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豁免权论文-王泽宇

反垄断豁免权论文-王泽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豁免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法,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豁免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泽宇[1](2019)在《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职业体育产业是指主要提供商业化的竞技表演,通过交易各项赛事权利,运动员在比赛中应用专业体育技能,从而获得资本回报的产业。职业体育产业本质是商业活动,有相应的产业市场,所以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职业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有着显着的区别,其维持竞争均衡的特性使得产业内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得到反垄断豁免,这在职业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与欧洲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豁免,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国家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而反垄断豁免制度本质上是针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法律认可的机制,要严格区分反垄断豁免与适用除外,同时我国在反垄断案件中惯用竞争效果分析方法分析相关要素,由此而形成的个案豁免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之中。同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具有对于经济效率、公平正义、社会公益以及消费者福利的价值追求,正是这样的价值追求使得在面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时会通过价值选择来判定行为性质,职业体育产业的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就可以通过价值选择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效果分析。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职业体育联赛形式为主的囊括各职业体育项目的职业体育产业规模。但是,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起步较晚,依然存在行政干预过度、职业体育产权关系不明、竞争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从反垄断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职业体育产业进行明确规定,而长久以来众多学者都将研究重心放置于我国职业体育产业行政性垄断行为,这就导致职业体育产业内诸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经济性垄断行为没有受到关注,通过对这叁类行为进行研究,得出我国可能存在的职业体育经济性垄断问题。在众多职业体育限制竞争行为中选取限制运动员流动行为、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集中出售行为以及职业体育联盟准入这叁项限制竞争行为,分别对我国和域外进行制度和实例分析,并进行相应的竞争效果分析,得出相应行为的积极效应和消极影响,从而为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打下行为竞争效果分析的基础。最后通过分析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内反垄断豁免制度成立的条件,进而分析豁免制度指导原则、豁免范围以及制度进路,得出相应结论:在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产业亟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反垄断豁免制度在职业体育产业的应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坚持审慎分析的原则,对于相应的职业体育产业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详细的竞争效果分析,在积极效应大于消极影响时,或者该行为对于职业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必要性且符合职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律时,应给予该行为以反垄断豁免。在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考虑在我国反垄断法附则中进行相关规定,或者制定《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适用指南》来实现职业体育产业内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从而对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法律或者法规角度上的指引。(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0)

刘江山[2](2019)在《论国际航空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对美国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解读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联盟能够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降低票价,提供高质量的航空服务,产生协同效应,促进市场开放和提高航空公司的管理水平。但航空联盟本身就是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垄断性质,会导致市场集中、价格垄断现象的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此,美国建立了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本文介绍美国建立以民用航空总局为主管机关的国内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机制,以期对我国建立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予以启示。(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4期)

李华武[3](2019)在《我国并购反垄断豁免的实体规则体系:理论阐释与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并购具有消极与积极的双面属性。基于这种特征,在反垄断的基本价值取向下需要同时关照并购的积极因素与效应,并在反垄断的法律框架内合理设计或划定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实现消极一端的损害最小化以及积极一端的效益最大化。简言之,通过阐述企业并购反垄断豁免考量的主要实体因素及其适用规则,在实证分析我国并购案件中的实体性抗辩情形的基础上,厘清反垄断豁免实体规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建议,包括完善并购规制立法、制定专门性并购指南以及加强豁免审查的程序性控制等措施。(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蔡莉妍[4](2019)在《论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的流变与对策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学界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论。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应该取消航运反垄断豁免的规定,将之纳入一般竞争法框架下调整。通过梳理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历史嬗变与演进,结合围绕豁免合理性的批判和质疑,可以发现目前在该问题上存在实现路径的分化现象。但是,不管采用何种监管模式,各国的执法实践都不同程度地对航运反垄断豁免作限缩性解释,缩小豁免的范围和边界,以强化竞争机制在航运领域的运用。(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徐剑华[5](2018)在《反垄断豁免存废之争关乎班轮公司的进退盛衰》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欧盟委员会开始着手例行研究是否将给予班轮公司的《联盟集体豁免条例》(ConsortiaBER)再次延长五年,由此,今年12月底前,业内参与者可就支持还是反对延长豁免条例向欧盟委员会发表各自的看法。因豁免条例明确了班轮公司之间可以开展船舶舱位共享合作协议,故而班轮公司呼吁继续在法规框架内实施这个条例。而对于这一条例的存废,则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代表分别是联合国经合组织下属(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海运》期刊2018年12期)

任波,黄海燕,戴俊[6](2018)在《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内涵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文献资料法等,对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进行研究。研究表明: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缘起于美国强大的体育经济,现已发展成为体育产业组织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有利于限制职业运动员的自由转会权,有利于保证电视转播权的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促进职业体育联盟的内部稳定性。启示:完善体育产业组织政策、推进职业体育联盟建设、制定体育产业规制政策。(本文来源于《体育文化导刊》期刊2018年10期)

刘湘[7](2018)在《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在经济法相关立法中加入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文章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出发,尝试总结出环境协议进行反垄断豁免的判断条件与适用流程。首先判断环境协议是否属于受《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1)款规制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进而通过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款针对限制竞争四个豁免构成要件的解读,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具有真正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计算其保护环境所产出的效益是否可以抵消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能使得消费者从中获益,从而认定欧盟反垄断法自由市场竞争中对环境协议做出减让的判断条件,为我国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提供参考借鉴。(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孙巍,孟杰[8](2018)在《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公平性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棒球是公认的美国第一运动,其所享受的豁免权由美国最高法院在联邦反垄断法出台的早年便已确立。棒球产业在豁免权的庇护下不断壮大,同时也暴露出严重问题,豁免权的公平性因此饱受公众质疑。除了把球员沦为俱乐部私有财产外,还导致工会长期过于强势,甚至不同意兴奋剂检测。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启示:(1)立法明确,避免模糊;(2)减少行政干预;(3)用发展的眼光,公正处理遗留问题。(本文来源于《当代体育科技》期刊2018年23期)

刘艳[9](2018)在《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全球民航业竞争激烈,世界范围的航空联盟发展日益壮大,而我国目前面临着尚未出台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具体制度、尚未确立主管部门以及反垄断豁免审查方式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有叁大航空联盟,分别为星空联盟、天合联盟以及寰宇一家,这叁家航空联盟互相竞争,已成鼎立之势。航空联盟成员因进行价格、航班时刻等深度合作,使得航空联盟具有天生的垄断性,需要得到相关国家的反垄断豁免才能展开经营。在美国,交通部对授予反垄断豁免有最终决策权,司法部对反垄断审查进行辅助补充,两个部门共同审查的制度最终保证了对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的授予既尊重传统经济分析方式,又兼顾国家政策、国际环境。在欧盟,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运行条约》、《欧盟竞争条例》以及《关于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3)条的指南》叁个指导条例的规定,将个案豁免事宜交由境内各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查处,而欧盟仍以集体豁免的方式进行反垄断豁免审查,并关注其具体行为是否可能消除竞争,而不因为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就直接判定其为垄断企业。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法规、规章规定具体的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的程序,然而与世界领先的航空联盟合作已经成为了中国本土航空公司致力于构筑全球航线网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与必要的选择,因此中国应合理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构筑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适用个案申报的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民航局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开展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审查。(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大学》期刊2018-05-27)

李兵胜[10](2018)在《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业作为一种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紧密相连,而保险人之间一定程度的联合有利于分散承保风险,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利益。相反,保险人之间的过度竞争则可能有损于社会经济安全与稳定。保险业的行业特性决定必须处理好竞争和合作的关系,这就为建立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打开了“一扇窗”。美国在1945年颁布了《麦卡伦—费格森法》,规定除了联合抵制、胁迫或恐吓行为等几类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不能逃避反垄断法规制外,其他行为均可依据《麦卡伦法》主张反垄断法豁免,给予了保险业近乎完全豁免的“待遇”。虽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保险业”进行狭义解释、对“联合抵制”进行较宽泛的界定,以及重新阐释“州行为豁免理论”,逐步压缩了保险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范围,但饱受争议的《麦卡伦法》依然存续并适用。欧盟则在1991年确立保险业豁免制度,通过成批豁免条例(IBER)的方式对保险业特定类型的协议适用部分豁免。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豁免的协议类型、适用豁免的条件等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条例被赋予了特定的适用期限,可根据变化了的保险市场定期调整条例的内容,具有充分的灵活性。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不充分、行业无序竞争严重且普遍亏损的现状决定我国现阶段有必要特殊对待保险业,建立保险业豁免制度。而对保险业的行业豁免已明显不合时宜,而个别豁免也非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力之所及,借鉴欧盟分类豁免的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保险业豁免制度则成为理想选择之一。构建我国保险业豁免制度应将不予豁免核心限制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可获豁免的特定协议类型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附条件豁免信息交换行为、区别类型对共保适用豁免和原则上豁免制定标准保单条款行为。当然,在对保险业适用豁免时,应保留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豁免撤销权,并注意理顺保险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20)

反垄断豁免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航空联盟能够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降低票价,提供高质量的航空服务,产生协同效应,促进市场开放和提高航空公司的管理水平。但航空联盟本身就是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垄断性质,会导致市场集中、价格垄断现象的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此,美国建立了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本文介绍美国建立以民用航空总局为主管机关的国内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机制,以期对我国建立国际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予以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豁免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泽宇.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2].刘江山.论国际航空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对美国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

[3].李华武.我国并购反垄断豁免的实体规则体系:理论阐释与实证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9

[4].蔡莉妍.论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的流变与对策选择[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徐剑华.反垄断豁免存废之争关乎班轮公司的进退盛衰[J].中国远洋海运.2018

[6].任波,黄海燕,戴俊.美国体育产业反垄断豁免政策内涵及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8

[7].刘湘.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孙巍,孟杰.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公平性审视[J].当代体育科技.2018

[9].刘艳.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8

[10].李兵胜.保险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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