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权的取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权,善意,不动产,公信力,动产,效力,受让人。
抵押权的取得论文文献综述
王晶[1](2019)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引申而来的,但在构成要件上又有所不同,相较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登记、第叁人善意、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支付合理对价来讲,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因抵押合同的单务、无偿的特点而不要求支付合理对价或履行合同义务。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借名抵押、冒名抵押、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来看,借名抵押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抵押行为无效,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有可能适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冒名抵押为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来源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孔岳东[2](2019)在《论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担保乃“担保之王”,是所有担保中最具保障能力的担保形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缺失,不动产抵押登记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为抵押权登记名实不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渠道,但《物权法》也只是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做了相当粗疏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这一制度的应用也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与实际的可行性。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要想正确的应用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此等要件事实在实践中极易发生争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以抵押人无处分权为前提条件,当不动产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时,在保障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抵押物之所有权人的权益保障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张伟[3](2019)在《善意取得可以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登记体现了物权的对世属性,登记之所以能对抗善意第叁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对全社会的公示作用。但是,当抵押权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叁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4期)
张伟[4](2019)在《论新建船舶的善意取得能否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可僵化地作出反面解释,即"特殊动产所有权或抵押权一经登记便可对抗一切善意第叁人"。船舶抵押权即使经过合法登记,但因登记存在瑕疵导致其公示效力丧失或下降的情况下,第叁人的善意取得即有机会突破登记的对抗效力而获得认可。不能苛求(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9年02期)
周郁生[5](2019)在《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以其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应用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司法实践案例,主要对不动产刑民交叉一类的纠纷案件中交叉的法律关系进行厘清。主要从司法案例问题的提出,法律关系、法律依据的厘清,借款合同关系的效力认定,层层剥离,到最终得出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银行)构成善意取得的前提也不复存在的结论。实践证明,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所突破,第106条规定了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但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故其构成要件应予以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陈浩[6](2018)在《房产登记案件不应忽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保护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房产登记案件不断增加,抵押权善意取得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本文先对不同法院就房产登记案件做出的行政裁判结果差异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有效保护房产登记案件中的抵押权善意取得,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冉克平[7](2018)在《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叁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11期)
罗丽婷[8](2018)在《关于主债权瑕疵情况下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是对物权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106条针对的是物权的处分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对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并未针对债权出现瑕疵时,存在于债权之上的抵押权该如何处理作出有效的规定。根据从属性原理,债权与设立在债权之上的抵押权据有从属关系,即当主债权不复存在时,因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这种情形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损于法律的严谨性。当主债权存在瑕疵时受让人是否可以对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学理与实务当中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文章主要从重构从属性原则的效力方式以及不动产登记簿关于债权的相关登记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主债权瑕疵引发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本文来源于《广东蚕业》期刊2018年08期)
李莉[9](2018)在《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不支持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案件中,登记要件的作用基本被忽略,学界对登记是否具有要件意义并无定论。《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确有逻辑不周延之处,深究物权法体系内动产抵押权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间的关系,会发现承认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相对公信力的条件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并不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逻辑悖论,故我国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不应存在理论和制度障碍。在登记现状下,动产抵押权相对公信力的取值应设置较低。可以通过改造《物权法》第106条的方法,将"应当登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登记要件发挥作用创造制度条件。(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李亿朝,汪颖[10](2018)在《银行不得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行使抵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谢某与戴某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2006年8月,二人书面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5年2月,为偿还个人债务、筹集炒股资金等,谢某瞒着戴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60(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7-05)
抵押权的取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担保乃“担保之王”,是所有担保中最具保障能力的担保形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尚存在着诸多缺失,不动产抵押登记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为抵押权登记名实不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渠道,但《物权法》也只是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做了相当粗疏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存在的正当法理基础和现实必要,这一制度的应用也有其必然的合理性与实际的可行性。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要想正确的应用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此等要件事实在实践中极易发生争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以抵押人无处分权为前提条件,当不动产抵押权构成善意取得时,在保障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抵押物之所有权人的权益保障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权的取得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晶.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孔岳东.论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D].烟台大学.2019
[3].张伟.善意取得可以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J].人民司法.2019
[4].张伟.论新建船舶的善意取得能否突破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J].世界海运.2019
[5].周郁生.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以其在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应用为例[J].青年与社会.2019
[6].陈浩.房产登记案件不应忽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18
[7].冉克平.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8].罗丽婷.关于主债权瑕疵情况下的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探讨[J].广东蚕业.2018
[9].李莉.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J].东方法学.2018
[10].李亿朝,汪颖.银行不得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行使抵押权[N].中国商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