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义务,股权,债权人,公司,责任,瑕疵。
出资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诸佳英,姜丽丽[1](2019)在《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不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以其独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财产也包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基本案情2014年8月12日,中铁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2-26)
刘敏[2](2019)在《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从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还是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考量,都应承认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无法解决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问题。构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应严格区分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未届期的未实缴出资股权之上存在合法的出资期限利益,不能将其认定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应参照债务承担规则认定。已届期的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应贯彻外观主义立场,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不知标的股权未实缴的,承担出资责任后可向出让人追偿。出让人与受让人合谋,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明显缺乏认缴能力的受让人时,可以借鉴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权人主张撤销股权转让行为之前,并不影响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归属。(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蒋莉[3](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及受让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在上述条款中并未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作出明确的界定。如何界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并明晰各方的权益保护路径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张军强,张煜[4](2019)在《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认缴制背景下,股权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瑕疵出资等影响公司信誉的情形。股权转让行为系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与股东出资义务分属两个层面,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很容易导致公司偿还能力降低和公司信誉的下降,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转移,不仅应经过公司与股东的同意,还应经过公司债权人的同意。股东出资义务兼具公法的强制属性和私法的自治属性,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资义务并未发生转移,股东转让人仍应承担股权出资义务。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增设股权转让人对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徐伟伦,李梓嘉,范红萍[5](2019)在《友情股东抽逃出资 追加执行责任共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但如果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该股东就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某公司欠银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9-15)
肖莎[6](2019)在《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取资本认缴制,认缴资本制反映了激励民众创业的市场政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处于非破产状态,股东能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理论上存在叁种学说的争议,司法实务界中对该问题的立场也各不相同。在该制度与现行法秩序的较量中,文章通过对股东出资存在的现实困境、产生原因与制度规范叁个方面的论述,旨在解开迷惑,以期指导实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郭晓晴[7](2019)在《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放宽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此举在促进交易的同时也可能降低交易的安全性,增加企业的交易风险。对于未约定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约定过长、未按期分期履行出资的情形,法律并未就如何进行规制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股东很有可能通过此法律漏洞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意股东的行为,我国法律应明确其效力,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建立起相应的催缴、执行等程序,进一步明确标准和限制性措施。(本文来源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袁杭[8](2019)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资本实缴制转变为资本认缴制,将法定出资期限取消,是对公司自治权限的扩大,而带来的明显问题便在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范存在缺失,进而带来一个司法适用难题:在公司非破产环境下,可否裁定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出资责任?而针对这一点目前尚存较大理论争议。本文内容主要论证在认缴制改革大环境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同时对现行公司法律体系下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提出几点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郭磊[9](2019)在《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瑕疵股权出资的概述入手,对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条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策略,希望能为我国有效解决瑕疵股权出资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沈振宇,李盼[10](2019)在《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资本认缴制应用条件下,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对于支持和确保我国现代公司制企业长期保持良好的经营发展状态,助力我国民商法学事业领域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在具体开展过程中顺利获取到良好的综合性工作收益具备重要意义。本文围绕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论题,择取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阐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出资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无论是从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还是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考量,都应承认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无法解决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问题。构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应严格区分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未届期的未实缴出资股权之上存在合法的出资期限利益,不能将其认定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应参照债务承担规则认定。已届期的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应贯彻外观主义立场,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受让人不知标的股权未实缴的,承担出资责任后可向出让人追偿。出让人与受让人合谋,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明显缺乏认缴能力的受让人时,可以借鉴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权人主张撤销股权转让行为之前,并不影响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归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诸佳英,姜丽丽.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责任不变[N].中国商报.2019
[2].刘敏.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J].法商研究.2019
[3].蒋莉.有限责任公司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9
[4].张军强,张煜.认缴制背景下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5].徐伟伦,李梓嘉,范红萍.友情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执行责任共担[N].法制日报.2019
[6].肖莎.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7].郭晓晴.论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制度[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8].袁杭.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9].郭磊.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9
[10].沈振宇,李盼.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