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损害赔偿论文_张丽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补偿性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惩罚性,民事,精神,国家,补偿性。

补偿性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张丽君[1](2019)在《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针对的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减少或丧失,是对公益性损害的赔偿,而生态补偿的补偿范围也包括生态系统服务,二者所涉及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存在区别。(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期刊2019年12期)

郝春游[2](2018)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这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时代,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时代,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必然带来一些事故的发生,工伤事故也成为其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对各种侵害救济的方式也逐渐多元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涉及到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生产建设。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遭受的工伤事故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尤其是近年来法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时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补偿也可以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便发生了竞合。在发生竞合后,劳动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得赔偿的数额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如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如何对各方主体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些都是相关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情况试图对该问题加以解决。第一部分梳理了工伤救济模式的演变、比较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并对二者竞合的原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通过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竞合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由于上位法规定的不明晰,导致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也十分混乱。同时通过两个审判案例反映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该竞合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屡见不鲜。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外对于该竞合问题处理的四种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通过对四种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可借鉴的有用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机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8-04-01)

张毓桐[3](2016)在《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如何处理由于第叁人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情况,即当工伤劳动者面临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萦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复杂问题。正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两者竞合的问题,因此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混乱。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两者明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却产生了如此错综复杂的关系,关于处理两者竞合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统一的、明确的指引并且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又不尽相同。面对理论与实际之间的混乱情况,如何解决此问题已经迫在眉睫。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以上海市杨某与上海某企业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为引,提出在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中,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不一致的问题,表明我国在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混乱。文章从竞合的原因入手,并从第叁人侵权的角度谈及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进行论述,本文主体共分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概述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原因以及所涉及的工伤保险、民事侵权等基本概念,对两者的差异予以指出并加以分析,交代文章的基本理论。文章第二部分,针对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竞合的情形,现今世界上存在四种主要的处理模式即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文章通过对四种模式的内容进行概述与评价,得出每种模式的优点与缺点,作者认为我国应博采众长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模式。文章第叁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自建国以后关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竞合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评价。从工伤保险方面和侵权法两个方面,对两者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我国各地方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梳理与评析,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得出我国解决此类问题的发展脉络,以及造成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其原因在于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处理方式也因地方不同而有所差异。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我国解决此种混乱的情况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两项原则,一种模式”予以确定。通过立法的手段确立当事人不得双份获得赔偿的原则以及赋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位求偿权的原则,并确立我国应构建新型“补充模式”的处理模式,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论述与研究,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为更好的解决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竞合的处理困境,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手段明确采用新型“补充模式”对该问题进行处理的结论,以便更好的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促进相关法律的日趋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8)

曾建勇,朱燕华[4](2016)在《简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的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法规条例还不是很完全,有关的判决过程及结果不能给予受害劳动者以及雇主满意的答复。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进一步完善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在这一过程当中我们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这样有关法规才会变得更加人性化、实用化,判决结果对受害者以及雇佣者双方的权益才会更加公平公正。(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6年11期)

瞿灵敏[5](2016)在《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兼论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武凤[6](2015)在《工伤保险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频频地发生,工伤案件补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也较为常见。其中因为第叁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尤为典型,不仅理论上存在重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地域差异和法官素质差异而多有不同,如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问题是一大难题。究其根本,当从处理模式的角度入手解决为宜。在分析、比较和借鉴相关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权衡利弊,结合国情,我们主张我国应该适用补充模式的方式来处理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竞合问题,并主张在理论成熟的基础之上推进相关的立法规范修正。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够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5-05-25)

汤欣,杨祥[7](2015)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5年03期)

尹颖舜[8](2014)在《核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瞩目的核事故发生后,学界的目光聚集与前端管制的防微杜渐,因为核事故这样悲剧性事件最好不要发生,国家、企业与个人都难以承受之重。例如有学者检讨核事故的发生原因后,提出的建议对策是引入一个独立的核安全委员会和协调公有输电网的买家和卖家的独立系统运营商。没有一个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或建立一个非常良好的“安全文化”,根深蒂固的电力垄断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必然不会达到考虑核电厂安全的社会最优。所有考虑继续经营或扩大核电产业的国家必须努力建立独立、能干和受人尊敬的安全监管机构,或为核电站事故做好防备。然而,损害毕竟发生了,作为法学人,后端损失赔偿的公正合理问题也还是如何关注的话题。而核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就是这一话题的子话题。核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虽然在国际与国内法上都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各有差异。本研究首先就梳理了这些规范,然后比较出其中的同异,从而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国家补偿责任的基本面貌。接着与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社会保障、国家补贴等邻近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将核事故国家补偿责任性质定为:以国家保证责任为基础的为核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补助的政府责任。在现有的制度中,与之最为相似的是社会保障。二者都是以国家保证责任为基础,保障一国之国民有基本的体面的生活水平。尽管对国家补偿责任有了相对准确的定位,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责任就有了正当性。核损害赔偿本来是一项民事责任领域的问题,可是国家介入并在某种程度接过私主体的赔偿责任。这形成一种与众不同的损害赔偿的双阶结构,其正当性何在?事实上,学者们对国家补偿责任是否必要,其实是大有争议的。支持者从风险社会中的责任共担、社会国与福利国家理念、管制国家的兴起、公共补偿制度的优越性、正义理论等角度证成国家补偿责任的正当性;而反对者从国家(政府)失灵、国家补偿责任责任的不经济、正义理论的反思等角度质疑国家补偿责任的正当性。两方都雄辩的理由和逻辑支撑。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很难找到十全十美的制度。尽管存在一些弊端,在风险社会形态、社会保障与福利国家形态下,我们需要坚持国家补偿责任,只是在制度设计上尽量规避其不合理之处。这也说明现行的国家补偿责任制度有其可改造之处。因此,本研究从国家责任的构成、国家补偿责任的履行以及国家补偿责任与相关制度的配合等方面细化国家补偿责任制度。本研究的主题——国家补偿责任问题,其实是一个相对较小的选题,但是其处理的客观事件(核事故)代表着现代风险社会中一种典型事件——大规模损害事件。这类事件有两个基本特征:发生概率小却损害后果严重(小概率、高损害)。因此,本研究还希望能将国家补偿责任扩展对处理一般大规模损害事件具有示范意义。其实有国际协议就将核损害与油污染并列,如《国际油污染和核能协议》。这个计划的关键性问题是,能在多大程度上发现一种从私法手段到更多公共治理的转移的路径(实证分析),以及这种转移在多大程度上是可取的,或者可能有负面效果(规范性问题)。在更为高度的理论意义上说,本研究也能带给我们关于传统法学理论在新型事件中需要做出的一些反思和改变以及我们对于核能政策的再思考。(1)侵权法的再定位。在事故损害赔偿中,侵权责任法应当首当其冲地发挥作用,但是核事故损害赔偿显示了侵权法的局限性,而国家介入的补偿责任使得损害赔偿从私法溢入公法。(2)侵权行为法与管制行政的复杂纠葛关系。国家补偿责任作为保证责任,是与现代管制国家的兴起分不开的。然而,在管制行政与侵权行为法之间有着众多交集,而如何良好地安排二者关系,更好地发挥二者的功能是当代法学需要解决的课题。(3)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问题。进一步说,前述法律变革都显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在当代法治已经更为模糊,但是在成文法国家如何保留公法与私法的各自功能,是当代法学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4)核能政策的反思。在气候变化与减碳时代,寻求可再生、低排放的能源是世界各国面临的紧迫任务,而如何在现有的能源中进行更好的能源形态搭配,是在还没有完美无缺的能源情形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核能在这样结构中应当处于怎样的地位以及国家是否需要给予政策性倾斜,也是本研究从后端责任给前端规划提出的一点反思。(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4-05-01)

浦姝嫄[9](2014)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伤保险制度是调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杠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以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因此,当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补偿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就成了一个需要探索的问题。根据工伤发生的不同原因和不同主体构建一种综合调整模式,方能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平衡点。(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4年04期)

占峰[10](2014)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工业化程度得到了显着提高,在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也导致了工伤事故的不断发生。工伤事故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了巨大痛苦,其引发的赔偿问题业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它既是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问题,也是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共同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的主要救济途径,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的价值功能,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竞合问题。二者各具利弊,导致受害劳动者在选择适用何种救济途径时往往难以取舍。因此,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裁判当中也是障碍重重。着眼于研究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重要意义,本文首先详细研究二者竞合成因和处理模式,在比较分析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区别的基础上,由此确定二者竞合的成因主要在于:基于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规定、基于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基于不同价值功能而产生的不同的救济途径。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竞合问题通常采取的选择、替代、兼得和补充四种处理模式,本文使用较大篇幅评析了这四种处理模式的各自具有的优点及不足。其次,阐述了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对于二者竞合处理模式缺乏统一明确法律规定,现行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过于模糊且互相冲突,理论界常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各地规定和做法不一,由此可见我国亟待解决二者竞合处理模式中存在模式选择和制度设计的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应该统一采取补充模式,因为该处理模式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创设初衷,符合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制裁和预防功能,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最后本文根据补充模式的要求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其中包括增加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制定与补充模式相符的程序。(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4-04-01)

补偿性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这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时代,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时代,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必然带来一些事故的发生,工伤事故也成为其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对各种侵害救济的方式也逐渐多元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涉及到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生产建设。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遭受的工伤事故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尤其是近年来法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时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补偿也可以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便发生了竞合。在发生竞合后,劳动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得赔偿的数额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如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如何对各方主体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些都是相关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情况试图对该问题加以解决。第一部分梳理了工伤救济模式的演变、比较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并对二者竞合的原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通过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竞合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由于上位法规定的不明晰,导致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也十分混乱。同时通过两个审判案例反映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该竞合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屡见不鲜。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外对于该竞合问题处理的四种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通过对四种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可借鉴的有用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机制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补偿性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丽君.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J].中国水运.2019

[2].郝春游.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竞合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8

[3].张毓桐.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4].曾建勇,朱燕华.简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6

[5].瞿灵敏.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与惩罚性赔偿补偿性之批判——兼论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J].东方法学.2016

[6].武凤.工伤保险补偿与第叁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7].汤欣,杨祥.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例[J].证券市场导报.2015

[8].尹颖舜.核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国家补偿责任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4

[9].浦姝嫄.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J].黑河学刊.2014

[10].占峰.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惩罚性赔偿倍数象限图履行差错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额计算关系...1诉讼型原胜诉、惩罚适用系2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1诉讼型原胜诉、惩罚适用系2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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