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贪污贿赂案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受贿罪,案件,情节,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贪污受贿,共犯。
贪污贿赂案件论文文献综述
邵晓航,郑俊[1](2019)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监察对象范围扩展、办案要求提高等新情况下,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在调查、审理贪污贿赂案件时,笔者认为需要关注涉罪案件追诉时效、重视收集主体身份材料、注意区分公务与集体事务、全面收集从重情节证据等问题。关注涉罪案件追诉时效(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9-04)
孙曜欣[2](2019)在《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价值的理解,对与该项制度相关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概括,进而提出从明确从宽范围、细化量刑规则、建立纠错机制等方面完善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孙晓玉[3](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冷思考”——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台,内容上逐步完善明确,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改革和一大进步。本文在该解释实施近2年后以定罪数额为出发点,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从立法价值、立法功能和法律体系自洽性叁方面进行理论考察,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和裁判文书统计,归纳分析定罪数额实践运行情况,以理论反思和实践反馈为据,提出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可能进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殷欢[4](2019)在《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十八大以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设己逐渐提上法制建设日程。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是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追回机制接轨的重大举措。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对席的审判方式,即法院在控辩双方均出庭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当被告人故意使自己处于无法出庭的状态而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时,可以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近些年来随着贪腐高官潜逃境外,被告人缺席庭审的情形越来越严重,使得众多案件暂先中止审理,然后由司法机关境外追回被告人,但此时又面临一个法律障碍一一缺少一份合法生效判决书,这样最终造成不良循环,浪费司法资源。如今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也进入深水区,实践上特别需要该制度促进司法工作深入开展,理论上也有学者多年不断分析和探讨,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已经具备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条件,并可以将该制度更好的应用于贪污贿赂案件以解决国际追逃追赃过程中的难题。文章借此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初落地之际,以修正案对缺席审判的规定为思考对象,对这一制度进行详尽的梳理与分析。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分析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适用缺席审判的具体内容,涉及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司法文书送达方式、被告人权利保障方式以及救济途径这几方面,文章依托法条对这些规定逐一分析与阐述。第二章是基于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分析,发现其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域外送达、庭审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及法律救济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细化。第叁章主要是学习一些优秀的国外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相关部门法律的规定,对第二章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工作的推进,实现我国的司法文明。(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陈历文[5](2019)在《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是否正当且其限度何在,是在应用它之前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基于词源学的分析,正当性包含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含义。从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关系出发,可知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因具有必要性和效益性而具有合理性。从法律位阶的关系考量,并结合宪法的比例原则,可知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因没有违背《宪法》对权利保障的要求而具有合法性,因而是正当的。不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宪法》对权利保障的要求,应从适用的案由、主体、程序和救济方式等方面予以限制。(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徐海波[6](2019)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之意涵诠释——兼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的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是针对事后知情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之认定作出的新规定。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内在意涵,特别是对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定性,仍然值得深究。在其第16条第2款的语境之下,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两者之间成立受贿罪的共犯,类型上应归为共同正犯。对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共犯的具体认定,应坚持受贿罪法益对成立受贿罪共犯的限定,以避免司法适用的不当扩张;由于客观原因或无法支配的特定关系人的原因导致财物未上交或退还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并未实质加功的,不成立受贿共犯。(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3期)
梁鹏程[7](2018)在《新时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检视与完善——以贪污贿赂案件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以零容忍态度,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反腐成效显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而现实中一些职务犯罪人员逃离境外,难以归案,这对刑事追诉程序的推进造成严重阻碍。2012年,我国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开辟处置赃款赃物的新途径,解决追逃追赃的司法困境。新时期我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特别程序实施以来出现一些问题。以此背景对程序予以检视,在寻求其理论价值之源的同时,探究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11期)
葛雷[8](2018)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贪污贿赂案件司法适用问题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以及此后"两高"《解释》的颁布,是对社会现实变化的反应,澄清并解决了一些长期在司法实践中困扰大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和司法进一步的审视与解决,尤其是审判结果的轻罪化倾向值得关注。(本文来源于《新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谢剑[9](2018)在《规范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完善立法内容,提高起点标准我国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起刑点为5000元,这一标准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而确定的。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的数额规定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相适应,这是立法(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10-24)
何俊[10](2018)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的适用面临着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从条文内容来看,以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道"之态度认定受贿故意说明该规定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的刑事推定。在规定性质上,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未涉及具体行为定性,故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在具体行为定性上,存在单独犯罪、共同犯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观点。这些观点或多或少抵牾某些刑法原则或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背离立法原意之嫌。通过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的消息来源进行不同评价既能克服共同犯罪不存在意思联络的阻碍也可避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理的诟病。(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19期)
贪污贿赂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对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价值的理解,对与该项制度相关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概括,进而提出从明确从宽范围、细化量刑规则、建立纠错机制等方面完善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贪污贿赂案件论文参考文献
[1].邵晓航,郑俊.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2].孙曜欣.贪污贿赂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3].孙晓玉.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冷思考”——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殷欢.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5].陈历文.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6].徐海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之意涵诠释——兼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共犯的限定[J].法律适用.2019
[7].梁鹏程.新时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检视与完善——以贪污贿赂案件为背景[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8].葛雷.《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贪污贿赂案件司法适用问题调查[J].新经济.2018
[9].谢剑.规范贪污贿赂案件审理的必要性[N].江苏经济报.2018
[10].何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困境与出路[J].法律适用.2018