济南府的文学世家开始崛起,其子弟进可为庙堂显宦,退可为地方士绅,优裕的生活提供给他们创作的条件。这些家族在明清鼎革时大多衰落败亡了,因此前代人的风流多没有保存下来。存者大多是至清代依然声望卓着的世家,本文取了新城王氏、淄川王氏、德平葛氏、德州程氏和卢氏五个有代表性的世家进行介绍,以窥明代济南府文学世家之一斑。本文以文献资料为基础,以作家文献资料的考索与整理为重点,考论结合,既清楚明代文学的发展大势,又注重对地域文学的关照,将作家的个人创作与地域风貌结合起来考察,并力争能够理清楚明代济南府的文学发展概貌。
姚秀兰[3]2004年在《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 业: 法 律 史研究方向: 中国法律史作者姓名: 姚秀兰指导教师: 徐永康教授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它是以国家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形式存在的,因而户籍制度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户籍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户籍统计、户籍档案、户籍证件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例如,姓名、年龄、出生、职业、教育程度、婚姻状况、住址等。这些信息是社会管理、国家政务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因此,各国都将其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从古埃及、古希腊到今天的欧美国家,都有狭义的户籍制度,并且在现代欧美国家,狭义的户籍管理正以电子网络等高科技的手段不断强化。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例如,我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不仅反映人口的基本信息,而且与人的社会身份、社会地位、职业相关。这样,户籍制度就不仅仅是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是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本文的研究视角正是广义的户籍制度,从与户籍身份、人口迁徙等相关方面,研究、考察中国户籍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对中国社会近代化的影响。人是构成群体、社会、国家的最根本因素,因而关于人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注册登记的户籍制度也就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国家一切政<WP=4>务的根基。由户籍及人事登记的进行,可以了解人口动态情况,可以明了人口的增减、迁移等变动情形。因而户籍制度便成为国家掌握人口数字和社会成员构成状况,制定适当统治措施的重要手段。故随着按地域划分居民,国家产生之后,便有了人口登记的户籍制度。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和执行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户籍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在先秦时期,中国就从统计兵力的制度中孕育出早期的人口管理制度,为后世的户籍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汉朝,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展转型时期,第一次将户籍管理纳入国家的根本法——《九章律》中。此后,户籍管理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被后世所沿袭。从隋唐的《开皇律》、《唐律疏议》,到明清的《大明律》、《大清律例》,关于户籍管理的“户婚律”一直是其重要篇章之一。与此同时,各代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汉代的“案比”到隋唐的“貌阅”;从叁国两晋南北朝的黄籍、白籍的分化,到宋代主、客户之分;从元代的“鼠尾薄”到明清的“黄册”、里甲编户,以及清末、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户籍制度不仅成为征赋派役的手段,也成为身份等级、社会治安的保障等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止了旧的户籍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登记薄,建立了新的户籍管理制度。195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制订的全国城市户口管理法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之自由。195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制度。此时的户籍制度还是以人口统计为主。随着肃反、大跃进、叁年困难时期,政府开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颁布了一系列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规章、条例,户籍制度日渐形成城乡有别的二元结构。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这种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国现代户籍制度由此正式确立。几经沧桑,展现出中国户籍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从中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轨迹中,可以窥见,中国户籍制度与欧美国家的户籍制度迥然不同。它与社会身份、社会秩序、国家财政收入的高度整合,集中反映了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梁方仲教授在其不朽的着作——《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总序中,精辟地阐明了户籍制度的演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王<WP=5>毓铨教授则指出,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民数”,封建国家得到“民数”之后便将其编入什伍,控制住这既得民数而不失常额。但控制民数并不是封建国家的终极目的,而主要是使人户能担负起供应国家的封建义务。汤明檖教授认为:“历代王朝所推行的户籍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不能不起着巨大的影响”。这些精辟论述表明户籍制度对深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特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户籍制度,是解读传统中国社会的钥匙之一。本文共四章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历史为序,依次叙述中国户籍制度历史演进及古代的户政管理,分析了各个时期户籍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第二部分主要从横的方面阐述户籍制度与宗族、身份、人口流动的关系,分析了古代户籍制度的地缘性、血缘性、等级性、禁锢性的特点;第叁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阐述了户籍在中国近代社会中的变迁以及对近代社会的影响:一是从城市近代化的角度分析了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对近代社会所产生的效应;二是分析了台湾户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叁是考察了大陆户籍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在结语中对大陆户籍制度改革及其走向作了一个
邬建麟[4]2009年在《严耕望史学研究》文中提出严耕望(1916-1996)是我国现代史学史上着名的中国中古史研究大家,主要从事政治制度史及历史人文地理方面的研究。着述丰富,享誉学林。本文以其生平学术活动和主要代表作的分析为主线,结合整个中国现代史学的发展趋势,对其学术成就、治学方法和影响作了比较全面的探究,力求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认识严氏学术原貌,揭示其史学思想与特点,为当代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全文主要由前言、正文四章及余论组成。前言略述研究缘起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写作思路。第一章通过对严氏生平及学术道路的考察,论究其史学渊源。第二章主要围绕严氏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和历史地理两大领域的研究成果,分析严氏学术的成就与得失。第叁章对严氏史学研究方法和特点作了归纳,进而分析严氏的史学思想与治史取向。第四章试图考察严氏与港台史学之关系,以期更宏观的来认识严氏之史学成就及其在港台史学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与影响。余论部分则对严氏的史学成就与特点进行总结和评价。
孙丽娟[5]2003年在《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文中提出传统学术观点认为,由于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以及“诸法混合”的中华法系“重刑轻民”的原因,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这种观念致使我国近一个世纪对于中国传统商事法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其实这是以现代商法理论来评判尚处于中世纪末期中国的商事立法状况情况。然而根据中国陕西、江浙、上海、北京及广东、广西等地区许多有关清代工商业的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制定有许多关于救助同业、捐资办法、工价给付、工匠管理、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开业条件和要求、招收学徒等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传统商法的内容非常相似。这说明: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事实上也有“商事习惯法”或叫做传统商法。这些刻于石碑上的规则与那些散见于制定法的关于买卖、钱庄银票、手工作坊、店铺牌匾等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 清朝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产生与发展,与清朝商业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国商人群体的历史际遇、商人社会内部结构的相互关系和商人社会与政府、社会上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因素是紧密相连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对于商业的发展和商人自治法起着宪性作用和背景作用。 作为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的清朝传统商事法体系,它的形成、原则和主要制度内容,反映了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中国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行业间既相互联合又相互制约以及共同御外的产物,其对有益于维护商事秩序的诚信原则、秩序原则、竞业禁止原则以及利益均沾原则等的遵循,显示了商法的性质及清朝商人对商法法律价值的追求。 根据碑刻资料,结合其它史料,初步归纳出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法制度和规则。包括商号和商事登记、商业帐簿等基本的商人制度、商事组织及收徒制度、公所和会馆等公产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为的规定及商中间人—牙行制度等。 清代商事习惯法中的制裁规则对清代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包括行业内部以财产的方式和以名誉的方式进行的制裁,以及体现出商人自治法对制定法之依赖的“禀官究治”和官方“禁止把持”规定的威慑性;行业组织利用“神明崇拜”之类的宗教仪式来达到控制商人以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的秩序。 以商人习惯法为主体构成的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属性,但商 J凶回o傅士学位论文 W DOCTtolln:L DISSERTAllON人自治法从其产生、发展到实施,都离不开对制定法的依赖,并与制定法一起形成使清代商事习惯法具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的特点,还反映出商人们在自治过程中从对商事行为一般性的约束到对具有理性意义的行为标准的追求的特点。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习惯法之河运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和发展全貌的一个缩影。从对这个案例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清代安康地区河上运输非常繁忙,安康地区经济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发展贡献极大。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河上运输的风险也很大,事故频繁,纠纷频繁,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因此应运而生,它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从己发掘的碑版资料来看,安康的河运法不仅包含有调整河运纠纷的具体规定,且体现出现代商事法及其特别法海商法的一些主要的原则和精神,是清代中国传统商事法的典型例证。 余论部分是我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点观感。 本文力图论证的观点是:在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不仅有传统商事法存在,而且中国的传统商事法还具有自治性、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等特点。在清朝传统商事法的体系中,国家制定法中有关商事法规范所蕴涵的原则和精神,具有宪性作用,其法律价值不可低估。而对日常商事活动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商事关系和商事交易行为,则由商人用自己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用交易习惯和惯例、行业规则及其衍生出的新规则,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全面、发展以适应商事活动变化的规范体系,来填补国家制定法留下的空白;并与后者构成一个更为完整的商事法体系。
李在全[6]2017年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文中提出清末新政中沈家本等人主持的修律变法改革,主要包括删改旧律、制定新法两部分内容。删改旧律,基本完成了传统中国律法的轻刑化、人道化、平等化的改造工作;制定新法,大体完成了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传统中国律法所没有的法律起草工作。经此改革,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体系基本被打破,初步建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现代法律体系。从中国法律史角度而言,清末修律制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现代转型的关键举措。
郑颖慧[7]2008年在《宋代商业法制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选取宋代商业法制特定研究范畴,从法律思想视角对其进行解读和审视。运用纵向比较和横向对照的研究方法,举凡关涉市场管理、专卖制度、对外贸易等商业法规,说明宋代商业法制与传统法律思想既有契合之处又存在冲突一面,揭示宋代反传统义利本末观是两者生发矛盾的深层思想根源,进而放置于西方欧洲中世纪同期商法予以对照,探讨中西方商业法制大相径庭的思想内涵和精神面貌。基于上述阐释,笔者力图得出如下结论:约自公元十世纪至十叁世纪,中西方都在经历一场所谓的“商业革命”,都制定了空前发达的商业法律制度,但两者的精神内涵根本不同,集中体现于彼此重商本质判然有别、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两级对峙等两个基本方面,由此决定中西商业法制在以后呈现出根本不同的发展进路:自宋代以后曾经盛极一时的商业法制为明清时期统治者悍然下令“封关禁海”所扼杀,而欧洲中世纪商法则继续遵循商品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大踏步前进,确立了西方近代社会独立商法典。正如侯建新先生所说:“中国与西欧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差异,这种差异从时间上讲并非源自鸦片战争,并非源自满清王朝,它们实际上很早就存在,不论是中国汉唐‘盛世',还是西欧‘黑暗的中世纪',都已含蕴其间了!”。而宋代商业法制与欧洲中世纪同期商法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充分体现了中国赵宋王朝的保守和封闭、西方欧洲的自由与开放。从这个层面来说,大约至公元十世纪至十叁世纪,中西方差距已经开始显现。本论文主要由导论、共五章正文主体内容及结论叁大部分组成。下面分别予以简要介绍。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理由、相关研究综述、学术研究的意义以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庶几可对论文的总体思路及大意主旨形成一个整体印象。第一章主要论述宋代商业立法活动总体情况,充分说明其已经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进而从经济基础和政治因素等两个层面探讨和分析宋代商业立法之所以发达的历史根源,指出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以及统治集团形成重法及重商的政治氛围有力推动宋代商业法制不断完善。本章主要为以后章节进一步展开论述做一基础性的铺垫。第二章主要考察宋代商业法制与传统法律思想的契合之处。笔者分别从抑商思想、义务本位思想、重刑思想等叁个方面寻迹于宋代商业法制以体现其与传统法律思想的某些暗合关系,进而指出抑商思想、义务本位思想及重刑思想在君主专制政治控制下的宋代商业法制中异体同位,一以贯之。第叁章主要论述宋代商业法制与传统法律思想的冲突一面,紧紧围绕宋代重商的总体核心问题,分别从积极改善市场管理、正式确立招商政策及广泛实施通商运营机制等叁个方面与汉唐传统做法进行纵向比较,说明宋代商业法制已经发生巨变而渗透重商主义反传统思想。第四章承接第叁章,主要深入分析宋代商业法制与传统法律思想之间矛盾产生的深层思想根源,指出在宋学宏观学术背景下,义利和合、本末并重的反传统经济伦理思潮深刻影响其商业法制体现出重商主义反传统色彩。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视角对宋代商业法制进行本土化阐释和解读。第五章则将视线转移至西方世界,并选取与宋代大致同期的欧洲中世纪商法进行中西横向比较,从更广阔的思想视野中探讨约公元十至十叁世纪中西商业法制各具特色的精神内涵,指出两者重商思想的本质、内容及形式根本不同,形成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两级对峙的基本情势,进而揭示宋代君主专制统治以及欧洲中世纪商法鲜有政治干涉是造成两者取径相异的基本根源,从而说明中西商业法制之差距于此时已初露端倪,经济实力强弱之较量暗波涌动,落后挨打之隐患已依稀见于其间。最后结语部分总结说明本论文基于法律思想视角对宋代商业法制的研究得出两点基本结论:一是通过自身纵向比较体现其抑商又重商的冲突的和谐之时代特征;一是通过中西横向比较充分体现其专制主义之君利特色。笔者基于上述两点进一步从两个方面加以补充阐释:一是从王安石变法个案透视宋代商业法制冲突的和谐之整体态势;一是分析中西商业法制取径相异之经济伦理思想根源。前者具体体现为王安石变法中打击大商人而保护中小商人的均输法和市易法等商业改革措施,后者则集中表现为中西思想家对“利”字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宋代功利思想家所倡言之利,乃为公利,其实质仍为君利;而同期的欧洲中世纪思想家开始热衷于论证个人私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似此中西截然相反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导致两者商业法制各具特色的重要根源。综而观之,本论文基于法律思想视角通过纵横双向比较,意在体现宋代商业法制的时代特征以及世界地位。重在说明约公元十至十叁世纪,中国的赵宋王朝与大约同期的欧洲中世纪都迎来了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的“黄金时代”,都制定了高度发达的商业法律。只因中西根本不同的文明发展模式导致两者商业法律相差甚远,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两者差距进一步拉大:一方面,自宋以后曾经辉煌一时的商业法制为明清时期统治者悍然下令“封关禁海”所切断,迟至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改良派方提出“商战”一说,而拖沓至二十世纪初才颁布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法典,有如昙花一现,不了了之;另一方面,欧洲中世纪商法则遵循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继续跃步前进,最终制定了西方近代社会的独立商法典,积极发挥其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之奇效,迎来十九世纪西方自由贸易的全盛期。可见,中国自宋代以后商业法制明显滞后欧洲数百年,指出这一点,我们既不能妄自菲薄,亦不可噶然而止,我们应该了解差距,冷静思考,借鉴经验,奋起直追,那么我泱泱中华屹立于强国之列必将不远矣!
张斌[8]2012年在《西汉商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人作为商业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西汉时期商人同样很活跃,在社会经济和风俗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本文立足于商人发展的动态性,在分析和考察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商人在西汉时期的发展变化。西汉商人研究的学术史是本文关注的一个方面,由于前人在研究西汉商人问题中提出了众多的意见和看法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思考方向,不同的看法、意见将众多的问题展示出来,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在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后,本文对西汉商人的总体状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包括类型、经营内容、劳动力使用状况、财富积累情况、形象,财富数额、与官吏的关系、市场的发展状况等问题,这一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重点将前人的成果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扩展的部分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以概述西汉商人在社会中仅次于官吏的重要地位,并揭示出商人及其相关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巨大影响。在研究商人本身的同时,对商业政策的研究是另一个重点,商人在商业和政治行为中与国家的不断博弈,在发展中寻求生存,并不断试图改变自身来适应政策的变更,也是商人发展的重要基础。总体而言,西汉时期商人在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各个领域都能看到商人活动的足迹,这也恰恰体现商人本身在发展和社会变更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李雨[9]2017年在《两汉贤良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贤良对策是两汉的一种重要选官方式,为两汉选拔出了众多的优秀人才,但历来对贤良对策的研究都是把它作为察举制研究中的一部分进行论述,对其进行单独研究的论着则较少。该文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传世史料和出土文献,对贤良对策的产生、发展、运行过程以及贤良人才的对策文进行了研究分析,进而讨论了贤良对策对两汉政治的影响。贤良对策的产生是对先秦时推选、游说等选官方式的继承和发展。贤良对策的运行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流程,选举方式、选举时间、举荐者、被选者出身、授官情况等都有着明显的特点。贤良人才的对策文内容不仅有对宏观政治理念的阐释,也有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政治规谏,并且呈现一定的时代特点。贤良人才为两汉政治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贤良对策选举方式的局限性,难免出现选举不实和所选人才无法发挥才能的情况。
杨荫楼[10]1989年在《隋唐以前山东蚕织业述略》文中认为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植桑、养蚕、织丝的国家,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独居和领先地位。而古代的山东曾是我国蚕织业重心所在,是着名的丝织品产地之一。但随着沧桑的变迁,山东蚕织业也经历了兴盛与衰落时期。本文拟将隋唐以前山东蚕织业的发展情况作一初步探讨。一我国植桑育蚕可溯源到五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时期。到殷商,蚕织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但
参考文献:
[1]. 秦汉商法述略[D]. 谢华. 江西师范大学. 2003
[2]. 明代济南府作家研究[D]. 单明川. 上海师范大学. 2011
[3]. 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D]. 姚秀兰.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严耕望史学研究[D]. 邬建麟.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5]. 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D]. 孙丽娟.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6]. 清末修律制法述略[J]. 李在全. 兰州学刊. 2017
[7]. 宋代商业法制研究[D]. 郑颖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8]. 西汉商人研究[D]. 张斌.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9]. 两汉贤良对策研究[D]. 李雨. 兰州大学. 2017
[10]. 隋唐以前山东蚕织业述略[J]. 杨荫楼. 齐鲁学刊.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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