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行政救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环境,制度,公益,合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陈丽霞[1](2016)在《环境公益损害行政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完善的环境公益损害行政救济制度为人们环境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环境公益损害的危害性、救济的必要性、救济现状研究对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非常有必要,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构建我国环境公益损害行政救济制度的路径,以期为环境公益保护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杜森林[2](2015)在《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也渐渐显现出不足,新时期的环境问题需要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指导应运而生。环境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它首先出现在二战后的日本,随后渐渐推广到全世界。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行为,是权力性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环境行政指导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完善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是对环境行政主体的问责,是对环境行政指导行为效力的否定,是对相对人的一种救济。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有其理论基础,比如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权力不得滥用原则。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补偿法等都缺少对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范围不明确,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责任不明晰,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权监督不力,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相对人权利救济不力。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本文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对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苦情处理制度做了考察。对美国主要是考察了它的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制度。然后得出了我们要让权责统一原则落到实处,要将环境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启示。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其次,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范围,分为了具体环境行政指导和抽象环境行政指导;然后,明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指导方责任以及相对人责任等叁方面完成论述;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途径完善提出了建议,扩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健全环境行政指导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信访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情况,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实践中的问题。第叁部分,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然后得到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立法、救济范围、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5-04-27)
赵田[3](2014)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行政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对于其中的公众参与,法律条文虽有明文规定,但碍于诸多事实面或法制面因素,致使其规范力度不足而无法达到立法意旨。就此而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已经依照相关明文规定而具体施行,却仍有许多相关的衍生问题,亟待我们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尝试谋求较为妥善的解决之道。与西方发达国家强调公众参与、司法介入不同,我国的环评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环评事项由行政权独揽,一系列有关环评的法律法规仅是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作的依据,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行政权的行使缺乏监督与控制,公众参与权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无救济即无权利,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要获得保障就必须为其提供完备的救济制度。文章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这是本篇论文的前提性问题,通过论证得出结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第二章,主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救济存在的问题:救济渠道不畅通、救济滞后以及公众的救济能力不足等。第叁章,从理论层面和法律层面,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原因。认为传统的行政救济理论、传统诉权理论,加之我国现行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缺失、现行法律的一些不足,是该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的主要原因。第四章,主要从程序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和传统诉讼理论的发展为突破口,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应予行政救济进行理论论证。第五章,就如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的救济制度提出建议。首先,我国法律需明确赋予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从性质和内容上确认这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其次,要改变我国一直以来秉持的司法克制主义理念,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刘佳[4](2012)在《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可以说我国用叁十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用了将近两百年才走完的生产力发展路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两百年过程中陆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也在我国的叁十年时间里集中出现了。如何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兼顾,以达到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目标是时代留给学术界、实务界的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留给人类的一个历史性问题。从目前看来,除了向社会灌输环保思想以外,最为有效的是从法律角度来解决环保问题。用法律途径来保护环境,对环境侵权进行救济西方国家早已做过,且也有很多先进经验仇得我们借鉴,同时也有很多困惑需要我们思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够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兼顾的局面是我们最愿意看到的。环境侵权的救济,尤其是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需要救济的可以到底是什么。在环境方面的主要权利主要可以分为环境权和环境相关权益,简而言之,环境权就是指整体性的环境功能良好发挥的权益,这个权益从广义上来说是属于全人类的,具有不可拆分性。而环境相关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是指依附于环境功能的某些人身性、财产性权利,相比环境权,这些权利更为具体和可分,具体地可以拆分至社会的个体,并且对于社会个体来说,也是具有可以通过申诉、起诉等手段来达到救济的目的的。明确环境权和环境相关权益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我们对环境相关权益侵权救济研究的深入。由于历史原因,进入近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意识觉醒也相对较晚,当前,我国各地在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或多或少都遇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令人们挠头不已,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解决在我国的时间还不长,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便显得较为重要,当然,我们在借鉴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到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的兼容性,而不能盲目的照搬照抄,这也是我们在比较借鉴时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时代的发展,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问题,作为一个整体的地球环境,其内部的任何环境变化不可避免的都会对地球上其他的地区造成不同城的的影响,因此,环境的保护问题必将是全体地球公民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发展问题,需要国际共同的关注。(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2-03-01)
高慧娟[5](2010)在《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加深,环境保护课题也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手段的问题日益暴露的情况下,为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被运用在环境管理中,即环境行政合同。我国也在环境保护实践中逐渐采用了环境行政合同,与传统的行政命令相比,以合同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更加具有实用性,在管理中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由于环境行政合同具有特殊性,运用传统的救济制度对环境行政合同加以救济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妥善的保障。因此,为了发挥环境行政合同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公平解决环境行政合同纠纷,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环境管理目标。环境行政合同作为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其救济制度也为维护环境公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完善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能够监督环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有效的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相对人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维护环境公益,最终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然而随着环境行政合同的大量运用,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亟待解决。本文从环境行政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涵义、功能入手,了解和认识环境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为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做了铺垫;在分析我国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在救济法律体系、救济体制和救济机制方面所面临困境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比较总结,借鉴其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中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0-04-01)
周玉华,孙艳[6](2008)在《我国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之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是在20世纪末,随着我国整个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而建立的。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虽然该项制度已经确立起来,但移植于西方、又未能与本国实践有机结合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环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其弊端日益显示,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法治》期刊2008年00期)
聂玲,胡艳香[7](2008)在《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据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或行政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种种局限,其对受害者的利益补偿作用也是有限的,完善行政救济措施对受害者无疑更为有益。本文针对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方式进行探讨,提出建立设立专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完善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等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8年06期)
吴小平[8](2008)在《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她肩负着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环境权益的双重任务。在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今天,环境行政管理便成了环境保护的最重要手段,各国环境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或归责于政府及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因此,建立以监督、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为目的的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推动我国环境行政法制建设,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现行的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在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处理环境问题时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地方,需要调整和完善。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开始了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通过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概述、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现状、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的实践与借鉴、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结论五个部分对环境侵权行政救济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文章首先介绍了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等基础理论,这些乃是了解、认识和构建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框架的基石;接着从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现状分析指出我国在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机构设置、救济范围、救济程序、制度设计、精神赔偿等方面面临和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方面的成功做法来弥补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构想,目的是为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08-05-01)
王茜[9](2006)在《环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与传统部门法相比有着若干独有的特征。环境法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必然与传统的行政救济制度有所区别。中国的现行立法往往忽视了这些区别,试图通过传统的救济途径来解决新兴的环境问题,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的环境权益和公共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妥善的保障。在环境危机日益深化的今天,环境行政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各国环境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或者归责于政府及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因此建立以监督和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作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环保领域依法行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现行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出现了诸多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对其作出适当调整。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开始了本课题的研究。本文首先介绍了环境行政救济制度的内涵、功能和基本理念,这些基础理论是了解与认识乃至建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框架的基石:接着从环境行政救济体制和主体两方面对外国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分析比较,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来弥补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找出了当前我国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在机构设置、救济范围、主体资格、救济程序、救济决定及公定力六方面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及相关的立法建议,为我国环境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06-04-01)
宫云虹[10](2006)在《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在环境法治发达的国家已得到广泛运用。最早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为控制环境污染手段的是日本。在我国,环境行政合同是政府最早运用契约方式确认环境管理者与相对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关系的。其在环境管理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广泛适用的前景。然而,由于环境行政合同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因而,在发生纠纷时环境行政合同相对方如何运用救济制度保障自己的权益,就非常值得探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的理论研究甚少,理论研究的缺失导致了实践的困难。本文试对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进行探讨,主要从环境行政救济和环境民事救济两方面论述。然而目前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完善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必须要加强环境行政合同立法,完善环境救济法律体系,从而使环境行政合同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释了环境行政合同产生的背景,它是在20世纪初随着行政合同制度的出现及环境行政法的研究而产生的。然后从理论上分析了环境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功能,为研究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作了铺垫;第二章论述了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第叁章分析了环境行政合同的行政救济,主要分析了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复议这两个方面;第四章分析了环境行政合同的民事救济,包括协商和仲裁;最后对完善环境行政合(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06-03-10)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也渐渐显现出不足,新时期的环境问题需要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指导应运而生。环境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它首先出现在二战后的日本,随后渐渐推广到全世界。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行为,是权力性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环境行政指导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完善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是对环境行政主体的问责,是对环境行政指导行为效力的否定,是对相对人的一种救济。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有其理论基础,比如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权力不得滥用原则。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补偿法等都缺少对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范围不明确,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责任不明晰,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权监督不力,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相对人权利救济不力。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本文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对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苦情处理制度做了考察。对美国主要是考察了它的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制度。然后得出了我们要让权责统一原则落到实处,要将环境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启示。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其次,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范围,分为了具体环境行政指导和抽象环境行政指导;然后,明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指导方责任以及相对人责任等叁方面完成论述;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途径完善提出了建议,扩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健全环境行政指导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信访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情况,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实践中的问题。第叁部分,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然后得到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立法、救济范围、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陈丽霞.环境公益损害行政救济制度研究[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2].杜森林.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5
[3].赵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行政救济制度研究[D].福州大学.2014
[4].刘佳.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2
[5].高慧娟.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0
[6].周玉华,孙艳.我国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之改革[J].中国环境法治.2008
[7].聂玲,胡艳香.我国环境侵权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
[8].吴小平.环境侵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8
[9].王茜.环境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6
[10].宫云虹.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