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认证论文-黄涛,蔡伟

鉴定结论的认证论文-黄涛,蔡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鉴定结论的认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

鉴定结论的认证论文文献综述

黄涛,蔡伟[1](2014)在《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当前,鉴定结论所具有的诉讼功能以及证据属性已经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可,但是,由于受到人类认知水平以及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能简单地判定鉴定结论所具有的证明力要高于其它类型的证据。与裁判者对事实进行认定相同,鉴定结论同样是以事实为基础,通过判断力所得出的一种意见证据结论,因为鉴定人具有该专业领域知识,因此做出的鉴定结论所具有的科学性较高。但是,上述依据都无法使鉴定结论具有与裁判者对事实做出的认定相同的终局性效力。所以,能够对鉴定结论进行科学、公正的认证,能够对司法的实体公正以及程序公正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9期)

刘振红,郝兴军[2](2011)在《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具备科学性,历来是法官认证工作的难点。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一般缺乏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专业知识,只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化审查,并不涉及其证明力和科学性,使得法官难以切实履行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甚至使“垃圾科学”或“半吊子科学”被赋予不应(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9-21)

王素芳[3](2011)在《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一文中研究指出认证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直至是否被采信。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定相当原则、模糊,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通过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来进行;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时采用合法性和科学性审查标准来相应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认证采用采信说明制度基础上的法官自由心证。(本文来源于《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3期)

王悦[4](2010)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意见证据,起着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和鉴别其他证据是否真买、可靠的重要作用。但正是鉴定结论这特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特质,让法官在认证时陷入无法判定的认识困境。目前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证,没有具体、确切的诉讼法条文可以引用,更未有成文的采信规则可循,这就使得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进行裁量时缺乏必要的规则约束,对案件中相关鉴定结论的取舍,以及如何运用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都是由其内心自由的判断。由于我国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认识不足,造成法官对鉴定结论往往审而不查,对鉴定结论过分依赖和轻信。以至法官滥用裁量权的现象大量存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及大陆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非常完善,对专家证人或鉴定人的选任、出庭作证、鉴定结论不当应承担责任等方面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并且两大法系亦不再固有原本制度,互相取长补短,互相渗透。两大制度在日臻完善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国内很多学者也从证据角度,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进行理论分析,从内因到外在,从法理到科学规范,提供了许多分析设想。目前,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应树立鉴定结论是证据的观念,法官对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才能决定是否采纳;另一方面,应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归纳出若干对鉴定结论进行裁量的具体规则,以指引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考察,包括从哪几方面入手、以什么标准进行考察等等,从而最大限度地使法官采纳真实的鉴定结论。本文试图对鉴定结论认证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之完善起到一定积极作用。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从一起案例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因鉴定结论的冲突造成法官及当事人的困惑,从而引申出建立鉴定结论认证程序及规则的重要性。第一部分主要阐述鉴定结论的各基础理论。从鉴定结论的属性、证据能力、证明力和效力多角度研究鉴定结论,从法律规定及鉴定结论自身的特征出发,强调鉴定结论认证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鉴定结论认证规则及现状的概述。从鉴定结论审查模式、依据的鉴定标准、质证程序、证据能力规范及结论证明力多层次分析我国鉴定结论认证规则及不足,为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再思考提供事实依据。第叁部分阐述了两大法系国家鉴定结论认证规则的评判方法与标准分析。由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比较,列明各自优缺点,并阐明其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概述了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再思考。笔者从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证据能力相关认证规则、证明力的认证规则、认证方式等方面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对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10-15)

王菲[5](2010)在《刑事鉴定结论之认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和诉讼功能已获得广泛认可,不仅鉴定结论本身具有证据价值,其独特之处还在于其具有对其他证据审查判定的功能,因此,是否科学、规范地对其加以审查与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我国司法领域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结论认证规则的缺乏与程序方面的不健全。本文在界定了认证制度的概念与理论基础之上以综合分析的方法为主,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为辅,对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存在的问题从认证规则、质证制度和自由心证叁方面进行分析,并针对所存在问题提出笔者关于鉴定结论认证规则构建和认证程序完善的建议,以期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更加完善,以保证司法进程的实体性与程序性公正。(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张靖波[6](2010)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对其进行认证并作出取舍。法官如何运用科学、合理、规范的认证程序将鉴定人的专门性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普适性知识,使援引或舍弃鉴定结论获得正当性辩护?在鉴定结论受到挑战时,如何通过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不同的鉴定结论之间进行甄别和选择,以确保诉讼效率的目标得以达成?在"科学真理"多元化(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0年03期)

贾治辉[7](2009)在《鉴定结论的认证》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中鉴定人的科学认识与事实认定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存在认知的逻辑悖论,并在客观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正确采信。西方解决该悖论的程序策略尽管具有参考价值,但缺乏对鉴定结论科学认识逻辑一致性的分析。弥补认知逻辑悖论所致的缺陷,需要对科学认识逻辑的一致性与鉴定结论程序性审查进行双重分析,从而有效地实现鉴定结论认证,充分发挥鉴定结论的科学价值。(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张琪[8](2009)在《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活动的核心就是诉讼证明的过程,从收集证据到审查判断证据,再到根据证据情况对案件事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认证无疑是证据运用最后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取证、举证和质证都是为了认证。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对鉴定结论的认证制度并不是十分合理,因为与一般证据相比,鉴定结论涉及专业领域的科学问题,法官运用一般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能力不足以判断,造成鉴定结论理解性上的内在限制。“外行”对专业知识的“无能”,导致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过于形式化,不能触及内在的、实质性的内容。鉴定结论的认证重形式轻实质,遇到争议问题,或者针对不同的鉴定结论,只采取重新鉴定或者采用等级主义的认证模式解决问题。另外,我国刑事法庭认证程序中,不实行“分治认证”模式,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没有严格的分界,“合并认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认证内容的混乱。因此,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没有依据,法官接可以直接认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效力,这样出现了鉴定人为案件事实认定的隐形裁判者的现象。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属于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概论。分别介绍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叁个方面,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内涵、认证模式以及进行认证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我国现行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现状出发,清晰的摆出显示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重形式轻实质和鉴定结论认证依托替代模式。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原因,首先是认证规则的立法不足,其次是鉴定结论理解性的内在限制,同时法官的观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第叁部分,国外鉴定结论认证制度考察。这部分分别从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认证规则和证明力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出发,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提出了两个理论基础,从证据可采性理念的维度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维度,建立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认证和证明力认证相对分步的模式。第五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0)

刘忠[9](2009)在《对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重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面对以科学证据面貌出现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如何进行认证判断?这是摆在每位法官面前最为现实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以至于很多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认证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本文在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认证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主审的案件和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闸北袭警案"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09年01期)

张鹏[10](2008)在《鉴定结论认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有的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现代社会飞速发展,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证据越来越复杂,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表现形式,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但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同其它证据一样需要法官审查与判断。同时,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证据属性与诉讼功能,也决定了法官应该对其进行认证。法官在认证鉴定结论这一法律评价活动中,应当严格依照程序规则,在有关制度的约束下,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对鉴定结论地加以审查与认定。目前,我国在鉴定结论认证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相关的程序制度,所依靠的经验法则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官整体职业素质的优良化程度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认证难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使得鉴定结论的证据效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鉴定结论认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改进鉴定结论认证的具体对策,便纳入了本文的写作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完善与鉴定结论相关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如完善鉴定人出庭机制,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完善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认证规则,完善鉴定结论的认证方式,完善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只有基于完善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才能对鉴定结论进行正确的认证,才能发挥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准确认定事实,公正处理案件。(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08-06-30)

鉴定结论的认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具备科学性,历来是法官认证工作的难点。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一般缺乏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专业知识,只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化审查,并不涉及其证明力和科学性,使得法官难以切实履行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甚至使“垃圾科学”或“半吊子科学”被赋予不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鉴定结论的认证论文参考文献

[1].黄涛,蔡伟.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2].刘振红,郝兴军.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1

[3].王素芳.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4].王悦.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认证制度探析[D].复旦大学.2010

[5].王菲.刑事鉴定结论之认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0

[6].张靖波.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之构建[J].人民司法.2010

[7].贾治辉.鉴定结论的认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

[8].张琪.刑事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9].刘忠.对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重新思考[J].福建法学.2009

[10].张鹏.鉴定结论认证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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