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当得利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当,请求权,损害赔偿,司法,受益人,民法,日常生活。
不当得利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静[1](2019)在《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请求权是索赔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索赔要求,利益所有人是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回他不应该得到的利益的,不当得利人是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的。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不正当财产与不当得利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而使自身受益。因此,有竞争侵权索赔权利和不公正财产索赔权利的条件。在竞合中,法院可以允许受害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翟轲[2](2019)在《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不当得利领域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民事请求权体系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在规范不正当民事利益变动关系,维护利益归属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今我国在不当得利制度构建和立法方面都相对落后。尤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更应当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弃之不顾,任其成为摆设制度。种种现象都不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杨富元,荣明潇[3](2019)在《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叁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叁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吴飞[4](2018)在《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债权上请求权,受损人享有民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是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从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与不当得利都具有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自己得益他人受损的共同点,并且都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存在发生竞合的条件。发生竞合时,法院可以允许受害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17期)
殷凤超[5](2018)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利益返还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利益返还范围的规定只有《民法总则》第122条,《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叁个条文。立法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不够明确清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没有根据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善意或恶意)来区分利益返还范围,二是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形成的不当得利没有明确规定。据此,笔者从两个角度来研究完善我国大陆地区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范围,一是站在受益人主观状态的角度,将不当得利受益人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受益人负有加重的返还责任。二是站在受损人的角度,根据其给付原因是否不法,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其所给付之利益,笔者将之作为特殊的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范围问题加以研究,并探讨分析不法原因给付利益之归属问题。(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27)
王玲芳[6](2018)在《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区分不当得利之债和合同之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之债属于法定之债而非合同之债。鉴于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各种请求权在民法体系结构中进行安排,故司法实践中应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非合同非侵权事实所产生的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24)
郭一君[7](2018)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思路,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阐述,比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异同,分析辅助说、竞合说两种学说,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认为,应当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同时对竞合说进行了一定改进,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权利竞合问题。(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8年08期)
张媛[8](2018)在《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当得利的案件逐渐突出,但是我国目前针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立法与制度构建方面都不完善,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当得利请求权缺乏法律制度。本文针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现实中的应用进行讨论,并且提出了完善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申虹丽[9](2018)在《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虽然不当得利在我国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立法上只设置了概括性条款,并未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由于不当得利立法高度抽象,司法实践只能更加依赖于理论学说,从中寻找具体的操作指南。因此,考察不当得利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情况,研究理论和实践结合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结合实践调查和理论研究的方法。本文共分为叁个步骤,首先,运用实践调查的研究方法,对实际的不当得利案例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学说进行深入分析,找到症结之所在,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最后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以此为依据,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对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20)
杨维佳[10](2017)在《论我国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由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行政主体的重心由管制型变为服务型,更加关注民声、民情、民生等方面的内容。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大多注重限制公权力,而忽视对国家及行政主体的公共财产的保护。所以司法实践上存在数量庞大的有关于行政相对人不当得利的案例亟需解决。但由于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行政主体的权力受限在依法行政的范围内,向相对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及支撑。众所周知不当得利作为调整私法上财产衡平状态的制度自罗马法时期开始延续至今已有两千多年。不当得利制度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在现代私法中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一并作为债权发生的原因。在公法理论及实践上走在前沿的德国,为解决行政主体请求行政相对人返还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公共财产但没有法律支撑的这一问题,独辟蹊径,将私法上的“不当得利”这一概念引入公法体系,在法律中规定行政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随后,我国台湾地区借鉴德国的经验,亦将“不当得利”引入法律并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关理论及实践做法的学习,将构建适合我国大陆地区国情的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作为研究的重点,为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的法制建设提出建议。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并详细阐述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实践上对法律规定的空白部分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得利采取的不同的救济措施。第二部分,对“公法上不当得利”及“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进行总结与梳理,辨析与其相似概念的关系,侧重分析“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公法关系;相对人获有利益,国家受有损失,且相对人获利与国家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公法上的合法依据叁个方面。第叁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我国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及救济措施。第四部分是本文重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建立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首先说明建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完善实现方式、返还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应赋予行政主体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行政处分的权力。在相对人不按照该行政处分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可援引《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执行。最后,在我国大陆地区构建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是大势所趋。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提供参考,建议在《行政程序法》中赋予我国行政主体能够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返还不当得利。同时,为保障行政法主体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兼顾效率与公平,应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返还范围、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限制公权力,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不当得利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不当得利领域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民事请求权体系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在规范不正当民事利益变动关系,维护利益归属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今我国在不当得利制度构建和立法方面都相对落后。尤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更应当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弃之不顾,任其成为摆设制度。种种现象都不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当得利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静.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J].法制博览.2019
[2].翟轲.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J].法制博览.2019
[3].杨富元,荣明潇.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J].人民司法.2019
[4].吴飞.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J].经济研究导刊.2018
[5].殷凤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利益返还范围研究[D].浙江大学.2018
[6].王玲芳.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区分不当得利之债和合同之债[N].中国商报.2018
[7].郭一君.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8
[8].张媛.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J].法制博览.2018
[9].申虹丽.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黑龙江大学.2018
[10].杨维佳.论我国行政主体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吉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