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物资计划管理是物资采购工作的依据,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准确掌握全年资金安排,提高物资供应的即时性,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保证物资计划提报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工作效率最大化和生产成本的最小化。
本文仅对以下三种常见风险进行探讨:
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原则上,所有物资的招标均需要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且应该严格禁止在招标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排除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属于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如有发生,需负法律责任。在物资计划管理过程中,有少部分计划,如组合电器、保护装置、监控装置等,因存在与前期设备或对端接续的要求,无法进行公开招标,而是必须由单一供应商——即前期或对端设备原供应商供货,以保证新采购设备的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直接向前期供应商采购相应设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一、刚性执行“审批单先行”制度。凡是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求的计划,均需提前办理单一来源审批手续——填写制式审批单,尽可能地详细描述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填写前期或对端设备供应商全称,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尤其是要经过公司法律顾问的严格审核:重点审核其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期规避将来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中立的技术规范书审查专家也需要从技术角度对采购人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合理性、合规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或理由。
第二、按要求准备佐证材料。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有较大风险,所以通过作证材料来证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合理性显得尤为重要。单一来源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设备(或对端设备)在运照片、原设备(或对端设备)原采购合同。2017年以前,我们要求作证材料仅提供在运设备照片即可,但从实践来看,提供照片有着巨大的漏洞:首先,通过设备照片,无法明确分辨出该在运设备所属的变电站、在运设备的详细参数,项目单位若使用其他变电站同供应商、同型号设备,作为佐证材料,审查人员很难判断其准确性及合理性。第二,现如今照片修改软件盛行,掌握了一定的PS技术,可以对照片进行大幅度修改,这就使得照片的真实性无从判断。鉴于以照片作为佐证材料存在以上无法弥补的缺陷,从2017年开始,我们要求所有单一来源申请,均需提供原设备(对端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可以不提供全部合同内容,提供的佐证材料中只需明确描述了合同的乙方(即原设备(对端设备)的供应商)及合同的标的物(即原设备(对端设备)的详细描述)即可。并且我们要求,在审查会上,审查专家、项目经理均需通过各自角度鉴别佐证材料的正确性、合规性,并进行签字确认,方可上交。
第三、ERP验真。由于佐证材料并非合同原件,如照片一样可以使用PS技术造假,所以,通过ERP系统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检验,是不可或缺的一步。ERP系统中拥有从2007以来所有采购合同的详细信息,对于2007年以后创建的采购订单(合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轻松查找到其相关内容。项目经理在审查会后,需通过佐证材料(合同复印件)中的供应商名称或采购订单编码,在ERP订单中找到对应的合同,与单一来源申请单中的物料、供应商、项目等内容进行一一对应,必须保证单一来源申请单、ERP计划、佐证材料三者中的所有内容均完全一致,才能最终将该条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收入该批次的单一来源清册中。
二.对于招标价格超出概算价格风险的防范
价格在招标过程中,完全不由人为控制,所有时有发生中标价格比上报计划时的概算价格高的情况。对于部分计划来说,中标价格超出概算价格,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但是对于部门项目总体剩余预算有限的计划来说,中标价格高于概算价格,而本条计划对应的项目预算已无剩余或剩余不多,价格超出的部分无钱支付,导致该条计划无法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于交货日期不合理的风险防控
物资计划管理中的交货日期,即是法律中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交货日期在计划上报阶段由项目单位按照自身工程的要求及国网公司、省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填报。如果交货日期已到,但我方因交货日期填报不准确,而不具备收货条件,无法收货的,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很可能面临履约风险。所以,在计划环节就必须对交货日期进行严格审核,以控制交货日期。
项目单位或项目部门在填报交货日期时,总是对供应商有不能及时履约的担心,所以填写的交货日期总是比货物实际需求日期早。而无论是项目单位还是省公司,在计划上报阶段,均没有工程项目具体物资交货时间安排表,导致我们在审查交货日期时的依据过少,无法发现交货日期中真正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以前问题的总结,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所有的新建项目,在集中审查会上,项目单位必须向项目经理交付该项目的征地协议,说明项目站址已选定,具备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再将该项目涉及的所有计划与征地协议中的相关日期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就能够基本确定交货其是否合理。
物资计划管理是供应链管理的基础关节,做好物资计划管理工作,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物资的合理化配置。在物资计划管理过程中,需要坚持统一、集中、全面、刚性的原则,利用统一平台申报,不断规范采购策略,确保物资计划管理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