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争端裁决执行的不足与改进设想

世贸组织争端裁决执行的不足与改进设想

陈洪程[1]2003年在《世贸组织争端裁决执行的不足与改进设想》文中研究指明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关贸时代(GATT)相比有了许多革命性的进步。然而,世贸组织运行的短短数年,以“欧盟香蕉”和“欧盟荷尔蒙”等为代表的不执行WTO裁决的案件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这一新机制的信心。WTO裁决的执行关乎这一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作用的发挥和今后的命运,因此如何促进裁决执行自然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现有种种促进裁决执行的建议或实践有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建议与实践,或对争端机制本身的程序缺陷关注过多,忽视了真正影响裁决执行的实体利益因素,使得有关的改进措施治标不治本,难于有真正的效果;或虽能着眼于实体利益因素,但与WTO现有原则与实践出入较大,难于普遍地为成员所接受。二是,这些建议与实践没有能够改变WTO现机制在裁决执行上存在的败诉方掌握执行主动权和胜诉方相关损失得不到公平补偿这两个不足。前者使败诉方得以无代价地拖延执行,变相鼓励了对裁决的不执行;后者则使成员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不到应有的调整,打击了成员利用多边争端机制解决贸易<WP=4>纠纷的信心。本文尝试提出自己的促进裁决执行的措施,以尽可能克服以上缺陷。为此, 本文首先通过对WTO争端机制发展过程的历史回顾,揭示了成员履行义务情况的好坏与程序的完善并无必然联系的事实。接着结合法理和对具体不执行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指出,程序是实现实体利益的工具或途径,裁决的不执行只是成员不愿履行其世贸义务的表现形式,真正决定是否履行义务的因素在于成员对自身利益的实实在在的考虑。因此,任何促进裁决执行的措施也应建立在实体利益的基础之上。本文继而分析了现有促进裁决执行的建议或实践,指出了它们的上述不足,并提出了设立履行保证金和提前授权中止减让的两个改进建议。保证金制度将使不履行裁决的败诉方承受一定的实际损失,从而能在败诉方决策过程中加重偏向执行的砝码。同时,保证金用于补偿胜诉方,使不履行裁决造成的对胜诉方的不公在程度上有所减轻。提前授权中止减让,则能更早地对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失衡的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做出调整,使目前不履行义务可能给违约方带来的不当得利和申诉方的相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遏制随意不履行裁决的冲动,鼓励成员更多地依靠多边机制解决彼此间的贸易争端。

梁鹰[2]2002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有关世界政治、经济学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有关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为背景,从政治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通过比较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全面阐述这一机制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对其准司法化性质以及因此而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运用这一机制的政策与实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入世之后中国利用这一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本文分前言、后记和正文九章。第一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立。作为二战结束后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产物,关贸总协定(GATT)在世界范围内创立起了自由、统一、多边的贸易体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运作,GATT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适应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化,经过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的谈判,在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本章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法律基础、启动的法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叁个中心程序:专家组、上诉审以及执行制度。第叁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主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成立七年多以来的运用情况、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与发展的方向。第四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在一般性阐述了几个基本原则之后,重点阐述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司法节制原则等叁个核心原则。第五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本章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历程中“外交取向”与“规则取向”之争这一中心内容,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及非司法性表现,得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结论。第六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影响。本章通过比较研究,首先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叁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实践了国际争端解决从“实力导向”向“规则导向”发展的基本理念、对于在国际组织内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建立了一种以法律方法为主外交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型方法,然后从叁个方面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方面、国家主权理论方面、法律一体化进程方面。上述叁章立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分析,融合了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把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精神、实质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影响。这是全文的核心所在。第七章研究发达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主要选取国际经济关系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也是WTO最主要成员的美国和欧盟作为研究对象,阐述它们各自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并从中概括出一些启示。第八章研究发展中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主要阐述发展中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并就应对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九章研究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全文的落脚点。

王蓓雪[3]2005年在《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争端及其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贸易争端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农产品争端更是贸易争端的重灾区。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受理的争端中,农产品争端数占了总争端数量的40%,该比重远大于农产品贸易的比重。研究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争端及其解决机制对于预防争端的频繁发生及有效解决争端,从而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有着现实意义。 作者归纳、总结了世贸组织成立到2005年9月DSB受理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形成案例库。其中包括争端的基本事实和指标的测算结果,为本文的研究打下基础。 在农产品贸易争端主要特征的研究中,从产品和成员两个方面进行统计和分析。主要得出,农产品贸易争端无论在涉及的产品上还是成员上都具有集中性强的特点。 在发生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上,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分析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完成。无论是起诉国还是被诉国,经济水平高、第一产业比重低的国家是主要的争端当事国;在争端产品上竞争力较强的出口国往往对进口国的保护措施更加敏感,也容易提出申诉。 在WTO协议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研究中,首先选择美欧牛肉争端进行案例分析。世贸组织协议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也是引发争端的原因之一。另外,采用比较分析法比较了WTO和GATT时期以及WTO和其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其进步性,也有待改进之处。 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面对农产品贸易争端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在制定检疫及技术标准时,既要向国际标准靠拢,也要依国情而定;警惕反倾销与保障措施争端;制定决策时,要考虑其他成员可能的反应,防止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运用WTO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艾宏伟[4]2011年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想是2000年11月在新加坡召开的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提出的。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共同签署了《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文件,主要包括磋商、调解、仲裁等内容,标志着中国和东盟成员对建立建议机制、磋商机制、司法裁判机制等已经达成共识,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该协议所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尚存在不少问题,如仲裁表决方式不妥、仲裁裁决复核程序缺损、执行程序的欠缺等。鉴此,有必要对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加以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希望对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产生背景、意义、特点及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该部分就两者在针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适用范围与主体、,工作时限和争端解决机构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从五个方面来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现实缺陷。第四部分“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该部分针对如何解决前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完善仲裁庭组成人员条件与仲裁裁决复核程序,将争端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私人,企业与管辖制度中增设专属管辖等。

张军旗[5]2001年在《世界贸易组织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为了确保和促进成员遵守WTO法律规则,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构成了WTO整个运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对于实施WTO各协议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实决定了对WTO监督机制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而目前对WTO监督机制的研究存在很大的缺陷,尤其是对整个监督机制尚缺乏系统的研究。 本文试图在对WTO监督机制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WTO的整个监督机制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探讨。 全文由导论、结论及七个章组成。 导论主要论述监督机制对于实现WTO宗旨的重要意义并阐述对该课题研究的意义;扼要介绍有关研究动态;并介绍本文的基本内容、基本结构和主要观点。 第一章回顾GATT的监督机制。WTO对GATT的继承性决定了这是WTO监督机制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GATT监督机制的认识是研究WTO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二章则从宏观的角度分析WTO监督机制的基本问题, 即监督的目标和对象、监督的主体和机构、监督程序及其结构, 从而构筑起WTO监督机制的结构体系。这一结构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人们对WTO监督机制进行系统性和规律性的认识。 从第叁章到第六章依次讨论WTO体制下国际监督的各种程序,即透明程序、行政机构的一般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四章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对每一种监督程序,将阐述各该监督程序在整个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分析各监督程序的适用和运作特点。同时,对各监督程序及整个WTO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子以剖析,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在第叁章“透明程序”中,将同时论述国内透明,而在第六章“争端解决机制”中,将同时分析国内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对比研究这些国内监督程序与国际监督程序的不同特点及其联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牵涉到WTO监督程序的发展方向问题。 从总体上来说,本文认为,WTO监督机制是确保和促进各成员履行其根据WTO所承担的义务的制度体系,它已具有较为完备的监督程序。其中专门的监督程序(TPRM)行政机构的监督和争端解决机构的监督是平行运作的独立程序,体现了一种分权的结构。这些监督程序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和特点,并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无论与GATT的监督机制相比还是与其它国际经济组织的监督机制相比,WTO监督机制都具有其鲜明特色,而且WTO监督机制的初步实践已显示出其生机和活力。但是无论从制度分析的角度还是从监督实践的角度来看,WTO监督机制在不少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本文在诸多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山了对WTO监督机制进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邓晓馨[6]2012年在《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摩擦一直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相生并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关系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摩擦的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均发生巨大变化,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复杂化、常态化、隐蔽化等新的特征。同样,贸易摩擦也成为中国这一追赶型国家难以回避的严峻问题。中国已处于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且短期内难以消除,其面临的贸易摩擦具有长期化、常态化、周期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进行国际贸易摩擦协调再度成为国际经济的热点问题。传统的理论与措施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贸易摩擦新特征,因此,必须对构建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研究路径做创造性的调整,以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方法研究贸易摩擦相关主体的作用与相互协调机制,从而增加应对贸易摩擦的效率。本论文以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为主线,深入探寻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及其现实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以及相互间的协调互动进行研究;进而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下,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的现状,探讨中国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以及协调效率提升的战略和措施。论文围绕上述问题,从绪论和正文六章共七部分加以论述。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的背景、选题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进行了分析。在对相关研究文献——国内外贸易摩擦以及协调机制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继而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理论与法理基础。在本章中,一方面对构建贸易摩擦多层次、多主体协调机制所依据的理论进行挖掘和探讨。其中利用机制设计理论阐释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运行机理;相互依存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贸易摩擦内部多主体协调和外部协调提供理论依据;双层博弈理论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可能性进行了很好的解释。此外,对国际贸易摩擦协调机制中各个理论的适用性分别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阐述了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主要法理依据。重点研究WTO的基本原则,特别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相关法规等与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关系。这一章是本论文展开研究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第叁章,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时代背景与制约因素。从贸易摩擦呈现的新特征和国际贸易运行中存在的诸多贸易摩擦诱因两方面阐释构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日益加强、各国共同利益的存在以及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的创新等成为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实可能性基础;最后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状、问题与制约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第四章,多主体、多层次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核心维度。首先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进行了界定,对协调机制的原则、目标以及内容加以阐述;接着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内部主体分工定位以及各主体间相互协调机制进行阐释;最后从双边(诸边)协调、重点国家协调以及“第叁方”协调等层面多贸易摩擦外部协调机制进行分析。第五章,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本部分初步发展了一个基于博弈论方法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评估框架,包括贸易摩擦协调从非合作到合作的过程机理;一国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贸易摩擦协调非合作与合作博弈条件下的福利效应分析比较。第六章,美国、日本贸易摩擦核心协调机制及其经验借鉴。选择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典型国家,全面、深入研究贸易摩擦多层次、多主体协调机制运行的经验与借鉴作用。第七章,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对策。首先对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其次,提出了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对策,包括加强构建协调机制的前提基础建设,调整外贸发展战略以及构建我国贸易摩擦内部协调机制、外部协调机制等等。

陈杰辉[7]2003年在《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一道程序,所以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顺利运行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有效维护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但在其八年多的运行过程中,该执行制度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和缺陷,有的甚至危及到整个多边贸易体系的存亡。对此,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纷纷从各自的立场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而我国才加入WTO一年多,既无参与DSB建议或裁决执行的实践,又缺乏对该执行制度的系统研究。这种局面对我国极为不利。因此,笔者试图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践的方法对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作一系统研究。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的沿革。本部分首先回顾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建议或裁决的执行规定及其实践,然后对现行DSU有关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规定及其对GATT相关执行规定的改进作出剖析。 第二部分探讨了在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指出在对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进行改进时不得违背这些原则。 第叁部分为现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的缺陷。本部分从该制度本身的文本规定、内在机制协调及其功能等角度揭示出该制度现存和潜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 第四部分就国内外关于改进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现存和潜在问题的各种建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 第五部分为我国对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的理性回应。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分析了我国在该执行制度的改进方面应持的立场,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并对该执行制度对我国的挑战作出回应,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韩逸畴[8]2013年在《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由于从相互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中可获取利益,国家加入国际制度和签订国际贸易协定。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愿望进一步促使国家签订规制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并最终保持国家对这些国际贸易法律的遵守。WTO就是这样的国际贸易协定。同时,所有国家违反这些承诺都可能存在利益,特别是在条约制定者未规定的外来冲击发生之后。近乎所有的国际贸易协定都并入某种形式的“保障”条款,这使得国家可免责于谈判中商定的义务。一方面,这样的例外条款很可能会侵蚀国际贸易协定的可靠性和贸易自由化效果。过于容易援引的灵活性工具会鼓励自利行为并导致合作的失败。为实施和执行灵活性机制的措施也很可能通过影响WTO规则下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扭曲贸易。另一方面,通过为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增加某些自由裁量权,这些灵活性工具也增加了国际贸易协定的灵活性。由于灵活性机制起到允许暂时性松开束缚的“安全阀”作用,包含例外条款的国际制度能产生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合作性国际体制。条约谈判者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选择一套具有适当约束性的灵活性机制,事前在国家之间促成协定的同时,阻止国家在条约生效之后机会主义地使用这些机制。本文主要研究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WTO是多边贸易协定,就这一点而论是国际层面的契约。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WTO各项协定可视为国际层面的不完全契约。这种法律定性也适用于任何其他既有的贸易协定。因为政府在缔约时要面对巨大的不确定性,它们对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没有完全的了解,也不能预期在契约履行过程中贸易伙伴可能采取的贸易政策。WTO制定者意识到,必须在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出现,证明暂时或永久、部分或全部事后不履行具有正当性时,为加害方留下某些必要的“呼吸空间”。在多边贸易协定如WTO的语境下,成员方的不履行可分为“外契约”和“内契约”两种行为。换句话说,事后不履行或违反先前商定的契约义务可能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不履行的可能性构成外契约、非法的行为。与其相应的救济方式将被称为惩罚或制裁。外契约违反行为和相应的惩罚一并被称为执行。WTO主要是在GATT/GATS第23条和DSU第21和22条涉及执行问题。另一种不履行是契约整体规定的一部分,并不违反契约的措辞,因而是允许的、合法的行为,与其相联系的救济方式为补偿。内契约的不履行及其救济程序一并构成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贸易制度的最佳设计需要在承诺和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但是,现有WTO体制并没有为契约免责提供最佳的贸易政策灵活性。这种情形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WTO成员方过度违约和在该组织内产生不信任氛围的结果。本文认为,WTO法律框架为其成员在法律安全性和灵活性之间提供一种平衡,在既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中经济效率应当只是被视为附随因素。因此,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不能沦为责任规则,例如那些把自由裁量权给予加害方的手段。由责任规则所支持的“有效违约”理论只能解释WTO法律体制的部分本质,例如为什么WTO赋予其成员使用应急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免责机制,总福利会比较大。对于WTO义务的本质一直有争论。本文认为,WTO义务既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集体性的,这取决于特定WTO权利的本质。由于WTO市场准入义务是双边的,以责任规则保护市场准入权利是恰当的。集体性义务(例如人权义务)并不是对个别国家的允诺,而是针对全体国家,因此更适宜以财产规则保护相应的权利。当WTO义务被当成不可分割的义务,最好是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相应的权利。例如,TRIPS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最低标准权利是适当的。对契约不完全性进行救济的最后策略是授权第叁方填补漏洞。在WTO语境下,争端解决机构以成员方如果预见紧急情况迫近,在事前就会同意的方式填补漏洞。简言之,本文试图为多边贸易体制最佳水平的权利保护建立一个初步的框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简要阐述不完全契约并以契约理论分析WTO,并指出其为自利和理性的贸易政策制定者之间缔结的不完全契约。在现实中,制定一个完全契约,不仅不切实际,也不可行,因为缔约方不能完全地预见未来。各种因素表明,契约将不可避免是不完全的。在国际贸易环境下缔约的有限理性、与缔约相关的交易成本和当事方的战略模糊都是契约具有不完全性的原因。在签订WTO契约之前,没有国家完全知晓未来事件的本质和影响,或者它们的贸易伙伴可能采取的贸易政策和手段,也没有国家能预期这些偶发事件是否会使其成为受害方或加害方。在契约形成的过程中界定所有的偶发事件,拟定一个正式的签约和契约的谈判都与交易成本有联系。WTO文本中的契约空白或模棱两可很能是其成员方有意拟定以便获得某些个体利益的结果,这导致成员方对契约解释产生不同的期待。契约漏洞、经济环境和国内政治的不确定性是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存在的理论基础。由于契约之不完全性,当事方面对着很大的两难境地:他们既希望达成一个有较强拘束力的条约,同时也希望在履约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因此,国际条约,尤其是贸易协定的设计,往往包括更多的灵活性机制,以便给予缔约方实施条约的灵活性。这样,缔约方也愿意接受条约中的不完全性,并利用条约中所提供的机会。本章还讨论契约的不完全性对缔约方的影响。如果协定中有太多的灵活性会造成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例如在经济、政治或其他压力使遵守不便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协定的不确定性太大或刚性太强,可能一开始就会阻止国家达成协定,或者很可能导致大量的违反。为控制这些风险,国家通常拟定一些灵活性机制,并将其合并到所谈判的协定之中,它们也设计一系列漏洞填补策略以应对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二章先分析单边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根据国际法,WTO成员拥有采取单边措施解决贸易对环境影响问题的法律权利,但是单边使用贸易措施迫使其他国家遵守进口国单边规定的政策,既不符合WTO法也不符合习惯国际法。接着,本文对WTO贸易政策灵活性进行法律界定。贸易政策灵活性手段应定义为以偏离原先承诺履行的形式使事后自由裁量权合法化的任何内契约以及合法的条款。贸易政策灵活性在文献中也被称为“结构性偏离”、“选择性脱离”和“安全阀”。WTO规定数种正式的、法律上的贸易政策灵活性手段,包括GATT第12条(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18条(幼稚产业保护和平衡国际收支危机)、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也称为“保障措施”)和第28条(减让表修改,也称为关税再谈判),还有第20条和21条(一般例外和完全例外)。贸易政策灵活性手段也可在其他WTO协定中找到,例如《服务贸易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农业协定》。这些“例外条款”被写入协定中以增加灵活性。除这些法律上的例外条款外,WTO成员还能使用很多非正式的、事实上的灵活性工具。例如,自愿出口限制、有序市场安排、反倾销、反补贴税、补贴和违反协定。这些都是WTO成员方经常使用以逃避最初贸易自由化承诺的方法。采取这些事实上的灵活性手段通常同法律上的措辞相违背,或者至少违背协定的精神。本章还指出贸易政策灵活性在WTO中所起到的作用。首先,灵活性可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否则政府在违反某些共同议定的自由化承诺时会感到有压力。其次,应急措施可用来当成保险机制,使政府可避免在很大程度上与不确定相联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再者,贸易救济可扮演调整政策工具的角色,减少国内经济受到外部事件影响时的成本变化。第四,应急措施可充当一种补偿形式,使缔约方接受更快的贸易自由化。第叁章研究WTO协定承诺与灵活性冲突与协调有关的理论争议。WTO协定是要求成员使其贸易政策符合WTO纪律(根据财产规则实际履行),还是允许或甚至提倡成员通过支付补偿或接受同等贸易报复以“买断”它们WTO义务,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很多学者宣称,只要成员愿意补偿受到影响的当事方,WTO体制将从允许成员违反它们的承诺中获益。“有效违约”的支持者认为,WTO法并不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地遵守。他们把WTO争端解决机制视为违约并补偿的体制,或WTO应当允许成员方“买断”违约。这种有关WTO执行的方法深受经济学逻辑和理性选择理论所影响。据此,WTO权利只是由责任规则保护,不仅关于再谈判和关税和服务减让表的修改,而且根据DSU规则WTO成员事实上可以选择提供补偿或承受报复,而不是纠正现有的违反义务。由于“有效违约”理论存在多重理论盲点,其并不为WTO成员们所接受。在WTO学术界,还有“遵守”说与“再平衡”说的两种学派之争。这两个对立的阵营也被称为“财产规则vs.责任规则”、“合法性观点vs.有效性观点”、“规则导向vs.效率导向”或“契约观点vs.条约观点”。“再平衡”说的支持者认为,WTO的本质正如其前身GATT,是WTO成员相互给予彼此市场准入机会的交换。再平衡方法根植于这样的信念,即世界贸易体制从根本上是由产生“平衡减让”的贸易自由化互惠承诺所驱动。其基本上将争端解决的目的看做为加害方在不稳定的世界中提供保险安全阀。与此相反,某些学者认为WTO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补偿或贸易报复只是暂时方法,并不是决定权利的最后改变。WTO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都是旨在促进遵守和阻止未来的违反。“遵守说”认为,现今WTO所珍视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整个体制的中心向规则转移表明“再平衡”在WTO语境下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小。“再平衡”或“有效违约”方面在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并不是主要的或甚至不起作用。上述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但是,无论是它们所代表的“财产规则”或“责任规则”,都不能单独为WTO协定中复杂多样的权利提供周延的保护。第四章研究现有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之缺陷。本文求助于实证文献,分析WTO中的应急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还是给予国家在承诺方面退缩回去的机会。WTO应急措施例如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都是解决WTO协定“不完全契约”本质的一部分方法。导致要求保护激增的外来冲击正好是协定拟定者不能预见类型的事件。一般而言,这包括来自国外进口竞争压力突然增加的情形。根据WTO秘书处整理的数据,本文认为WTO灵活性促进手段仍存在很多缺陷。首先,法律上免责机制的范围不足。其次,非正式灵活性机制具有制定门槛较低、适用范围较广、在政治上对于决策者而言更方便,以及附随的救济较低等特点。上述两种灵活性机制之间的区别,使划清增进福利的应急措施和WTO成员方投机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很困难。本章接着研究WTO执行体制存在的缺陷。例如,对于外契约和内契约行为采取相同的制裁方式和外契约救济存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而且,报复作为救济机制对WTO成员方造成极大的不利:首先,报复从经济上来说没有意义。其次,当需要付出太高的政治和经济成本时,申诉方对于实施报复措施也许没有兴趣。研究结果表明,WTO政策灵活性机制和执行机制对于促进更好发展成果的帮助还不够。第五章提出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基于个人自由和福利最大化的模型-现在是法律经济学派的标准假设-提出国内法律权利保护的叁个等级。根据这种观点,第一组权利最好是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即便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转让);第二组以“财产规则”保护(只有在权利所有者的同意下才能取走权利);第叁组以简单的“责任规则”保护(任何人都可取走权利,只受制于支付完全的补偿义务)。根据“且取且付”原则,根据简单责任规则保护权利的理念,随后发展为更为宽泛的“有效违约”理论。文章基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分析,讨论他们的模型可否在国际法尤其是WTO法中适用。例如,国际法目前如何保护权利?目前的保护水平是否根据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预测?是否符合有效违约理论?什么是保护WTO权利的最佳方式?首先,应当确定WTO权利保护的最佳水平。“欧洲绝对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权利一旦分配,就不能修改或者交易。除非条约的所有当事方同意再次分配权利,否则应当被实际履行。“美国自愿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权利的分配只是国家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而违约的保证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权利最多只是由简单的责任规则保护,是可通过支付赔偿违反的契约。本文认为,这两种思想流派都走向各自的极端,并不能体现出最佳的权利保护水平。其次,鉴于WTO具有覆盖大量议题的协定,适宜根据WTO权利的性质确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可以这样认为,经济学原理是WTO的核心。毕竟,贸易关乎货物和服务的交换,是意义深远的经济任务。对于互惠权利,一成员方的权利构成另一方的义务。但是,互惠市场准入并不是缔约的唯一原理,市场准入权利也不是WTO规定的唯一权利。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中的最低标准权利,不同于基于市场准入相互给予,构成GATT和GATS基石的贸易权利。最低标准权利在整体上给予全体WTO成员方,它们对所有当事方的范围区别于双边的逻辑。因此,根据具体权利或义务的性质分别采取责任规则、财产规则或不可让与规则保护WTO权利是合理的。例如,以责任规则保护市场准入权利,以财产规则保护集体性权利和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最低标准权利。根据责任规则,一当事方拥有单边取走另一方部分权利的选择权(如不需要所有者的事前同意),前提是他要补偿所有者损失。根据财产规则,双方当事人都有“实际履行义务”。但是,潜在的取走者可通过再谈判买断所有者的权利。其通常以补偿的方式,仍可通过获得所有者同意避免他的承诺。当缔约方决定某项规则具有不可让与性,他们选择禁止任何事后的灵活性:尽管发生外来的冲击,最初建立的内部契约结构要彻底地得到维持。人权就是普遍被接受的不可让与权利的例子,不能被取走或者进行交易。由于法庭有时需要解决重要的争端,当立法在某些条款上不够清晰时,其必须去填补漏洞。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成员方用以填补漏洞和解决该契约语意模糊的重要手段之一。

刘保成[9]2006年在《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经过九轮世贸组织回合的谈判,各国关税水平得以大幅度降低,然而各类非关税壁垒仍然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而且大有甚嚣尘上之势,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为由所设立的技术性壁垒。据我国商务部统计,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有叁分之二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五分之二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受技术贸易壁垒所造成的贸易损失达到200亿美元左右。为此,商务部近来发布了首批10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以帮助国内企业了解国外技术标准,更有效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经济全球化带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更廉价的商品与服务,但是它同时也在立法、司法和执行领域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到了更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所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概念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国际贸易交往的日趋深入,围绕消费者权益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愈演愈烈,其中有些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有些属于贸易做法问题,而更普遍的情况是,许多国家利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幌子高筑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我们注意到,西方国家采取的产品质量、健康、环境标准以及法定的操作规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企业对这些问题认识不足,我国的出口潜力受到了很大限制。我们同时注意到,受公共舆论的影响,企业界存在一定程度的民族主义倾向,有的甚至通盘否定西方国家有关消费者保护法规的积极意义,简单地认为西方国家的技术性法规是对中国出口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于是他们与其开展预警研究,采取措施积极适应和应对,而是往往在问题发生之后更多地依赖政府对外交涉。因此,澄清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立法意图及其法律性质,从务实

廖秀健[10]2006年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一向是国际贸易领域容易引发争议的敏感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国际市场的日益饱和,同时鉴于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给各国经济造成危害,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之争愈加激烈。在国外对华掀起的反倾销浪潮中,美国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其政治意义恐怕己超过了经济意义。目前美国不但是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是反倾销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相比,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相对滞后,加强对美国反倾销法研究,无论是有效应对美国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调查,还是借鉴美国成熟的反倾销立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立法,抵制外来的大肆倾销,均具有其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国际经济学、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及特殊利益集团理论、国际制度理论就美国对华反倾销及其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救济政策影响作全面的法经济学分析,辅之解剖麻雀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对刚刚结案的美国对华涉案金额最大、最为典型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一案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经济学剖析。同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整理与研读现有中外文献资料和案例,到出口企业以及反倾销主管部门、有关出口商会进行调查研究的前提下,紧密结合WTO反倾销规则,以美国法律体系为背景,全面阐述和分析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以此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指控寻找法律对策。通过美国对华农产品典型案例剖析,深入分析中美农产品贸易状况、农产品反倾销的现状、特殊性原因,对于有效预防和应对国际农产品反倾销,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稳健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全文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反倾销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往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方法、框架结构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倾销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该章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内涵给以界定;然后就学术界对倾销与反倾销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梳理。接下来对本文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理论给以了介绍;最后运用博弈理论对倾销与反倾销进行了经济分析,为以下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及其经济分析,分别就美国反倾销立法的历史演变、法律渊源、美国反倾销法与美国其他贸易救济法的关系、美国反倾销法实施机构等立法概况、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五个方面对美国反倾销进行了法律分析。美国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实体法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反规避措施等,此部分是美国反倾销法的核心。研究中发现许多文献对公平价值、国内产业、损害等非常重要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有些解释模糊,甚至不准确。在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后,对这些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美国的反倾销工作主要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主要程序时限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即为无效。结合美国反倾销的最新资料,文章分析了美国的反倾销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2000年10月通过的招致外界强烈批评的美国反倾销新政策——“伯德修正案”以及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5日公布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更为不利影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单独税率和组合税率的新规定》。同时,从反倾销对美国国内产业、进口商、消费者以及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益进行了经济分析。最后,指出了美国反倾销法具有已演变为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政策手段、具有极大的不公正性和随意性、美国对反倾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了美国反倾销措施日益扭曲,恶化了国际市场环境,也从根本上损害了自身利益等方面的特点,但它却具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显示出其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的传统特色。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宗旨可谓是恢弘大气,声张正义,可是它的实际执行措施和自己的立法宗旨却自相矛盾。第四章美国反倾销立法对中国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的法律分析,就中美反倾销法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我国反倾销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对策,以达“他山石,可以攻玉”之效。第五章美国非市场经济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结合论文第叁章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分析,指出它是目前对认定中国出口产品倾销成立影响最大的歧视性规则。但是,通过研究认为,在对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态度上,我国不应该神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获得美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产品的出口问题,它可能使我国遭受更为严峻的反补贴指控;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时,我国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为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以更大的经济代价换取对方的补偿。第六章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在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影响、原因的基础上,分别从企业、行业、政府叁方面探索我国应对和防范美国反倾销的对策。认为政府应通过积极的外交途径,将反倾销问题列为双边谈判的重要议题,加深与美国等国的理解与合作,消除其对中国的误解,使其正确认识中国现状,从而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同时,建议我国政府部门应针对国外带有歧视性反倾销调查行为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对等歧视的报复措施”,达到以牙还牙之功效。第七章美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的立场对中国的影响与对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法与国际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影响,说明美国反倾销法早于国际反倾销法,并对国际反倾销法的创立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章结合多哈回合部长宣言所确定的反倾销的概念、原则、目标,以及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历程及其谈判各方的主要观点、产生分歧的经济原因。美国特殊利益集团、政治家和选民与美国贸易政策的均衡决策机制决定美国在当前WTO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的立场,从国际制度论、博弈论的角度预测了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结果,指出美国反对反倾销改革的立场会对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对此,提出了中国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应当采取的立场以及谈判策略的建议。第八章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针对美国对华的虾类农产品反倾销案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了案例分析。对本次美国对华农产品反倾销的原因、反倾销前的市场背景,反倾销后的市场变化以及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益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对美国反倾销法的各项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我国应对农产品反倾销的对策。该章的目的是将前面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理论分析的结论回归到实际农产品反倾销的案例中进行实践检验,探究出农产品倾销与反倾销的特殊性,达到为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服务之功效。

参考文献:

[1]. 世贸组织争端裁决执行的不足与改进设想[D]. 陈洪程.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梁鹰. 中共中央党校. 2002

[3]. 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争端及其解决机制研究[D]. 王蓓雪. 中国农业大学. 2005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研究[D]. 艾宏伟. 安徽大学. 2011

[5]. 世界贸易组织监督机制研究[D]. 张军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6]. 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理论与实践研究[D]. 邓晓馨. 辽宁大学. 2012

[7]. DSB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制度研究[D]. 陈杰辉. 湖南师范大学. 2003

[8]. 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D]. 韩逸畴.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9]. 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 刘保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10].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法经济学分析[D]. 廖秀健. 华中农业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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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争端裁决执行的不足与改进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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