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郑彧[1]2013年在《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读》文中认为《公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国证监会也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规则与操作流程。尽管如此,相较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无论是在定义、法律条文、监管措施还是在监管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不少差距,甚至从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收购监管制度不能适应日趋市场化、复杂化的收购行为的问题。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制度分析的方法,重新梳理与审视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提出更为细致的设计方案,以推动立法者、监管者与学者们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的进一步研究。

杨晓兰[2]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敌意收购是一种绕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收购方式,是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票自由转让制度的发展和股权分散、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趋势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敌意收购一方面能形成有效的企业联合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对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敌意收购又会对证券交易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在敌意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因此,如何规制敌意收购,从而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消除其负面影响已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公司收购的法律框架虽然已经基本成形,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备之处。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过分强调对收购方的法律规制,而对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及反收购规制都不完善。此外,收购方的要约变更标准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不健全,目标公司和收购方中小股东利益没有得到同等保护,收购方管理层利益被忽视,也是我国现有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敌意收购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不完善的现状,我国应当采取中立的态度,保护和限制相结合,对目标公司应当加强其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其反收购制度,对收购方应确立其要约变更的标准,明确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并保护其管理层的利益,同时着重保护敌意收购双方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构建我国完善的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体系。

曹华标[3]2007年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披露制度和要约收购制度都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叁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要约收购制度被认为是最能体现证券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允许收购人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已发行的股票,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面控制。这项制度的初始的目的是通过收购活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上市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前面两种重要制度的交叉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不重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重中之重。我国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也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已初步形成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形成了大量的立法规范来规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作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尤其是要约收购过程中的相关披露内容、披露要求却规定的特别少。应该来说,在我国要约收购越来越频繁、收购纠纷越来越复杂的今天,我国现有信息披露规定是不完整的。我们有必要对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予以详细规定,而这一制度需求正是驱使笔者完成本篇论文写作的动因。笔者运用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从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法视野和实证分析的角度总结出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意见。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基本概念的界定,主要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概念、特征,以及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原则做了基本的陈述。第二章是对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立法的现状分析,并通过评析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收购案,揭示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得出相应的启示。这几起案例包括宝延风波案、轻骑集团等内幕交易案、大股东潘琦做庄G长征案。从这些案件中,可以发现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规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完整,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的民事责任规定缺失,要约收购披露信息重大性标准不明确,“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等等。第叁章是对各国立法经验的回顾和分析,主要围绕第二章所揭示的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中的制度漏洞来进行国外制度的比较和借鉴。并且在借鉴国外立法中,笔者主要是以美国立法经验为主,并辅以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来进行分析借鉴的。第四章在上述对各国立法实践的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和建议。首先,作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要约收购框架,重点在收购报告书披露内容的系化和收购过程中收购方财务状况披露的完善。其次,对我国“一致行动人”特定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再次,借鉴美国证券立法关于披露信息重大性标准的规定和实践,对我国要约收购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问题进行定位和适用。最后,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而滋生的相应的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规范,并尝试建立“内部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莫燕[4]2016年在《美英两国反收购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法律规制主要分为美国式及英国式。本文将结合公司治理,特别是与独立董事的关联性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两国对反收购持不同态度的深层次原因。首先,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确立了董事会反收购决策权,而为平息股东由此产生的不满,董事会提出以增加独立董事这一折衷方案,并最终获得股东认可;同时,独立董事的增加也将反收购措施的功能从彻底反抗调整为交涉筹码,从而使得以董事为主导的反收购模式得以存续和发展;而另一方面,英国禁止反收购,主要以股东为中心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维护股东利益,这其中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不健全是造成英国发生这一转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以上研究分析,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分析揭示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不成熟、公司治理法制框架下难以引入拒鲨条款的现状以及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尚待发展,故而美国式反收购规制方式不适用我国,并同时提出我国目前所采用董事中立主义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也并不完善,存在反收购决策机制不明确、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原则尚待发展、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发展不成熟、部分要约收购限制不足、自愿要约收购限制缺失的问题,建议可将反收购决策权明确归属股东大会,发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进一步具体规定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并创设“出售表决权”对部分要约收购及自愿要约收购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的反收购规制制度。

张浩[5]2001年在《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市场正是因为投资者的恩惠而存在”这一基础性理念是促使本文写就的直接动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追求规模经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迅猛增加,这引起多方利益冲突,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缺乏保护。因此为保护这部分弱势群体,必须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予以法律上的规制,然而现行立法的粗浅简单已不能适应收购实践的需要。有鉴于此,本文拟从证券法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进行研究,通过给予其合理的法律定位,构造完备的规制体系并借鉴英美国家相关制度的立法,最终提出了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考。全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这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进行客观评价,提出了在鼓励发展该制度的同时必须进行严格规制的观点,并论述了该制度的具体规制体系及对现行立法的完善建议。

刘文献[6]2006年在《敌意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敌意收购主要存在于英美国家,其工作原理是收购方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股份以达到收购公司的目的,目标公司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公司,在公司控股股东更换后,目标公司管理层势必遭受被更换的结局。正因为敌意收购有驱逐非效率的管理层的功能,所以,敌意收购具有降低代理成本,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虚弱的情况下,有必要强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有必要发挥敌意收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文对敌意收购各个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力求全面但不分散,细致但不琐碎,创新但不脱离传统。既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也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论述问题。本文的态度是建设性的,对中国的现实不作没有必要的批评。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哲学、社会学的相关知识,以“敌意收购”为主线,探索我国敌意收购的各项法律规则及规则背后的理念。本文第一章首先对敌意收购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比较了收购与几个相近概念的异同,也比较了敌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的异同点;其次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敌意收购制度进行了介绍,包括美国、英国、香港、德国和日本的敌意收购法律制度;最后介绍了我国建立股市以来的敌意收购案例,总结我国敌意收购案件的规律特征。第二章对敌意收购价值进行了研究。关于敌意收购的价值有相反的两个观点:一方赞成敌意收购,另一方反对敌意收购。赞成方认为敌意收购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可以产生协同效应从而可产生正面影响,而反对方认为敌意收购中的溢价是盘剥有关主体的结果,认为敌意收购会有负面影响。本文认为我国应对敌意收购的价值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叁章首先论述了敌意收购中的主体规制,重点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论述;其次对反收购决定权进行了论述,并认为我国应该采用英国模式,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其叁,对敌意收购的收购方式手段进行了论述,其中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场内集中竞价;其四,对主要的反收购措施进行介绍分析,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议;最后对敌意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对敌意收购中的相关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节对收购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在保护收购公司小股东方面,着重论述了收购决定权问题;第二节对收购公司的债权人和目标公司的债权人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章认为敌意收购的相关规定可能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提出要注意保持敌意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与反垄断法中股份收购的规制起点的协调一致。第六章分析了影响我国敌意收购制度构建的客观因素,最后对我国敌意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吴斌[7]2006年在《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标公司反收购与敌意收购相伴相生,敌意收购、反收购和其他市场行为一样,是一种中性行为。目标公司反收购一方面可以克服敌意收购的负面作用,从而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目标管理层为保住其职位而滥用之的危险,这会损害到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整个公司的利益,因此,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规制是各国公司收购立法的重要内容。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反收购实践与立法现状加以评析,得出既要鼓励收购又要给予反收购适当的生存空间的结论,进而对我国反收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收购的公司外部治理效能与反收购的积极作用,以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张鑫[8]2016年在《论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中指出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基本的资本运作方式日益频繁地发生,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而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和经济活动外部性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收购需要得到相应的监管,监管的方式通常包括强制要约收购与信息披露制度。基于规避监管的目的,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致行动人,在逃避义务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致行动人相关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本文沿着一致行动人监管的基本理论、域外经验、本地探索、改革建议为脉络,对一致行动人进行整体的梳理。导言部分主要是介绍上市公司收购在现代企业并购市场上的地位、我国当今上市公司收购的大体情况从而引出后文将要介绍的两个案例,揭示加强对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我国一致行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解释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效应的存在,才会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管;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强制要约收购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收购主体会为了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在逃避义务的同时,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而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出了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本章着重介绍一致行动人监管依据和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后文进行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英国的《伦敦城市并购法典》、美国的《威廉姆斯法案》、日本《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以及香港地区《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监管的相关规定。通过描述这些规定的背景、立法过程,对有关一致行动人的立法规律或者原则进行总结。第叁部分围绕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发展,梳理了1993年《股票条例》、1999年《证券法》、2002年《披露办法》和《收购办法》、2005年《证券法》、2006年《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每一阶段的立法历史中,通过一个显着的案例对当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后来的立法或者监管改进进行描述。第四部分通过前述案例及问题汇总、归纳,通过新梅案件提出全新的地缘标准、通过游久以及罗莱家纺案件对现行的婚姻标准进行反思。同时,在叁个层面提出改革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将一致行动人规则纳入《证券法》中进行监管、明确对于违法实施一致行动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责任;监管层面,强化投资者的自我披露并加强监管层的现场查证;目标公司层面,赋予目标公司强有力的调查权。

吴晓锋[9]2005年在《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并购是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的合称。由于并购具有达成规模经济,促进经济效率,节省投资成本,获得多元化利益或节省税赋等优点,因此成为公司组织再造所经常运用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象已有上百年历史,历经数次高潮到目前已逐步走向成熟,并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司并购活动在中国同样也获得蓬勃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由于公司并购的结果往往伴随经营权的变动,对公司的经营及发展势必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衡平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员工的利益关系,以适当确保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员工权益,是公司并购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广大少数股东经常处于任人宰割的弱者地位。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及管理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肆意掠夺并严重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少数股东进行特别保护,尽快构建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目前国内对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制度和单纯的少数股东保护问题已经研究的比较充分,但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这并不是因为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它太具体,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措施必须渗透到公司并购制度的每个环节、每个制度和并购活动的动态过程中,因此使本文的写作有相当的难度。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下面就各章内容简述如下。 《绪论》部分主要就研究动机、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构提出说明,以明确论文的写作基础。 第一章《公司并购制度概述》,首先就公司并购(合并和收购)的有关概念和类型逐一说明:然后阐述公司并购在国外国内的发展概况,并以有代表意义的美国五次公司并购浪潮以及国内的两次公司并购高潮为例,阐释了公司并购的价值意义和动机。公司并购在我国一般理解为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从理论到实践都比较简单,对少数股东保护规定的也比较简单。而公司收购种类繁多,手段多样,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对少数股东损害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放在公司收购上(包括反收购)。后面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制度设计上也主要以公司收购为主统称为并购中的少数股东保护,只在合并中间题突出的地方才分开论述。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蒙已有上百年历史,历经数次

竺雨迪[10]2011年在《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法律控制研究》文中指出间接收购,是指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法定的比例,从而取得或可能取得以及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收购。间接收购在实践中可采用的手段灵活多样,主要有:收购人通过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通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母公司间接收购;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母公司增资扩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母公司托管其股份。间接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以及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极易给收购人留下规避信息披露和强制要约收购等法律义务的空间。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必须对间接收购法律控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用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指引和约束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活动。上市公司间接收购的法律控制主要从间接收购的主体限制和过程控制两个方面来进行。在间接收购中需要协调收购各方主体的利益,尤其是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法律必须对间接收购人及其股东,目标公司及其董事、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的特定义务及违信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此外间接收购往往伴随着一致行动的发生,我们应当遵循“全体视为一人”的原则对收购人的一致行动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间接收购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要求,在收购的各个环节应当分别进行持股比例初始披露、持股变动持续披露、全面要约信息披露和目标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收购过程中控制权比例的变化会触发收购人的权益披露、强制要约收购等义务。不论间接收购成功还是失败,收购人都要承担一定的后续义务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的商法解读[J]. 郑彧. 环球法律评论. 2013

[2]. 我国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研究[D]. 杨晓兰.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3].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曹华标. 中央民族大学. 2007

[4]. 美英两国反收购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D]. 莫燕.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

[5].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D]. 张浩. 苏州大学. 2001

[6]. 敌意收购法律问题研究[D]. 刘文献.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7]. 目标公司反收购法律问题研究[D]. 吴斌. 苏州大学. 2006

[8]. 论上市公司收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D]. 张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9]. 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晓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10].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法律控制研究[D]. 竺雨迪. 湖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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