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

李维娜[1]2005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一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随着当今世界各国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重要手段的信用证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国际诈骗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信用证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这是因为大量的信用证欺诈案频频发生,严重动摇了信用证给予买卖双方的信心,给国际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抓紧从法律和经贸实务方面研究信用证欺诈已是刻不容缓。从法学界来看,已有相当多的学者撰文论述了信用证欺诈问题, 本文综合运用了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比较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分四部分分别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信用证欺诈的成因——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阐述什么是独立抽象性原则,分析该原则存在的必要性以及该原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不法受益人的“保护”,从而导致信用证欺诈的泛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接着在第二章论述了在信用证制度中衍生出了欺诈例外原则。本章首先阐释了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以及该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兴起与发展。随后,着重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下欺诈的判定标准,它比一般的民事欺诈有更为严格的判定标准,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说,适用条件过于宽松,会摧毁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反之,又不能发挥欺诈例外原则应有的作用。第叁章是欺诈例外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申请人在面临受益人欺诈的可能时,可以分别从银行和法院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为了尽可能维护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拒付或法院颁布禁令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四章,结合实践,考察我国有关信用证项下欺诈问题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田晓萍[2]2004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文中认为文章分析了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其在美国、英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重点探讨了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并认为我国应尽快完善欺诈例外原则的相关立法。

梁莹莹[3]2008年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的国际商贸活动中,信用证业务被广泛的使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业务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特点,导致了实践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这一原则进行欺诈。为了防止欺诈的产生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以此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本身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来说是一种补充,关于此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国际范围内也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判例虽已不在少数,但是尚存在诸多不甚合理的地方,有必要借鉴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此来提高和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体系。文章首先概述了信用证及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及特点,指出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及其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联系,并分析欺诈例外原则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条件和对其排除适用的情况;其次就美国、英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会的有关信用证方面的规定等叁方面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上的立法与实践,阐明美国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领先于世界各国,英国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原则适用的严格态度,国际商会对于该原则的回避态度;再次,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作出的规定,以及通过结合我国审理有关信用证欺诈案件程序和最终判决详细论述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缺乏有关信用证立法、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不够、司法程序缺乏对有关当事人的维护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有针对性的建议我国司法可以在信用证法律制度建设、信用证欺诈认定标准、银行正当履行拒付权利及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程序等多角度加以完善。本文的特点在于就目前国内外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作了全局的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尤其部分内容是依据2007年7月1日才生效的UCP600的规定来分析的,有很好的时效性。

熊勇, 闫锋[4]2010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而创设的,它是在肯定信用证抽象独立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标志着信用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文章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理论基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的救济途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析,以期对防范信用证欺诈问题有所裨益。

刘群[5]2011年在《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文中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因其设计精巧而被称为“天才的创造”,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性原则,但该原则也为一些不法商人所利用,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增多,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金融秩序,给国际经贸活动带来了巨大危害。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基本原则的补充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信用证欺诈行为,体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旨,但是在对第叁方欺诈的规制等方面仍然不够完善。本文拟就五个方面试作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基础为出发点展开论述,具体分为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和性质、信用证欺诈及其种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重点论述了“独立抽象原则”是诱发欺诈的重要原因。论证了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的关系,提出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应保持一种适度和平衡的关系。论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利益均衡理论等);第叁部分阐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主要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出发,从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情形、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的必要性上说明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第四部分主要对信用证的司法救济和防范措施入手,论述了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后所能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和方法:禁付令的相关理论、禁付令之外的其他相似的救济;同时,通过对买方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的分析,列明了买方和开证行对信用证欺诈防范的具体措施;第五部分则是从中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中国现阶段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方面讲述了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立法现状、现阶段立法上、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本文旨在通过对信用证基本理论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外已经形成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地研究,结合我国的国际贸易实践,对我国目前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客观地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李双双[6]2014年在《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文中指出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在现今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大环境下,由于信用证体系本身的不足,导致了信用证欺诈时有发生,本文旨在对为应对信用证欺诈而产生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及发展进行概述,并对信用证的特点、适用以及其在中国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任娟[7]2007年在《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文中提出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大幅增长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青睐。它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消除了买卖双方互不认识因而互不信任的心结。然而,巨额的经济利益诱使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利用虚假单据等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使得诚信的贸易商与银行损失惨重。因此,欺诈例外制度作为信用证交易的救济措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发展相一致的。美国从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百年的信用证实践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信用证欺诈例外领域,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还是一些美国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都是众多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2006年10月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欺诈例外规则作出任何规定,这更加奠定了《统一商法典》在此领域的权威地位。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商事法律规定,它一出台就受到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关注。其中有关欺诈例外规则的内容尤其吸引人的眼球,这些规则既借鉴了美国在此领域的有益经验,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可以预见,在信用证欺诈例外领域,《规定》对保护众多贸易商和银行的合法利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这个角度出发,重点介绍了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些代表性判例,并将新出台的《规定》与其进行比较,从中总结出《规定》对美国欺诈例外制度的借鉴、突破及自身的不足之处,力图为我国的欺诈例外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包奎, 刘皓源[8]2009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问题之法律探析》文中认为本文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与涵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特征、适用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分析了信用证例外原则的内容及应用,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杨丽娜[9]2010年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国际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信用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结算制度,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信用证本身的独立性是其发挥巨大作用的根本所在。尽管独立性原则在安全保障方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了福祉,但由于独立性容易被人操纵的特点,信用证欺诈随之而来,在我们的贸易领域出现,商业贸易的风险不断加大,而且愈演愈烈,损失是惨痛的。于是在这种利益失衡的夹缝中,英美国家以判例的形式创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该原则的兴起正是应对信用证欺诈的产物,法律不保护欺诈或不道德行为,利用信用证的独特运行机制进行欺诈的不法当事人无权援引独立抽象性原则,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颁发禁令是反信用证欺诈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以应对独立性抽象原则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上留下缺陷和空白的悲惨境遇,为各国所普遍采用。但是应该看到,信用证的欺诈和禁令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的司法界争议极大,不仅作为国际惯例的UCP未对此问题做出规定,而且该问题在国际银行实务尤其是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各国的司法实践尤其是成文法和判例法也不一致,各自过去到现在的判例也屡经变化。我国作为一个外贸大国,在改革丌放的形势下更是成为不法欺诈人的主要目标,这种日益猖獗信用证欺诈行为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关注,诸多学者丌始热衷于研究这一领域。笔者怀着对信用证交易制度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热情,针对信用证关系中的欺诈现象,深入钻研其背后的理论根源,参考了前辈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又结合自己专业所学,并且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分析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创建性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作出些许贡献。

姚文宽[10]2018年在《信用证当事人虚拟基础合同交易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平衡关系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两者之间在实践中存在矛盾,为了保证信用证近于现金流通性质,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应当进行严格清晰的定义。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之一,有着汇付、托收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因此也成为欺诈的重灾区,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D]. 李维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J]. 田晓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

[3].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D]. 梁莹莹.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4].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J]. 熊勇, 闫锋.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0

[5].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D]. 刘群.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6]. 浅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J]. 李双双. 法制与社会. 2014

[7]. 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价值[D]. 任娟. 苏州大学. 2007

[8].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问题之法律探析[J]. 包奎, 刘皓源. 现代商业. 2009

[9].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法律问题研究[D]. 杨丽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0

[10]. 信用证当事人虚拟基础合同交易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平衡关系的研究[J]. 姚文宽. 江苏商论.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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