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

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

刘希全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个在国际贸易反倾销实践领域产生的问题,是中国当前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典型代表。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本质和根源,以及美欧等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策略等方面入手,寻找解决中国面临贸易保护主义的途径。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由来

“市场经济地位”,又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FullMarketEconomyStatus)”,主要反映一个国家经济领域受政府控制的程度,是在国际贸易反倾销实践中产生的一个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反倾销协议》(Anti-dumplingAgreement),即《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VIoftheGATT1994),倾销(Dumpling)被认为是一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Value)的价格出口至另一国家的行为。由于倾销会对进口国同类产业产生损害,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故《反倾销协议》授予遭受倾销国家相应报复权,即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lingDuty)的权力。

随着越来越多国家加入WTO,遵照WTO规则,原来各国采用的许多保护本国市场的措施陆续被禁用,这就使得各国转而采取WTO所允许的其他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反倾销就是其一。近几年反倾销措施在贸易保护实践中大有泛滥之势。

然而,进口国要想确认某国一种产品对其市场构成倾销,首先需要确认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协议》列举了三种获得“正常价值”的途径,即“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至第三国价格”或“原产国成本加合理费用与利润”。

《反倾销协议》本身并未对出口国是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做出区别。但《反倾销协议》本身是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六条的解释。GATT1994第六条和《反倾销协议》共同构成了WTO反倾销内容。GATT1994第六条提到,在确认“正常价值”时,“应适当考虑每种情况下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差异、征税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

GATT1994第六条第2款有一个注释进一步阐述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的内容,即“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政府确定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这一注释为反倾销过程中区别对待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本身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依据资源配置方式,当许多企业和家庭在物品和劳务市场相互交易时,通过他们分散决策配置资源的经济运作形式被称作“市场经济”。与此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和“转型经济”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其典型特征则是资源分配全部或部分由政府来控制。“计划经济”和“转型经济”等“非市场经济”的特征同GATT1994第六条第2款注释中“贸易被垄断”“价格由政府确定”等描述相一致,恰恰是该注释所指向的对象。因此一方面出于价格可比性因素考虑,另一方面出于贸易保护因素考虑,很多国家在针对一个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首先会考虑该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如果是,则采用《反倾销协议》中列举的三种方式确认“正常价值”,然后和进口价格相比较,并结合对其产业造成的危害,判断是否构成倾销;如果不是,则考虑采用补充或替代措施,最常见就是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的同类商品价格来确认出口国该类商品的“正常价值”。

二、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本质与根源

1999年,中美签署《中美世贸协定》,其中双方同意美方在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当前的反倾销方法,即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维持有效。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正式签订,根据《中美世贸协定》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同意在正式加入WTO之后15年内接受“非市场经济地位”,前提是该WTO进口成员国内法中必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15年之后则无论如何转为“市场经济地位”,也就意味着到2016年之后,中国将自动享有“市场经济地位”,其间一旦根据WTO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中国针对该国享受“市场经济地位”。

(一)从本质看,美国、欧盟等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贸易保护主义心理作祟

从表面看,美国、欧盟等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由于中国未能满足其国内法所设定条件,但其本质则是贸易保护主义心理作祟。

反倾销制度的设计本意是防止不正当竞争。但近几年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被广泛滥用,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手段之一。

从企业角度看,所有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企业均为进口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企业。这些企业出于市场竞争原因,为保护和扩大自身市场,力图通过反倾销措施将中国企业赶出本国市场,极力证明中国产品在其国内存在倾销行为。

从政府角度看,出于保护本国市场、就业等目的,甚至由于内部政治等因素,进口国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了企业这种滥用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面临反倾销诉讼,如果在“市场经济地位”下,中国企业可能只是面临一个相对较公平的调查,但是美欧等坚持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为其不公平的对待中国企业,肆意实现自己贸易保护主义目的找到了一个借口。

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按照WTO反倾销规则,可以采用“替代国”(SurrogateCountry)价格或“类比国”(AnalogueCountry)价格确认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但是在选择“替代国”或“类比国”时,进口国经常不顾中国市场真实状况,任意选择不恰当“替代国”或“类比国”。如美国、韩国、日本、台湾、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生产成本明显高于中国,但却时常被选为中国的“替代国”或“类比国”。2010年2月末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于或进口于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16个纸类产品税号,“美国”被建议选择作为该案调查的“类比国”。这使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明显偏高,也就更容易被判定为倾销。

(二)从根源看,美国、欧盟等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双边贸易不平衡所致

截至2010年初,已有79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之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几个贸易大国在与中国发生贸易关系时均存在顺差。其中巴西在2004年就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9年巴西对中国贸易顺差为141.6亿美元;而澳大利亚和韩国则在2005年相继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韩国还是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的第一个千亿美元以上贸易伙伴,2009年澳大利亚对中国贸易顺差为187.9亿美元,韩国则更高达488.7亿美元。

反观,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地区)之中,绝大多数在与中国贸易之中存在逆差。以美国、欧盟为例,按照中国海关统计,2009年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高达1433.8亿美元,欧盟则为1084.8亿美元。中国与印度贸易之中,印度也存在大幅逆差,2009年逆差额度为159.6亿美元,占中国对印度出口额53.8%,比中国自印度进口额还要高16.4%。因此印度也是坚持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与此同时,印度还是对中国商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截至10月中旬,印度在2010年对中国商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就达10起。

日本是一个特例,日本虽然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近几年日本却极少对中国商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这一方面是因为日本国内法律对提起反倾销诉讼的要求较高,但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近几年中日贸易中日本一直处于出超地位。2009年日本对中国贸易顺差高达330.3亿美元,而2010年前三季度已达414.4亿美元。

因此可以说,贸易不平衡使得处于劣势地位的美国、欧盟等更加倾向于使用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在“反倾销”业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重要手段的前提下,“非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一项对中国商品实施所谓“反倾销”的利器,美国、欧盟等自然不肯轻易放弃。

三、美国、欧盟等国家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上的策略分析

从历史和当前形势来看,美国、欧盟等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将会或正在采用一个三步走的策略,即:拒绝——拖延——替代。

第一步:拒绝阶段(2004年之前)

在中国“入世”谈判之时,美国和欧盟就是两块最大的“绊脚石”,尤以美国最为关键。在谈判过程中,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采取了“坚决拒绝”的态度。最终中国做出妥协,所以《中美世贸协定》之中规定遇到反倾销个案时,维持当前做法,即维持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15年。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此条款写入《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适用于所有WTO成员。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中国努力履行WTO成员义务,修改、更新上千件法律法规,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实现了绝大多数商品市场定价。在此情况下,中国努力争取其他WTO成员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4月,新西兰率先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此后相继有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和欧盟依然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6月初,美国商务部举办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听证会上,美国代表一边倒的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几乎同时,6月底欧盟出台的对华市场经济状况“最初评估报告”,拒绝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因此可以说,在2004年6月之前,美国、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基本采取了“拒绝”态度。

第二步:拖延阶段(2004年~预计2016年左右)

但是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是不争的事实,且开始获得部分西方国家承认。因此在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美国、欧盟均表示同意继续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甚至同意设立专门工作组。但时至今日,六年已经过去,美国和欧盟仍然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期间可以说是一个拖延阶段。

在此阶段,美国、欧盟一方面不断说要积极推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又不断设置复杂的技术障碍。在众多技术障碍之中,货币汇率问题和工资谈判自由问题一直是美国和欧盟声称的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关键。与此同时,当前人民币汇率问题已成为美国和欧盟借以指责中美、中欧双边贸易不平衡的焦点。据此判断,在中美、中欧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解决之前,预计美国和欧盟将会充分利用好“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工具。因此这个拖延阶段将会持续较长时间,甚至可能会持续至《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规定的中国接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期限,即2016年。这与最近德国总理默克尔所称“愿意推动在2016年前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潜台词是一致的。

第三步:替代阶段(当前~)

因为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规定,2016年之后中国无论如何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此美国和欧盟在拖延的同时,已经开始不断寻找替代手段,为中国商品设置新的贸易保护障碍。例如美国近几年除了采用传统的反倾销措施来对中国商品设置贸易障碍之外,还逐步加大了对中国商品的其他贸易救济措施,例如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措施以及其它技术措施等。2007年10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铜版纸的反倾销反补贴终裁结果,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是美国23年来首次将反补贴措施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商务部的统计,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大受害国。2009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还批准了针对中国的“轮胎特保案”,这是中国加入WTO后,美国首次对中国真正实施特保措施。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面临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会减少,仅仅意味着中国在以后遭遇的反倾销诉讼中可能会获得相对公平的待遇。因此解决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才是解决中国同美欧中国“十一五”时期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迅速

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2010商务形势系列述评指出,预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全年达500亿美元左右,年末在外劳务人数将达84万人左右。

据商务部统计,2006-2010年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合计2166亿美元,是“十一五”规划确定发展目标3.6倍;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4944亿美元,是“十五”期间的4.2倍,完成营业额2850亿美元,是“十一五”规划目标的2.2倍;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92万人,是“十一五”规划目标的1.5倍。对外投资合作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既定目标和任务。

商务部公告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据商务部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曾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2009年12月31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经调查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

25家外国机构可在境内开展金融信息服务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消息,自2009年6月我国开始受理外国机构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以来,到目前为止,国新办已经向汤森·路透公共有限公司、彭博有限合伙企业、日本亚洲信息公司、道琼斯公司、新华财经有限公司、英富曼集团公开上市公司、麦格劳·希尔国际企业、俄罗斯新闻社等19家外国金融信息服务商发出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许可证,批准了瑞士富万达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国际市场新闻社等6家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申请。

美国债务问题日趋严重

据美国财政部去年12月21日公布的数据令人咋舌,由于美国政府债务以及社会福利开支增加,2010财政年度美国政府债务规模超过资产规模达到13.5万亿美元,高于2009财年的11.5万亿美元和2008财年的10.2万亿美元。

美国债务问题也远比欧洲严重得多,但美国一方面可以利用货币贬值稀释债务,而另一方面又可通过债务货币化,制造通胀而转嫁债务成本,使国家债务国际化。作为货币发行国,其可以通过增发货币以履行对外偿付义务或稀释对外债务负担,即通过储备货币贬值变相违约其外债偿付义务。仅2002~2006年间,美国对外债务消失额累计达3.58万亿美元。

中国已成为煤炭进口国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2010中国国际煤炭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十一五”我国从过去传统的煤炭出口国变成了煤炭进口国,预计2010年进口煤炭要达到1.2亿吨,从2009年起我国已经成为煤炭的进口国。

张国宝表示,我国一直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目前中国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在煤炭的开发、设计、贸易、服务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23.97%

据国家央行副行长胡晓炼日前撰文指出:“2005年汇改以来至2010年11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值23.97%,对欧元汇率累计升值14.00%。”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在推进结构调整、引导资源向内需部门配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章还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人民币“走出去”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10年11月末,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地区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8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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