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规范下电信管制框架——以基础电信为核心

GATS规范下电信管制框架——以基础电信为核心

周佑霖[1]2004年在《GATS规范下电信管制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信事业因具有自然独占与网络外部性之性质,涉及稀少资源之分配使用、民生必需及国防安全等因素考虑,以往各国政府皆以法令保障其独占经营权,并施以严密之行政管制。然而由于新近无线及数字通信科技发展,电信事业为自然独占之论调逐渐受到挑战,另随着网络互连技术精进,透过多家电信事业彼此间的接续,可创造正面的生产及消费外部性。此外,因应信息时代来临,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需求,亦由传统的语音服务,转变为数据、视讯、多媒体等整合性通信服务。为满足新形态电信服务之需求,并配合通信科技发展之趋势,各国政府在全球自由化浪潮中,均重新检视电信市场独占经营的必要性,并致力于市场开放与解除管制的工作以顺应电信产业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我国大陆地区于二十一世纪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inzation;WTO),目前《电信法》草案亦送交审议,值此之际,进一步了解WTO有关电信服务贸易领域之相关协议,对于促进电信事业发展等层面有其重要意义。此刻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诸多调整,如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加速完成《电信法》立法工作等,以符合WTO相关规则,本文乃就WTO中规范电信服务贸易领域之相关协议分别探讨目前电信管制法律之重要议题。在电信服务管制领域,有关独立电信管制机构之设置、市场进入管制、促进电信竞争措施,诸如网络互连强制原则、交叉补贴禁止原则、 不对称管制原则,费率管制、普遍服务强制等原则都是当前中国电信管制改必须急迫审视的问题。此外,有关电信用户权益之保护机制,涉及通信秘密保护之专法,至今付之阙如,缺乏有效保障,亦尽速另为立法。并就防范移动电话诈欺,拟提电信用户信用制度之建置可能,俾求完善电信用户个人权益之保护。懂得法律规则即应善用规则,完善国内电信管制法律架构后,更应善加运用WTO机制排除国外不公平电信市场贸易障碍。国内电信相关业者在拓展电信国际化服务时,如遭遇国外不合理差别歧视待遇时,即可透过WTO双边、多边协议或WTO争端解决架构,协助解决国外电信经贸障碍,以积极争取及维护电信业者权利。

杜鸿国[2]2013年在《台湾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及发展策略研究》文中认为众所周知,作为一项通用技术,信息技术对于当今社会的作用如同人体的神经系统,对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很多研究已经证实信息化是经济增长新的引擎,一国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与该国的国际竞争力息息相关,因此,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如何制订合理的信息业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发展本国的信息产业显得尤为重要。与其他各国情况相同,台湾宽带电信业开始均由政府独占经营,继美国和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相继实行了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改革之后,台湾的电信业也开始了自由化的历程,主要是逐步放松了市场准入,完善行业竞争的相关法规,在十多年的时间中,电信业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宽带电信产业是国内经济大幅成长的动力之一。然而,2002年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工O)之后,电信业却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贸易组织的纷争解决案例发生的趋势正逐年增加,事实证明,台湾原有的电信业行业规范和相关的产业政策必须作出适应的调整,以期在WTO框架下促进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发展并进一步实现其对于台湾经济的支柱作用。正是籍于此,本文对于台湾加入WTO之后,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台湾宽带电信业所受到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作者认为,一方面,WTO贸易协定中的专利制度使得台湾固有的竞争优势得到削弱,另一方面,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使得电信业直接面临国际竞争,使得宽带电信产业遭受巨大的冲击,再有就是台湾原有的关于电信业的相关规定在WTO的框架下对于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实证检验也验证了我们的结论。我们选取中华电信、远传电信和台湾大哥大叁家电信公司为代表,采用数据包络分析的方法,考察了这叁家公司从公元2000年到公元2012年的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结果发现以技术效率的观点而言,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叁家主要电信运营商的平均总体效率值为95.1%,这表示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主要叁家运营商经营绩效所能改善的空间大约有4.9%的改善空间,以达到平均总效率最大。由于此一改善空间相较于十年前的26%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其成长的速率已有明显放缓的现象。就规模效率的面向观察台湾地区叁家指标性运营商的整体投入资源经营造成约0.1%的无效率,这意味着台湾地区的电信市场已经发展到饱和程度。在此基础上,就台湾宽带电信业的自由化道路所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阐述。目前台湾地区最明显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将执照频谱化及执照频谱化以后所产生的频谱价值判断与可否自由交易等市场交易机制与电信叁法技相关配讨法令如何修整等问题,这个问题与台湾电信产未来的发展的方向是否与先进国家接轨有深远的影响。其次就是解决目前固网市场属于一家运营商垄断的现象(亦即最后一哩的解决机制),只有这一问题最终解决,才能实现电信业真正的自由化,促进行业竞争,提高效率。最后就是数字汇流的政策必须要尽速调整,以免摇摆不定造成投资决策者无所适从,成了台湾信市场与有线电视市场厘定阻碍,尤其是数位内容服务提供商一直被局限在有线电视产业为大宗。由于宽带电信产业特性具备自然独占性、垂直整合性、社会公共性等叁大特性,此特性与有线电视产业的特性大同小异。因为台湾的数字汇流政策的摇摆不定使得数字内容服务的规模与内容将会有巨幅的摆荡,同时为了提升电信事业的服务产值以符合全球电信事业发展趋势,因此在电信事业政策制定时不可忽视电信事业结构中叁大特性的存在,据此必须探讨重要的传输网络—有线电视产业。如何将有线电视系统融入电信网络以形成一个更完整的传输网络则须有完整的考虑,换句话说,此一融和的趋势必须以使用者的角度观察网络所提供的服务,绝不可因运用不同的网络技术提供服务以至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必须配合改变的现象发生,因此细究有线电视产电业传输网络后,发现有两项法规面议题必须要讨论,其一是平等接续的义务,其二是用户回路开放义务。而且如果在技术面上能将此二大网络系统整合则可以大幅的降低新进业者跨入门坎,换句话说,市场可以融入更多的服务提供商。另外一个面向则是在有线电视产业中的各项数位内容服务也等待着数字汇流法修整后可以在电信的传输网提供服务,对于服务使用者而言,所在意的是数字服务内容的质量与多样化,至于是运用电信传输网络或是有线电视系统的传输网络并不是重点。因此如能有效的将传输实体网路进行有效的整合进而有效降低进入台湾宽带电信产的门槛与解决经营者重复投资的困扰,将会大幅提升台湾宽带电信产业的产值。

参考文献:

[1]. GATS规范下电信管制框架[D]. 周佑霖.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台湾宽带电信产业自由化及发展策略研究[D]. 杜鸿国. 南开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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