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之诉论文_王旭光,唐鸿儒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效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无效,行政行为,董事会决议,缔约过失,公司合并,诉讼时效,股东会。

无效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王旭光,唐鸿儒[1](2018)在《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的解释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建构的秩序经由多数法条表达的规整传递于社会,明确制定法所形成的规则首先应明确规整的含义。对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进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虽明确了《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的原告范围,但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的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仍应依《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指示参照的法条,结合个案情事予以确定。公司董事的董事资格已被公司股东依法依章免除,该董事所处的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在此情形下,公司董事会文件仍载明免除该董事之董事职务等内容的,不会导致其权利减损,该董事与公司董事会决议间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0期)

刘哲玮[2](2018)在《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导案例33号确立了债权人在认为债务人和第叁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转移财产后,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来维护其利益。但任何诉讼的提起都需要满足与法院有关、与当事人有关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叁类诉讼要件,此类确认之诉在主管与管辖上面临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的挑战,在当事人适格上未必能满足确认利益的条件,在既判力上与撤销权诉讼的关系尚未厘清,因而存在诉的合法性危机。故而应当禁止提起此类确认之诉,既不会影响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实现救济,也能避免对诉讼要件制定例外规则增加解释困难,还顺应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俊,蒋魁山[3](2017)在《第叁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3年12月2日,被告路桥公司与原告万鑫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万鑫公司为路桥公司的路桥市场装修,合同签约价为8302万元。2014年1月22日,万鑫公司装修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后路桥公司仅向其支付部分款,尚欠641(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04-25)

米拴学[4](2016)在《健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制度构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正行政诉讼法首次确定了无效行政行为,但因没有围绕无效行政行为本质特点形成独立的无效确认诉讼程序,致使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价值打折扣。本文尝试通过综合分析,探究有别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无效之诉程序,以更好发挥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权利救济和权力保障之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8期)

梁君瑜[5](2016)在《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的理论内核与制度前景》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在举证责任分配、诉前程序、起诉期限及判决方式方面有其特殊性,除判决方式已由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其余方面之特殊设计尚告阙如,而判决方式之条文规定亦存缺陷。为实现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的独立价值与功能扩容,应结合此类诉讼的理论内核来施以相应的制度构建。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的价值内核、观念内核决定了其例外抗争性,进而需经由原告承担行政行为无效之举证责任、设置诉前程序来抑制此类诉讼被优先提起;其效果内核、功能内核则突显了独立于撤销之诉的应然定位,进而需经由取消起诉期限、改良判决方式之条文规定来促成与撤销之诉救济合力的最大化发挥。(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6年07期)

朱文中,刘宗亮[6](2016)在《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确认之诉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行政确认诉讼的对象,可以将其分为确认可诉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之诉和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之诉。本文将对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确认之诉进行阐释。一、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行政行为无效的实体法意义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1-20)

依丽娜[7](2015)在《论婚姻无效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无效之诉是婚姻法领域中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一种重要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尚无单独的人事诉讼法或家事诉讼法,因此有关婚姻无效诉讼的全部内容都规定于《婚姻法》中。但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主要从这一制度的实体法角度出发,对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申请主体及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对这一诉讼的程序法上的问题只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因此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涉及婚姻无效诉讼的诸多程序问题在实践中无法解决。本人以“婚姻无效之诉”为论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结合婚姻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诉讼的内涵与性质、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分别进行了研讨。在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这一诉讼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求婚姻无效之诉完善之现实途径。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8000余字。第一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概述。主要对婚姻无效及婚姻无效之诉的内涵、婚姻无效之效力、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等内容进行阐述。从分析婚姻无效属于裁判上之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入手,再通过对婚姻无效诉讼的诉之利益、判决效果、与婚姻撤销之诉的对比以及实践需求这四个角度的分析,最终得出婚姻无效之诉属于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且,这一结论也是全文论述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适格。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英国法和美国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陆法系中德国、瑞士、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分别针对四种不同事由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进行完善,同时也对适格被告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第叁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对目前有关婚姻无效之诉诉讼标的的主流观点即形成权说、形成原因说、一分支说、二分支说分别进行评析,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综合上述各种学说的利弊,最终对婚姻无效之诉诉讼标的的识别采纳一分支说与二分支说结合的双重识别标准。第四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由于婚姻无效之诉是身份诉讼且诉讼类型又属于形成之诉,则必然会对不特定的第叁人产生对世效力。通过构建职权探知主义的整体模式,区别两类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制定必要传唤与诉讼告知的事前保障程序以及允许其依据不同理由提起第叁人撤销之诉的事后保障程序,使得婚姻无效之诉所涉及到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均得到救济,实现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刘倚源[8](2014)在《股东不公平损害的诉讼救济措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可撤销之诉是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对《公司法》22条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条款在立法技术、可操作性以及实用价值方面还有待提高。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学者综述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及可撤销之诉进行了探讨,为能更好的适用该条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1期)

陈敏,杨惠玲[9](2014)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被撤销的场合,撤销合同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合同撤销之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然而,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现有法律也未作出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6-18)

岳彩冬[10](2013)在《浅析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合并具有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使规模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但是任何一项社会活动都不能无限制地进行,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地发展,应对公司合并制度进行规制。本文从我国关于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的立法缺失分析,基于一定的法理基础并借鉴公司法制比较成熟国家的立法,提出我国公司合并无效之诉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3年15期)

无效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指导案例33号确立了债权人在认为债务人和第叁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转移财产后,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来维护其利益。但任何诉讼的提起都需要满足与法院有关、与当事人有关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叁类诉讼要件,此类确认之诉在主管与管辖上面临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的挑战,在当事人适格上未必能满足确认利益的条件,在既判力上与撤销权诉讼的关系尚未厘清,因而存在诉的合法性危机。故而应当禁止提起此类确认之诉,既不会影响债权人通过撤销权诉讼实现救济,也能避免对诉讼要件制定例外规则增加解释困难,还顺应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效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王旭光,唐鸿儒.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中原告主体资格审查的解释论路径[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2].刘哲玮.确认他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之诉的合法性检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程序法评释[J].当代法学.2018

[3].王俊,蒋魁山.第叁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N].江苏法制报.2017

[4].米拴学.健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制度构思[J].法制与社会.2016

[5].梁君瑜.行政行为无效确认之诉的理论内核与制度前景[J].理论月刊.2016

[6].朱文中,刘宗亮.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确认之诉解析[N].人民法院报.2016

[7].依丽娜.论婚姻无效之诉[D].西南政法大学.2015

[8].刘倚源.股东不公平损害的诉讼救济措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9].陈敏,杨惠玲.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诉讼时效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4

[10].岳彩冬.浅析公司合并无效之诉[J].东方企业文化.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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