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理论论文_吴伟彬

公民不服从理论论文_吴伟彬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民不服从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服从,公民,罗尔斯,马斯,理论,阿伦,道德。

公民不服从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吴伟彬[1](2019)在《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以阿伦特的视角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兴起反对越南战争、拒绝服兵役等公民不服从运动。对于这种行为,阿伦特认为不能简单因为是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通过分析阿伦特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的内在逻辑关系,并应用卢曼系统论方法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对两者进行分析,发现公共领域中产生的一致意见与滞后的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是公民不服从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公民不服从是公共意见与滞后的法律相冲突时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并得出结论: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法律应在某种程度上为公民不服从留有弹性空间。(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王美玲[2](2017)在《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学者有关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研究繁多,从雨果到德沃金不一而足。在这些研究理论中,首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相关阐述。罗尔斯把一个近于正义的社会作为公民不服从发生的场景,在设定公民的自然义务和公平原则之后,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特性、正当条件及作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首先对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方法论前提予以考察和揭示。中文世界探讨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基本上都是直接从概述其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相关内容开始,并且限定在罗尔斯的论述框架内。但由于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属于其正义理论中的非理想理论部分,因此,本文提出,若要准确理解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内容及其辩护根据,必须先处理《正义论》中作为构造公民不服从理论方法论基础的"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的关系:即理想理论提供理想目标和正当标准,非理想理论作为暂时的、有待转变的阶段,总要以理想理论为依归。论文接下来运用前面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论,分析和阐明了罗尔斯为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所作的辩护背后的依据和逻辑。现有研究大多只是对《正义论》中罗尔斯为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所作的辩护进行概述和引申。本文不停留在简单复述罗尔斯的理由的水平,而是根据第一章研究得到的、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关系的完整理解,去揭示罗尔斯为公民不不服从的内容界定以及正当性证明理由背后的根据与逻辑。简单地说,由理想理论提供的共同的正义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成员的共同正义感,是使得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区分良心拒绝等其他不服从形式的关键;而罗尔斯为公民不服从在开展条件、从事手段以及行动后果方面的提出的正当性条件,背后指向的是使公民不服从所抗议的不理想状态朝向理想理论提供的正义状态进行修复。前两章研究清楚了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构造方法基础、以及该理论的内容界定、辩护理由背后的逻辑根据,使得本论文能够准确地进一步分析指出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限度与问题之所在。由于罗尔斯将其公民不服从理论看作是是正义理论中非理想理论的部分,并且以理想理论的共同正义原则为前提和依归,那么,逻辑上的一个推论是:如果不服从者抵制或反抗的对象恰好是正义原则本身的话,那么罗尔斯现有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框架是无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当然,罗尔斯及其辩护者可以诉诸价值实践空间有限性以及正义的自然责任来减轻这种高阶的公民不服从带来的挑战。但是,本文将研究指出,正义的自然责任要得以生效,罗尔斯必须表明其正义理论的内容符合最低度的正义标准,且这个标准是普遍的,具有类似基本人权条款那样的普遍规约力。只有这样,罗尔斯才能要求这种高阶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活动至少负有不颠覆一个相当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正义的政体的义务。(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05-28)

郝炜[3](2015)在《民主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及其限度——以美国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中,多数原则导致的民主悖论,以及理想层面的民主与现实层面的民主之间的差距,共同构成了民主语境下公民不服从的理由。基于此,公民不服从理论认为民主应当容纳公民不服从,但同时又要求公民不服从行为应当遵循合法途径穷尽后的最终诉诸和非暴力等原则。公民不服从理论中的激进派对这些原则提出了异议,从而使公民不服从理论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本文来源于《政治思想史》期刊2015年02期)

李小雪[4](2013)在《中西方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研究综述——基于公民道德权利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起源于西方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以研究政治权威与政治义务服从之间的关系为对象,至今仍是西方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界关注的焦点和具有争议性的议题。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民不服从理论愈加关注。公民的道德权利是证明公民不服从正当性的核心依据,对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权利证明在中西方语境下体现为不同的内在逻辑。德沃金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发论证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罗尔斯从契约论角度主张公民不服从是公民提出申诉的一项道德权利;国内学者则偏重于从公民作为个体的道德感培养引申出公民的道德权利,并指出公民不服从理论可以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法治理念的变革。(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韩逸畴[5](2012)在《公民不服从理论:渊源与流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不服从是学界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主要考察人类早期不服从的历史根基及其发展轨迹,以期对明确公民不服从的法律定位有所裨益。根据希伯来和希腊神话所载,人类历史的开创源于一种不服从的行为。对权威的服从和对良心的服从是不同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公民必须承担遵守法律的义务。本文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宪政秩序的稳定器,是公民维护法治的道德权利,但公民不服从必须与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相容才能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7期)

蒙艳,蒋润芳[6](2012)在《“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历史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不服从"理论起源于西方社会,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从"公民不服从"理论的萌芽、确立、发展、升华四个方面粗浅地梳理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历史演变过程,其中重点分析各个时期代表大家的理论精华,以期对"公民不服从"理论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和认识。(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4期)

徐文侠[7](2011)在《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研究源于西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这一研究达到了高潮,而当代有关于“公民不服从”理论研究,应该首推罗尔斯在其名着《正义论》中的阐释。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主要介绍了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学理脉络、正义论视角、内容、证明以及公民不服从与良心拒绝的区别,并且在此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罗尔斯这一理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罗尔斯假定“公民不服从”在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存在侵犯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法律或者制度,并且在忠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这一理论有利于纠正社会的不正义加强维护社会的正义制度的作用,同时它还有助于改善法律制度,促进公民自由和权力的实现;我们还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罗尔斯在论证上存在逻辑缺陷而且由于罗尔斯假定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中来讨论这一理论的,并且他还强调这一理论应该符合正义的法律,所以一旦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就会遇到很多困难。(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1-05-01)

张艳伟[8](2011)在《规训暴力——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谨慎地表达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使用范围,认为"正义的民主国家"是探讨公民不服从的一个前提条件。然而,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核心在于当我们面对不正义制度时,我们该如何行动:从个人的良心拒绝、法律范围内的情愿示威以及有组织的反抗,直到暴力革命。本文认为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核心意图在于规训暴力,即诉诸公共舆论,以一种和平的手段来完成对不正义制度的矫正,从而避免社会沦为暴力践踏和蹂躏的场所。(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1年02期)

杨礼银[9](2009)在《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苏格拉底明知对自己的审判不正义仍然拒绝越狱而甘愿接受死刑,到梭罗明确提出公民不服从的思想并以抗税的形式亲身践行,再到马丁.路德.金领导的争取黑人自由的示威游行,西方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公民不服从的传统。罗尔斯将这样一种争取民主的公民不服从问题纳入他的正义论体系,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使得这一问题再次成为法学、伦理学和政治学关注的热点。但是,罗尔斯的这一论述也有其缺陷。相比较而言,哈贝马斯在公民不服从问题上给出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述。(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09年04期)

郑春生[10](2007)在《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现实困境——以六十年代美国学生运动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立足于理想主义的正义社会基础,试图通过公民不服从理论来解决社会的不正义问题。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生运动等现实的公民不服从行动中,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在基本前提、合法性及反抗手段等方面遭遇到一系列的困境。(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07年04期)

公民不服从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西方学者有关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研究繁多,从雨果到德沃金不一而足。在这些研究理论中,首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相关阐述。罗尔斯把一个近于正义的社会作为公民不服从发生的场景,在设定公民的自然义务和公平原则之后,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特性、正当条件及作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首先对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方法论前提予以考察和揭示。中文世界探讨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基本上都是直接从概述其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相关内容开始,并且限定在罗尔斯的论述框架内。但由于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属于其正义理论中的非理想理论部分,因此,本文提出,若要准确理解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内容及其辩护根据,必须先处理《正义论》中作为构造公民不服从理论方法论基础的"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的关系:即理想理论提供理想目标和正当标准,非理想理论作为暂时的、有待转变的阶段,总要以理想理论为依归。论文接下来运用前面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论,分析和阐明了罗尔斯为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所作的辩护背后的依据和逻辑。现有研究大多只是对《正义论》中罗尔斯为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所作的辩护进行概述和引申。本文不停留在简单复述罗尔斯的理由的水平,而是根据第一章研究得到的、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关系的完整理解,去揭示罗尔斯为公民不不服从的内容界定以及正当性证明理由背后的根据与逻辑。简单地说,由理想理论提供的共同的正义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成员的共同正义感,是使得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区分良心拒绝等其他不服从形式的关键;而罗尔斯为公民不服从在开展条件、从事手段以及行动后果方面的提出的正当性条件,背后指向的是使公民不服从所抗议的不理想状态朝向理想理论提供的正义状态进行修复。前两章研究清楚了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构造方法基础、以及该理论的内容界定、辩护理由背后的逻辑根据,使得本论文能够准确地进一步分析指出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限度与问题之所在。由于罗尔斯将其公民不服从理论看作是是正义理论中非理想理论的部分,并且以理想理论的共同正义原则为前提和依归,那么,逻辑上的一个推论是:如果不服从者抵制或反抗的对象恰好是正义原则本身的话,那么罗尔斯现有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框架是无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当然,罗尔斯及其辩护者可以诉诸价值实践空间有限性以及正义的自然责任来减轻这种高阶的公民不服从带来的挑战。但是,本文将研究指出,正义的自然责任要得以生效,罗尔斯必须表明其正义理论的内容符合最低度的正义标准,且这个标准是普遍的,具有类似基本人权条款那样的普遍规约力。只有这样,罗尔斯才能要求这种高阶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活动至少负有不颠覆一个相当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正义的政体的义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民不服从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吴伟彬.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以阿伦特的视角为中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王美玲.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D].南京大学.2017

[3].郝炜.民主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及其限度——以美国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为例[J].政治思想史.2015

[4].李小雪.中西方语境下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研究综述——基于公民道德权利视角[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

[5].韩逸畴.公民不服从理论:渊源与流变[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6].蒙艳,蒋润芳.“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历史嬗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7].徐文侠.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研究[D].辽宁大学.2011

[8].张艳伟.规训暴力——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反思[J].理论界.2011

[9].杨礼银.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

[10].郑春生.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现实困境——以六十年代美国学生运动为例[J].浙江学刊.200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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