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二十世纪离婚研究

美国二十世纪离婚研究

吴小媛[1]2010年在《二战后美国高离婚率成因分析》文中提出在美国家庭史的发展过程中,1945年——1990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离婚现象越发普遍。在1981年,离婚率达到最高峰,平均每两对夫妻就有一对以离婚而告终。虽然与其他欧美国家相比,美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但在二战前美国人在选择离婚时还是相对谨慎的。为什么在战后美国离婚率会迅速上升?美国的高离婚率又对社会产生了哪些影响?本文试图从社会、经济、文化、法律、人口等方面对高离婚出现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剖析美国家庭模式是否真的被扭曲和破坏,离婚是否是婚姻失败的象征。从而更加清晰地了解美国社会和文化。本文在资料运用上主要以美国官方公布的数据、调查报告以及美国学者的着作为主,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和借鉴历史学、社会学、人口统计学、法学、和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二战后美国高离婚率成因进行系统分析。本论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附录五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二战前美国离婚状况综述。第二部分对二战前后婚姻状况进行比较,从女性婚姻状况、经济变化、家庭模式、婚姻观、寿命延长和避孕技术等方面对美国婚姻状况进行比较,揭示了二战前后婚姻变化和二战后出现的离婚特点。第叁部分论述高离婚率的成因。从多方面对战后美国高离婚率成因进行了分析。如:无过错离婚法的实施、已婚妇女广泛就业、性解放、女权运动、婚姻观、人口因素和婚前同居等因素。第四部分论述高离婚率的影响。从再婚、女性单亲家庭、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和混合家庭等个方面阐述了离婚对家庭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结语部分对美国家庭婚姻出现的新趋势做了简要阐述。指出到了20世纪90年代时,离婚率上升速度减缓,但这并不意味是对上世纪50年代家庭模式的简单回归。不同的历史时期,婚姻必定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指出,离婚并不代表是历史的倒退,相反,它所反映的恰恰是人们对家庭生活和婚姻质量的关注。目前我国处于第叁次离婚高峰时期,但是人们对于离婚的接受度还是有限的。因此,我们要摆正婚姻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孙智骏[2]2004年在《美国二十世纪离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离婚是一件不幸的事。高离婚率和不稳定的家庭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许多社会问题都与不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关,比如少年犯罪、私生子、性犯罪以及校园暴力的等等。稳定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内部的事务,而且还值得整个社会的关注。 美国虽然是全世界最强大的国家,但却必须面对高离婚率带来的诸多问题。有人担心如果美国的家庭以如此高的速度破裂,美国社会也难逃破裂的命运。因此,人们对美国的高离婚率作了很多的研究,多数研究认为造成美国高离婚率的主要原因是二十世纪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量美国妇女的外出就业,以及离婚法的改革。然而,很有趣的是,美国又是结婚率很高的国家之一。多数美国人都会结婚,即便是离婚者,多数人也会再婚。因此,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美国人不再相信婚姻。同时,也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家庭和另一个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婚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了。在美国的文化环境中,家庭可以不依赖于婚姻而存在;很多情况下,婚姻的破裂并不导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终结,尤其当这个家庭中有孩子的时候。有的时候,原先的家庭关系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样看来,我们又很难认为美国的家庭正在破裂,并导致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美国青少年仍然认为婚姻和家庭是他们一生中最重要的事。 在回顾了美国二十世纪的发展史和重新理解统计数据后,本文认为美国的高离婚率是由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态度的改变而引起的。在美国,虽然人们认为婚姻十分重要,但很少有人期望他们的婚姻能够维持一生。人们不再追求终身的婚姻,而追求浪漫的婚姻,这种浪漫婚姻的主题应当是爱、尊重和互相支持。经济问题和抚育子女不再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人们希望的是爱和被爱。

娄行翠[3]2016年在《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社会的变化是一个线性发展的过程,同样,美国20世纪离婚法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普遍的社会需求,到特殊的群体诉求,再到政府运用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19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已初见端倪,女权运动等也开始盛行,并影响到了美国社会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从社会历史背景的角度来研究20世纪美国离婚法的改革就有必要将改革之前的美国离婚法嬗变的过程描述清楚,揭示前后之间的密切联系。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介绍19世纪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发展情况,尤其是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以及该时期的女权运动对离婚法的影响,来推导出社会离婚需求的持续增长,进而引发19世纪美国离婚法的相关变化。这些变化为20世纪美国离婚法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第二部分介绍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这一时期女权运动对离婚法改革的影响;第叁部着重从叁个方面对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进行评述:即改革后“无过错离婚”在实践中的矛盾、改革后“无过错离婚”的利与弊、“无过错离婚”与社会离婚率上升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不是简单地描述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的内容或者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以女权运动为切入点对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尤其是女权运动如何对离婚法改革产生影响进行着重探讨,并对20世纪美国离婚法如何变革以及女权运动在此次变革中起到的作用进行阐述。其中,女权运动对20世纪美国离婚法改革的影响是本文的创新点。

车会平[4]2013年在《民国时期中国基督徒的两性话语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尤其是五四以后,基督教会对两性关系予以全面关注,引发很多讨论,形成具有基督教特征的两性话语。但在已有两性关系的研究中,对此却鲜有关注。本文主要从四方面对民国基督徒的两性话语加以研究:第一,基督徒两性话语的生成原因及时代关怀;第二,基督徒的两性话语在新旧杂糅的过渡社会究竟处于何种地位;第叁,造成基督徒两性关系见解不同的原因;第四,基督徒两性话语的社会影响。文章共分导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导言主要介绍研究缘起以及中外史学界对两性关系研究的现状,并分析论文的研究视角,文章主要把基督教会的两性关系问题放在社会文化史和宗教社会史的角度下加以考察。第一至五章是文章的主体,分别对基督徒两性话语的生成及话语内容作了论述。二十世纪初,伴随着维多利亚时代的终结,欧洲两性关系开始溢出教会的传统,走向自由,传统的两性生活在一夜之间改头换面。教会面对非正当两性关系的日益蔓延,开始依据圣经、传统、理性和体验,来回应两性关系问题。这一传统也表现在中国基督徒身上。五四以后,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传统的两性生活状态发生极大变化,走向自由。教会也开始回应两性问题,来影响过渡时代已成为问题的两性关系,并进而引领时代。基于如上考虑,教会对性、节育、婚姻和贤妻良母等两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了全面的讨论。五四以后,教会就对性、社交、贞操、恋爱、两性解放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在拒斥传统的态度时也批判现代思潮。叁十年代,节育运动成为教会讨论的重点问题,在赞成与反对的背后,是教会难以逾越的道德困境和时代关怀。同时,择偶问题也被教会加以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关于择偶条件和标准的共识。四十年代,缘于日本入侵导致女性失贞现象,贞操问题再一次进入教会的视野。而抗战以后教会则更多关注通过美满的夫妇生活建立美好社会的问题,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一再提及。另外,对婚姻和贤妻良母的讨论几乎贯穿民国历史发展的始终,如贤妻良母主义,在母性与职业之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如何应对这一困难,在教会内部有持久的讨论。最后是本文的结语,指出基督徒的两性话语:既依据圣经又立足于理性和现实;既否定传统又与传统藕断丝连;既迎合“现代性”又反对绝对的“自由"。这不仅是过渡时代两性关系复杂性的体现,也是基督教历史传统的遗因。

王兰楠[5]2008年在《试论二十世纪后半叶的美国家庭危机》文中提出20世纪后半叶,伴随美国各种社会运动的风起云涌,社会的传统规范受到猛烈冲击,两情相依的婚姻家庭已不再牢固如昔,离婚率急剧上升,单亲家庭大量出现,成年人两性关系紊乱,未婚生育和少女怀孕激增,同性恋婚姻猖狂,生育率下降,美国传统家庭观念和模式摇摇欲坠。美国的婚姻家庭问题,是美国经济、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国内外学者多从社会学和人类学角度研究美国的家庭问题,而很少从历史学方面具体探索其变化的原因。有鉴于此,从历史学的视野探究美国家庭危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因素并分析其影响就构成本文的主要内容。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了撰写本文的选题缘由,并回顾了30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对20世纪后半叶美国家庭危机的研究情况。第二部分根据国内外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界定了家庭危机的内涵,并通过收集到的大量的官方数据,扼要说明其具体表现,即:离婚爆炸,单亲家庭大量出现,成年人两性关系紊乱,未婚生育率上升、少女怀孕日益严重,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生育率下降等。第叁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即分析20世纪后半叶美国家庭危机的形成原因,具体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及意识形态因素。经济方面,二战结束后,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加快,使得妇女广泛就业,扩大了妇女在婚姻家庭选择上的发言权,她们不仅向旧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宣战,而且向社会上一切歧视妇女的观念与行为宣战,她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婚姻家庭观等都发生了根本改变,成为促成家庭其他成员角色发生变化的催化剂;同时,社会过多的接管了家庭职能,教育、闲暇、消费等都不必以家庭为单位,“从摇篮到坟墓”都有服务部门操作。政治方面,六十年代是个“狂乱的年代”,爆发了“反主流文化运动”,笔者主要分析几场与家庭危机密切相关的运动,如妇女解放运动、性解放运动及争取同性恋权益运动。法律方面,最为重要的就是“无过失离婚法”给美国婚姻、妇女和儿童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经济社会后果,同时,美国的调解离婚制度和法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使得法律与事实、法律与道德脱节,也助长了美国的家庭危机。社会方面,青少年没能从家庭和学校接受到正确的性指导,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方式存在着诸多问题,反而影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美国是一个由广告、电视等传媒主导的消费世界,娱乐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许多年轻人误入歧途。最后,意识形态方面,以个人主义、极端自由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为特点的美国文化,引发了美国人的“新思潮”、“新观念”,婚姻关系、两性关系出现严重混乱,从而带来家庭婚姻的裂变;并且从60年代中期起,美国人的家庭观和婚姻观发生转变,离婚不再被视为人生失败或耻辱的标志,而被颂扬为个人生命的新生,非婚生育成了显示个人诚实与勇敢的表现,人们接受并热衷于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关系,社会舆论承认并尊重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丁克家庭等,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和家庭模式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总之,美国家庭之所以在20世纪后半叶发生危机,就是这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对美国家庭危机的争论,承认了观念的改变与家庭职能的弱化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也着重分析了家庭危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应该从历史的角度,辩证的看待美国家庭所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动,在承认有其合理性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所诱发的种种社会问题。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为结语,美国的家庭危机是美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如今,虽然家庭问题已引起许多美国人士的关注,但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许多认识上的分歧,还拿不出具体办法去应对危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笔者呼吁美国政府和社会能采取有效措施拯救美国的家庭危机。

王陶[6]2012年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夫妻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种类日益丰富。人们对财产的关注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财产问题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已经适用了五十多年,但是在理论上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并不系统和深入。在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必将继续成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理论先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系统、广泛、深入地研究,既具有重大的实际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试图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整体、全面的研究,力争在理论上加深认识,在立法上提出立法建议,在实践中为解决疑难问题提供方案。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叁个部分。本文第一章概括介绍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般性问题。增加了“一般规定”,强调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问题,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同时注意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衔接。第二章探讨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上,将一方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只有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财产归共同所有的才为共同财产;以“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替代“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产生的利益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体现了另一方的贡献,则为共同财产;将一方个人财产限制在“与人身相关”的范围内。第叁章阐释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明确了进行财产分割的几种情形,并建立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强调在坚持现有的分割原则基础上增加分割财产的几项参考因素;在保留现有《婚姻法》分割财产保障措施的同时增加了财产状况告知义务和财产追加计算制度。

蒋月[7]2009年在《改革开放叁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无论何时,离婚条件、离婚程序、离婚效力、离婚救济等问题,都事关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叁十年间,中国内地年获准离婚人数,从1978年28·5万对、1988年65·5万对上升到1998年119·1万对,

程露[8]2008年在《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婚姻法是保护婚姻自由的法,也是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在美国,结婚法不仅保护正式婚姻,也承认非正式婚姻;离婚法上,无过错离婚法取得主导地位,美国现代婚姻法较为充分地保护了婚姻自由。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美国婚姻家庭面临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美国现代婚姻法有了新的发展。本文以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为线索,介绍从2000年至今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结合美国现代婚姻面临的问题,对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做出评析。在对中美现代婚姻家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比较后,探索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对我国婚姻法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四章,共叁万多字。“引言”:介绍选择“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为论文选题的原因,以及针对“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在美国和中国分别的研究现状。通过对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之分析,论证了研究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及其启示的意义。并在考察我国婚姻现状的基础上,论证研究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及其启示的现实意义。第一章“2000年前美国现代婚姻法概述”:首先阐述了美国婚姻法的渊源。从判例法来看,发生拘束效力的是判决中的判决依据部分;从制定法来看,可适用的法律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是法院的解释。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采用是美国法律的基础。因此,预示法律改革方向的相关法律组织起草的示范法也与美国婚姻法的渊源相联系。另外,家庭法虽然属于州立法的范畴,但是实际上还是受联邦法律的制约,所以美国婚姻法的渊源不仅包括州立法,还包括联邦立法。介绍了2000年前美国现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结婚法方面,不仅保护正式婚姻,而且承认非正式婚姻;在同性婚姻问题上,联邦和州通过立法将同性伴侣排出在婚姻之外,同时,争取同性婚姻权利的运动日益高涨,相关司法判例持续出现。离婚法方面,无过错离婚取代过错离婚在美国离婚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离婚理由上,大多数州采取相对的无过错离婚理由,将无过错离婚理由与过错离婚理由并列规定;离婚程序上,离婚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到二十世纪末,美国有约12个州建立了独立的家事法庭系统,不仅负责审理离婚案件,还为不进行诉讼但是在婚姻家庭方面遇到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同时不论是在家事法院还是在一般的法院,家事案件的处理都注重调解手段的运用。第二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分别介绍了2000年后美国现代结婚法的新发展和美国现代离婚法的新发展。美国现代结婚法的新发展包括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以及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在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中,联邦TNAF基金及其在州的运用是主要的部分,同时“政府如何巩固婚姻”的报告为促进婚姻的法律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对法律措施的继续发展产生影响。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专门的《婚前指导与教育法》,二是在原有结婚法中增加婚前指导与教育的内容。婚前指导与教育帮助未婚夫妻了解婚姻承诺的严肃意义,协助他们学习交流、处理财务问题和解决冲突等对维持婚姻来说必不可少的技巧。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在学术界对同性婚姻问题激烈争论中,寻求维护传统婚姻与保护同性伴侣权利的平衡,即直接将一些婚姻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就业、保健等方面的福利——赋予同性伴侣,或者通过非婚姻的方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在这种关系中规定类似婚姻的权利义务。2000年后美国现代离婚法的新发展包括在无过错离婚法中设置某些离婚障碍的法律、契约婚姻法,以及关于离婚指导与教育的法律。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是最主要的在无过错离婚法中设置离婚障碍的法律,它强调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申请离婚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与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直接对无过错离婚法进行修改不同,契约婚姻法是与传统婚姻并列的婚姻模式,在夫妻协议选择的基础上排除大部分无过错离婚原因的适用。关于相互同意的法律与契约婚姻法各自的优点结合成“古典婚姻法”,虽然其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美国现代离婚法继续发展的影响因素,本文也作了简要介绍。关于离婚指导与教育的法律没有针对离婚原因提出修改,只是在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指导与教育程序,帮助夫妻了解离婚的后果,尤其是给子女带来的不利影响。第叁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之评析”:列举了现代美国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对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标而出现的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进行评析,体现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对美国现代婚姻法新发展进行评析中,结合了一些其他国家在相关问题上的法律规定。第四章“2000年后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介绍了我国婚姻家庭面临的新问题。从理论上婚姻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与现实里中美两国婚姻家庭面临的相似问题两方面,肯定了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提出了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建议,包括:第一,在婚姻登记程序之前,增加婚前教育程序。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妻,必须先参加婚前教育课程。该课程由未婚夫妻任何一方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内容为婚姻的严肃性、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技巧等。第二,以单行法的形式将我国在就业、卫生等公共福利领域赋予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适当地给予同性伴侣,至少保障在公共福利领域同性伴侣不会因为性取向的不同而受到歧视。第叁,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离婚决定必须得到婚姻关系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只能在证明有以下事实时才能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即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中,不允许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单方申请离婚。”该约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第四,将“劝和”的程序从现行调解程序中分离出来,另外开设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规定在进入离婚调解程序之前,必须先接受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离婚指导与教育课程由婚姻关系任意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内容为帮助夫妻分析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敖天颖[9]2016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文中认为讨论“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是:婚姻是一种社会化、规范化的两性选择,既有个体隐私性,又有社会公开性,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已是基本共识。本论文所要讨论的核心便聚焦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强大的公权力存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样一个特殊年代对群众婚姻的介入。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特殊研究对象的必要依据是: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出现了并非自然渐变的剧变、陡变,其核心要素当在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推动。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理念变化以及制度建构并不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自然演化进程,如果仅仅依靠个体本身去推动,一方面这种自然进程必然十分缓慢,另一方面也未必完全符合大多数人(包括男女老幼)的基本利益底线。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某些符合大多数人基本婚姻利益底线的理念和行为加以固化和深化,并动用国家机器加以规范及保障,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迅速全面建立。建国前成都地区的封闭性和强大的封建场域,以及流传至今丰富的资料遗存,成为揭橥这场婚姻剧变并映现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颇具意义的样本。由此,本文主体内容的逻辑行进链条是:为什么要介入、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效果;本文所主要依据的样本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成都地区这一具体时空中的婚姻状况。一、为什么要介入?新中国的建设不啻为一场翻天覆地的革命,新政权的稳固总是需要合适的政治用器和合理的革命义理,婚姻制度改革正是一场集器道于一体的破旧启新运动。婚制改革被寄予了高度厚望——不仅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更能促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四新”与“四建设”的论述完整系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制度改革重要价值的认识。二、如何介入?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称为婚姻法)的颁布、推行和贯彻为主线和载体,具体体现在建立先进婚姻理论、建构合理婚姻制度和运用国家机器规塑群众婚姻实践叁方面:(一)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直接源头为马克思主义婚姻理论,并结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之精粹,构成完整体系。婚姻理论包含“自主纯粹”的爱情观、“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团结和睦”的家庭观、“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涵盖从恋爱、结婚、离婚(部分婚姻)、到家庭生活的完整婚姻链条。其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睦是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持之以恒的理想和建树,“增产节约”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贫穷的特殊国情。(二)以婚姻理论为内核和导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构建起系统化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群众的婚姻行为。婚姻制度体系包含婚姻法律、婚姻保障机制、婚姻监察机制,涵盖从立法、司法、执法、到监督(针对公权力执行者)的完整运转循环。(叁)以有形化建制为中介,中国共产党将婚姻理论推广到实践中。实践以改旧立新为总方针、以人民内部矛盾为定性,并集合与中心任务相结合、针对落后制度的策略,涵盖从宣传教育到法律强制(包括群众运动)的各类实践环节。其中,宣传教育是主要实践方式,法治是次要且必要的实践方式,而群众运动的实践方式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性的强大场域及不够健全的法治环境。叁、介入的效果如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基本肃清了传统父权为代表的封建家庭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的资本支配,广泛改善了婚姻思想及行为。尤其是妇女普遍向社会化人格转型,应被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标记。当然,婚姻思想和行为的深层次提升,还需要持续建设先进婚姻文化。

何燕[10]2016年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部分第3条规定: “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确立了国际儿童保护的根本准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人社会对该原则的共识使得世界儿童保护运动掀开了新的篇章。大部分缔约国均以此为基石构建或重新调整了本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并于同年颁行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都将这一原则渗透的重心落脚在实体法和少年刑事司法层面,鲜有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方面予以论及。然而,从长远来看,完备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救济程序对儿童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理性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涉案儿童受到来自成人社会的“二次伤害”,而且可以助益法官形成妥善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司法判决。同时,诉讼过程中作为国家监护代言人的法官对涉案成年人的晓谕、劝勉乃至训诫也可以引导成人社会形成正确的儿童抚育教养观和家庭责任观。因此,文章试图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体论入手,在厘清原则本身内涵的基础上探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理性表达,并以此为基点,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方略。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讨论选题的意义和所涉问题的研究现状。继而介绍文章整体的逻辑结构安排和研究中可能的创新。本部分的最后对可能引致理解混乱的“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用语做了统一规范的解说。第一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理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起源入手,忠实还原了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轨迹,并在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学者观点的分析,探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内涵。该章还考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原则是国家监护理论和儿童本位理念结合的产物。世界人权运动让儿童获得了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儿童所处阶段的特点又使得其需要得到额外的保护,因此,儿童本位成为近代社会处理儿童事务的共识。国家监护理论又使得对儿童的保护超越了家庭范围,成为属于一个国家公共利益的范畴。两者的合力最终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产生和飞速发展。第二章“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核心指导作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产生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救济的司法程序中,并反过来指导未成年人家事特别程序的构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共识使得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呈现出殊途同归的特点。相较于欧美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特别程序存在理念模糊、规范化不足、审判机构建制不科学、受案范围功利泛化、制度设计未能有效反映未成年人诉讼特色等问题,这是导致我国现有未成年人权利司法救济乏力的主要因素。积极地应对之策是以世界共有的成熟经验为参照,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关注重心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极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的家事诉讼中,科学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第叁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展开”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应有的地位。从宪法原则、部门法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规范叁个层面来全面展示了该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全貌。该章着重讨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展开,认为特殊优先保护、共同保护、理性保护、延伸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要求”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对法院建置、法官类型以及其他辅助性机构包括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程序监理人、社工人员等的特殊需要;同时认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应该适当放宽法律对未成年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限制、扩大法定诉讼担当人员和机构范围。唯此,方能使家事事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不致因制度供给不足而被虚化。第五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这部分围绕着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展开,来具体讨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程序构建中的落实。包括管辖制度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别照顾、宽松的起诉条件、快速简约的立案机制、社会调查的迅速跟进、调解的广泛适用、事实查明中的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叉运作、亲和庭审氛围的营造、法官积极的法庭引导以及判后对未成年人权益落实的持续关注等。结语部分是对整个文章内容的简要总结归纳,并对文章不能论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展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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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 王陶.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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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D]. 敖天颖.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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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二十世纪离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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