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安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民法典,供电企业,电费,合同纠纷。
不安抗辩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逸天[1](2019)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68、69、94、108条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其概念和适用范围与两大法系传统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在我国《合同法》现行框架下二者存在重合适用的争议,可通过解释论予以区分。区分之关键点在于对期前不履行方主观状态的探察,并以此区分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二者在救济手段上有所区别:预期违约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更为直接,不安抗辩权产生的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根据107条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本文来源于《昆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黄冯清[2](2019)在《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7期)
王勇[3](2019)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权的援引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安抗辨权,一般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船舶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无疑存在不安抗辩权的援引和适用的空间。一、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卷 总第2卷)》期刊2019-05-01)
陈冰晶,刘明华[4](2018)在《探索不安抗辩权在电费回收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何为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本文来源于《企业管理》期刊2018年S1期)
廖远宁,虞惠明[5](2018)在《刍议《供用电合同》中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细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其目的就在于有效的预防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供用电合同》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供用电合同》中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细化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李谦[6](2018)在《预期违约之废除——以保留《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108条分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在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学界对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废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抉择二者如何适用。为了解决二者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删除《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并对不安抗辩权中的缺漏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荣成,李伟延,潘学文[7](2018)在《对不安抗辩权行使若干问题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电网经营企业作为事关国有能源安全及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发挥着支柱作用,坚持依法治企,坚持依法经营,依法超前防范电力经营风险,正确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是确保电费回收任务完成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选择。1案例简介2015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取缔非法粘土砖瓦窑厂的紧急通知》,要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等5家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于当年10月(本文来源于《大众用电》期刊2018年09期)
谭丽[8](2018)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的一项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我国在保留不安抗辩权的基础上,吸取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108条、68条、69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两者都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为防止利益有所损害所采取的方法。但二者在设计理念制度主动性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这两种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9期)
李明龙[9](2018)在《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取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九十四、一百零二条的适用与区别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多有争议,未来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种制度如何取舍?或如何调和两种制度的矛盾?从比较法、历史渊源、法律价值的角度看,本文窃以为此后不安抗辩权之制毋庸存于吾国民法典之中,而应重塑预期违约之制,明确规定明示、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救济方法,将原先《合同法》不安抗辩权适用情形之规范融汇其中。(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8期)
王红亮[10](2018)在《我国不安抗辩权相关问题完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既承继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该项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又汲取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经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全国人大会议,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合同法从此诞生,进而结束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合同立法上的历史空白。目前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理论研究较多,然而相关理论研究缺乏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从而致使该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困境,并且也影响了它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的不安抗辩权不仅遵循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关于该项法律制度的相关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而且又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中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仍不免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本文希望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而有益于解决相关问题:(1)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论述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理论概念。(2)经过相关的分析研究,指出我国不安抗辩权目前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以供探析。(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3-01)
不安抗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安抗辩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逸天.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J].昆明学院学报.2019
[2].黄冯清.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J].北方经贸.2019
[3].王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权的援引和适用[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卷总第2卷).2019
[4].陈冰晶,刘明华.探索不安抗辩权在电费回收中的运用[J].企业管理.2018
[5].廖远宁,虞惠明.刍议《供用电合同》中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细化[J].法制博览.2018
[6].李谦.预期违约之废除——以保留《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为基础[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7].荣成,李伟延,潘学文.对不安抗辩权行使若干问题的探析[J].大众用电.2018
[8].谭丽.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
[9].李明龙.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取舍[J].法制与社会.2018
[10].王红亮.我国不安抗辩权相关问题完善探析[D].兰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