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侦检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关系,中心,机关,检察机关,流线型,检察官,英美。
侦检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孟丽华[1](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检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尤其对我国侦检关系的改良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审判前阶段进行的诉讼活动应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为法庭实质化服务。面对我国长时间形成的以侦查为中心的阶段式诉讼构造,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检关系的构建,强调在检警分立模式下加强检警的合力,形成以公诉为中心的大控诉格局。在侦检关系的构建中要求树立以公诉为核心、侦查为公诉服务的刑事诉讼理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前程序中,在公诉目的实现的同时加强对不断扩大的侦查权的监督和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对侦检关系改良的积极探索,检察引导侦查的性质的理论基础是公诉权延伸。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为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部门,在公诉部门认为适当的时机介入,加强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对案件进行梳理讨论逐步实现由个案的引导到种类引导的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检关系构建的目的是为实现法庭审判的实质化,在审查起诉环节不必规定证明标准,不需要统一为最高证明标准,以法庭的实质审判倒逼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形成审前统一的大控诉格局实际是加强了国家公诉机关的追诉权,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应当在审判前环节设立独立的第叁者作为争议问题的裁判机关,对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关于侦查程序出现的争议进行裁决。同时确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提高辩护律师辩护范围、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措施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侦检机关的对抗力量。(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葛彬[2](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侦检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举证、质证、定罪都在法庭上完成。长期以来,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下,导致公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庭审虚化,酿成很多冤假错案。因此,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必须转变司法观念,保证全部审前工作都“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这就要求重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促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面向审判,服务审判。我国宪法规定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过度配合,制约失衡,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为此,需要梳理两机关的关系,强化两机关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侦查机关要规范取证行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为了强化监督,笔者提出了检察引导侦查的模式,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并对侦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证审前准备工作的完整性,为法院的审判创造良好的条件。(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5-01)
蔡昌睿[3](2016)在《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检关系改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以庭审为中心,统一证明标准,但是并不涉及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格局的重构。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检分立制约模式下侦查职能和检察职能配置失衡,存在诸如“侦查中心主义”弊端,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检关系亟待进行改良。构建检察引导侦查的新型侦检关系,目的在于提高、统一审前程序的诉讼标准,实现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保障审前程序服从服务于庭审程序。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着力防止侦查权被肆意滥用,真正伸张检察权,推动检察机关可以有效监督、制约、引导侦查机关。我国当前侦检关系属于侦检分立制约模式,侦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主要由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难以兼顾,侦查机关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和高质量的诉讼引导,分立制约的侦检关系难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亟需改良。在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具有延展性。当前,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必须保证庭审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审前程序需要通过并且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检验,实现审判职权对侦查、检察职权的规制。改良侦检关系,总的方向是从侦检分立制约模式向检察引导侦查模式转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虽然并不改变侦检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但是,毋庸置疑,“强检制侦”是题中应有之义。一系列的制度机制设计,目的在于充实检察权以抑制侦查权,使检察机关真正拥有及时、动态、刚性的法律监督职权,倒逼侦查机关规范执法,提高调查取证的诉讼标准,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庭审检验。(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6-10-01)
刘华英[4](2016)在《检警“互涉案件”并案处理机制研究——以优化侦检关系模式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检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侦检关系的实质是侦检机关的立案管辖问题。在处理互涉案件上,侦检机关经历了从彼此分立到检察引导侦查,再到关联案件并案处理的演进历程。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背景下的并案处理是对检察引导侦查的补充和发展,由此开启了侦检机关处理互涉案件的新模式。并案处理既是司法职权优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确保侦查行为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以优化侦检关系模式为中心,并案处理在立法和司法中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6年05期)
丁亚红[5](2016)在《审判中心视域下我国侦检关系定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标志着“审判中心理论”将成为引导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而这项改革本身将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规范化发展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审判中心主义”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奉行审判至上诉讼模式的重要理论支柱,它要求刑事诉讼的活动围绕审判进行,审前的侦查、起诉等程序应当作为审判程序的前置准备程序。相比较于另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即“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而言,审判中心理论更契合司法活动所具有的核心内涵,反映了诉讼的应然品行;从诉讼文明的发展历程而言审判中心理论是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也是促使诉审一体化诉讼结构向诉审分离的叁角架构模式方向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托,对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更顺应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审判中心主义理论最初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反封建专制诉讼模式的历史背景中生成的法学思想体系,其所适应的是西方特有的分权制衡政治体制,所构建的是立法、司法、行政叁权分立前提下的司法独立体系。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所构建的司法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前苏联体制的影响,总体上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架构。基于当前两大法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所秉持的互相借鉴、互为融合的发展潮流,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样也在吸收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审判中心主义理论所倡导的“审判至上”诉讼模式成为我国当前改革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可资参照的重要经验之一。但考虑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是由国家宪法体制所框定,与西方叁权分立体制下的“审判至上”诉讼结构存在重大差异,故从制度借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出发,我们不能直接移植“审判至上”的制度模式。吸收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模式进行改革,就成为当前该项改革的重要路径选择。我国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乃至审判都往往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严重依赖侦查阶段所形成的案卷笔录,侦查阶段的非对抗模式使控诉效率得到充分保障,但控诉职能权重偏大的结果造成辩护职能呈现偏弱状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判职能对诉讼的主导作用。实践中所出现的侦查权滥用情况往往造成渎职侵权现象的发生,希望构建新型侦检关系,以强化对强势侦查职能进行必要监督、控制和引导的改革呼声在司法实务界和诉讼法学界日臻强烈。针对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推行相关诉讼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系统化改革的步骤,正切合时宜。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们通过此项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我国现行的诉讼结构体现更为合理的职能关系,包括审前阶段职能和审判阶段职能关系,尤其是审前阶段侦检关系的良性梳理。但是,我国现行诉讼结构仍然属于偏重侦查及控诉职能的诉讼模式,我们强调审判职能在整个诉讼架构中的功能作用,在理论上虽然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但却需要我们正确解读诉讼的各项诉讼职能在流程结构中进行合理分配的机理,并籍此构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职能关系。因此,本文从诉讼职能的合理分配视角,阐述审判中心理念对构建新型侦检关系的重要意义。本文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同时结合刑事政策分析,从刑事诉讼职能分配的基本原理出发,论述审判中心理念对构建我国新型侦检关系的制度影响,分五章进行具体阐述:第一章为审判中心理念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审判中心理论的要义进行解析,从刑事诉讼的定义出发,概括性的阐述了审判中心理念、审判中心主义、诉讼阶段论及侦查中心主义,然后对审判中心理论的内核——庭审实质化的主要内容,直接言词原则的精魂、庭审的核心架构、最大化的司法公正的边际效应的理论作进一步论述;为了进一步的区别审判中心的特殊性,又对审判中心理论所呈现的程序表征做进一步的描述,而这些表征又是当前的诉讼阶段论所欠缺的。第二章为审判中心理念定位我国侦检关系的论证价值评析,本章的目的在于论证以审判中心理论定位侦检关系的意义,第一节从审判中心主义、诉讼结构理论和正当程序叁种理论层面支持了这一理念,在本章的第二节从审判中心与侦检关系两者之间的逻辑性、审判和侦检职能及审判中心与程序法治理念关联方面进一步支撑这一定位的必要性和价值。第叁章论述我国侦检关系发展现状。该章深入分析我国侦检关系的法律渊源和实践状况,并列出我国侦检关系发展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引用在我国刑事司法界有重大影响的念斌案,对我国现行流程模式下的侦检关系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实例分析,指出造成这一困境的症结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流程模式的功能缺陷和审前侦检工作人员的适讼意识的薄弱,并通过比较论证了审判中心理论定位侦检关系的必要性。第四章通过对我国侦检模式与域外模式的比较,找出我国与域外模式之间的差异性进而反思和审视我国侦检关系的问题和原因所在。通过比较,我国侦检关系不适应新的庭审要求,不具有审前程序的诉讼性、对审判中心理念的推行造成了了阻断现象。从而进一步强调了侦检关系置于审判中心视域下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第五章是对审判中心理论下的我国侦检关系的改革路径的甄选以及相关具体的制度建构。基于流程模式中职能制约的被动关系所导致的审判职能对侦检职能制约效能的滞后的现状,笔者以为,我国传统的流程模式的改革势在必然。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模式下,构建什么样的侦检关系,才能既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内核,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需要,这需要对我国现行诉讼职能关系作进一步梳理。通过侦检分阶段制约模式以及对侦检一体化模式、侦检分离模式等多种模式的论证,指出当前我国推行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侦检职能关系模式,既能对审判中心理念形成积极呼应,又能使审判职能效应在审前阶段通过构建合理侦检关系,使侦查和检察两项职能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对侦查职能形成合理制约。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第二节对审判中心理念视域下我国侦检关系新型模式的塑立及具体制度安排提出相应的设计方案,在这一节从指导性理论以及审判中心理念下检察引导侦查具体制度构建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于咏,马健[6](2015)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的侦检关系转型——以检察引导侦查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对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模式进行矫正。这一改革对侦查、检察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适应这一变化,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课题。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对侦检工作的挑战"以审判为中心",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本文来源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期刊2015-12-03)
薛静静[7](2011)在《试论我国侦检关系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侦检关系是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的侦检关系模式,这种模式会引发侦检之间的冲突,没有实现侦查与起诉机关的有机配合,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控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重构侦检关系,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形成适宜于现代法治发展的良性结构。(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18期)
王颂勃[8](2010)在《侦查机构与侦检关系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侦查机构,以及侦查机构与检察机构的关系的考察、评析,最终立足我国法律传统和基本国情,对我国的侦查机构以及警检关系模式的构建提出些许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刘南男,胡涛[9](2009)在《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的侦检关系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只了解一国法律制度的人,不可能真正认识本国的法律制度。当今世界,无论是实行"侦检分离"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实行"侦检一体"的大陆法系国家,侦检关系不再是绝对的"分离"或"一体",而都强调侦检双方的协助与合作。针对我国现行侦检关系的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以检警双方的"适当结合"为核心,建立一种"检察引导侦查"新型侦检关系,于理有据,于实有利,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本文来源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程林森[10](2008)在《论我国侦检关系的改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的侦检关系是一种流线型结构模式,这种关系模式在实践操作中效果并不令人很满意,导致侦查效能低下,违法侦查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现有的侦检关系进行改造和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国际上流行的两种侦检关系模式和我国的侦检关系实际运行情况,对我国侦检关系的改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8年03期)
侦检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举证、质证、定罪都在法庭上完成。长期以来,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工作模式下,导致公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弱化,庭审虚化,酿成很多冤假错案。因此,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必须转变司法观念,保证全部审前工作都“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的实质性作用。这就要求重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促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面向审判,服务审判。我国宪法规定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过度配合,制约失衡,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为此,需要梳理两机关的关系,强化两机关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侦查机关要规范取证行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为了强化监督,笔者提出了检察引导侦查的模式,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并对侦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证审前准备工作的完整性,为法院的审判创造良好的条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侦检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孟丽华.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检关系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2].葛彬.“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侦检关系研究[D].兰州大学.2018
[3].蔡昌睿.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侦检关系改良研究[D].安徽大学.2016
[4].刘华英.检警“互涉案件”并案处理机制研究——以优化侦检关系模式为中心[J].浙江学刊.2016
[5].丁亚红.审判中心视域下我国侦检关系定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6].于咏,马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的侦检关系转型——以检察引导侦查为视角[C].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5
[7].薛静静.试论我国侦检关系的重构[J].知识经济.2011
[8].王颂勃.侦查机构与侦检关系模式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9].刘南男,胡涛.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的侦检关系及其完善[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10].程林森.论我国侦检关系的改善[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