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权利,数据,财产权,古希腊,雅典,妇女。
财产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龙发科,蔡丽琼[1](2019)在《赋予和激活农村居民财产权利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其中,提高和保障农民的权益又显得十分重要。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让广大农民拥有财产性权利纳入议题,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财产权益。当前,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权利差别较大,既给农村居民财产权利带来不公平不均衡的发展,也给农村资源助力中国经济进步带来羁绊。因此,找准农村居民财产权利发展受限的根源,深化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对乡村振兴、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意义重大。从历史经验和现实需求看,应从依法确权、还权、赋权,建立统一的城乡市场,提高财产权利的公平性出发,赋予和激活农村居民更全面的财产权利,进而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把乡村振兴战略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石丹[2](2019)在《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的保护成为热点的法律问题。当前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方案对于数据商业化利用的企业而言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指引,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明确企业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制度构建方案符合劳动权理论,能够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数据产品,提升社会运行的效率。由于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数据财产化的制度方案需要平衡数据流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在区分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基础上,企业数据财产的取得需要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并及时履行匿名化处理的义务。未来,在数据财产权利基础之上,应当建构相应的许可限制和使用限制,推动数据共享和资源流动。(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6期)
翟晓舟[3](2019)在《科技成果转化“叁权”的财产权利属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叁权"改革是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也是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的重要前期条件。改革在现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成果所有权为核心的诸多制度性困扰仍然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进一步提升的核心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并坚持以公有财产权为基本定位、寻求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的逐步平衡、实现私有财产权兼顾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从而循序渐进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权利实施路径的优化。(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陈南旭[4](2019)在《古典时期雅典妇女财产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古典时代的古希腊社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以民主政制而着称的雅典城邦在此时亦成为地中海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随着雅典社会的发展,古典时期的雅典公民妇女过着一种更加隐居的生活,学界长久以来对于古典时期雅典女性的社会地位问题存在着颇多争议。古典时期雅典公民妇女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了解古典时代雅典女性社会地位、两性关系、雅典民主政制和城邦体制的重要一环。因此,研究古典时期雅典公民妇女的财产权利对于我们了解整个古典时期的雅典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论文由绪论、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叁部分:第一章阐述古典时期雅典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并探究该时期的男女两性社会分工和公民妇女的社会角色。在此基础上分析雅典妇女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即通过剖析女性公民在城邦公共空间与私人家庭生活中的社会分工来分析雅典女性公民在城邦政治生活、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中复杂的社会属性。第二章阐述古典时期雅典公民女性的具体财产权利。古典时代雅典女性公民拥有的财产权利主要分为财产经营管理权和财产继承权两部分。财产经营管理权包括家务管理和养育子女,其中家务管理即对家庭财产的监管、支配;财产继承权的主要体现即嫁妆制度和女继承人制度。第叁章分析雅典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的意义与影响。首先就两性分工而言,女性获得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可以体现女性本身的社会价值,也是对政治权利缺失的一种弥补;嫁妆制度则是对出嫁女性的一种保护,从法律和经济两方面保障女性的婚姻稳定,但女性财产权利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嫁妆加重了底层家庭的经济负担,间接造成部分女性难以出嫁,甚至酿成了溺杀女婴的恶果;女继承人制度也存在一些漏洞而引起新的社会问题。古典时代的女性公民在城邦政治体系下一直是处于消极地位的“失语者”,但作为家庭中必不可少的成员,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责。她们负责管理家庭财产、指挥家庭成员及奴隶完成各项工作、教育子女以及监管家庭的贮藏室及地窖等。但是女性并不具备真正拥有财产的权利,她们仅是被动地以婚姻为纽带成为家族间财产传递与转移的载体。(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6-01)
冯洛艺[5](2019)在《房屋被征收人财产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十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在城市化程度高的地区已经开启城市更新的时代,而房屋征收是城市更新必须直面的第一难题。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事关原居民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就可能会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政府征收公民的房屋需要有合法理由,并且要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政府房屋征收时,坚持以市场价值补偿为原则,并以损失补偿为补充,可以使公民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发现:第一,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能够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财产价值不减损,甚至有所增加;第二,房屋征收补偿领域存在不公平现象,房屋被征收人越是拖延签约,就越有可能获得额外利益,这是对其它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的隐性侵犯。根据选取案例构建的统计模型显示,平均而言,每延长一个月签约,房屋被征收人获得超标补偿的可能性增加11%,获得的超标补偿数额增加1.7%。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房屋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可以从叁个方面完善现有征收体制机制:第一,要保障利益群体的有效参与,落实年度征收计划公示制度,健全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达机制,同时要增强被征收人对征收活动的话语权;第二,要确立共享征收增益的理念,重新审视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特别牺牲”以及贡献,参照“充分、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补偿,并以补偿的给付作为征收行为的条件成就;第叁,要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机制,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加强对低价征收行为的司法监督,并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0)
谢芝芹[6](2019)在《《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古风、古典时期雅典和斯巴达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为主要考察对象,旨在揭示古希腊妇女与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她们的生活状态和家庭地位的影响。鉴于原始资料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主要以雅典和斯巴达的城邦公民妇女为主,部分内容也涉及克里特妇女财产继承的相关状况。文章通过对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以及她们与家庭具体财产形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考察,论述妇女对家庭财产是如何获得、管理和处置的,以及在财产让渡和转移过程中妇女的这种财产权对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重点论述了妇女与嫁妆、财产继承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嫁妆作为古希腊妇女最重要的财产形式,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或一段婚姻结束之后的重要生活保障;财产继承是希腊妇女财产获得的一种方式,但妇女的继承顺序绝对排在男性之后,且继承份额也要远远少于男性;而土地作为家庭不动产,对妇女在家庭中能否经济独立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从多利安人和爱奥尼亚人各自历史和文化传统上进行追本溯源,分析斯巴达、克里特和雅典不同财产制度对妇女的不同影响和表现。女继承人作为古代希腊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和父亲的遗产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与女继承人结婚的人才有权监管这笔遗产。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旨在说明家庭财产权是古希腊妇女拥有的重要权利,不同城邦妇女在家庭中有着不同的财产权利。但无论如何,古希腊妇女的这种财产权利根本上无法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模式,也不可能改变父权制家庭的本质。(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谭天枢[7](2019)在《案例透析:宋代家庭中女性之财产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其经济环境、政治氛围、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的独特性,使家庭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和地位也一反常态,呈现出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时代的特点。先通过研究宋代立法规定,结合宋代的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司法逻辑,还原相对真实的历史法律现状,从而厘清宋代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和家庭地位。(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9年03期)
杨永凯[8](2019)在《企业大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及交易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企业大数据交易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业大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然而当前国内相关立法明显滞后,相关法律极少涉及到企业大数据的财产权利。企业大数据的初始财产权利应当由大数据收集人、控制人所享有,但是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主要是防范侵犯个人隐私权;企业大数据交易不是买卖行为或服务行为,而是与知识产权交易具有相似性;应当借鉴经验,从提高企业大数据交易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等方面着手,对企业大数据交易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沈健州[9](2018)在《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已被《民法总则》列为民事权利,但其权利性质仍不清晰。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见解,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何种路径对其加以解释、描述和表达的分歧。对此,讨论的重点不应停留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这一纯粹的概念性问题上,而应转向具体的规则适用层面,并将后者的结论作为前者的讨论前提。从规则适用的角度考察: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消灭上,债权说与物权说的解释力不相伯仲;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上,债权说也仅比物权说略逊一筹;而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变动上,尤其在无权处分及多重让与的场合,物权说的解释力则明显强于债权说。因此,从规则适用的逻辑融贯与简练上考虑,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物权加以解释。(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刘潺,王竹[10](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从糅合各个传统民事权利特性的一种新型权利入手,针对实践中出现各类纠纷构造其具体制度。同时,在落实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方式时,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从民事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切入,既为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释路径,也避免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因权利属性争议而致使权利救济缺席。(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财产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的保护成为热点的法律问题。当前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方案对于数据商业化利用的企业而言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指引,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应当明确企业对于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制度构建方案符合劳动权理论,能够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数据产品,提升社会运行的效率。由于数据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数据财产化的制度方案需要平衡数据流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在区分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基础上,企业数据财产的取得需要得到用户的明确授权并及时履行匿名化处理的义务。未来,在数据财产权利基础之上,应当建构相应的许可限制和使用限制,推动数据共享和资源流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龙发科,蔡丽琼.赋予和激活农村居民财产权利问题探析[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9
[2].石丹.企业数据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制度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9
[3].翟晓舟.科技成果转化“叁权”的财产权利属性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9
[4].陈南旭.古典时期雅典妇女财产权利研究[D].辽宁大学.2019
[5].冯洛艺.房屋被征收人财产权利保障研究[D].广州大学.2019
[6].谢芝芹.《古希腊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7].谭天枢.案例透析:宋代家庭中女性之财产权利[J].兰台世界.2019
[8].杨永凯.企业大数据财产权利的归属及交易规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9].沈健州.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J].现代法学.2018
[10].刘潺,王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