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与私益论文-邵明,常洁

公益与私益论文-邵明,常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益与私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当事人主义,法院职权主义,民事私益案件,民事公益案件

公益与私益论文文献综述

邵明,常洁[1](2019)在《民事诉讼模式重述——以公益和私益为论述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当事人民事实体请求、要件事实与证据、诉讼程序事项叁类事项。解决此叁类事项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规范称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的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私益案件。法院职权主义中的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合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不过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进行主义的内容更多些。(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郭丹妮,向东春[2](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同时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在利益追偿、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界主要提出了合并理论和融合理论,但都不能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援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造,构建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决机制,形成更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朱雨薇[3](2019)在《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与私益竞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试行工作越来越深入,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竞合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既决定了公益和私益交融的深度,也在某种程度上界定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权力的行使。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竞合时,两种诉讼是否可以合并,以及如何合并,目前学界仍存在争议。通过对审理顺位的分析,进一步探究公益诉讼既判力的扩张,公益诉讼中的证据能否在私益诉讼中运用,公益诉讼中证明责任和私益诉讼中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研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竞合的情形。结合我国法律对另赋实体权和诉讼担当模式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担当模式更符合当下我国的法律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张惠彬,沈浩蓝[4](2019)在《公益与私益的衡平:外观设计到期后的竞争法保护路径——以王老吉包装、装潢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外观客观上同时具有装饰和标识双重属性,因此因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的产品外观,在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可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到期外观设计的保护并非在助长专利权的扩张对公共领域的侵蚀,而是在衡量了保护市场经营者因诚实劳动累积的商誉、社会公众对进入公共领域的设计方案的模仿自由和相关公众的稳定认知利益后的选择。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到期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要件,同时不具有功能性。(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林静洁[5](2019)在《同一环境侵害下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融合救济的程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害结果的多样性对应环境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模式。以公共利益与私益为理论基础划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过于理想化。在同一环境侵害造成公共利益与私益损害并存的情况下,这两类诉讼的并行运行导致诸多司法困境。环境民事公益和私益救济的融合应建立在诉的合并的基础之上,同时引入中间判决制度实现两类诉讼请求的分别裁判。这种诉讼构造是建立在既有的民事诉讼体系之上的,其有助于相关的环境民事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然而,这种环境救济诉讼构造模式还需要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则。(本文来源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朱纪彤[6](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利益通常具有二元性,不仅侵害私益,也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构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制度模式。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一般民事诉讼为基础建构的,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事实认定、证据内容等方面有很高的重合度,一味地坚持双轨制运行,会产生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尺度难以统一,需要探讨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协调的模式有两种,一是融合,二是衔接。融合是在同一诉讼里同一原告既主张私人利益又主张公共利益,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如公益诉讼主体等制度尚未成熟。因此,衔接是更为有效的途径。完善两者衔接的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环境,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9年03期)

吴如巧,雷嘉,郭成[7](2019)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损害案件呈现出公益与私益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特征,在此情形下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将不可避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证据证明等方面存在共通性,这一共通性可在避免矛盾裁判、提升诉讼效率、实现攻防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程序功能。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通性方面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今后的修正与完善中对该缺陷予以修复,以有效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二者间的制度衔接。(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闻丹[8](2018)在《PPP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者权益保障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黄羊镇政府、黄羊管委会与汉氏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充分揭示我国PPP模式的“利益均衡困境”问题,即使双方都存在违法事实,法院往往出于保护公众利益角度出发,从而作出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判决。PPP模式虽然强调互利互助,现有法律以及政策也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地位平等,但实践中公私部门间却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在“强政府、弱资本”背景下,公益和私益的“牵制”与“锁定”存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现有规制存在利益目标多重性、权益保障偏差与冲突等问题,并未厘清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资本投资者权益(私益)无法在诚实守信的制度约束下得到切实的保障。从PPP域外法考察来看,无论是直接立法保护模式(澳大利亚),还是间接立法模式(韩国和德国),都注重对私人利益维护,英法等国也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PPP中社会资本投资者权益保障规制研究。(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12-03)

黄大芬,张辉[9](2018)在《环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分——回归诉讼本来面貌》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诉讼的角度出发,诉讼的本质在于维护私权。环境私益诉讼旨在对私益进行救济,因此,环境诉讼的本质应是环境私益诉讼。从立法情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远远多于环境私益诉讼。从实践情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近些年环境诉讼的热点,与之相对的污染受害者的私益救济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案件而设立的环保法庭,其重心也偏向环境公益救济,对环境私益救济远远不足。基于此,环境诉讼应当回归诉讼本来面貌,在充分救济环境私益的前提下,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应奇琛[10](2018)在《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出发,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使环境要素或整体的特性、质量、功能发生重大退化,以及造成损害传统民事权益的法律事实”。(1)纵观各国环境损害纠纷的立法现状与制度内涵,可以发现并总结出现行的环境侵权立法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规律:首先,环境损害的界定和规制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环境私益的救济逐步过渡到越来越重视环境公益,从而在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和环境利益保护中愈加注重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结合。而环境权利本身就是既包括了环境公权也包括了环境私权的复合体系;其复合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权益经常相互交织,不可分离。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对我国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环境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简要概述了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进一步细化和限缩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并结合最新的《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释了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最新情况。该部分还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公民个人是否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二部分: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分离性,该部分讨论了两种诉讼制度各自的目的与价值,肯定了两者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叁部分: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冲突性。基于环境整体的不可分性,环境民事私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时常发生交叉,该部分探讨了诉讼并行时的程序处理问题,回应了二者是否存在具体的顺位;并为解决环境公益惩处和私益赔偿出现的竞合问题,对二重诉讼合并审理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分别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四个方面综合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未来关系设想及发展建议。现如今我国对于生态保护愈加重视,只有把高屋建瓴的环保政策切实转变成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美丽中国才会更快更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公益与私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同时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在利益追偿、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界主要提出了合并理论和融合理论,但都不能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援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造,构建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决机制,形成更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益与私益论文参考文献

[1].邵明,常洁.民事诉讼模式重述——以公益和私益为论述角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

[2].郭丹妮,向东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朱雨薇.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与私益竞合问题[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张惠彬,沈浩蓝.公益与私益的衡平:外观设计到期后的竞争法保护路径——以王老吉包装、装潢案为切入点[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9

[5].林静洁.同一环境侵害下环境民事公益与私益融合救济的程序构建[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朱纪彤.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动态.2019

[7].吴如巧,雷嘉,郭成.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共通性——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视角的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王闻丹.PPP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者权益保障规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8

[9].黄大芬,张辉.环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分——回归诉讼本来面貌[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应奇琛.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研究[D].山西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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