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利用外资分析

论入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利用外资分析

杜晓彦[1]2003年在《论入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利用外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入世一年来国民经济发生哪些变化?排除政治性因素的考量,单纯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大势所趋、前景光明、经济主权”是简明答案。所谓“大势所趋”,是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利深入,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中国经济融入世界也是在所难免。“前景光明”,是指我国入世以后,机遇大于挑战,长远利益大于短期收益。建立在比较利益理论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现实对发展和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大有益处。“经济主权”,是指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必须坚持我国经济主权独立的思想,入世后既要严格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制度来办事,更要注重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安全,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我国经济健康、稳步地发展。 “挑战与机遇”并存,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同时也必然要遇到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影响和破坏国家经济利益的因素和方面大量增加,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着新的威胁。本文在研究分析入世对中国经济影响的同时,主要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分析研究入世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初步认识与理论研究,探讨国家经济安全的构成;入世后大量利用外资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和影响;利用外资与保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关系研究;利用外资对我国金融安全影响的详细阐述;以及探讨应对外资引起的经济安全对策等。经济安全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内涵很广,近几年来理论界对入世对行业影响和产业安全研究较多,取得了积极成绩。但入世对政府部门,特别是对政府管理经济的影响如何,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怎样,笔者认为是尤其值得研究的重点。因此,笔者重点选择了入世后利用外资对民族工业和金融安全等几大方面重要的课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研究。 经济安全从某种意义上看其实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化表现,消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安全的负面影响,重要的是要设法防范和抵御外来风险传递,维护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管理的主动权,保障整体国民经济健康有序运行态势,保持市场份额,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因此,政府对驾驭国民经济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杨永杰[2]2003年在《论入世后中国外资政策的调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加入WTO已经一年有余,根据入世协议和世贸组织协定深入政治体制改革,调整国民经济体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组织优化,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真正获得开放格局下的全球化利益,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也是入世的原因和动力之一。因此,国内外形势对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变革的要求迫切起来,这其中,国家的外资政策调整至关重要。这是对协议文本的理解和运用,是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关系到中国能否真正将谈判桌上的成果转化成实实在在的利益。纵观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外资政策,经验教训很多,面对当前全新的和迅速变化的环境,现有政策已经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中国如何构建一个能够最大限度的扬长避短,获取开放经济利益的外资政策体系呢?文章力求分析在WTO成员国背景下中国的外资政策的调整方向、原则和措施,建立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框架,为中国新外资政策的建立完善抛砖引玉。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我们首先的任务是从不同角度对中国面临新环境后相关经济情况进行预测,以期摸清家底,有的放矢。第一步是整体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预测,根据各种数据的预测和推算,可以认为未来20年中国将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最保守的世行估计数据也在6%左右。 良好的经济前景对外资的吸引力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步是对外资流入状况的预测,一方面是流入规模的分析,贸易自由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吸引着外资的流入,同时,生产能力的过剩、国际竞争的加剧以及国内软环境的差距对投资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综合判断,长期内外资仍将保持较大规模流入;另一方面,从投资方式、产业结构、地区结构、来源地和技术结构五个方面来看,外资的流入结构将出现引人注目的变化。这些规模和结构上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外资政策的应对调整。第叁步分析入世协议投资部分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我们认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部分影响不大,需要的是统一和修改立法,避免矛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相关部分将对投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部分将极大促进跨国投资。在进行了整体经济和外资流入情况分析后,需要进一步探讨中国目前利用外资的得失。我们利用数据图表,指出外资对国民经济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但是,关键要分析外资带来的消极影响,否则就无法明确外资政策的调整方向和任务,目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市场垄断和产业控制对中国经济自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冲击和威胁,加剧资源配置的地区和产业不平衡,增加中国的发展成本,带来一定的生态问题以及对国内企业的压制和排挤。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会严重威胁到经济的良性发展,甚至毁掉改革的伟大成果。同时,我国外资政策与国际投资规则有很大差距,体现为:市场准入限制与国际规则的差距,对外资企业经营上的要求背离世贸规则,外资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问题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滞后。另一方面,现有外资政策执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过渡的优惠政策带来市场扭曲打击国内企业,地方“外资优惠<WP=2>政策竞争”的消极影响日深,重引进轻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些方面的问题必须得到全面和有效的解决。因此,外资政策的调整已经是势在必行。以下是全文的核心。外资政策的调整必须首先明确外资政策的方向问题。首先我们认为:不宜对外资再进行限制政策,除了对极个别的敏感产业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和股权限制外,就一般情况而言,中国不可能或不应该继续对外资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这既是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自身的需要。同时,取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对内外一视同仁是必由之路,全面的和选择性的优惠政策都没有存在的理由了。任何经济成分无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多大,也不能“吃偏饭”和享受特殊的照顾。其次,我们敦清了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错误认识,指出它不能成为外资政策调整的方向,因为它不能涵盖取消对外资优惠政策这一主要内容。因此,我们应该奉行的是“中性”外资政策,强调政府不是通过优惠或限制政策来干预内资或外资企业的活动,而是为各类内资和外资企业的自由竞争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不搞“特殊化”,依靠完善法律体系来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中性外资政策将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出发点和基础。中国的外资政策应该遵循世贸规则和协议精神,同时结合中国自身的发展要求,才能最大程度的获得应有的利益。对应于世贸精神和原则我们提出指导外资政策的8大原则:(1)国际化原则,这是我们自身发展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争取国家利益的必要指导;(2)自由化原则,是建立自由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关键;(3)互惠原则,是国家间互利合作和对他国限制进行还击的基础;(4)公平原则,体现在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上,要求我们公平对待所有成员国的企业,公平对待内外企业;(5)透明度原则要求避免黑箱操作,是制定政策的必要要求;(6)引进与管理并重原则,是针对目前轻于管理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必要要求;(7)安全原则,指出各种利用外资形式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

陈丽华[3]2004年在《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着手制定外资法,以后,从全国人大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庞大的外资法体系。这些法律曾经为由封闭走向开放时期的中国吸收外资、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改革开放进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人们发现这部法律不再是良法。中国在入世前后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其修改的幅度较小,不尽令人满意。现实情况是,中国的外资法既存在与WTO规则不一致之处,也不利于中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目标的实现。于是,中国该如何在履行WTO义务的同时制定一部适合当今国情的外资法成为了立法的热点问题。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激励政策和立法的体例问题上,但是意见不一。学者们缺乏对立法的宏观思路研究,且停留在操作层面的研究居多。国外有关此研究的学者不多,现有研究似乎只关注准入程序和履行要求。所以,这些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外资法修订这一伟大工程的需要。 本文正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变化和其所承担的WTO义务这一基础之上,对外资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经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按照经济法学的理论,外资法是对市场进行国家调节的法律之一,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它还要受到国际调节的制约。全文围绕“封闭—开放—入世”这一主线,采用了法理学、比较法学和实案分析的方法,对外资立法的原则、准入的产业政策、投资激励与限制政策以及对外资的国有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回顾了中国外资立法的历程,肯定了外资法在特定历史阶段上所作的贡献,同时,分析了其不足。然后针对WTO对成员国的要求,指出其差距。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作者对中国外资立法完善问题的基本思路……外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建立从宪法、外资基本法、外资专门法到地方

景玉琴[4]2005年在《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产业竞争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产业安全关乎国家根本利益,是政治经济学研究应该关注的新领域。 本文在梳理产业安全研究的理论渊源及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提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的产业安全观,进而分析影响产业安全的内、外部因素,建立起新的产业安全衡量指标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与政策,提出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若干政策建议。 主要观点包括:(1)产业安全不是指政府庇护下的暂时安逸,而是指本国产业具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产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是产业安全的直接表象,企业竞争力是其“内核”,适当的政府规制是其支撑条件。(2)导致产业发展偏离安全状态的因素不仅源于外部,而且还来自于内部。外部因素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控制及外国生产商在我国的低价倾销。内部因素有:企业层面的治理机制不完善;产业层面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共存;政府规制层面的缺位、错位、越位。(3)判断产业安全状况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建立科学的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4)国外的经验表明,没有哪个国家一贯执行保护主义或自由主义,自由与保护都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及产业安全的手段。(5)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维护产业安全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产业界和企业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

杨蕾[5]2004年在《论入世与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入世后的新形势将推动我国外资并购浪潮的形成,同时,外资并购引发的垄断问题将日益显现。为应对现实的挑战,我国急需建立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并积极参与WTO竞争规则的谈判,参与WTO体制下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的国际协调。围绕基本命题的论证,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入世与外资并购的垄断问题。本文通过对国际环境、国内政策调整的分析,揭示了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浪潮形成的必然性;更重要的是,对外资并购可能引发的垄断问题予以关注,提出我国建立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规制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发展趋势。首先分析了知识经济、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世界经济发展新趋势与并购规制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新经济条件下,规制并购的反垄断法由严厉走向宽松,突出强调并购积极作用的趋势;进而具体阐述了规制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发展的新特点,即由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由全面干预走向重点干预、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日趋开放、立法着眼点由并购的弊端转为并购的效率、反垄断规制的同时考虑产业政策等。第叁部分,WTO体制对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协调。首先分析了该领域国际协调的必要性,为降低跨国并购的成本,解决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的规制需要国际协调;进而阐述了国际协调的现状,更重要的是探讨了在WTO框架内进行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具体论述了WTO及各成员方在制定完善竞争规则方面的进展与努力。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就我国如何制定并完善对外资并购规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外资国民待遇、反垄断规制的具体标准、并购规制与产业政策的结合、豁免制度、域外适用和国际合作等具体方面提出了建议。

李明磊[6]2006年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业安全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其影响更加深广。经济全球化有着明显的双重性,它既是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助推器,也是加剧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经济全球化对于各国经济都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各国带来了新的经济发展机遇,促进了各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和进步;但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外部冲击和影响又激发了各国国内经济中本已存在的各种矛盾,给各国的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和挑战。我国近年来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与国际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大,但也有很多产业受到了相当的冲击。如何能够在更大程度开放的同时,有效抵御其中不利的冲击,保护国家的产业安全,显然是目前需要考虑的大问题。目前,产业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本文首先对经济全球化和产业安全进行概述,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本文关于产业分类下的产业安全观。然后,本文综合以往的经济数据,分别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对叁次产业安全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最后,本文根据经济全球化对叁次产业安全的影响,从政府、企业和法律法规叁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最大程度地维护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产业安全。

贾希凌[7]2006年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及其他管制措施急速增加,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在这种情况下,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管制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以协调、统筹为基本理念,突出管制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谋求涉外经济管制与经济自由、涉外经济安全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围绕以上核心观点,本文分为六章,前叁章为总论,其中第一章为引言,论述了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第二章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变,并对涉外经济管制的概念进行界定。第叁章承上启下,讨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既是前叁章的总结,又提出完善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思路。本文后叁章为分论,选取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首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竞争规律出发,研究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第五章则论述了与竞争政策相对应的另一个基本经济政策即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第六章则以资本账户管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以及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为例,研究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这是从第四、五章对实体经济问题的探讨过渡到对金融经济问题的分析,目的是力求在尽量广阔的视域内进行论证。本文最后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本文在研究中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别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力求结合经济与法律的研究方法,努力贯彻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科学发展观,运用所能收集到的相关国内外理论,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提出自己初步的观点。以下是对本文各章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一、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改革应建立一个协调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我国现代化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基础上。涉外经济管制是以涉外法律和涉外政策为主要媒介的经济管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具有长期过渡性。一方面,涉外经济与国内经济在一段较长的阶段各自具有特点,涉外经济还有相对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对涉外经济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越来越充分地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国内经济与涉外经济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涉外经济管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越来越少。通过分析我国涉外经济管制的背景,本文第一章进一步讨论了其历史使命。作者认为,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善治”,即协调的涉外经济管制的体制和机制。涉外经济管制改革本质是改变管制的规则和运行模式。在后WTO时代,涉外经济的因素的比例在逐渐增大,内外经济一体化反映了中国版的经济全球化现象,在经济管制上的要求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需要的涉外经济管理规则体系以及精细化的管制体制。笔者主张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协调的涉外的“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所谓“广义规范性治理系统”是包含了狭义的公司治理、村落(社区)治理、行业自律性治理、政府治理等各类以公开的根据程序形成的、具有惩罚强制的规则和纪律为基础(规范性的连接要素)并以公开的组织(社会性的主体要素)和制衡的结构为依托(民主性的体制要素)的治理模式。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求我们能够持久地通过法律为主的制度规范把各种资源有效配置起来。二、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本文第二章着重论述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与模式转换。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涉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它是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又是国家对涉外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综合,其具体作用表现为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失灵。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原则、协调管制原则和效率管制原则。与上述涉外经济管制的作用和基本原则相适应,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应体现法律政策中心的理念、统筹协调的理念、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竞争性管制的理念,其理念革新的总纲是创新式的协调发展。其中的“法律政策中心”理念并非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紧张状态而评价中国特色“政策法”的概念。“法律政策”是一国在某个领域立法、执法和司法长期遵守的基本政策、原则和纲领,是体现在具体法律中并长期保持的精髓。在涉外经济领域,所谓以“法律政策”为中心就是以法律政策为指针和总纲的治理理念,笔者建议在对外经济管制中应确立一套稳定的基本的法律政策,使涉外经济立法系统化和透明化,并长期指导管制的活动。这是我国法治理念在对外经济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涉外经济管制改革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应进行下述模式转换:(1)法律形式要从“分而治之”向“内外融合”转换,共同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经济外向型”,促进内外经济法律体系同步发展。(2)法律政策要从自由贸易政策向自由与公平贸易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转换,从限制性投资政策向自由投资和投资管制结合的投资政策转换,从鼓励出口创汇向内外经济平衡政策转换。(3)法律功能应实现从防御型法律向防御与进取结合型法律的转换,尤其是争取合法的国际利益和服务国内经济,做到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结合。(4)体制架构要从集中管理模式向协调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机结合转换,管制手段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中心向规范、新型、长效和多样的手段集合运用的模式转换。(5)法律价值应从“以政府为导向”向“以市场主体为导向”转换,以利益分配格局的调动为媒介促进市场化管制的建设。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信息技术发展、金融全球化、国家主权削弱、国家安全问题等都对涉外经济管制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第叁章阐述了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要理清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之间的关系,力求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并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涉外经济立法的整体规划和立法适度超前,使涉外经济管制具有较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其次,涉外经济管制不但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而且规制的重点应放在扼制涉外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上。另外,加入WTO对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包括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统一性问题、透明度问题、一致性问题、充分利用WTO规则问题、国民待遇问题、运用协调型创新性管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要求我们加快多方面的制度层面的深度结合,把发展对外贸易、资本引进、技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制度创新、体制改革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不能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宗旨简单地停留在机器设备、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引进的低级层面。总之,全球化的利益并非自动、均匀分配的,我国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充分、合理地运用WTO规则空间,在全球化进程中为我国争取最大化的利益。四、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四章选取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法律协调为例探讨了涉外经济管制法律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和维护自由开放的具有竞争性的贸易制度来保证市场的自由运作,最终使消费者获利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经济得到发展。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快速发展,如何将我国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有效地通过法制手段处理好,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持续和强大的竞争力,成为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都是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服务于统一的国家发展战略,而竞争政策与WTO规则下的贸易政策的原理又同出一源。然而,两者之间又有冲突,主要表现在空间适用、保护对象或政策目标、利益保护的对象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冲突。因此,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非常复杂,处理两者关系并无固定的模式。协调二者关系的终极目标是创造能够促进我国竞争和贸易政策辨证或柔性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相辅相成的政策协同效果。笔者认为,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必须在战略与战术上配合无间。在战略上,无论竞争政策还是贸易政策必须符合某个阶段国家总体经济和政治的战略性目标并始终围绕增进综合国力和战略性利益这个轴心,而在战术上必须动员各种专业力量参与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的制定,尤其在制定国内法规时要充分利用国际条约、惯例、案例的经验以及他国的经验,巧妙利用各种规则的优惠、空间甚至漏洞来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方式包括(1)扩张贸易政策的功能边界以便代替竞争政策或弥补竞争法的不足;(2)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个别制度之间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协调;(3)通过国际立法协调两者的冲突。笔者以欧盟与美国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双边协调、以WTO为例对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多边协调进行了探讨,说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发展趋势,但是在国家利益差异面前,各国政府立场迥然,因此国际协调过程困难重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抽出那些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密切、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概括为一个政策法律群体,即“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其内部各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规范对象、逻辑和方法,但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较长历史时期内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属于战略性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由此,笔者主张对法律政策的分析应遵循规范分析、利益分析要服务于和从属于价值分析的观点。五、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法律协调本文第五章讨论贸易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其目的是从法律角度考察产业政策法与贸易法、外资法的相互制约和作用的过程和机理,为我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完善产业政策法以及协调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律见解。贸易、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透过产业政策后仍然可以反射到竞争政策,并最终对竞争政策施加作用。因此在本章中,竞争政策仍被提出作为讨论的参照体。贸易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表现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缓和,外资政策与贸易政策在实现、促进、替代产业政策方面逐渐突出。笔者从政策之间的联系性出发,提出“经济政策魔方”的概念,解释多政策协调的必要性,应系统和动态地对待经济政策的关联效应,经济政策需要搭配组合,协调经济政策群体需要法律的系统支持。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魔方达到最佳状态,经济管制机制应发挥出高超的平衡和协调能力。本章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脉络和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框架,尤其是体现我国产业政策的选择性的集团化战略,并对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评述。本章第叁部分探讨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包括以贸易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幼稚产业政策、战略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关系。然后在第四部分探讨考察了外资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实证角度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历史变迁及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协调,探求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引进与自主创新结合”政策路线的转换,并分析了外资政策对产业政策的影响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与核心技术空洞化、税收损失、产业结构不合理与减缓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挤出效应、锁定效应与产业空心化等。本章第五部分讨论了外资政策与产业安全的关系,认为鉴于产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主张为了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对策,应实行外资利用的中性化政策。笔者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提出“制度的生产力比之制度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政策组合才能发挥实效。为此,应以法治为中心,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创造多种经济政策的法律协调机制,在吸收外资中应以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外资结构的总体优化。六、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当前银行引入外资、人民币汇率改变等问题备受关注,本文以这些热点问题为主要例证,初步研究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过程中的管制协调问题和金融资产(金融市场)价格管制过程中的协调问题。涉外金融管制法律协调的中心问题是适应金融全球化、信息化、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需要,理性对待金融风险和金融效率,建立一种适当的协调体制与机制,并适时制定和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厘清不合时宜的金融行政法规、规章,形成金融法律系统不断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金融组织再造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涉外金融管制应以追求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性为目标。本文第六章初步探讨了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强调贸易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必要性,研究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问题。外汇管制的现实驱动资本项目自由化。笔者回顾了资本管制的进程,论述了资本管制变化的条件性,分析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实质及其风险,并总结金融资产价格、金融发展与资本风险管理的关系。这些探讨佐证了外汇管制、外贸与货币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本章还探讨了WTO有关规则与金融服务业开放的问题,包括WTO有关规则与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以及WTO规则适应与运用的协调,介绍了国际政策的背景,为研究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打下基础。本章还以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例讨论了金融机构组织再造中的法律协调问题,包括银行改革、外资金融机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政策目标、原则与标准的讨论。经过对银行业开放的深层分析与法律对策分析,从金融开放的角度看,本文认为金融属于一国重要资源,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适合国情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外资银行进入要谨慎地权衡利弊,加强监管协调。最后,本章分析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平衡问题,包括金融安全的内涵、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注意金融安全、开放条件下更应防范金融危机、辨证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以及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需要协调性金融管制等问题。从体制建设上,本章认为应建立金融协调管制的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局以及强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的配合。七、总结本文第七章对全文做了简单总结。通过对在WTO背景下涉外经济管制的理念革新、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产业政策与贸易暨外资政策的协调以及涉外金融管制的法律协调的分析研究说明,涉外经济管制需要一种综合配套的协调的治理理念与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战略性法律体系。文章强调涉外经济管制的核心是互动性治理而不是永远依靠强制性惩罚。涉外经济管制的法律协调并不是仅仅在经济领域内的协调就能提供充分的条件,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是相辅相成的,笔者认为应创造多层次、立体多元化的综合协调模式,把资源、权利和责任统一整合起来。另外需要把握管制的“度”,包括角度、限度、深度、力度、速度、广度、频度,防止对经济实体、金融机构的微观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防止经济效率与经济安全的片面化、绝对化。放松管制与强化管制是辩证关系,放松管制的过程也就是法律变革的过程。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作为本人一个阶段的学习小结,尚有缺漏,期待方家不吝指正。

李钊[8]2010年在《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资并购作为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全球范围掀起了又一轮并购浪潮,我国也早已成为外资并购的必争之地。外资并购犹如一把双刃剑,给我国带来大量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垄断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危害到我国的经济安全。我国入世后,为履行承诺、遵守相关规则,对外资并购的政策逐渐放松。但是我们在引进、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应重视外资并购所引发的诸多负面影响,更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出台的应对垄断性外资并购的规制漏洞。我国应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经验和国情,尽快构建反垄断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阐述了外资并购相关概念以及我国的外资并购现状,在宏观上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环境作出描述。并且在了解外资并购垄断倾向带来的负面影响后,提出了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意义和现状。其次,在探讨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所应遵循的价值目标与原则后,深入评析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具体制度,发现诸多有待完善的不足之处。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结合反垄断规制实例,提出了完善我国对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李秀香[9]2004年在《幼稚产业开放式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幼稚产业保护是一个古老而全新的问题。说它古老,是指在18世纪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就提出了这一主张,此后美国便对国内发展尚很幼稚的产业进行高关税保护,而成功实现了工业化;说它全新,是指在知识经济时代,产业更新的速度逐步加快,在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不断发展,因而对幼稚产业保护必须有全新的观念、发展的眼光、全球化的思维和开放的理念。 一些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都曾运用过产业保护政策,甚至直到自由贸易理念已被多边的、具有广泛成员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规范的今天,这些国家的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仍然或明或暗或强或弱地运用着,即使是自认为是自由贸易理念代表的美国,也没有做到将国内产业“全方位”地推向世界竞争舞台。自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指导实践以来,成功的国家有一些,但为数并不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很注重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但是多数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付出了十分惨痛的代价。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各国对幼稚产业保护时常常出现保护程度过强。实际上,过度保护几乎是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运行以及产业成长的不良影响是相当广泛和深刻的。 一个国家,特别是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如何保护国内幼稚工业,如何将外向型发展与国内产业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是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将走向全面开放。大开放局面为中国经济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带来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问题。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原来在相对封闭的体制中建立起来的民族工业体系,遇到的外部挑战愈来愈激烈,以往中国只有个别产业在局部范围内参与了国际竞争,而大量产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一些民族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甚至一些国有大企业,在参与局部国际竞争中都往往处于劣势,若参与全面竞争,形势将更不乐观。中国产业如何能在全方位开放的形势下。不被各个击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证一些幼稚产业的快速成长、成熟,具备国际竞争力,从而强固我们的工业体系。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成果——“适度保护”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幼稚产业开放式保护”的新理念。主要观点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保护幼稚产业,应以引入竞争,培育竞争环境为主线,对幼稚产业进行适度保护,即在引进竞争的同时给产业发展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的扶植,使幼稚产业在竞争中发展,在保护中成长。并提出了中国对幼稚产业开放式保护的新思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是,在开放条件下对幼稚产业保护选择的标准、保护的手段选择,特别是如何培养幼稚产业成长的竞争环境等问题.本文运用国际贸易理论、产业经济理论以及博弈论研究方法对幼稚产业保护的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 本文共分八章内容对以上观点进行阐述。 1.绪论部分。首先从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发展的必要性、贸易保护主义存在的普遍性、幼稚产业保护实践操作难以把握、幼稚产业的过度保护现象严重以及我国在开放环境下如何进行幼稚产业保护等角度阐述了本选题的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讲,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是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两大对立学派的唯一的共识点,是产业经济理论中的产业成长的重大理论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以规避竞争来保护幼稚产业,等产业成熟后再参与竞争。然而,在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来自国际社会的激烈竞争已越来越不给幼稚产业以发展成熟的时间,以规避竞争为核心思想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对产业经济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结合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因此,本文尝试从不同层面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丰富和发展国际贸易理论和产业经济理论,并力争使两大理论的结合研究有新的突破。这是本选题的理论意义。 从实践意义_L:讲,贸易保护主义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都曾运用过产业保护政策,特别是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但是由于幼稚产业保护在实践中操作复杂、保护度难以把握,除了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取得较好的效果,多数发展中国家保护的效果都不是很理想。中国加入WTO后,各项政策法规将不断与国际接轨.WTO允许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但并未对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有具体规定.我们应如何运用其规则,借鉴各国(包括本国)幼稚产业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准确选择应保护的幼稚产业,以及如何对幼稚产业确定一套科学的产业保护程序和机制,己是当务之急。这是本选题的现实意义。 本章对产业、幼稚产业以及产业保护等概念的界定进行厂讨论,认为,幼稚产业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而明确了本文所用概念的涵盖和围。 在此基础上木章对幼稚产业保护合理性和反对幼稚产业保护观点进行了深入讨论,从而从理论上加深了对幼稚产业保护问题研究重要意义的认识。 最后,木章对国内外幼稚产业保护问题的研究动态进行J’较详细的阐述,认为在保护强度、保护产业的选择标准和保护手段等方?

张广兴, 冯志明[10]2001年在《论入世对河北省利用外资的多维影响》文中指出深入分析入世对河北省利用外资的影响,对于确定科学合理的外资政策、推动河北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从 WTO 原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有代表性的中美、中欧世贸双边协议看,入世对河北利用外资的影响既是宏观的,又是具体的,表现出立体多维的特征。

参考文献:

[1]. 论入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利用外资分析[D]. 杜晓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

[2]. 论入世后中国外资政策的调整[D]. 杨永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3]. 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D]. 陈丽华. 中南大学. 2004

[4]. 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景玉琴. 吉林大学. 2005

[5]. 论入世与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D]. 杨蕾.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产业安全影响研究[D]. 李明磊.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7]. 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问题研究[D]. 贾希凌.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8].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研究[D]. 李钊. 山东科技大学. 2010

[9]. 幼稚产业开放式保护问题研究[D]. 李秀香.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10]. 论入世对河北省利用外资的多维影响[J]. 张广兴, 冯志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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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利用外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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