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控制与刑罚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罚,模式,我国,论文。
犯罪控制与刑罚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王润蕾[1](2001)在《刑罚模式与犯罪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是刑罚赖以存在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罪刑关系的核心就是通过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而达到犯罪控制的结果。所以,犯罪控制的最佳效果关键在于刑罚目的和功能的有效实现,就刑罚本身来说,就是采取一种什么刑罚模式。 所谓刑罚模式,也即刑罚的类型、范式,是暗含于刑罚研究中的提问方式、经验类型、前提性的哲学假定(刑罚观)、背景知识范畴、理论整合方式、学术典范中的思维框架。刑罚模式由刑罚圈和刑罚量构成。刑罚圈就是一国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运用刑罚方法进行制裁的范围,其特征就是严与不严,强调的是刑法网的科学合理性,刑罚量就是在刑罚圈范围内的、对犯罪行为适用的刑罚数量和强度,其特征就是厉与不厉,强调的是刑罚的数量和强度。由刑罚圈和刑罚量进行组合,构成了四种刑罚模式,即不严不厉的刑罚模式,又严又厉的刑罚模式,严而不厉的刑罚模式,厉而不严的刑罚模式。理论上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严而不厉的刑罚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和效果。 犯罪控制就是对现实和未来犯罪行为与活动的预防和监控,其实质就是刑罚目的和功能的有效实现。要取得犯罪控制的最大效益,关键在于选择刑罚模式,而刑罚模式选择就必然与刑事政策相联系,需要对当前理论界中的“轻刑化”与“重刑化”之争进行剖析,从而得出最佳的刑罚模式。刑事政策的取向上要求使刑罚圈严厉,使刑罚量轻缓。因此,严而不厉的刑罚模式可以达到犯罪控制的最佳效果。 我国刑罚模式经历了“不严不厉”、“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过程,是我国刑事立法从简单化、感性化向复杂化、理性化的发展过程。我国法学界也有轻刑化与重刑化之争。笔者主张轻刑化,因为我国已具有轻刑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但笔者主张轻刑化应当与犯罪控制、犯罪状况相联系。我们应当以犯罪变化状况以及对这种状况的科学认识为基础来制定一系列刑事政策,来完善一定的刑罚模式,从而从根本上和长远的意义上有效治理和控制犯罪,达到犯罪控制的最佳效果。(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01-05-01)
犯罪控制与刑罚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犯罪控制与刑罚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王润蕾.刑罚模式与犯罪控制[D].广西师范大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