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论文-盛惊宇,肖中泽

实际施工人论文-盛惊宇,肖中泽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际施工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部分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论文文献综述

盛惊宇,肖中泽[1](2019)在《理解与适用: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理解不统一、执行混乱,因此有必要从文义和体系两个维度对此进行重新理解。(本文来源于《住宅产业》期刊2019年10期)

曾祥龙[2](2019)在《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权利应受发包合同仲裁条款约束》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基本原理,规定实际施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7)

孔蓉[3](2019)在《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肯定合同的相对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丰磊公司系枞阳中学新校区3号、4号楼公寓工程的承建单位,汪某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4年2月,安徽省枞阳县法院对桂某诉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汪某偿还桂某借款17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014年12月24日,经桂某申请,枞阳法(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9-12)

徐亚东[4](2019)在《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实际施工人与欠付工程款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解决工程纠纷意义重大。实际施工人完全履行了其与分包人或违法转包人之间的双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事实上法律关系构成实际施工人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正当性基础。梳理清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及其与之有关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完善实际施工人诉权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同时还能有效解决因法律关系模糊造成的滥诉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8期)

唐倩[5](2019)在《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286条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对于矫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失衡,解决建筑实践中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而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更是严峻和复杂。实证研究表明,针对实际施工人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法院裁判结果不统一,说理不明确。从解释论的角度,无论是依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转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为顺利实现因工程建设产生的合法债权,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胡燕杰[6](2019)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这一名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用且重要,但在现行法律中它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主体,实际施工人是民法领域特殊的主体,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或未经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而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违法形式实际进行工程建设,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并且基于建设工程特殊的性质,不能简单地按照《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等规定来调整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合同无效和实际履约的矛盾,既不能完全按照有效合同赋予其合同权利,又不能忽略实际施工人实际参与工程建设而应得的权益。这就涉及到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合理地保障实际施工人应有权益的重大问题。涉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在一定程度上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后又出台了相关司法政策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但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具体保障措施均未有详细说明,因此,对于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中出现的司法实践裁判标准不统一,包括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实际施工人权益内容认定不清等问题仍然会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阶段大量存在。现有的相关理论研究集中在现行法律条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上,着眼于延伸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途径,但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判断标准和具体权益范围以及各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选择却鲜有研究。立足于司法实践,本文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及类型,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法律权益,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现行法律的规范及裁判逻辑,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各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责任划分问题以及法律和政策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采用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指出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不仅影响施工合同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还会涉及法律原则与政策指向之间的价值取向问题,解决该问题有利于推动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障。通过研究并经过深入分析,实际施工人概念应当是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参与工程施工并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施工主体。在纷繁复杂的民事合同关系中判断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标准是在单项工程分包环节中的最后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施工主体,并至少实际投入了劳动力,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按照行使方式来划分应当分为向合同相对方主张以及向发包人主张两类,两类的权益范围应当不同,实际施工人必须先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应当是相对的概念,不是绝对概念。同时,在立法中应当增加借用资质挂靠形式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的规定,并参照转包形式下的规定。最后,在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中应当平衡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的利益关系,并正确处理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规定与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政策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当前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阶段性产物,是为保护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权利而产生的特殊民事主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薪酬水平、工资保障制度将日趋改善,农民工权益保障将更加多元化,制度化,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必将回归法律的基本原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首先,本文在主体上要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类型,在客体上,明确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法律合同关系中的具体权利内容,这两点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从现有的民法理论角度分析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其次,从现行法律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以及对法律条款在实践中运用的解读叁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适用的现实状况。再次,结合前文关于法律适用现状的分析,总结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及进行评价。最后,针对前文归纳的问题,提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5-17)

牛强[7](2019)在《实际施工人对外合同的义务,谁来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施工领域的挂靠经营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在现实中仍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了"对于工程质量,由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但除建设施工合同外,挂靠方(实际施工人)还经常会签订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民事合同,如:为项目运转需要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购买施工材料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关于这些合同的合同主体到底是实(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9年05期)

李洋[8](2019)在《实际施工人合同行为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行业中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实务中在处理转包、违法分包等工程款纠纷案件时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若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力度不足,那么有些问题就成了较为棘手的问题,而在这些棘手的问题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是涉及到以转包、违法分包等方式形成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合同纠纷问题。法律上没有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规定只有最高院出台的《解释》对其有所提及,但《解释》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规定也并不完善,有些问题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际施工人涉及的一些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实践中大部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都对这些问题有所涉及特别是对实际施工人这一部分。目前,对于实际施工人所存在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以及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时如何保护发包人的权益等法律问题依然尚未解决,为了能够帮助实务审判化解这些疑难问题,笔者对西建公司与城翔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分析。在本案中双方围绕着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是否会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效力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笔者通过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提出了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建议,以此对解决实际施工人涉及的法律难题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李玉斌[9](2019)在《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管辖冲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施工人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民事主体。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文来源于《招标采购管理》期刊2019年04期)

郭屹[10](2019)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1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标的额也大幅增加,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迫切需要统一裁判标准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在这一大背景下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比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保护这一问题的规定,研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在实际施工人保护方面的进步与完善。(本文来源于《管理观察》期刊2019年09期)

实际施工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基本原理,规定实际施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际施工人论文参考文献

[1].盛惊宇,肖中泽.理解与适用: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J].住宅产业.2019

[2].曾祥龙.实际施工人直接主张权利应受发包合同仲裁条款约束[N].人民法院报.2019

[3].孔蓉.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肯定合同的相对性[N].中国商报.2019

[4].徐亚东.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企业.2019

[5].唐倩.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6].胡燕杰.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9

[7].牛强.实际施工人对外合同的义务,谁来承担?[J].法人.2019

[8].李洋.实际施工人合同行为效力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9

[9].李玉斌.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管辖冲突问题研究[J].招标采购管理.2019

[10].郭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管理观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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