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关系论文-郭富青

求偿关系论文-郭富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求偿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

求偿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郭富青[1](2016)在《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岳晓琳[2](2014)在《浅析被保险人与第叁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债的法定转移,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与第叁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享有的权利。被保险人与第叁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直接影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管辖以及诉讼时效等,是决定保险人能否顺利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来源于《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4-10-29)

孔晶明[3](2012)在《浅析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连带侵权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形式,2010年7月1日起中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求偿关系。为此,在阐述连带侵权责任概念、特征及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内部求偿关系,以明确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2年36期)

黄芳[4](2012)在《多数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多数人债务内部求偿关系产生的理论依据。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均承认了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求偿权产生,但是关于求偿权产生的基础却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通过对这些不同观点的列举与评析,我认为英美法国家所认为的求偿权产生的基础在于衡平法这一观点是较为合理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并没有衡平法存在,因而我们不能把衡平法也作为我国连带债务中求偿权产生的基础。但是,我认为在大陆法系中作为民法几大重要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也可以像英美法中的衡平规则一样,很好地解释求偿权的产生基础,因为设计求偿权这一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在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的。公平原则不仅仅能解释连带债务人之间求偿权的产生基础,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和补充债务人之间也是同样适用的。第二部分主要是考察各种多数人债务中求偿关系是否存在,其求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公平原则作为求偿权产生的基础,它只是为求偿权的产生提供一个合理性的依据,求偿权要能真正成立,所有的多数人债务都应当具备这样的两个条件:对内,债务人之间有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外,债务人有超额履行的义务。当然,在各种不同的多数人债务中,其求偿权的成立,除了要满足以上的两个共同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一些具体的其他条件,例如:连带债务则还需要债务人履行了超额义务,债务人因为超额履行受到了损失,债务人的履行使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减轻或者消灭。在补充债务中,除了需要补充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外,还要求补充债务人与主要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能够排除求偿权产生的特殊关系存在等。第叁部分主要是介绍了一些在求偿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如行使的限制、范围、方式及求偿不能时的分担等问题。我认为,各种不同的债务形式中,求偿关系虽然有所差别,但还是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的,如求偿的范围,求偿的方式、求偿的限制等,对其中一种债务形式适用的规则,对其他形式也同样适用,当然也可能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的,例如在求偿权人方面,我认为在存在终局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享有求偿权的只有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非终局债务人享有,在补充债务中则只有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补充债务人享有。在求偿不能时的分担上,在连带债务中,不能偿还部分是在除了无力偿还人之外的所有债务人之间进行分担的,而在补充债务中,如果只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债务人,则该债务人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范围内的债务偿还不能的风险,其他剩余部分则由债权人来承担。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在多数债务人内部求偿相关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我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多数债务人内部求偿制度及其他相关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不仅仅在立法量上少,内容上也很不完备,已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案件类型进行规制,如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以上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予以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我认为在比较近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单行的法律法规等作出一些相关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发展,在时机成熟之后,可以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在债法总则中对我国的多数人债务的种类进行重新设计,考虑采用按份债务、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及补充债务等债务形式,并对相关的一些制度规则如各种债的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求偿权的范围、求偿不能时的分担等进行具体的设计。(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2-03-01)

侯杰中[5](2010)在《保险代位原则理论之再建构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制度一向被认为是损害填补原则之产物,惟损害填补原则并非保险法上独有的制度,而是现代损害赔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基于损害填补原则之理论,在多数债务人就同一损害应各自承担全部责任之情形下,发展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观念,此一理论应可同样适用于保险代位,因此本文试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观点切入,探讨如何运用此项理论,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与第叁人间之利益。本文分为八章,内容包含:第一章绪论。叙述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方法与范围。第二章保险法上的保险代位。主要介绍各国有关保险代位之理论基础,并尝试以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观点,来阐述保险代位之规定。第叁章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着眼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理论基础、发展情况、类型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债务人内部求偿等,加以介绍、比较及分析,并就目前实务上运用的情形加以剖析。第四章保险代位之法律构造。本章将重点则置于保险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包含带有损害填补性质之人身保险(即中间性保险),以及保险代位之构成要件包括损害赔偿标的一致性及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等,以及代位求偿之对象包含投保人、国家等公法人、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第五章保险代位之妨碍。本章探讨被保险人在不同的阶段处分对第叁人之权利时,对保险人造成何种法律效果。并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角度,分析被保险人行为,如果造成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其效力应该如何予以决定,并比较各国相关之规定。第六章结论与建议。提出如何建构更完善的保险代位制度,包括限缩追偿对象、扩大适用范围、制定合理的会计准则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金廷花[6](2009)在《混合双重担保中的求偿关系分析——兼评我国相关立法的解析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混合双重担保中,即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由于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因此,混合双重担保人对主债务人均享有求偿权。但是,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混合双重担保人之间不具有求偿关系。通过对法律适用规则的分析,立法原意的探究以及条文的体系化解释,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物权法》第176条否定了混合双重担保人之间的求偿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07期)

柳经纬[7](2007)在《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的划分及其意义二、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对非典型之债的分析叁、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各位同学,我今天重新站在厦门大学的讲台上,在座的同学有一些我还认识,有一些可能就不认识了。我是去年八月份离开厦门到中国政法大学去的。这(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07年01期)

万崎[8](2007)在《简析求刑之诉与求偿之诉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刑事诉讼的本身,也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它是由求刑之诉与求偿之诉两种性质互异的诉讼为了一定的诉讼目的和利益合并而成的。正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求刑之诉与求偿之诉的关系,对于如何去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点入手,去分析我国此类诉讼的规定对求刑之诉与求偿之诉关系的不正确定位,并设计出笔者认为可行的两者关系模式。(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3期)

柳经纬[9](2006)在《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在传统的民法中均被定性为不当得利,但是其与不当得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最为显明的是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一个侧面回应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的争论,设立债法总则不仅对于合同、侵权行为等典型之债具有意义,对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6年12期)

刘海霞[10](200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简介原告:ACE(香港)保险公司;被告:“远达轮船东。1999年3月7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就一批货物向信诺国际保险公司(香港)有限公司投保从罗哈夫(LoHavre)港经香港到广州的特殊海运险,采用CIF术语。庄士威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卖给香港顺发贸易(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04年01期)

求偿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债的法定转移,是在具备一定条件情形下,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与第叁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享有的权利。被保险人与第叁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直接影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管辖以及诉讼时效等,是决定保险人能否顺利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求偿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郭富青.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J].北方法学.2016

[2].岳晓琳.浅析被保险人与第叁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C].新“国十条”宣传暨浙江省2014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2014

[3].孔晶明.浅析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2

[4].黄芳.多数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5].侯杰中.保险代位原则理论之再建构与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10

[6].金廷花.混合双重担保中的求偿关系分析——兼评我国相关立法的解析与适用[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7].柳经纬.从非典型之债看债法总则的设立——以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为个案[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

[8].万崎.简析求刑之诉与求偿之诉关系[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9].柳经纬.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之法律性质——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J].法学.2006

[10].刘海霞.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险利益的关系[J].对外经贸实务.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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